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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法学专业 > 什么是职业福利,它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企业员工福利制度如何制定?

    什么是职业福利,它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企业员工福利制度如何制定?

    作者:凤凰创壹
    发表于:2020-03-24
    阅读:3298
    评论:0

    什么是职业福利,它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我国当前的法定职业福利包括哪些呢?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奖勤罚懒,激发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经酒店管理人员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公司总部同意.特作出如下规定:

     

    职业福利是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职业福利按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个层次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途径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如职工探亲假制度、与职业关联的特殊津贴制度;

    另一层次是单位在完成国家所有税项任务前提下力所能及地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福利。

    职业福利特征

    1、补偿性:以就业为前提;

    2、均等性:应满足职工在参加生产劳动或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某些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

    3、集体性:以保证职工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为目的;

    4、差别性:各个企业单位的福利项目、水平和享受范围等存在很大的差别。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三类:

    l)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人。

    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

     

    3)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企业员工福利制度案例:

     

      一、员工福利待遇

      1、满一年工龄并续签合同的员工每年工资增加40元。

      2、员工的食宿(早餐除外)全部由酒店负担,其中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少于2元。

      3、上夜班的员工每人每晚补助夜宵费2元。

      4、楼层卖废品的钱年终一次性返还给楼层服务员(包括领班)50%,具体每人发放标准以转为正式员工的时间而定。

      5、保安收取的停车费年终一次返回40%给保安人员,具体每人的发放标准与安全奖挂钩,并以转为正式员工的时间而定。

      6、节日优惠待遇:

      ①“三八”妇女节由公司总部发给每位员工纪念品一份,并组织文娱活动,活动经费为每人10元内实报实销。

      ②“五一”、“国庆”、“元旦”当班员工发加班费10元(包括管理人员)。

      ③端午节、中秋节员工每人补助伙食费3元,(即每人每餐标准不低于3.5元),另外端午节超市发购物券20元,中秋节发购物券40元。春节从小年到除夕每人每餐标准不低于3元,发购物券40元,除夕晚餐另补助200元,且按岗留守人数每人补助10元餐费,初一至初五岗守人员每人每餐标准不低于4元。

      ④初一、初二、初三上班员工双倍工资计发包括管理人员。

      7、所有员工生日,酒店发给20元红包一个,以示祝贺。

      1、绩效奖(每月一次)

      由酒店设定一个营业目标,超出部分的5%拿出来作为奖励,如设定每月营业额16万元,实际达到了18万元,就拿出1000元作为奖励,奖励共分三块。

      ①20%作为年终奖,年终一次性发放给所有员工,具体标准按每位员工转为正式员工的时间而定。

      ②20%作为优秀员工奖,优秀员工评选标准附后。

      ③60%作为全体员工奖(包括管理人员但不包括保洁员和炊事员)。

      2、全勤奖(每月一次)

      不限定名额及岗位,以每月的考勤表为准。每人奖励30元,具体平选标准如下:

      ①、 不迟到、不早退。

      ②、不旷工。

      ③、除休假外,当班时间不请假,没有顾客投诉。

      ④、上班时间没有违反任何一项公司的规章制度。

      3、安全奖

      只限定在保安岗位,年终评选一次。从全年车费中提取40%作奖金,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一次性发放给所有保安,若出现安全事故,除追究当班保安员主要责任,其他保安也要负有连带责任,视其情况严重酌情扣罚年终安全奖。

      4、贡献奖

      不限时间、名额及岗位。为酒店赢得荣誉或作出贡献的员工,由酒店视其贡献大小作出奖励。如拾金不昧、水电工技改降低运营成本、员工建议采纳等。

      5、优秀员工奖

      每月评选一次,每次2名,其中楼层服务员当中产生一名,保安和前台服务员占一个名额。除同时享受绩效奖外,每人另外奖励每月绩效奖的20%金额。

      1、法定假日 所有员工可享受有国家规定的以下法定假日,如因业务需要,在法定假日不能休假,饮食中心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休或工资报酬。 元旦一月一日 劳动节五月一日 国庆节十月一、二日 春节(农历初一、二、三)

      2、事假 如无充分理由,员工不得请事假。凡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提前填写休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和部长批准,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扣除当日工资。

      3、婚假 凡在饮食中心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持结婚证申请有薪婚假三天,若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按国家规定可享有晚婚假,婚假须在结婚证填发三个月内使用,逾期无效,婚假须提前30天申请。

      4、产假 凡在饮食中心工作一年以上的女员工可申请产假,产假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5、慰唁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中心将会给予三天的慰唁假,员工的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去世,可享有一天慰唁假。

      6、护理假 男员工在妻子分娩后十日内可享有三天有薪护理假,申办该假期须附有关出生证明。

      7、奖励 凡表现优秀、对中心做出贡献的员工,中心将会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奖励。

      8、资费 凡在饮食中心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获得每学期发放的洗理费、鞋费、夏季高温费,冬季防寒费。员工享受节假日分发的物资及钱款(如教师节、中秋节等)。

      9、年终奖金 依据中心当年经营和盈利状况,中心将会考虑为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将做为年终奖金的参考。

      员工集体福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满足员工发展需求,同时为规范员工福利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服务于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福利由公司提供,员工享受,其管理原则是:非刚性可撤销,

      第四条 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归口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分别由行政部和人事部承担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起草并组织评审,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章集体福利项目

      第六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下列经济性和非经济性福利:

      (一)劳动保护 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服,为相应的工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以保护员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具体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教育训练 公司鼓励员工提升技能或专业知识,提升工作素质。每年,制订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产品、技术等多技能的培训;此外,公司与相关职业院校、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开展策略联盟,对有需要、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专业对口的委托培训或定向培训;公司还可以资助员工进行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具体按《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三)有薪假期 公司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参照行业经验,结合自身实际,为员工提供婚丧假期、产假、年度假期等。具体按《员工工作时间管理规定》执行。

      (四)提供食宿 公司提供员工食堂和员工宿舍,配置相应的生活设施、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解决员工的日常生活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住宿费用的减免与否按照公司赢利状况来确定);员工住宿的水电费由员工个人承担。具体按《员工食宿管理规定》执行。

      (五)通讯津贴 公司为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职系有需要的员工提供通讯津贴。具体办法由《公务电话管理规定》规定。

      (六)工伤保险 公司按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为全体在职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补充工伤保险 公司按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部分岗位的员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八)医疗保险 公司按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或劳务工医疗保险并分担相应比例的保险费。

      (九)养老保险 公司按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并分担相应的费用。

      (十)商业保险 公司为具有较高职业意外风险特征(工作流动性、伤害潜在性)的岗位(工种)员工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

      上述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员工保险福利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医疗保健 公司与相关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策略联盟,每年在适当时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疗服务;具体办法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公众假期 公司一般安排员工在公众假期休息,如遇生产任务紧张需要加班的,则采取调休或补休方式补偿员工,不能调休或补休时计发加班费用。具体按《员工加班管理规定》、《员工工作时间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文体娱乐 公司建立“员工康乐中心”,配置文体娱乐设施,不定期举办球类、棋类、歌咏活动或比赛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

      (十四)员工招调 公司按照《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规定,采取“员工自愿申请,公司协助申报”的方法,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包括农业户口)解决招工、调工和深圳户口问题。

      (十五)职业规划 公司为骨干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协助其制订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并协助其达成。

      此外,公司在可能和可行的原则下,不断开发员工福利项目,满足员工不同需求。

      第三章 员工招调管理

      第七条 人才类型

      公司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方向,重点保证以下五类人才:本行业带头人或资深人士、高新技术人才、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资深市场营销人员。同时考虑公司内部的人才管理,改革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制度。

      户口招调名额分配采取绩效分配的原则,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名额分配激励机制。

      第八条申请条件

      (一)下列条件为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符合深圳市政府有关员工招调政策的规定的;

      2、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3、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的;

      4、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的。

      (二)下列条件为优先条件:

      1、公司年度评选的优秀员工;

      2、对公司做出特殊或重大贡献的;

      3、技术骨干或业务骨干人员;

      4、其他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示的优秀人员。

      第九条办理流程

      员工填写《员工招调工内部审批表》→分管总监、经理签署意见→人力资源总监审核→董事长批准→员工签署《招调员工服务协议》→指定人员办理招调手续。

      第十条费用及要求

      (一)如对档案及申报的有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招调工资格。

      (二)员工成功调入户籍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离开公司的,需向公司缴纳2000元违约金,此项不可撤销。

      (三)招调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所需费用由员工自理。

      第十一条办理时间及服务

      招调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中心。

      员工调动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规定时间统一前往市、区人事局、劳动局办理;人力资源中心应即时向调动员工通报办理情况。

      第四章员工康乐管理

      第十二条 多功能厅的管理

      (一)投影仪、dvd、音箱等配套电器设施由行政部进行维护保养。

      (二)多功能厅对公司各中心实行借用管理。

      如遇大型会议/培训等,需求部门以《工作联络单》,经行政经理同意即可。如因工作原因需用多功能厅,影片播放活动则取消。

      (三)定期对全体员工开放:每周三由行政助理、培训专员轮流值班,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正常开放,由安全主任安排保安员值班。

      多功能厅为员工播放健康向上的电影、电视剧或歌曲。光碟采用行政部租赁、下载、购买和员工自备等形式。

      值班人员负责电器设备的操作管理,可根据情况选择播放;但不得播放暴-力、淫秽等不健康的节目。

      (四)多功能厅周三的开放时间为19:00—22:00,周六、日和其他节假日的开放时间为19:00—22:30。

      (五)设置《员工康乐值班记录簿》,记录员工的需求、意见和建议,并跟进落实和改善。同时,值班人员轮值时清点设施,做好交接记录,双方签名确认。如有物品损坏需维修或易消耗品需申购时,应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卡拉ok管理

      (一)卡拉ok实行点唱制,员工将需要唱的歌曲写好歌名交由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按收到“点唱单”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播放。

      (二)员工可以自带歌碟。

      (三)值班人员离场时需清点歌碟,检查设施电源是否关闭。

      (四)爱护环境讲究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丢杂物,不得吸烟、酗酒、吵闹、斗殴。除饮料外,不允许带食物入内。如有不良行为发生,值班人员应予以提醒并制止,如有违反者按《员工奖惩条例》惩处。

      (五)设备器材由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员工不得擅自或强行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桌球室/乒乓球室管理

      (一)参加桌球或乒乓球活动者,需到值班人员处用工作证登记,由值班人员安排时间场次后方可进行活动。

      (二)安排时间场次根据先来后到的原则,半个小时为一个时间段。如后半个小时无人登记,可自动顺延。

      (三)饮料及衣服不得放在球桌上。

      (四)不允许坐在球桌上,活动结束后将台球/球杆或乒乓球、乒乓球拍整齐摆在台球桌上。

      (五)离场时通知工作人员检查后,退回工作证。

      第十五条棋牌室管理

      (一)棋牌仅限于娱乐,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如有违反按《员工奖惩条例》惩处。

      (二)爱护室内娱乐设施,不得将相关文体用具带出室外,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离开时自行将场地整理好,如桌面清理干净、凳子归位。

      (四)羽毛球拍/球,用工作证登记借用,允许带到操场使用,必须当日归还。

      第十六条图书室管理

      (一)严禁在图书室内嬉戏、打闹、喧哗,甚至进食、睡觉、抽烟等,严禁赤膊等衣冠不整者进入图书室。违者按《员工奖惩条例》惩处。

      (二)员工需要借书到图书室外的地方阅读,到财务交纳20元押金,凭收条到值班人员处办理借书证,凭借书证借阅。员工退证时,在图书全部已归还的情况下,可凭收条及借阅证退回押金。如在图书室内阅读,凭工作证借阅,归还图书时退回工作证。

      (三)图书室阅览开放时间严禁带个人书籍进入。值班人员做好登记、整理、发放等工作。

      (四)值班人员要按时开、关图书室的有关设施,并将图书、桌椅、设备摆放整齐。

      (五)一次借阅限量两本,单次借阅期限最长为10天,如需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借阅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扣取工本费3元/本。

      (六)归还时管-理-员要对书籍进行检查,有缺失、损坏或涂画的需按照原价赔偿;有遗失或到期不归还图书的按图书资料价格双倍赔偿。

      (七)对已过期或破旧的图书由文控文员整理后做成报表,交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给予报废处理,并将报表备份给财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此规定从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

      公司员工福利制度

      为了加强员工归属感,充分体现工会之家的温暖和人文关怀,建立一个良好的福利待遇体制,形成良好的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了以下福利制度:

      一、福利待遇的种类

      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福利待遇,以及根据企业自身条件设置的福利待遇。

      1. 休假福利

      公司为了照顾员工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项目,包括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

      (1)婚假:适龄员工婚假7天;

      (2)产假:女员工正常产假90天(期间半薪待遇);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亡故,丧假3天。

      (4)工伤假:工作时间内,做与本职工作直接相关的事情而受伤,视为工伤。工伤须持有指定医院证明,报行政人事科备案。工伤生活费补助为10元/天(凡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而导致受伤的,其后果原则上由个人自负)。

      2.医疗

      公司每年半年或一年为员工组织一次体检,为确保每位员工身体健康的投入工作。体检由行政人事科统一组织,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结果由行政人事科备案。

      3.节日津贴

      按照我国的民族传统习惯,每年的中秋节、春节、三八妇女节公

      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过节福利,具体的发放标准详看下面列表。

      4.防暑高温费

      七月份到九月份间,公司每月会给员工发放固定的防暑高温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详看下面列表。

      5.娱乐活动

      为了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增加员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感,公司根据员工建议组织各种娱乐、文体。

      6.通讯费

      根据特殊工作岗位需求,实行定额报销通讯费用。

      二、福利待遇的标准

      公司所有的福利政策皆为集体活动行为,个人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作现金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有限公司工会

      2015年7月12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制度

      一、 职工福利制度概念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国家和单位为解决职工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保险待遇以外,对职工在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的制度。

      二、 职工福利制度的主要作用

      1. 对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作用;

      2. 对职工部分支付的弥补作用;

      3. 有利于恢复工作能力,维护身体健康;

      4. 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进行。

      三、 几项主要职工福利制度

      1. 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现在的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96年已由财政直接划到单位,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零星物品的购置、慰问住院职工等。

      2. 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弥补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宿舍取暖所支出费用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

      (1)91年冬季补贴标准由每人15元调整30元;

      (2)凡单位对职工宿舍提供取暖而不收取取暖费的,不再给职工个人发放取暖补贴;

      (3)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 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10元,书报费18元、洗理费19元、电费3元,合计50元。

      4. 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费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困难补助(现属离退科业务范围)。

      5. 生育待遇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现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6. 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在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医疗待遇和生活待遇

      两部分。

      (1) 医疗待遇:

      (2) 生活待遇:(豫人薪[1999]14号;机关工作人员福利待遇)

      不再发给;

      b、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费发给;

      c、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补贴。

      7、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1)、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注:a、工作人员连续和全年累计病事假超过半年的,当年年终奖

      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假期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全工资发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发[1981]36号、豫政[1981]184号)

      8、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每年有组织地分期轮休制度。

      参加工资满5年不满10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每年休假十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下同);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工作不满五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豫[1991]99号、洛委[1991]27号)

      9、事假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个人申请,单位批准同意的一种制度。其具体待遇(豫人薪[1999]15号 -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 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10、工作时间制度:即工时制,是指国家对全国职工统一制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法律效率。在实行一周五天工作制,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有效保证了职工休息,促进了职工健康,带动了消费市场,提高了经济、社会效益,深受广大职工的欢迎。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福利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什么是职业福利,它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企业员工福利制度如何制定?知识,对于职业福利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法学专业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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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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