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工种与考证
  • 全部课程
  • 分销联盟
  • 培训认证
  • XR浏览器下载
  • 文章资讯
  • 学习中心 APP下载
    扫码下载-100VRAPP
    扫码下载-技能培训APP
    扫码下载-互动科普APP
    建议意见 官方客服

    官方客服

    您可以与在线客服进行沟通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获得帮助

    电话:0592-2529323    0592-5551325

    邮箱:help@onesoft.com.cn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区域职业教育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的实践创新与理论生成

    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区域职业教育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的实践创新与理论生成

    发表于:2020-05-07
    阅读:47324
    评论:0

      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践创新与理论生成

      

      区域职业教育的实践创新及在此基础上的理论生成是国家职业教育政策及制度体系发展的坚实基础,对于落实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与要求有重要价值。

      区域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产业、就业以及技术创新、城市发展、教育公平和生活方式等双向相互影响,使得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理念、实践模式和政策进程时常带有明显的空间和时间特色,使职业教育支撑本地发展需求的效果也会产生明显区域性差异。在此进程中,各区域职业教育的绝对优势与比较优势此消彼长,产生了诸多可资借鉴与学习的优秀经验和做法,这既是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不断前行的铺路石,更是一道道靓丽的风景线,持续地成为中国职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进入21世纪后的15年间,教育部推动地方政府围绕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为全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经验,确定天津为全国首个“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试验区”(2005—2010),随后又升级为唯一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2010—2015)和“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2015—2020);于2015年7月在天津成立全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试验区(示范区)联盟并将秘书处设置于天津。

      天津试验区、示范区的设置密切配合国家实施的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是推动区域职业教育有的放矢、精准施策支撑国家战略、服务地方经济并探索先进经验的重大举措。对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而言,不仅有示范引领的重大实践价值,同时具有理论探索、模式总结的可持续完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体系的核心意义。为此,本文尝试较为全面地总结天津职业教育发展,探究区域职业教育实践创新与理论生成的关联及成果。

      一、以历史思维扬弃与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理念

      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至今150余年,在不断实现着自身政策、理论、制度与模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一以贯之的核心精神与追求是通过培育优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以支撑民族复兴和国家发展,为站起来、富起来和强起来的中国道路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纵观这一过程,天津职业教育深受地缘政治影响,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并切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理念和模式,既体现为从历史中走来,又体现为对历史理念和做法的不断扬弃和发展,具有一种内在科学的历史思维脉络,并对全国职业教育产生重要影响。

      (一)实业强国、工学并举、教学做合一的近代化职业教育思维

      近代天津,北方重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洋务运动时期,新式学堂也率先在天津成立。最早的电报学堂、武备学堂、医务学堂都产生于这里,在实业强国的历史背景下将技术教育引入中国。

      近代职业教育的核心理念伴随着1903年北洋工艺学堂成立不断生成。该学堂第二年改为直隶高等工艺学堂。1905年又建立初级工艺学堂,为高等工艺学堂输送学员。工艺学堂由时任工艺总局总办、天津道周学熙为学堂监督。周氏为近代北方重要的官僚实业家,与南方实业家张謇并称为“南张北周”,其影响于当时和后世都颇为深远。周学熙考察并研究日本,形成清晰的富、工、学的国家富强、工业振兴、实学发达的内在逻辑认识,提出“国非富不强,富非工不张”“工艺非学不兴,学非工艺不显”的核心主张。并且依托其所在工艺局,创设与高等工业学堂同步运行的实习工场、考工场、教育品制造所、劝业铁工场图算学堂、民立艺徒学堂等,完备地涵盖高、中、初级技术教育及培训体系。在教学中,周氏倡导“工学并举、教学做合一”,构建“学校工场结合体”,学生半工半读、亦工亦学,理论由学堂习得,而实践则由工场师傅传授,理实一体、紧密结合。

      周学熙的实业教育思想立足当时中国最为先进的工业企业,又全方位学习日本近代职业教育与培训模式,甚至从日本及欧洲延聘师资,所提出的工学并举理念和实践都切实地体现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核心规律。尤其重要的是其自创的体系实际上兼顾教育和培训、涉及技能积累由低到高各层次,这都与当时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状况非常接近,而且充分适应近代产业发展需求。因此经过推广之后成效极其显著,切实推动了近代天津的实业发展。

      近代化背景下兴起的“工学并举”技术技能人才培育的思想成为区域教育历史文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以直隶高等工艺学堂为前身的河北工业大学一直都传承并转化着工学并举理念,积极构建中国式一体化工业教育模式[6]。这种思想和实践传统对天津职业教育的影响极为深远,成为之后职业教育政策和制度的一个坚实的历史出发点。

      (二)两种制度、半工半读的新中国社会主义职业教育思维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深入,党和国家对劳动用工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改革。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酝酿、实施并产生较大反响的“两种教育制度和两种劳动制度”,即全日制、半工半读学校教育和劳动制度,旨在以有限的国家财力条件迅速普及教育和提高工业、农业技术水平,这在当时“代表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道路中的一个新的方向”。

      天津为积极发展和加强领导半工半读教育成立天津市第二教育局。1958年5月27日,全国第一所半工半读学校“天津国棉一厂半工半读学校”正式成立,《人民日报》进行详细报道,指出这是“在工人中实行的半工半读的革命措施,为多快好省地培养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开创了一个新的途径”。

      在天津筹办半工半读学校的同时,刘少奇同志将其关于改革教育制度的思想进行系统梳理,与中央其他领导进行商量后,于1958年5月31日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做了《我国应有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的讲话,系统阐释了其当时关于国家教育改革的思路。1958年7月10日,刘少奇到天津听取天津市委领导汇报的工人半工半读学校的情况,他肯定这种形式并提出可否由天津试行举办工厂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半工半读学校,将他们的升学、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天津迅速研究,确定以感光胶片、天津制药、电子仪器、有机合成为代表的10所新建、扩建工厂举办半工半读学校,当年招收4 000多名初中毕业生。

      天津半工半读学校建立一专多能、工种轮换、一周劳动一周学习、师傅制度和师徒合同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机制,在教学方面则遵循结合生产、急用先学、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和学用结合的原则。1958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天津有100多所工厂办起了半工半读学校,全国其他地区也陆续办起一批这样的学校。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半工半读教育是经中央谋划与推广,率先在天津崛起,从工厂企业发端,后来全国铺开实施的一种重要的职业教育类型,它适应当时国情,为新中国工厂技术工人换代和更新培养了急需可用的关键技能人才,也探索和实践了一种职业教育可行的方案。这种模式的产生从本质上说是天津在新中国成立初因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的一种技术技能传承与创新的方式,解决了技能人才严重缺乏的实际问题,并将区域职业教育的有效经验不断总结形成一种可推广、可复制的基本做法和模式,成为国家教育政策和制度。时至今日重新审视半工半读培育技术技能人才的核心思路和做法,依旧可以发现它与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高度吻合,也与当代世界各国有效的职业教育模式,如“双元制”“现代学徒制”均有相当的契合之处。

      (三)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新世纪职业教育思维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同时,迅速恢复并构建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系,明确并强调职业教育在培育人力资源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职业教育体系、规模、质量都取得巨大发展与进步,奠定了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构架。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1年)提出“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天津率先将“工学结合”职业教育模式构建起来并形成政策和话语体系,被教育部认可在全国推广。

      天津对“工学结合”的探索立足于区域职业教育“工学并举”和“半工半读”历史经验,并充分研究和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和天津城市定位,在汲取传承中把握现代职教基本规律,比较成功地实现了区域职业教育的转型升级,形成“以就业为导向,加强专业建设;以能力为本位,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以技能为中心,加强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以职业道德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办学思路,落实以行业办学为主举办职业教育、以企业需要为主确定培养目标、以实践能力为主调整课程体系、以实训基地为主培养专业技能,构建职业教育工学结合的“天津模式”。

      2005年8月19日教育部在天津召开职业教育工学结合座谈会,充分肯定这种模式并推广。同年11月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再次肯定了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强调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

      作为区域职业教育的天津探索,成为当时国家职业教育政策的先导和基础。2005年8月教育部与天津共建我国首个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在多个方面探索职业教育的创新体系与发展机制。之后,天津成为首个“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也是延续这种有意义的探索。这种模式开启了国家确立“试验区”“示范区”进行区域职业教育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并不断转化为国家政策的机制,成为有意识推进区域职业教育实践与理论发展并持续上升为国家政策的中国职业教育改革新思路和新做法,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二、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构建加快职业教育现代化

      进入21世纪以来,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构建是推进改革与发展的一项根本思路与举措,政策的起点及终点都以“现代化”作为归依。天津职业教育立足区域政策开发,探索并形成落实省部共建协议破解制度瓶颈、出台地方政策法规力促现代化进程、立足新时代要求强化优势发展政策的基本路径,代表着区域职业教育政策开发的基本方向和关键理念。

      (一)先行先试:落实与教育部三次共建协议破解发展难题

      教育部从2005年至2020年先后与天津市共签3个五年期的建设协议。试验区、示范区和现代示范区三阶段的建设任务有着明显的侧重,但都深刻地体现了区域职业教育先行先试支撑国家职业教育制度创新的特点,在推动地方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政策得以出台和实施。

      在2005—2010年的试验区建设期间,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成为建设核心,五年建设期“新型工业化背景下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系统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在天津连续成功举办四届,“职业教育有大赛”成为国家职业教育的体制创新并延续至今。

      2010—2015年的示范区建设任务进一步彰显国家诉求,围绕提升国家竞争力和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规划来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和创新职业教育制度。

      2015—2020年教育部对天津职业教育现代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明确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全力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与产业建设同步实施、与技术进步同步升级,健全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完善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五年,天津职业教育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形成了共研、共建、共用、共享、共赢“五共机制”和政行企校研“五方携手”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精准扶贫、职教帮扶”东西部协作、创建“鲁班工坊”支撑一带一路建设、“职继协同、双周推进”加快学习型城市建设等重要经验和做法都得到广泛认同;服务区域自身经济社会发展而构建起推动产教融合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五业联动”机制、建设并获批我国第一所应用技术大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主赛场成为城市靓丽名片等都显现出职业教育强大的发展驱动力。

      应该说,15年的试验区、示范区建设历程充分体现了区域实践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内在逻辑,为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与模式构建提供可持续的创新资源。

      (二)夯实体系:出台地方政策法规力促职业教育现代化

      21世纪以来,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取得重要进步的一个核心因素就是紧盯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持续加强顶层设计和谋划,不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的体系建设。

      对职业教育进行区域立法是首要举措,以此确立各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任务、明确职业教育体制机制、确定职业教育目标,做到依法治教。《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其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

      聚焦职业教育现代化出台政策。代表性举措是2016年3月天津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的出台,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紧紧围绕“职业教育现代化”,提出打造具有天津特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对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实现职业院校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进行全面部署。

      (三)强化优势:落实新时代要求强化发展

      进入新进代,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区域职业教育落实时代要求推进发展并确保优势。为了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职业教育,2018年9月天津正式出台《关于做大做强做优职业教育的八项举措》,明确坚持政府主导、教育主管、行业企业主办的原则,确保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水平,拓展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平台功能,建设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鲁班工坊”,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中西部协作,职继协同、凝聚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强大合力,全力建设具有天津特点、中国特色和世界一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行业企业办学是天津长期以来的区域职教特色和优势,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推进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体制建设进程。天津于2018年10月又颁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的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8种路径和具体的政策保障举措,全力推进行业企业办学和培育职业教育新业态。

      职业教育的发展依赖于良好的政策开发,当前区域职业教育政策开发的良好机制已经具备,但政策开发的自主性、超前性、积极性还有明显的不足,这也是迫切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

      三、坚守并创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的根本规律和发展模式。天津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脉相承的区域经验,即工学并举、半工半读、工学结合也都是推进校企合作培育技能人才的良好做法。20世纪以来,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中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机制也在发生着变化。

      (一)20世纪末,政府机构改革进程中坚守行业企业办学体制,实施“两不变一不减”政策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要求,1999年天津市行业主管部门退出政府序列转制为企业性质集团总公司,但其举办职业教育的职能没有改革,并且明确实施“各个学校继续依托行业、企业管理的体制不变,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渠道不变,经费额度不减,由教育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的政策,有效确保行业企业办学体制不变的前提下财政经费支持丝毫没有减少,这成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一条基本经验。从目前全国各地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情况来看,凡是财政经费可以确保教师人员经费和生均拨款的院校,其发展现状及潜力都呈现良好态势;反之,则存在明显的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区域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行业企业办学就更加艰难。

      (二)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优化行业企业办学体制机制,进一步实施“两完善、一增长、一加强”政策

      这是在“两不变一不减”体制基础上,为适应产教融合新要求,破解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若干难题而提出的政策。完善对行业企业办学业绩政绩的考核制度,明确行业企业院校发展责任,特别是建立行业企业与教育行政部门会商院校领导班子选聘、调整、考核的机制;完善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渠道,建立年度适度递增生均经费拨款标准的机制;加强建立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的第三方评价机制。这是坚持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方面主体地位和财政渠道不变的同时,不断优化与推进科学治理和评价机制的重要思路和做法,有助于在发展中破解区域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区域创新构建产业、行业、企业、职业和专业“五业联动”机制

      在上述政策框架下,遵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思路,为更加密切校企合作,使职业教育能够更好地应对产业发展需求,“五业联动”的思路与机制被提出并不断在实践中完善与落实。天津先后组建20余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强化行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旨在形成联动机制;建立了20多个多类型“集约化、规模化”的职教集团,旨在搭建联动平台;瞄准主导产业、新型战略型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院校专业建设,旨在建设联动专业组群;实施职业院校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工程,旨在打造联动精品课程;对接国际工艺流程,旨在建立联动教学标准。“五业联动”是新时期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一种思路和模式,值得从理论上加以深入地研究和推进,需要从更加微观的层面加以剖析。

      职业教育在我国发展速度很快,但在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难度却很大,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区域层面推进校企合作都存在认识不统一、做法有差异的问题。特别是在各地推进机构改革的进程中,无论之前或是现在,各地都存在忽视职业教育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需求的现象,成为阻碍当地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这也再一次说明顶层设计和政策开发对职业教育落实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也充分说明区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必须要长期坚守才能实现模式创新和产生良性效果。

      四、系统化构建技能开发和积累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模式

      20世纪以来,职业教育发达国家以及国际重要组织全力推进“技能开发”,不少国家先后制定本国的“技能战略”培育技术技能人力资本,将技能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在发展中,通过技能竞赛培育高技能人才成为各国和著名企业的一项共识。我国在这个方面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创设和连续举办。

      (一)区域试点先行推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创新

      我国在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关注到技能开发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意识到构建一套全国性职业院校学生技能竞赛体制的重要性。于是,教育部和天津市于2005年启动建设职教试验区时,根据我国技能开发的需求,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就被确定为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试点先行、创新设计和全面推开的方式探索大赛制度。2008年6月28日到30日,第一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正式在天津举办。之后,天津被确立了永久主赛场,技能竞赛结束断续办、分散办、随机办的状况,开始连续办、集中办、规范办。全国大赛制度推动省赛和校赛的出现,不断形成“校校有比赛,省省有竞赛,国家有大赛”的“人人都参与、专业大覆盖、层层有选拔”全国三级技能竞赛体系。技能大赛作为制度创新,从区域走向全国,形成了我国通过技能竞赛优化技能开发战略的理念与模式。

      (二)区域职业教育有效探索赛、教、学创新成果

      天津牢牢把握住大赛推动区域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教”,大赛引领一线教育教学改革,助推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围绕大赛而深入研究和实施的教学成果不断优化和发展。2014年,由天津报送的“开发技能赛项与教学资源推进高职机电类专业综合实训教学的改革与实践”,荣获首届国家级职业教育类教学成果唯一的特等奖。大赛在举办时,逐渐形成国际选手的“请进来”机制,同时全力以赴地推动大赛成果的“输出去”。天津职业院校依据自身经验,牵头设计的大赛赛项、竞赛装备、教材资源成为东盟十国技能大赛的指定赛项,把竞赛标准、装备、教材送出国门,泰国“鲁班工坊”当地师生使用中国装备训练后在第十一届东盟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中国职业教育大赛的“软实力”在国际上得到印证。

      (三)结合国家需求深入探索大赛成果转化的理论与机制

      大赛成果转化是技能开发的重要内容,也是大赛得以持续促进人才培养的重要机制。天津于2015年建成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博物馆,系统展示与梳理大赛历程和成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大赛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主赛区功能,教育部和天津于2017年共同揭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果转化中心,全面推进建立大赛资源转化的国家机制。2018年,由天津申报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果资源国际化发展的实践创新”荣获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技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技能竞赛,科学合理的竞赛体制和机制对于技能培育和形成具有重要的引导和评价作用。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使大赛更加完善,更加与国际竞赛相对接,将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五、职业教育支撑国家对外战略创新国际化模式

      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由我国实施的重大工程和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在沿线国家落地,迫切需要高质量、高水平的技术技能人才以支撑工程和企业,而当地的职业教育大多不能适应需求,为此中国职业教育走出去,支撑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就成为必然的发展需求。

      因应此种国家发展需求,在教育部的指导和支持下,天津率先在区域职业教育中谋划和提出构建海外“鲁班工坊”的思路与路径,立足职业教育支撑“一带一路”建设,开启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新模式,它的创建与运行使中国职业教育的优势得到明显地展示和体现。2018年9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宣布实施的“八大行动”中的第五大行动“能力建设”中强调,将在非洲设立10个“鲁班工坊”。从2016年在泰国建成我国首个境外“鲁班工坊”起,又先后在欧洲的英国和葡萄牙,亚洲的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和柬埔寨,非洲的吉布提、马里、埃及等国家共建成11个鲁班工坊。2020年,天津将最终完成国家要求在非洲建立10个“鲁班工坊”的任务。

      由天津率先在区域内推动实施的建设海外“鲁班工坊”的行动将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合作模式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体现为中国职业教育伴随“一带一路”走出去,为企业培育当地高水平技能人才;另一方面体现为中国职业教育在新时代可以持续向世界各国输出我们的优质资源,将10余年经过试验和示范的职教成果不断地转化为推进国际合作的力量。正如有学者总结改革开放政策的演变历程,发现我国由适应者融入者,到参与者完善者,再到倡导者引领者[19]。这种论断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中国职业教育。

      在推进“鲁班工坊”建设与发展进程中,天津市发布《关于推进我市职业院校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试点方案的通知》,全面系统地明确“鲁班工坊”的使命和任务,一是在传播中国职业教育和工匠精神、共同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构建中国特色职业教育话语体系等方面承担重要使命;二是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需求,输出天津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和教学标准,开启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交流中构建和打造“中国模式”的新时代;三是放大做强天津职业教育优势,将国家职教示范区的重要建设成果和优势进行汇聚,对接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国内国际、支撑城市品牌,叫响叫亮天津职业教育品牌。“鲁班工坊”在国际交流中其使命和作用超越了技能培训,成为推动中国持续支持世界其他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

      围绕这种崭新的职业教育国际化模式,大量的科学研究已经介入,开始深入讨论和总结这种可持续发展的策略,特别要和国际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相对接,而这也正在促使国内的职业教育不断发生着变革。

      六、职业教育区域协同和东西协作推进优势互补

      区域协调发展是当前我国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小康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经过探索与实践,可以发现职业教育有着巨大的支撑与服务作用,不可或缺。。

      (一)东西协作的职教脱贫攻坚形成系统理念和模式

      东西协作进程中,天津依托示范区的整体优势,与教育部共同揭牌“国家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并以之为中心不断构建起“区域系统援建、品牌整体输出、专业结对共建、师资轮岗培训、学生订制培养”等五种有效的职业教育帮扶西部的模式。在针对西部师资进行培训时,为增强有效性和针对性,总结与实施了“标准化教授、定制化传授、岗位化实授、转岗化精授、跟踪化讲授”等“五授”方式,力求将外部“输血”式扶贫与内部“造血”式脱贫结合起来,激发中西部职业教育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区域职业教育特色“一中心、五模式”的精准扶贫在实践中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对口区域切实产生了有效的支撑作用。

      区域职业教育对口帮扶需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面对新疆、西藏、青海、甘肃、河北、云南、吉林等地职业教育不同需求时,天津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优势资源,不断实践,持续总结,形成从“理念先行”到“示范共享”,从“自主行动”到“高位推动”,从“分散援助”到“全方位援助”,从“挂职支教”到“整体输出”的多个方面的有效尝试与做法。不断地形成一条“脱贫攻坚 职教帮扶”——全方位服务于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天津之路”。持续地对对口帮扶区域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援助,既不千篇一律、也非表面文章,而在这个过程中,双方职业教育都得到了发展。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职业教育的探索与前行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在这个特定区域中,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无法离开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支撑。作为区域中的一元,天津职业教育坚持三地“一盘棋”的指导思想,借助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成果的比较优势进行统筹规划和全面设计。

      突出顶层设计、加强合作框架设计。2014年7、8月间,三地职业教育领域进行深入沟通,形成职教战略合作框架,初步奠定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的交流合作基础;2015年5月,津冀两地签署《天津市河北省关于加强津冀两地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合作协议框架》,搭建产教对接平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优质职业院校到相应的产业转移地开展跨区域联合办学,组建跨区域职教集团,积极推进两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与发展;2018年5月,天津市教委与雄安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商定协助雄安构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为加强科研教研联盟平台建设,2016年2月三地签署《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科研组织合作协议》并成立“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研究中心”,设置京津冀三个研究分中心;科研先行,教研紧随,2016年10月三地发起成立京津冀职业教育教学协同发展联盟,启动教学领域的协同发展,成立以后每年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议。

      区域协同与东西协作的总体目的有所不同,但从职业教育发展视角而言,都体现为发挥职业教育区域比较优势提升弱势地区技能水平,带动其技术创新并提高生产力。世界范围内的“职业教育减贫运动”取得良好成效也已经证明这一点,我国近年来通过加强职教精准扶贫和区域协同正在不断地形成中国职业教育整体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成效。

      七、强化理论研究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始终离不开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作为支撑和动力。通过实践探索、理论研究、经验总结和成果推广的循环机制,职业教育这种实践性极强的教育类型始终能够得到理论研究的支撑,并进而使职业教育的理论得到实践的检验和修正。强力推进区域职业教育研究,一方面是参考发达国家或地区推动本国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基本做法——就是构建科研能力强大、人数众多的国家和地区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其对职业教育的研究往往是多学科并肩作战,长期持续研究。另一方面是复制我国推动基础教育发展的好做法,即国家及各地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形成科研协同网络,有效建成全国范围的职业教育科研机制。事实上,任何国家和地区只有建立专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才会使职业教育研究在整体教育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来看,国家层面建有“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发挥指导、推动和引领全国职业教育科研的作用,同样也发挥着指导各地职业教育实践的作用。区域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样也迫切需要建设专门的地方研究机构作为支撑。在这个方面,天津市在进入21世纪之后便组建“市教委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以面向全市推进职业教育科研、教研工作,完成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天津主赛区的全部组织工作等业务职责为主,并同步承接全市教育年鉴、史志等相关工作。近年来,市教委多次在年度工作要点中提出加速该中心的转型升级以求打造区域职业教育的研究高地。2018年5月,由教育部和天津市共揭牌的“国家职业教育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确定由职教中心来支撑运行,形成该中心科研工作对接国家重大战略的基本机制。

      近三年来,由上述研究中心牵头,立足“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成果,不断构建起全面提升区域职业教育科研水平和能力的工作机制,形成一个总结和支撑天津职业教育发展的研究和成果体系。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第12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引用本文请标注:米靖.论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践创新与理论生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12):16-25.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区域职业教育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的实践创新与理论生成知识,对于职业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本站在转载文章时均注明来源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未用于商业用途。如因本站的文章、图片等在内容、版权或其它方面存在问题或异议,请与本站联系(电话:0592-5551325,邮箱:help@onesoft.com.cn),本站将作妥善处理。

    收藏

    赞一个

    踩一下

    换一批

    职业教育课程推荐

    模具虚拟培训系统

    模具制造技术

    145271人学过

    ¥500/月

    机械制造

    机械设计与制造

    121013人学过

    ¥500/月

    机械结构

    机械加工设备应用与维护

    187914人学过

    ¥500/月

    电气控制

    机械加工设备应用与维护

    172534人学过

    ¥500/月

    加工仿真

    机械加工设备应用与维护

    229675人学过

    ¥500/月

    职教新闻客服中心

    王老师

    立即交谈

    林老师

    立即交谈
    更多>>

    推荐阅读

    100VR精品课程推荐

    评价

    0
    发表评论

    0/500字

    更多>>

    最新文章

    江苏持续推进职教体系建设改革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