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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高职院校校本教育质量评价的价值诠释与体系建构

    高职院校校本教育质量评价的价值诠释与体系建构

    发表于:2020-04-02
    阅读: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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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院校校本评价体系的建构是高职综合办学实力的自我检视方式,也是高职院校相对办学水平的横向确认过程。高职院校校本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应该包括对专业目标定位、课程建没、师资队伍、培养过程和学生发展诸多因素的评价,每个评价项目统摄若干评价要点和评价内容。

    伴随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学界对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的关注持续升温。而在实践领域,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价长期由教育行政部门自上而下进行,所以带有很强的行政意蕴。近年来,随着民办高职教育的发展和高职教育市场竞争加剧,以及高校办学自主权日益扩大,理论界加强了对传统的教育评价的价值反思。有研究者指出,在现有的高等教育评价活动中,已经先验地确定了评价的参数和范围,评价准则是预设的、确定的。这种对强势主体价值体系的选择就会授权给某些具有这一特殊价值体系的个体,从而使得评价推测很难反映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为他们持有与强势主体所秉承的价值体系不同的其他价值观[1]。在这样的背景下,基于对传统评价的反思,高职院校校本质量评价问题才逐渐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因此,才有研究者提出建立以校为本的高职院校校本质量评价体系(王国光,殷新红,2014),并对高职校本质量评价的特征和内涵、需要关注的基础性问题、校本质量评价的基本内容等问题进行探讨(肖称萍,2015)。

    人才培养是高等职业教育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根本性的评价指标,因为作为教育的一种类型,人才培养是高职教育基础性也是目标性的任务[2],关注人才培养就必须关注教育的质量及其评价,故本文尝试对高职院校校本教育质量评价的价值定位和体系架构进行探讨。

    一、价值诠释:高职院校核心竞争力的再确认

    核心竞争力的自我确认是高职院校面对日益激烈竞争的必要准备。据2015年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目前我国共有高职高专院校1327所[3],而大多数高职院校开设的专业相近,办学模式相似,教育方法类似,随着近年生源减少,高职院校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院校竞争力以教育质量为核心,教育质量校本评价对于高职院校检视自身办学实力和促进核心竞争力生成价值突出。

    (一)综合办学实力的自我检视

    综合办学实力是高职竞争的内生力。学校之间的竞争是以教育质量为核心的综合办学实力的竞争。在高职教育市场中,优良的客观条件有助于学校在短时期的招生竞争、就业竞争和人才引进竞争中获得优势。比如,地理优势可能会有助于吸引更好的师资,历史的积淀有利于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但如果学校缺乏发展的主体意识、目标定位和现实诊断,即便有再好的客观条件也很难让自身在竞争中长期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检视综合办学实力、找到切入点是高职发展的立足之本。

    一方面,综合办学实力可按照主客观和软硬实力两维度划分为四部分,包括客观软实力——如已有的校风、校史积淀等,客观硬实力——如双师型教师比例、教学仪器设备等,这二者是已然存在的、易于量化的确切实力;还包括主观软实力——自我认知、发展动力、调控能力,以及主观硬实力——价值理念、办学策略、师资力量等,这二者是可变的、难以量化的不确定性实力。正因如此,判断综合办学实力如何,以及学校综合办学实力中哪些方面存在不足,仅仅做单方面分析是很难得出确切结论的,需要一个评价的体系来引导学校对自身作出科学、有效的评价。

    从另一方面来看,人才培养质量是高职院校核心竞争力最集中的体现也是凸显办学实力的检测指标。一流的大学必须具备一流的教育质量,才能具备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实力。牛津大学采用的“导师制”,斯坦福大学的“实用教育”,麻省理工大学的“开创未来的第一流工程教育”等,均为教学打下了坚实深厚的基础[4]。因此,教育质量的评价是以检视高职综合办学实力为切入点。

    建构高职教育质量的校本评价体系是以学校为基础,并非从单个要素入手,而是围绕教学这个办学的核心从系统立体的角度看待学校办学质量,有利于对学校综合实力进行全方位的分析,通过这样的分析工具,对学校进行透彻的自我剖析和检视。该体系囊括了专业目标定位、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培养过程和学生发展等五个方面。“专业目标定位”明确了培养什么样的技术人才,是对学校办学是否满足社会需求、是否符合学校办学实力、是否区别于中职教育的检视;“课程建设”是加强对课程结构和资源的科学性与优质性检视;“师资队伍”是帮助对师资整体态势和工作水平的检视;“培养过程”是对教学管理常规、教师教学常规和教学改革情况的检视;“学生发展”是从学生专业知识与能力、综合素质和社会满意度来进行的剖析检视。五个方面包含了办学的主客观的软硬实力,为高职办学实力的自我检视搭建了有效框架,促进高职办学的自我反思和质量提升。

    (二)相对办学水平的横向确认

    相对办学水平是高职竞争的外动力。在激烈的职教市场竞争中相对办学水平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高职院校相对办学水平反映办学实力的横向对比,尤其是在办学理念、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实施和最终所形成的教学效果差异上,并通过学生和社会的评价表现出来,进而影响社会认可度和学生报考率。因此,相比主体办学实力的内部检视,相对办学水平的横向确认是高职找准自我发展的相对位置,称量自身发展水平的外部指标。

    一般而言,相对水平的横向确认有一系列指标,宏观的包括社会声誉、学生质量的社会评价、社会服务的质量;中观的包括学校的各项排名、就业率的高低、媒体报道所表现出来的倾向性;微观的包括学生的职业竞赛获奖情况、校企合作的频率、教师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等。这些指标虽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学校的教育质量,但却无法反映实质性问题。首先是指标的维度混乱,把作为教育教学的基础条件与教育效果混淆。师资水平和校企合作的情况往往是基础性条件,而学生的就业率则是教育效果的指针。其次,这些往往是终结性评价指标,呈现的是结论式的数据,不能更好地在现状与原因之间形成很好的逻辑关系,也就很难为学校的工作改进提供支撑。

    要确认高职相对办学水平,着力点在于对高职院校校本教育质量评价特征的把握,而高职院校校本教育质量评价具有使命一致性和资源异质性的特征。其评价的核心在人才,落脚点是实现学生“从自然人变成社会人”“由学习者变为从业者”[5],这是职业教育不同于其他类型教育的特征,所具有的一致性使命。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与经济、产业的紧密联系也决定了它的教育质量受到其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人才供需等情况的限制,即资源异质性特征。因此,高职教育质量更迫切地需要一套评价体系去判断其是否充分了解、运用了当地资源,是否切合了当地发展的需要,并实现了与产业的对接。这是高职院校对自己在同区域院校中相对办学水平的横向确认。而校本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价值就是提供横向确认的要素和依据。

    建立教育质量的校本评价体系,是基于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办学逻辑,对诸多要素进行检测,有利于从多个层面了解学校现状,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对自己学校与其他学校之间的优势和劣势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问题和不足。在横向水平进行确认的基础上能够为进一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提供量化依据,为提升学校的相对水平提供现实的基础。

    二、体系建构:教育要素评价的系列标准链

    高职院校校本教育质量评价的主体是学校委托的职能部门或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价客体的教育质量是学校整体质量,包括系部教育质量,但不局限于此;此处的教育是指人才培养的整体教育行为而不局限于课堂教学活动。因此,需要把高职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纳入评价对象,并建立起系列评价标准,尤其要考虑专业目标定位、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培养过程和学生发展诸要素的评价标准。

    (一)专业目标定位评价:关注“三度”

    专业目标定位是高职院校教育活动的逻辑起点,也是高职院校校本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目标定位评价主要是让高职院校自我确认其目标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是否与自身办学实力相匹配,是否与高职的办学层次相符合。为此,须重点考察三“度”。

    1.专业目标对社会需求的契合度。高职院校需从两方面评价专业目标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对当下需求的适应和对未来需求的关注。若对当下需求适应不良,高职院校教育质量很难经受市场的考验,高职人才市场则易出现结构性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的问题;若无对高职人才市场发展趋势的把握,高职院校则易落后于未来的市场需求,降低教育质量的社会性。

    2.专业目标与办学实力的匹配度。此项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高职院校专业定位时不切实际、盲目跟风。高职院校对自己办学实力的评价包括当前办学实力和可能增长的实力。当前的实力是指已经具备的硬件和软件资源,这直接关系到招进来的高职生是否能享受优质的教育。但办学实力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高职院校也应该考虑到日后可能增长的办学实力,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发展和优化的可能性,合理调整专业目标。

    3.专业目标与中职教育的区分度。“高等性”是高职教育的特性之一[6]。把握中职和高职专业教育目标的区别是为了防止高职专业目标定位偏低。基于高职教育“高等性”的特点,在建立校本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时候需要考察相近专业门类中职的教育目标,并突出高职专业教育目标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综合素质、创新能力、职业迁移能力等方面的高层次性追求。

    (二)课程建设评价:结构科学与资源优质

    课程建设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高职院校建立科学的课程结构,开发优质的课程资源。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是高职生社会竞争力的重要支撑[7],高职课程结构要有利于高职生综合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提升;优质课程资源的建设要突出选择标准的科学性和教师与课程的统整性。

    虽然高职生的培养需要有高度的岗位指向性,但综合素质是学生岗位胜任力和职业迁移能力的基础,所以应该重视课程服务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由此,当我们构思校本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时,需要重视课程结构对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尤其需要强化职业道德模块、人文素养和科技素养模块、创新创业能力模块的考察。

    为检查高职实践能力培养课程的科学性,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理实结合的紧密程度和实践课程的体系化情况。关注前者是为了避免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的机械结合和理论实践两张皮现象;关注后者是为了促进学校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专业特点把见习、实训、实习等环节有机嫁接到各教学环节中。

    促进高职院校建设优质课程资源是校本质量评价的任务之一。为此,首先要关注优质教材选用情况,重点看对国家、省级规划教材、获奖教材的选用情况。同时,需要考察学校质量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考察各系部国家、省、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情况,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情况;各专业优质课程资源用于教学的情况;各专业教师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情况。如果说质量工程建设体现了部分教师的主体性,那么教育教学改革则是对每个教师在资源建设中主体地位的要求,为此需要评价的内容包括:教师根据学生和社会环境变化自行更新教学内容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情况。

    (三)师资队伍评价:整体态势与工作水平

    在对师资队伍评价过程中应该关心师资队伍的整体态势和工作水平状况。整体态势包括教师队伍“面”与“点”的状态,工作水平包括教学投入和科研状况。

    师资队伍整体态势“面”上评价,除了检查师资数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之外,更重要的是考察师资队伍的职称、学历学位、学缘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是否科学;“点”上评价需要考察系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带头人情况,并重点考察专业带头人是否拥有较高专业水平,各系部是否有合理的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付诸实施。

    教师教学投入情况是评价教师素质转化为教育力的重要依据。为此,在确保高级职称和骨干教师均能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要重点考察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情况,尤其需要考察专业教师主持或者参加国家、省、学校质量工程及教学改革项目的情况;要考察专业教师发表教研论文情况;考察教师获得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的情况。同时,需要考察教师为学生发展提供的指导与服务情况,比如在实践教学中的指导投入,为学生参与各类职业技能比赛进行指导的情况。

    科研水平是师资队伍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建立起科研评价体系,从宏观层面关注学校和系部的科研促进措施和奖励政策,科研团队的组建和管理措施;在微观层面从多个角度考察教师的科研水平,尤其要考察申报、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情况,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情况,科研成果获奖和获得专利情况,科研成果的教学转化情况。

    (四)培养过程评价:常规工作与教改情况

    培养过程是办学目标和办学资源转化为现实教育成效的中间环节。培养过程评价是学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培养过程很好地服务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培养过程的评价需要关注学院、系部教学管理常规和教师的教学常规,以及教学改革情况。

    教学管理常规工作是教学单位确保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学校教育质量,对教学管理工作的评价也是校本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管理评价应该侧重四个点:检查教学管理制度的科学、系统、规范情况,检查教学秩序管理的执行情况,检查教育质量管理的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考试管理和学籍管理的规范程度。

    教师教学常规工作的评价需要重点关注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教学大纲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的、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课程的教学内容和重难点、课时分配、与相关课程的关系、考核方式、教材与参考书目等,强化对教学大纲的评价主要是确保教学单位和教师对课程基本要求和教学程序的把握,同时也能确保教学过程的严谨性,防止出现教学进度随意化和因课程边界不清而出现的知识重叠或知识真空现象。教学方案是教师对教学目的、教学过程和方法、教学重难点的理解并基于此形成的教学过程设计。教学方案是教学实施的方案,是教师对教学过程的预演。教育质量评价关注教学方案是在教师教学行为与学生学习行为之间进行一次“安检”。

    教改工作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基于教学问题、学生发展问题和课程问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研究,其目的是找到更为科学的育人方法。加强教改工作评价,不仅是为了促进教师及时准确地发现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而且能丰富高职实践性成果,促进学校教学资源库建设。教改工作的评价需要重点分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式改革及其教学运用情况,尤其要重视分析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所进行的实践教学改革情况。

    (五)学生发展评价:目标达成与社会反馈

    学生发展是检验高职院校教育质量的最主要的指标,建立符合高职院校自身特点的学生发展标准是科学判定高职院校办学效果的依据。结合高职院校的办学特性,我们认为需要从三个方面形成对学生的评价:学生专业知识与能力情况、学生综合素质情况、社会满意度。

    学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评价需要关注四个方面: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创新能力。这些评价要侧重知识结构、知识模块和知识运用能力,不能把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的唯一途径。学科考试因为过分强调学科和课程边界导致容易忽略能力的综合性和实践针对性。四项评价应侧重专业技能和专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前者是学生能否胜任岗位需求的体现,后者是学生能否提供独特的、新颖的专业劳动的体现。

     

    学生发展应该首先是综合素质的发展,综合素质不直接体现为专业技能的增加,但是与专业技能密切相关,因此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非常重要。同时需要关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人文和科技素养、身心素质的评价。此外,还要关注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获取知识的能力。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指学生在职业岗位上运用现有的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求得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获取知识的能力是指学生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自主建构岗位工作所需的整体知识网络,懂得知识的形成过程和实用价值,表现为自主学习能力和更新能力。

    社会满意度与前面两个方面不是并列关系,社会对高职学生的满意度也会涉及对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与能力水平的判定。由于社会与学校在检验高职院校学生发展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需要通过关注社会对学生的满意度来综合判定学生发展的情况。

    三、体系结构:评价项目、要点与主要内容

    依据对高职校本教育质量评价的系列标准的分析,我们认为,校本教育质量评价应该涉及专业目标定位、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培养过程、学生发展五个方面的评价项目,各评价项目包括若干评价要点,各要点统摄若干评价内容。该评价体系及其结构如表1。

    高职院校教育质量校本评价体系与传统评价体系具有共同的功能,即判断、调节、控制高职教育教学目标与教育教学过程,使教育教学过程逼近理想的目标[8]。但与此同时,因为其自我诊断特色更明显,更有利于高职院校通过横向与纵向的比较对自身状态做系统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体系结构的各要素,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注重评价体系各项目、要点和内容的综合运用,避免单独强化某一方面而忽视整体性和系统性;二是该校本评价体系的运用应服务于高职院校的特色营造、质量提升和社会责任的担当。注重这两点,才能让该体系在促进高职院校提升实力、形成特色、承担使命、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卢德生,刘冲,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卢德生(1977-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经济文化变迁与职业技术教育;

    刘冲(1982-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博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监测与评价。

    标题注释: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高职院校校本质量评价标准构建研究”(编号:13YJ0880064),

    主持人:王国光

    中图分类号:G71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290(2016)0017-0005-05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校本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高职院校校本教育质量评价的价值诠释与体系建构知识,对于校本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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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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