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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法学专业 > 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作者:律师
    发表于:2020-03-23
    阅读:2147
    评论:0

    律师,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指导思想,重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使我国律师行业走向规范化、现代化。

     

    一、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培根:“对于主张公道的律师,法官应当表示赞许,而对于歪曲事实真相的律师,则应当给予批驳。”

    所谓道德,就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以法律为保障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律师作为一个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区别于其它行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具体体现。

    律师职业道德就是指从事律师行业的人,主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有与律师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非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是律师思想品质、职业操守以及纪律作风的综合体现。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这些都是作为一名律师所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同时在其执业过程中也要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也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等等基本准则。律师是一个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对于这些基本准则是每一个律师应该所遵守的。

    2. 律师职业道德的执业职责。律师是以其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从业过程中练就的职业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其行为也并非国家职权行为,因此其依法履行职务并不受国家职权的干涉,但是也有其执业的职责。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以及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或辩护业务。律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这又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守执业职责。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日趋完善,我国的律师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建设和壮大。律师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律师队伍发展参差不齐,虽然绝大多数律师都能做到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正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了瞩目的贡献。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既然有敬业的遵从自己职业的律师那就会有个别律师不能很好遵守职业道德,存在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的行为,这些不良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 为利益驱使,不正当竞争。律师的不正当竞争不仅会引起律师行业的严重混乱,也会将正当合理的竞争引向反面,严重危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它不仅会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搅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更是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不利障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利用非法回扣的形式招揽案源,恣意提高收费蒙骗当事人或是竞相降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利用不正当关系垄断业务排挤其他律师介入,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是其所在律所办案不利、乱收费用等捏造或夸大的缺点从而借此抬高自己名誉来招揽业务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2. 专业水平低,个人素质差。说起律师,大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沉稳、冷静、理性、职业、责任感这些词汇,可是盈科的一位律师合伙人,却和这些美好的词汇相去甚远。这位女律师称自己是亚太第一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但是在她的口中,人们看不到律师的正面形象,反而是满口的金钱、奢侈品、高消费。她就是自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晴。张晴作为一名律师每天在朋友圈发布各种炫富的文章,不仅炫生活的多么好还炫耀工作,与大多数的律师高大、谦逊的形象大相径庭,最后被人发现她并不是她口中所说的人中龙凤,最后还是被自己的炫耀葬送了前程。根据她的一言一行我们根本没有看到她的职业道德,相反竟是一个律师所不应有的行为。

    在律师行业中有些律师专业水平低,有的甚至于没有受过专业法律院校的训练,甚至基本法律用语,基本法律制度都一知半解,对职业程序模糊不清更何谈职业技巧,对相关法律法规望文生义,理解的差强人意。这些人虽然考取了律师职业资格,但是没有认真学习,其所撰写的诉状、答辩词、代理词等词不达意,漏洞百出,他们不仅缺乏专业知识,更缺乏职业技能。

    三、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一)注重法学教育,提升执业水平。教育是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对于律师也是如此,提升律师职业道德素质应以加强法学教育为根本切入点。

    首先,要提高律师执业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引导律师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坚决反对拜金主义、实用主义价值观,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从业宗旨。

    其次,要抓好执业律师的业务培训。作为一个合格的执业律师,拥有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为社会提供高效的优质的法律服务,这就要求执业律师要不断提升自己业务水平,关注知识更新。司法部、律师协会及各律师事所更应该把业务培训作为强化自身建设的重点中之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密切关注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补充知识;对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新进展和新动态紧密跟踪,在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上保持与时俱进。

    (二)加强律师个人道德修养。律师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制定也会有所缺陷,而律师又是一个专门研究法律的行业,难免会有一些律师钻法律的空子,加强律师个人的职业修养是为了不让律师的技巧胜过品德。同时在线在一个物欲横流的时代,难免有外界来自物质、政治的诱惑,律师并不完全都能抵御得住,为了能有一个清廉的律师团体,也要加强对于他们的个人道德修养,此时的道德修养又尤为重要。

    相关律师职业道德的法律条文列举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附件: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文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 2009年12月27日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2017年1月8日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1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3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4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5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6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7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8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9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10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11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12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13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14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15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第16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17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18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19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20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21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2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2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24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25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26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27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

      第28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29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30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31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宣传

      第32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33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34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第35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36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7条 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38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39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40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41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42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43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

      第44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45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46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47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第48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查

      第49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50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53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54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55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六节 转委托

      第56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57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58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5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51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6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61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59条、60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62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63条 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64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65条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66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67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68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69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70条 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三节 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71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72条 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第73条 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第74条 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75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76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77条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78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7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80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81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82条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第83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84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85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86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87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88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89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第90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91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第92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93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94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95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第96条 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97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98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99条 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第100条 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101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102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103条 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104条 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105条 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章

      第106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第107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本规范不得冲突,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

      第108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109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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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河北省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建设数字河北行动方案(2023—2027年)》,河北省教育厅围绕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河北教育场景,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决定实施智慧教育示范工程专项行动。 根据规划,河北将围绕数字校园建设、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试点应用、“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和新技术支持下的课堂模式变革等七个方面重点任务,积极推广智慧教育,推动数字教育资源供给优化,促进学习方式和教育教学模式创新,不断完善我省智慧教育治理体系。支持雄安新区智慧教育云平台建设和全场景应用,建成国内领先的智慧教育示范区。 河北明确提出,每年遴选省级基础教育精品课1000节左右,今年建设80门以上国家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200门省级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到2025年建设职业教育省级在线精品课程、虚拟仿真实训课程和优质专业教学资源等数字教学资源500件以上,同时开展高等学校省级线下、线上、线上线下混合、虚拟仿真和社会实践等一流本科课程验收认定工作,到2027年共认定700门左右。将实施城乡联校网教共同体工程,每个县确定不少于5所优质中小学校向薄弱学校、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提供服务。持续建设和完善教育数据管理平台,聚焦重点应用场景,汇聚重点业务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数字资产,提升数据管理平台支撑决策指挥能力。到2025年,雄安新区智慧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其间,将以新技术为依托,持续完善新区智慧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服务体系支撑能力,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终身教育信息化体系,打造新区教育现代化新样态。 以下是通知原文: 《加快建设数字河北行动方案(2023-2027年)》印发 2023年02月01日 《加快建设数字河北行动方案(2023-2027年)》印发 到2027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超42% 为加快建设数据驱动、智能融合的数字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加快建设数字河北行动方案(2023-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7年,全省数字经济迈入全面扩展期,核心产业增加值达到3300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2%以上。 方案明确,要抢抓数字化变革新机遇,把数字河北建设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组织实施6个专项行动、20项重点工程,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适度超前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完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拓展发展新空间,为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河北提供有力支撑。建成京津冀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示范区,打造一批现代化生态农业创新发展示范区;雄安新区建成全球数字城市新标杆,石家庄建成全国一流的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张家口建成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关键节点,廊坊、保定、秦皇岛等地建成特色鲜明、生机勃勃的数字产业集群;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旅游等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民生产生活;数字河北建设基本实现“数字经济高端化、数字社会智慧化、数字政府智治化”,数字化变革成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实施高速智能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加快5G网络深度覆盖、千兆光纤网络建设、IPv6升级改造,优化互联网网络架构,加快卫星互联网建设与应用。实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京津冀国家枢纽节点建设。建设张家口数据中心集群,推动数据中心与可再生能源的协同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融合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工程。 实施信息智能产业倍增行动。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及转化工程,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在半导体材料、专用集成电路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技术攻关项目,推进创新平台提质提效。实施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工程,加快石家庄信息产业集群建设,打造千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推动张家口大数据产业集群、廊坊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秦皇岛软件及电子器件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数字化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引进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数字化企业。 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程,建设河北省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10个国家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在河北布局。推动“十万企业上云”。到2025年,建成5G全连接工厂标杆省级示范30个、国家级示范3个,建设“工业互联网+园区”试点10个,上云企业突破10万家。实施数字化支撑能力提升工程,加快智能化改造,每年培育10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在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推行“互联网+供应链”管理模式,培育形成10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案例。实施数字化新模式培育工程,推动装备制造企业由单纯提供设备向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增值服务等转变,发展网络化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云制造等智能制造新业态。 实施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行动。实施农业生产智慧化工程,发展智慧种业,推动粮食生产管理数字化应用,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快智能农机装备应用。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实施农业农村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基本形成农业农村数据资源“一张图”。实施智慧农业监测预警工程,为宏观决策和市场主体提供智能解决方案。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工程,持续优化乡村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数字化水平,加快农村电网数字化改造。提升乡村综合治理信息化水平,打造基层治理“一张网”,加强网格化管理服务。深入推进乡村“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健康”,优化农村社保与就业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实施数字社会建设行动。实施智慧医疗示范工程,进一步完善实用共享、互联互通的省、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京津冀医疗互认网络建设。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与可及性。实施智慧教育示范工程,持续推动数字校园建设,实施“优质资源”共建共享计划,推动课堂模式变革,积极发展新技术支持下的自主、探究、合作等教学模式。实施智慧文旅示范工程,推进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数字化、智慧化建设,持续推进“一部手机游河北”(乐游冀)平台功能拓展优化,丰富产品信息。实施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工程,完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城市路桥管网、水电燃热等各类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感知设备应用,推动构建多元动态的城市感知网络。支持建设城市智慧大脑,打造全景展示、全域感知、智能调度的城市管理中枢。 实施数字政府创新发展行动。实施基础支撑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完善省、市两级政务云平台,推动不具备规模效应的部门数据中心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实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程,建设上联国家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纵向覆盖各市及雄安新区、横向连接省各部门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统一为省、市、县提供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归集治理和分析应用服务。实施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提升工程,优化“冀时办”,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掌上办”和“一件事一次办”。加强智慧社区建设,全面提升社会治安、应急管理、社区治理服务智慧化、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除不宜网办事项外实现政务服务事项100%全流程网上办理。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规划实施智慧教育示范工程专项行动播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河北省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建设数字河北行动方案(2023—2027年)》,河北省教育厅围绕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河北教育场景,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决定实施智慧教育示范工程专项行动。 根据规划,河北将围绕数字校园建设、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试点应用、“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和新技术支持下的课堂模式变革等七个方面重点任务,积极推广智慧教育,推动数字教育资源供给优化,促进学习方式和教育教学模式创新,不断完善我省智慧教育治理体系。支持雄安新区智慧教育云平台建设和全场景应用,建成国内领先的智慧教育示范区。 河北明确提出,每年遴选省级基础教育精品课1000节左右,今年建设80门以上国家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200门省级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到2025年建设职业教育省级在线精品课程、虚拟仿真实训课程和优质专业教学资源等数字教学资源500件以上,同时开展高等学校省级线下、线上、线上线下混合、虚拟仿真和社会实践等一流本科课程验收认定工作,到2027年共认定700门左右。将实施城乡联校网教共同体工程,每个县确定不少于5所优质中小学校向薄弱学校、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提供服务。持续建设和完善教育数据管理平台,聚焦重点应用场景,汇聚重点业务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数字资产,提升数据管理平台支撑决策指挥能力。到2025年,雄安新区智慧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其间,将以新技术为依托,持续完善新区智慧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服务体系支撑能力,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终身教育信息化体系,打造新区教育现代化新样态。 以下是通知原文: 《加快建设数字河北行动方案(2023-2027年)》印发 2023年02月01日 《加快建设数字河北行动方案(2023-2027年)》印发 到2027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超42% 为加快建设数据驱动、智能融合的数字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加快建设数字河北行动方案(2023-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7年,全省数字经济迈入全面扩展期,核心产业增加值达到3300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2%以上。 方案明确,要抢抓数字化变革新机遇,把数字河北建设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组织实施6个专项行动、20项重点工程,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适度超前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完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拓展发展新空间,为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河北提供有力支撑。建成京津冀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示范区,打造一批现代化生态农业创新发展示范区;雄安新区建成全球数字城市新标杆,石家庄建成全国一流的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张家口建成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关键节点,廊坊、保定、秦皇岛等地建成特色鲜明、生机勃勃的数字产业集群;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旅游等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民生产生活;数字河北建设基本实现“数字经济高端化、数字社会智慧化、数字政府智治化”,数字化变革成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实施高速智能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加快5G网络深度覆盖、千兆光纤网络建设、IPv6升级改造,优化互联网网络架构,加快卫星互联网建设与应用。实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京津冀国家枢纽节点建设。建设张家口数据中心集群,推动数据中心与可再生能源的协同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融合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工程。 实施信息智能产业倍增行动。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及转化工程,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在半导体材料、专用集成电路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技术攻关项目,推进创新平台提质提效。实施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工程,加快石家庄信息产业集群建设,打造千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推动张家口大数据产业集群、廊坊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秦皇岛软件及电子器件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数字化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引进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数字化企业。 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程,建设河北省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10个国家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在河北布局。推动“十万企业上云”。到2025年,建成5G全连接工厂标杆省级示范30个、国家级示范3个,建设“工业互联网+园区”试点10个,上云企业突破10万家。实施数字化支撑能力提升工程,加快智能化改造,每年培育10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在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推行“互联网+供应链”管理模式,培育形成10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案例。实施数字化新模式培育工程,推动装备制造企业由单纯提供设备向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增值服务等转变,发展网络化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云制造等智能制造新业态。 实施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行动。实施农业生产智慧化工程,发展智慧种业,推动粮食生产管理数字化应用,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快智能农机装备应用。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实施农业农村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基本形成农业农村数据资源“一张图”。实施智慧农业监测预警工程,为宏观决策和市场主体提供智能解决方案。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工程,持续优化乡村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数字化水平,加快农村电网数字化改造。提升乡村综合治理信息化水平,打造基层治理“一张网”,加强网格化管理服务。深入推进乡村“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健康”,优化农村社保与就业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实施数字社会建设行动。实施智慧医疗示范工程,进一步完善实用共享、互联互通的省、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京津冀医疗互认网络建设。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与可及性。实施智慧教育示范工程,持续推动数字校园建设,实施“优质资源”共建共享计划,推动课堂模式变革,积极发展新技术支持下的自主、探究、合作等教学模式。实施智慧文旅示范工程,推进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数字化、智慧化建设,持续推进“一部手机游河北”(乐游冀)平台功能拓展优化,丰富产品信息。实施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工程,完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城市路桥管网、水电燃热等各类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感知设备应用,推动构建多元动态的城市感知网络。支持建设城市智慧大脑,打造全景展示、全域感知、智能调度的城市管理中枢。 实施数字政府创新发展行动。实施基础支撑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完善省、市两级政务云平台,推动不具备规模效应的部门数据中心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实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程,建设上联国家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纵向覆盖各市及雄安新区、横向连接省各部门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统一为省、市、县提供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归集治理和分析应用服务。实施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提升工程,优化“冀时办”,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掌上办”和“一件事一次办”。加强智慧社区建设,全面提升社会治安、应急管理、社区治理服务智慧化、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除不宜网办事项外实现政务服务事项100%全流程网上办理。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市委网信办、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网信办、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厅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数字福建的工作部署,推进我省教育数字化,省教育厅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三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福建省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三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根据《福建省“十四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十四五”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工作部署,推动我省教育数字化转型,以教育信息化支撑引领教育现代化,明确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关于教育数字化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激发新发展内生动力,坚持需求导向和应用驱动,坚持融合创新和底线思维,坚持优化改革和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使教育数字化转型成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关键特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面向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数字化构建良好教育生态,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坚持数字赋能。锚定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创新、教育治理、管理服务等学校核心工作需求,因应新时代学校发展要求,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推进教育理念更新、教学变革和科研创新。 坚持项目推进。强化教育信息化体系的顶层设计,抓住网、云、应用、数据、人、安全等信息化要素,将业务应用摆在突出优先位置,聚焦可复制、可推广、高质量的教育应用场景,以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带动整体推进。 坚持安全可控。围绕数据、技术、系统、网络、管理等方面安全,构建与教育数字化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和保障团队。 三、发展目标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福建省教育数字化转型进入新阶段,智慧教育创新发展迈上新台阶,重点实现“四提升四支撑”:“四提升”即以建设省教育专网提升教育数字化底座支持力、以共建共享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提升教育服务质量优质均衡水平、以驱动教育数据提升教育治理能力、以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升师生信息素养;“四支撑”即以数字校园普及支撑传统学校数字转型、以信息技术融合创新与示范应用支撑教育教学方式变革、以过程化和数字化的电子学习档案建设支撑学生综合素质发展、以防护体系构建支撑绿色安全可信教育网络空间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聚焦教育行业应用场景,促进教育教学数字化融合 1.赋能全学段教育教学融合创新。以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育教学方式革新,实现融合创新。学前教育重点发展智能监管,家校互动,游戏化的教学应用;基础教育重点推进优质数字化课程资源赋能课堂教学,助推“双减”提质增效和优质均衡,构建新时代城乡教育共同体;引导职业院校基于未来工作场景,构建虚实融合、线上线下结合的实践教学空间和实训教学环境,辅助教师高质量教和学生自主地学;鼓励高校积极开展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实践和应用研究,积极发展“互联网+教学”“人工智能+教育”,探索推进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高校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推动终身教育高质量发展,重点营造“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智能泛在可选的终身学习数字生态。 2.普及“三个课堂”建设应用。全面推进“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的建设应用,力争实现名师名校课堂资源覆盖基础教育全学科全知识点,依托“福建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系统性、全方位地推动名师名校课堂资源在区域及全省范围内共享,满足学生对个性化发展和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持续推进基础教育优质校与薄弱校建立远程在线帮扶关系,针对农村薄弱学校和教学点,通过“专递课堂”帮助其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推送适切的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3.强化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应用。建设面向广大师生的实名制网络空间,完善网络学习空间功能,汇聚各类数字教育资源和应用服务,提升教育教学支持能力,实现“一人一空间,人人用空间”。推动学校、师生常态化应用空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鼓励学校利用空间推动线上线下教学空间融合,促进教育教学、管理评价、教师专业发展,开展校本在线教学资源建设;鼓励教师利用空间开展知识管理、资源建设、移动教学、在线同步教学、网络研修等教育教学活动;支持适龄学生运用空间开展泛在、个性线上学习,推动空间数据的便捷管理和共享,强化学习数据的分析应用。 (二)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教育数字化发展新环境 4.建设福建教育专网。依托福建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已有建设基础,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原则建设福建教育专网,全面覆盖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统一规划管理网络地址和域名,提升公共网络与教育专网的跨网访问速度,提供快速、稳定、绿色、安全的网络服务,推进全省教育系统IPv6规模化部署和应用。打造一体化的教育大数据中心,鼓励通过混合云架构构建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的教育云。 5.打造省级智慧教育平台。坚持“需求牵引、应用为王、服务至上”原则,建设“福建智慧教育平台”,重点打造“福建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福建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福建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福建24365 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汇聚我省各学段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和面向公众提供的教育服务事项,为全省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积极推进国家智慧教育平台体系的延伸与拓展,推动实现五级联动、上下贯通。 6.升级改造校园基础设施。推动各地积极保障学校多媒体教学设备配置、维护和更新,继续提升薄弱学校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信息技术升级教学设施、科研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虚拟仿真实验室、数字图书馆、智慧教室等信息化环境,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规范化建设、融合创新,促进学校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一体化建设。 7.构建“互联网+教育”平台支撑基础。搭建开放共享的省级“互联网+教育”数字底座、能力中台和数据中台,为“福建智慧教育平台”“福建教育治理平台”等提供统一支撑。基于教育部“一校一码、一人一号”的数字认证互联互通互认体系,以及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服务体系,推动各级各类“互联网+教育”平台的统一用户管理,实现集中授权和单点登录。 8.优化各级各类“互联网+教育”平台。积极引导各市、县(区)、校推进业务流程梳理再造,促进教学与管理平台的深度融合。基于省级“互联网+教育”大平台的能力中台,开放服务接口,实现各级各类资源平台和管理平台的互通、衔接与开放,助推教育应用优化升级。鼓励各地各校基于数字基座,探索“标准化(基础应用)+个性化(应用插件)”排列组合的应用模式。 (三)加强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满足各类教育教学需要 9.加强优质多元数字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国家、省、市、县(区)、学校五级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无缝对接和共享。汇聚教科研部门优质课、精品课、德育精品项目等优质教育数字资源,根据课程教学需要,针对性开发优质特色在线资源;深入挖掘“闽文化”“福文化”及当地特色文化,打造一批质量优良、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专题教育资源;鼓励各地各校着力开发校本课程和其他特色资源,丰富优质资源体系;根据学段特点,职业院校重点建设情景式系列化自主学习微课和技能性演示操作课程资源,高等院校结合专业大类核心课程覆盖需求,加强线上课程等资源的建设和常态化应用。 10.推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加强数字教育资源应用监测,基于智慧教育平台体系跟踪分析资源应用情况,更好掌握各类平台、各项课程和资源的应用推广情况、使用效果和评价反馈。畅通不同使用主体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反映渠道,建立资源准入、汇聚、共享、评价与淘汰机制。构建资源目录和资源地图,提升“支撑教”与“促进学”的优质数字资源管理和运用效率。创新资源建设模式,建构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供给、多形式服务的具有时效性、专业性特点的数字教育资源供给体系,鼓励师生、社会力量参与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建设。 11.强化数字资源内容审核及产权评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上线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围绕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和规范性,采用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做到“上线必审、更新必审、审必到位”,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接受公众投诉举报,建立健全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机制。建立数字教育资源提供主体实名认证制度,出台免责条款,确保平台上线的资源产权明晰,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提升师生数字技能与素养,健全数字化人才培养体系 12.提升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深入推进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 2.0行动,构建“以校为本、基于课堂、应用驱动、注重创新、精准测评”的教师信息素养发展新机制。扩大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行动试点,开展高等学校虚拟教研室建设,构建智能技术支持教师发展、优化教师管理的新模式。重点培养一线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信息化教学理念及方法,重点提高学科骨干教师、教研员引领区域研修和指导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 13.实施未来教师信息素养培养计划。以师范生未来教学需要和专业发展为导向,推进师范院校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课程改革,提升师范生信息素养;建设未来教师信息素养实训基地,强化师范生基于信息环境的实践教学能力,培养能合理运用信息技术和具备一定教学创新能力的未来教师。 14.强化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信息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力度,深化创新应用导向的高校信息技术类学科专业建设,以“产学研”融合模式培养多层次、多形式研究与实践应用能力兼备的人才,培育一批信息技术应用学科带头人和教育信息化专家。 15.培养面向智能时代的数字公民。完善数字公民培养体系,将学生数字素养培育有机融入各学段、各学科课程教学,各级各类学校高质量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加强信息技术课程中的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科创(STEAM)教育等知识模块比例。通过常态化、多样化的实践培养具有数字意识、计算思维、终身学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数字公民。 (五)推进管理业务流程再造,提升教育治理综合服务能力 16.打造福建教育治理平台。汇聚教育部统一建设的教育治理核心应用服务和省级自建的教育治理通用应用服务,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加强教育信息系统深度整合和集约管理,鼓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接国家、省教育治理平台,开发特色应用服务,全面提升全省教育系统数据治理、政务服务和协同监管能力。 17.建设福建省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建设覆盖国家、省、市、县(区)、标准化考点五级联动的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与服务信息化支撑平台,切实发挥教育信息化对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业务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配齐、配足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教育评价改革等所需标准化考点(考场);建设和完善具有身份认证、试卷跟踪、作弊防控、标准化考点管理等功能的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建设以考生库、考点库、工作人员库为主体的考试全局基础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平台;建设以考试大数据为支撑、以动态数字图为展呈的决策指挥系统。 18.加强教育数据规范管理及应用。完善教育政务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加强分级分类的教育数据规范,全省教育数据逐步实现“一数一源”,建立“覆盖全省、统一标准、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的教育大数据体系。规范教育数据的标准化采集、存储、治理,完善教育数据采集、应用、备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19.推进教育治理数据联动业务协同。推动教育行政办公数字化、协同化、移动化,优化办公流程,将办公应用向移动端延伸,提升管理效能。推动各项教育政务服务全程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网上反馈,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推动管理服务“减流程、减证明、减时间”,基于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运用教育数据驱动教育“放管服”改革,探索区块链、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治理中的深度应用,促进教育管理的精细化、服务的精准化、决策的科学化,大力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六)开展数据驱动深化应用,服务教育督导和评价改革 20.推进“数字学生”一体化应用。围绕学生成长全阶段,建立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无感式、伴随式数据采集机制,通过点滴数据的汇聚与融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长周期、跨场域、多维度的学生成长档案,实现精准画出学生个人“数字画像”和群体“数字画像”的目标,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 21.建设省教育督导智慧云平台。利用新技术、新应用,推进督导工作从定性评估转向精准评估,从人工督导转向智能实时督导。挖掘数据价值,创新督导方式,建立“数据说话、数据评价、数据决策”的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实现督导指标体系标准化、督导工作流程化、督导管理网格化、督导工作移动化、督导管理智慧化、档案管理现代化。 22.深化教育评价技术应用研究。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教育评价中的应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创新评价工具,提升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探索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中招、高招中的应用。 (七)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营造教育系统清朗网络空间 23.提升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的能力。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和安全管理六个层面出发,建立“三化六防”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教育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完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通报机制,提升全省教育系统信息系统(网站)防护能力。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完善数据容灾机制。持续开展各级网络安全演练,通过攻防对抗、沙盘演习等方式,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响应水平。 24.加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开展常态化网络安全检查,深化落实教育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健全教育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保障制度,加强数据收集、汇聚、存储、流通、应用、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落实关键数据使用的审计、脱敏机制,科学规范数据采集范围、访问权限、存储周期和共享方式,降低数据安全风险。广泛应用具有自主核心技术和安全性满足要求的国产软硬件产品,确实保障信息化建设中的供应链安全。 25.营造利于师生发展的清朗网络空间。依托教育专网建立绿色上网防护体系,自动识别、屏蔽不适合未成年人访问的应用、网站和信息。加强面向师生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和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网络内容。不断巩固壮大网络思政主阵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各部门协同,与公安、通管、网信等有关部门信息共享、舆情共商、联动处置,共同为广大师生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26.加强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网络安全特色学科群建设,加快网络安全领域新工科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协同育人,提高网络安全人才培养质量。构建网络安全岗位职责与能力体系,定期开展各层次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联动 加强党对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坚持网信事业正确政治方向。强化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网信职能部门,加强统筹管理。整合教研、电教、信息、装备等机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和区域统筹,把教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数字福建、智慧城市等整体规划。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智库、工程中心、创新平台、学校、基础电信运营商、信息化企业等主体优势,鼓励其联合设立教育信息化研究基地或应用示范基地,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科技链有效结合。 (二)完善统筹保障,引导多元投入 优化教育经费结构,持续加大包括教育信息化建设在内的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积极引导更多智慧城市、新基建等领域专项经费投向教育信息化领域。落实国家关于生均公用经费可用于购买信息化资源和服务的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社会团体、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教育信息化多元建设机制。 (三)加强示范引领,推进数字化转型 鼓励各地区、各学校结合自身优势及特点,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智慧教育应用项目。分年度遴选10个左右县(市、区)建设“省级智慧教育试点区”、100所左右各级各类学校建设“省级智慧教育试点校”。打造一批可复制推广、可规模应用的样板项目,积累可推广的先进经验与优秀案例,以点带面引领省内各地各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智慧教育新途径和新模式。 (四)完善督导机制,加强动态监测评价 将教育信息化相关工作纳入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和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范围,提升各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教育信息化的效果、效率和效益,探索建立教育信息化发展水平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价机制。   福建省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三年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 序号 重点项目 主要内容 1 福建教育专网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原则,建设福建教育专网。建设省级主干网和9个设区市主节点,制定市(县、区)教育专网建设和接入标准;各市(县、区)、各高等学校按照标准推进本地区教育城域网、校园网建设并接入。到2025年,实现福建教育专网覆盖全省教育系统90%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统一规划管理网络地址和域名,统一网络安全管理,依托专网推进全省教育系统IPv6规模化部署和应用。 2 福建智慧教育平台 按照国家智慧教育平台体系的整体建设要求,建设福建智慧教育平台,构建“1+4”平台体系,完善“福建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福建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福建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福建24365 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等功能模块。实现福建智慧教育平台向上接入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向下联通市(县、区)、校智慧教育平台的五级联动、上下贯通。 3 福建教育治理平台 推进教育数据的统一规范建设和深度应用。加强教育信息系统深度整合和集约管理,鼓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接国家、省教育治理平台,开发特色应用服务,有效汇聚教育领域大数据,全面提升全省教育系统的数据治理、政务服务和协同监管能力。 4 福建省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体系的整体建设要求,建设福建省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构建全省统一的考点、考生等数据库,建立健全教育考试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对教育考试的全局统一指挥、全程分级管理、全域实时监控,实现五级联动,考生、试卷两大数据流的动态管理和各类考试管理指挥的一体化、可视化和即时化,切实提高教育考试管理与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5 优质数字教育资源供给 着力建设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为“三横”、以德育、智育、体美劳育为“三纵”的优质课程,根据不同学段特点,推进“基础教育精品课”“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高等教育线上一流课程”建设,针对性开发福建优质特色在线资源、专题教育资源、校本课程和其他特色资源,积极向上级智慧教育平台提供优质特色化课程资源。强化数字资源内容审核及产权评估。推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6 教师现代教育技术能力提升工程 构建以校为本、基于课堂、应用驱动、注重创新、精准测评的教师信息素养发展新机制,采用整校推进的混合研修模式,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全员培训。开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教师队伍建设的融合试点,建设“人工智能+教师教育”综合实验实训平台。推进未来教师信息素养提升,支持师范院校建设未来教师信息素养实训基地,开展师范类专业的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课程改革,提升师范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的实践和创新能力试点项目建设。加强示范引领,分年度遴选10个县(区)建设“省级智慧教育试点区”。 7 “数字学生”一体化 应用 建立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无感式、伴随式数据采集机制,通过点滴数据的汇聚与融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长周期、跨场域、多维度的学生成长档案,实现精准画出学生个人“数字画像”和群体“数字画像”的目标。 8 智慧教育创新试点示范 支持福州市“国家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支持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的工信部、教育部“5G+智慧教育”应用试点项目建设。加强示范引领,分年度遴选10个县(区)建设“省级智慧教育试点区”、100所学校建设“省级智慧校园试点校”(其中基础教育70所、本专科院校20所、中职学校10所)。

    福建启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三年行动计划

    近日,福建启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加快推进知识技能更新、提升教师“双师”素质、畅通教师校企双向流动、打造职业教育领军人才队伍、创新职教教师培训模式等实施内容。 以下是实施内容 (一)推进师资培训提质增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铸魂育人。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纳入教师培训必修内容。创新师德教育方式,利用福建红色资源,扎实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大力弘扬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 加快推进知识技能更新。对接新专业目录、新专业内涵,把职业标准、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行业企业先进技术等纳入教师培训必修模块。综合采取线下混合研修、在线培训、结对学习、跟岗研修、顶岗研修、访学研修、返岗实践等灵活多样的研修方式,围绕职业院校提质培优、“双高”项目建设和院校治理体系现代化等重点内容开展系统化培训。 强化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推进教师的理念转变、知识更新、技能提升,提高教师研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能力、组织参与结构化模块式教学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的能力。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信息技术等方面内容培训,强化课程思政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教师育人能力。 (二)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 提升教师“双师”素质。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加强新入职教师“双师”素养导向的规范化培训,新任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时间不少于8周。 健全教师“双师”认证体系。修订完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实施分级认定,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建立激励机制以及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 畅通教师校企双向流动。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严格兼职教师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加强岗前、岗中培训,促进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组建兼职教师资源库,拓宽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渠道。支持职业院校设立一批产业导师特聘岗,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采取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等方式到校工作,推动形成校企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常态运行机制。 (三)推进教师队伍梯队发展 打造职业教育领军人才队伍。制订名师名校长管理办法,加强专业带头人、名师名校长培养,在全省分批次遴选培养200名专业带头人、50名名师、30名名校长,建设一批“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和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通过示范引领、指导帮带,推动全省职业院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深入实施闽台师资联合培养项目和台湾全职教师引进计划,促进闽台职教师资交流共享,推进闽台职业教育融合发展。 促进青年骨干教师发展。重点支持一批专业素养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家级师资培训基地、高水平高校和科研院所访学研修。实施“山海协作计划”骨干教师跟岗研修计划,支持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职业院校骨干教师到福厦泉“双高计划”等单位进行访学,促进区域、校际队伍协调发展。 加强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聚焦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和民生紧缺领域,分批次、分专业遴选立项、培育建设120个德技双馨、创新协作、结构合理的省级教学创新团队,争创若干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推动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开展创新团队整体规划和建设布局,建设若干市级、校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四)健全教师发展支持体系 打造高水平教师培训基地。依托相关部门、应用型本科高校、高水平职业院校以及行业龙头企业,推动校企资源共建共享,建设一批省级“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与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争创若干国家级基地。依托高水平大学和国家级基地在培训团队、资源和条件等方面优势,开展高端研修。发挥厦门市部省共建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和泉州市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完善产教融合的多元培养培训格局。 推进培训团队专业化建设。加大培训者团队培训力度,推动培训基地加强相应的课程资源和师资力量的投入,提升培训队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聘请技术能手、职教专家和行业企业高水平人员参与教师培训工作,培育一批能够适应职业教育改革需要、指导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专家。 创新职教教师培训模式。推动职教教师数字化学习平台建设,分层次、分专业建设开发一批教师培训优质资源,加强培训资源建设的动态更新、共建共享,满足教师需求。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指导委员会,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加大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交流与宣传力度,推出一批具有福建特色、体现创新成效的教师专业发展典型案例。

    北京21条举措建设高技能人才队伍

    北京市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21条建设高技能人才队伍的举措。其中明确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招聘、职称评审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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