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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法学专业 > 【世界第一考】司法考试有多难?世界各国司法考试通过率

    【世界第一考】司法考试有多难?世界各国司法考试通过率

    发表于:2020-12-07
    阅读: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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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有多难,非法学应届不让考了

    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的基础和门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可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考试有“天下(中国)第一考”之称,每年的通过率一般为10%左右。曾经有这样一段文字来形容它的难度“人类没有任何考试的庞杂可以超越司法考试。

    很多人抱怨中国的司法考试太难,其实和许多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考试在报考资格、考试难度、通过率各方面都是相当宽松的。

    司法考试在中国被称为“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的不少奇葩题目被欢乐吐槽,考试仅10%左右的通过率常被讨论。其实,在全球各国,司法考试都极其严格,韩日司法考试通过率常年在3%左右,德国司法考试一人一生只有两次考试机会……司法考试若被称为“世界第一考”,恐怕也不为过。

    中国的司法考试

    我国从1986年起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决议,原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部门分别组织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均不再单独举行,统一纳入国家司法考试。2001年10月31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规定,从2002年起,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这一规定标志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我国司法考试一年一次,一般在9月份举办,笔试两天,考试科目涉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传统的15门法律学科。我国法学院对司法考试不进行专门的培训,而是主要由社会上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因学费高昂致使很多考生从网上下载课件,由于应试的特点,复习起来也存在很多技巧,通常情况下考生都准备半年左右。在2008年之前,只有本科毕业生才可以参加考试,在2008年之后,在校大三的法律本科学生也可以参加考试,我国的参考门槛还是相较其他国家较低,由此导致每年报名人数众多,近年来人数在40万左右,而通过率基本保持在百分之十几,在2008年至2010年,通过率出奇高,而去年通过率又被压缩。

    日本:堪称“世界上最难通过的司法资格考试”之一

    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种法务人员被统称为法曹。日本实行法曹一元化制度,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来选拔。在这一点,我国的司考就是遵循这一套路,以保证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以便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想成为法曹,必须首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研修一年半。日本的司法资格考试,年通过率仅为2%到3%,堪称“世界上最难通过的司法资格考试”之一。上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初,日本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全国每年可通过司法考试的定额人数为500人,1999年调至1000人。1999年报考的人数超过3万,当年的录取率仅为2.94%。即便是在东京、大阪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中就职的律师,也有不少人是参加了两三次司法资格考试才得到律师资格的。

    日本的司法考试分为第一次考试和第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以判定考生是否具备参加第二次考试的学识修养和能力为目的,第二次考试以判定考生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要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日本对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无论学历高低,也无论是否具备日本国籍,都可以参加考试。第一次考试全部都是笔试,具有大学学历的应考者可以免除第一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种方式来进行,考生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便有资格成为司法研修所的学员。司法研修生享受国家准公务员的待遇,所有研修费用由国家支出。司法研修时间在1998年以前为2年,后改为一年半,在结束全部的研修之后,学员还要参加司法研修所主持的结业考试,司法研修生只有通过了最后的结业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在日本政府举办的所有全国性考试中,历史最久,威望最高,并以“最为艰难的考试”而得名。据统计,除自1949年开办考试后的头几年外,考试合格者从未超过考试总人数的5%。考试合格率甚至在持续下降,1974年以来一直低于2%。将考试合格者人数限制在500名左右,这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成为日本几十年来广为接受的不成文的规定。

    司法研修所的训练程分为三个阶段,开始阶段(4个月)、具体实践阶段(16个月)和结束阶段(4个月)。第一阶段所有见习生都在研修所内上课。设置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刑事辩护、民事辩护和检察业务五门课程。教学方法是讲授、讨论和模拟法庭等。教学重点是司法实际业务学习,以判例为主。这一阶段的学习目的,在于为实习打好基础。中间16个月的时间,前8个月在地方法院的民庭和刑庭实习,后8个月分别用4个月时间到全国30多处的地方检察院和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第三阶段的4个月仍在研修所学习,主要内容是进行针对性补课,加强关诉讼方式、调解程序等方面的训练。两年训练结束后,见习生要参加一项包括笔试和口试的考试。这一考试,见习生基本都能通过,对个别不合格者,准许在研修所再学一年,次年重考。研修所的考试通过后,见习生可自己选择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职业,或者登记注册做执业律师。近几年来的情况是,大多数人(约80%)选择了执业律师这一职业。据统计,1983年在日本整个的法律职业中有84%的人为司法研修所毕业生。目前,日本全部的法律职业者已均为来自司法研修所的毕业生。

    笔者评析:我国的司法考试主要是移植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只是形式上的移植,在具体考试制度、考试模式上,还存在很多的区别。据不可靠资料证明,日本应该是世界各国中司考最难通过的国家。日本最具特色的就是司法研修机制,通过单纯的考试,并不能选拔出合格的司法官和律师,只有通过长期的、严格的司法研修培训,才能保证选拔出的司法官和律师具有较强的实力和水平,以符合国家的司法需求。对于司法研修制度,无非给予我国启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通过司法考试后,再进入司法研修所学习一定期限,考试合格后才能选择法律职业。

    德国:两次不过直接淘汰

    德国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培养主要依托大学的法学院,法学院属于历史上大学一产生就设置的四个学院之一。德国的法律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即仅仅侧重于知识传授本身,而实践能力需要司法研修来承担。因而,德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可以说是,法律本科教育=(基础训练)十司法研修(实践能力训练)。

    德国规定,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大学法律专业学生毕业;或至少4个学期在德国大学学习法律,获得大学法学专业单科(民法、刑法、公法三门必修课)结业证书。德国规定只有正式的法学院学生,达到最低报考条件,才能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一般在大学读完三年半后,即可报名参加考试。

    德国司法考试的条件非常严格,周期较长,并且步骤比较复杂。在德国大学接受正规法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考生须进行为期二年的实习,实习结束后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通过者即可取得法官资格,成为候补文官,还可以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如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等法律职业。

    《德国法官法》规定,进入司法机关的法律系学生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此外,任何人要想成为检察官、政府律师、自由执业律师、甚至是公证员,都必须具备与进入司法机关的人员相同的资格,而且,接受过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是加入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前提条件。

    在德国,法律系的学生在大学经过7个学期的法律学习后便可以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考生通过第一次考试后,必须经过两年的司法研修,才能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一次考试过后,其身份为临时文职人员,有权领取国家津贴。在接受两年的培训之后,学员就获得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这项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把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的能力,评判工作主要由法官和高级文职人员来承担,考试同样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考生在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考试合格者成为候补文官,但并不意味着必然成为司法官,也可以申请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如律师、检察官、公证人和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如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考试可以补考,因准备补考,可以延长实习培训时间,但延长的培训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德国司法部只允许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中15%的成绩优秀者作为检察官和法官人选。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择优的原则,将后备人选指派到法院、检察院试用,申请者以实习法官、检察官的身份,在资深检察官指导下工作,接受考察。最终只有5%左右的实习司法官被任命。由于法官、检察官职位有限,所以考试合格人员大部分成为律师。

    第一次考试在学生大学毕业的年份进行,考试内容侧重于理论和知识方面,主要是大学的重点学习领域和国家规定的必修专业。第一次考试集中两周进行,一般是8次笔试(每次5个小时)、8次口试,包括3次民法、2次刑法、2次公法、1次选修课。笔试一般是闭卷考试,考试方式基本上是分析具体案例,回答问题。口试一般是4个小时,由4—5个法官同时对4个考生进行口试,口试科目为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选修,各1个小时,考官根据笔试的成绩确定问题的难易。第一次司法考试通不过的还有一次补考的机会,如果补考不能通过,不能再考,也就意味着将终身失去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的比例为20%—30%。

    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司法实践或司法实务,考试试题都是案例,形式同样为笔试和口试两种,都是闭卷考试。笔试包括:两次民法(判决程序方面)、两次刑法、两次行政法、两次普通民事法院或律师范畴。每次考5个小时。8次笔试中至少4次及格才被认为笔试合格,才有资格进入口试。 根据考试成绩,由考官决定其是否考试合格,不设录取线,也不规定人数。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淘汰率为考生的15%,未通过的还有一次补考机会,间隔时间为半年。补考通过率一般为8%。通过了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就具有了法官的资格,取得了候补文官的资格,取得的资格可以在全国通用。

    笔者评:由此可见,德国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考试报名条件严格,实行阶段性的考试方式,即第一次考试,经过两年司法培训,再进行第二次考试,便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其次是考试程序复杂,考试内容多,考试周期也比较长,同时还规定通过考试者必须参加司法研修培训,有着较为复杂的步骤。正是这样一种严格的机制确立了司法考试的权威和效力,考试合格者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可以成为候选的法官及文职官员和成为执业律师。

    美国的律师考试:平时上课强度都是一般人望而生畏的

    在美国,不存在法律本科教育,只有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后,通过全美统一的法学院评估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在法学院学习三年后,取得法学博士学位(J·D),(美国的J·D法学博士与我国的法学博士的含义有所不同,这是毕业于美国法学院的第一个学位)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申请参加律师考试者还须毕业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至2001年2月19日,共有185所法学院为美国律师协会所认可。出于对公众以及司法体系保护的考虑,在申请者递交申请后,须由有关的机构对申请者的个人品质及是否适合从事律师职业进行审查。不是所有考生必须毕业才具有考试资格,如果法学院院长确认其已经具备了毕业和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也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考试。在依阿华州,如果没有毕业就参加考试,则必须在律师考试开始的45日内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在纽约州,尽管没有取得学位,但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学位课程,也可参加律师考试。

    美国的律师考试每年两次,七月份和二月份各一次,并在各州进行考试。法学院的学生多在五月中旬毕业,故许多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参加每年七月份的考试。律师考试中,笔试是必须的,在没有通过笔试之前,申请者是不能开业作律师的。通过律师考试、宣誓后才可以成为律师。如果通过了某一州的律师考试、在某一州从事律师业务,欲到其他州从事律师业务,则通常要通过一种特殊的律师考试,这是一种互惠的、礼让性质的考试,这种考试相对简单。

    笔者评:总体来说,美国的律师考试准入制度还是比较严格的,通过律考也是比较困难,但是美国的律考通过率是相对比较高的,这是因为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精英式教育,符合参加律考资格的人都是经过三年的职业化法学教育,严格的准考制度已经筛选了一批法律人才,通过率理所当然就很高了,无法考据的数据应该接近百分之八十。美国律师考试不同于我国的司法考试,但与我国始于1986年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有几分相似,例如,美国的律考只是选拔未来作律师的人,而不承担选拔法官、检察官等其他司法官员的重任。

    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向来很高,达到75%,许多人据此认为连美国这样的成熟国家通过率都这么高,我们国家的通过率似乎太低了。但是,在美国,并不是每一大学毕业生都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只有法学院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而美国法学院,无论是入学考试难度、平时上课强度都是一般人望而生畏的。

    相比之下,在中国,不管是否学过法律,只要本科毕业,都能够参加司法考试,而且参考次数不限,条件应该说是相当宽松的。同时,每年的通过率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从2002年的7%到2007年的23%,远远超过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应该说是中国考生之福。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司法考试参考人群庞大,每年过关人数就有五六万人,这是任何一个其他国家都不敢想象的。

    韩国司法考试分三次进行

    韩国于1948年开始实施“朝鲜辩试”,1964年改称为司考,目前由韩国法务部负责每年组织实施一次。

    原来应试资格没有学历限制,现任总统卢武铉1975年就以高中毕业的身份通过了司考,从而取得律师资格。但从2006年开始,应试者仅限于拥有35个以上法律教育学分的学生。

    韩国的法律职业人员选拔程序与日本基本相同。公民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就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两个阶段,通常历时3年左右。以往韩国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没有资格限制,但从2004开始,分别对应试人员的英语水平以及接受法律教育情况进行限制。从2006年开始,只有那些拥有大学35个以上法律教育学分者才能参加司法考试。

    韩国司考分三次进行。韩国的国家司法考试分为三个阶段,只有通过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考试者,或者免试者才能参加下一个阶段的考试,已经通过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考试者,再次参加司法考试时,他已经通过的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考试可以免试。

    第一次考试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试课目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文化史等课程。大约只有1/10的考生可通过初考,并在两年内有效;第二次考试以论述题的形式进行,课目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诉法和刑诉法7大法典,是司考中最难的一次考试,只有不到1/2的考生通过;第三次考试是面试,主要考察是否具有合理的国家观、使命感、伦理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极少数人被淘汰。

    通过三次考试者,进入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二年的研修培训,接受法律实务训练。结束司法研修院学习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1963年—2004年,司考的通过率仅为2.54%;2006年参加司考的考生近3万人,合格者仅为994人。

    笔者评析:韩国司法考试显著特征在于韩国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有严格限制和申请者的应试资格及考试次数不加限制。并且韩国的司法考试历时长,考试阶段多,最后获得大法院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没有获得大法院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学员,就只能从事律师职业。但韩国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很多缺点,也亟待解决和改革。

    英国律师遴选:淘汰选拔方式

    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中并没有“司法考试”的概念,替代它的是一种层层淘汰式的选拔过程,即在法学教育的三个主要阶段:法学学士学位课程/转法系课程———LPC/BVC课程———签订实习合同/申请学徒,每个阶段的开始与结束都存在激烈的竞争,然而依次完成这三个阶段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

    从当今英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上看,英国法律教育的宗旨一直是培养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最主要的是律师),而不是法学研究者或法学家。当今英国的法律教育分为理论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阶段,任何有志于成为律师(不论是事务律师还是大律师)的学生都必须依次完成这两个阶段的学习。理论教育阶段主要由两个途径可以完成:一是用三年时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二是先修读一个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再用一年时间修读“转法系课程”。进入职业培训阶段后,要成为事务律师,必须修读由律师协会监管的“法律实践课程”,然后签订实习合同,实习期二年;要成为大律师,则必须修读由大律师公会监管的“律师职业课程”,然后申请学徒,学徒期一年。

    笔者评:英国不存在司法考试,也不存在律师资格考试,而是采用一种层层淘汰式的选拔制度来培养法律人才,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上,美国与英国相同,都是致力于培养从事实务工作律师。美国与英国的法律教育基本都是需要学习两种专业,在美国,大学本科阶段没有法学教育,所以必须先学习一门专业,毕业之后在考取法学院;而在英国先用三年时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而后修读一个其他专业学士学位,再用一年时间修读“转法系课程”。 英国的法律教育不仅保证了法律教育是通往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而且使得其毕业生完全具备一名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进而能够高效地由一名法科学生过渡为一名法律职业者。

    法国选拔法律职业人才方式

    法国不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而且法律职业人员也不必须是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对于这一点来说,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些出入。

    总结起来,法国实行选拔司法官(法官与检察官)考试和选拔律师职业考试的二元考试模式。法国的法官与检察官属于司法官员,他们被同时录用,而且接受相同的培训。律师作为自由执业者,其录用和培训与法官和检察官完全分离。因此,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要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必须通过不同的考试和培训。尽管这两种选拔途径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其程序却是基本相同的,绝大多数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都要经过以下的筛选步骤:(1)参加职业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大学或职业律师培训中心)的入学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2)接受法学理论教育、法律实务培训,并到有关实务部门参加实习;(3)培训结束后参加结业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

    笔者评析:至此,已经能总结出,无论是欧洲的德国、法国,还是以下亚洲的日本、韩国,凡是重视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国家都由国家出面建立培训机制。法国的选拔司法官员必须通过培训,包括执业律师培训、理论教育培训、法律实务培训等等,法国的司法官员和律师选拔程序也较为复杂、严格,凡此种种的培训后还要参加结业考试,其中包括笔试和口试,经过这种选拔考试,法国的司法官员和律师也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也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

    由于司法公正属于“最后的公正”,无论是属于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还是属于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对于司法人才的招揽都有严格的要求,规定只有修完学业的大学法学院学生才有资格报名参加,但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不意味着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道路就此成为坦途。

    比如在德国,要做检察官或法官,还必须具备更为严格的条件,经过严格的程序:每个检察官在获得正式任命之前都要先做实习检察官,且只有那些在司法考试中成绩居前者才有资格申请做实习检察官。而要成为法官,要求就更高了,比如在美国,法官一般都有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司法队伍对专业化和精英化的要求是这一领域的特色,司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像其他行业一样,可以广罗天下各行各业的各种人才。

    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以选择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实习一年后就可以拿到律师执业证执业;法本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法官、检察官的考试;也可以到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另外,虽然司法考试属于法律领域的资格认证,但是也有很多金融人士考取,因为如果熟悉金融法律,可以称为复合型人才,会具备更独到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以及大局观,会为职场晋升加分。总之,如果热爱法律,喜欢学习,并且情商也不太低的话,就努力过司考吧。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世界第一考】司法考试有多难?世界各国司法考试通过率知识,对于司法考试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法学专业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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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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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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