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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化工专业 > 实验室常见岗位职责大全,人手一份,100%收藏

    实验室常见岗位职责大全,人手一份,100%收藏

    发表于:2019-08-23
    阅读:4540
    评论:0

    检测实验室有哪些岗位?这些岗位又有什么职责呢?今天,小编整理编辑了13种实验室常见的岗位职责,但每个实验室情况不一样,此职责不必生搬硬套,仅参照使用。

     

    高校高级实验室管理体制其实就相当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标准方法及原始记录是高校高级实验室的基本准则。

    现今国内外很多高校高级实验室都执行6S管理”,那么“6S”究竟是什么样的管理制度呢 ?只是简单的66句话肯定不能尽显其精髓,所以小析姐汇总了高校高级实验室常用的26条管理制度,分享给高校高级实验室管理者及员工们参考学习。

     

    厉害啦~最全高校6S室管理制度大全!

    首先,什么是"6S"?

     

    6S的含义:

    6S是将工作现场中的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的管理,针对企业每位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提出要求,倡导从小事做起,力求使每位员工都养成事事“讲究”的习惯,从而达到提高整体工作质量的目的。

     

    六个词的第一个字母是S”,所以简称6S

     

    整理(Seiri

     

    整顿(Seiton

     

    清扫(Seiso

     

    清洁(Seiketsu

     

    素养(Shitsuke

     

    安全(Safety)

     

    6S实验室管理目的

    1、整理

    定义:区分要与不要的东西,在岗位上只放置适量的必需品,其他一切都不放置。

     

    目的:腾出空间,防止误用。

     

    2、整顿

    定义:整顿现场次序,将需要的东西加以定位放置并且加以标示(并且保持在需要的时候能立即取出的状态),这是提高效率的基础。

     

    目的:腾出时间,减少寻找时间,创造井井有条的工作秩序。

     

    3、清扫

    定义:将岗位变得干净整洁,设备保养得铮亮完好,创造一个一尘不染的环境。

     

    目的:消除“污脏”,保持现场干净明亮。

     

    4、清洁

    定义:也称规范,将前3S进行到底,并且规范化、制度化。

     

    目的:形成制度和惯例,维持前3S的成果。

     

    5、素养

    定义:建立并形成良好的习惯与意识,从根本上提升人员的素养。

     

    目的:提升员工修养,培养良好素质,提升团队精神,实现员工的自我规范。

     

    6、安全

    定义:人人有安全意识,人人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目的:凸显安全隐患,减少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6S管理的意义

    1.提供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2.提供一个安全的作业场所;

    3.提升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

    4.稳定产品的质量水平;

    5.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6.增加设备使用寿命;

    7.塑造良好公司形象;

    8.创造一个能让客户参观的高校高级实验室;

    9.提升员工的归属感;

    10. 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率。

    具体的质量管理手册整理

    一般质量手册是高校高级实验室的纲领性文件、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补充、而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过程等就是操作的指导性文件。他们的关系是逐层分解、层层细化的。就犹如一个“人字塔”,一般的管理体制是如下的框图,他们是根据体系而来的:

     

     

    一、 高校高级实验室人员结构

     

    高校高级实验室人员是体制的执行者,结构的划分直接影响到管理的程度,人员不但要合理还要责任划分明确,管理人员过多容易造成干活的少说话的多导致人员浪费,管理少的话不用说了执行的肯定不够全面。

     

    同时人员责任划分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关键问题,大部分高校高级实验室因为责任不明确而引起“扯皮”事件。导致管理的混乱。

     

    一般的高校高级实验室都会有一个管理者同时下面分有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设备安全员、监督员等也是比不可少的。人员结构一般也是用图示来表达的,不但能够说明人员的职责还能说明各岗位间的关系。

     

    人员结构图:

     

    二、高校高级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1.高校高级实验室主任     

    1.1 高校高级实验室主任为本公司最高管理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贯彻执行CNAS-CL01(即《检测和校准高校高级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

     

    1.2 确立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领导建立管理体系,为体系建立和运行提供资源保障,并确保管理体系在策划和实施变更时的完整性;

     

    1.3 审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管理体系重要文件;

     

    1.4 确定高校高级实验室的组织结构与人员配备,明确岗位职能分工,任命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任命关键岗位人员,指定关键管理岗位的代理人;

     

    1.5 规定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确定人员技能发展目标;

     

    1.6 在高校高级实验室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确保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1.7 负责设备配置,确保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1.8 审批管理评审计划,主持管理评审会议;

     

    1.9 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组织。

     

    2 .高校高级实验室技术负责人      

    2.1 全面负责本公司技术工作管理,贯彻执行CNAS-CL01(即《检测和校准高校高级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

     

    2.2 负责本公司技术作业指导文件、技术记录表格、第三层文件的批准及相关体系文件的审核;

     

    2.3 负责新开展项目的提出、论证审批工作;

     

    2.4 组织有关人员解决检测活动中的技术问题,并保证资源的提供;

     

    2.5 制定本公司员工年度培训、考核计划;

     

    2.6 审批年度质量监控计划、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与高校高级实验室间比对计划;

     

    2.7 审批期间核查计划、方案、作业指导书及不确定度报告;

     

    2.8 制订技术改造的措施和方案,并负责规划措施的论证和审定工作;

     

    2.9 负责检验人员技术能力和水平及其资格的确认;

     

    2.10 负责环境设施的配置、改造或维修报告的审批;

     

    2.11 批准允许偏离的申请,批准仪器设备量值溯源计划,批准标准物质报废申请;

     

    2.12 主持选择合格的分包方,审批分包方评审结论和合格分包方名册;

     

    2.13 审核供应品和服务采购申请中的技术内容;

     

    2.14 主持不符合工作的评价;

     

    2.15 审批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确保量值溯源。

     

    3 .高校高级实验室质量负责人      

    3.1 全面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工作,有权制止任何不符合管理体系要求的各种行为,贯彻执行CNAS-CL01(即《检测和校准高校高级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

     

    3.2 组织人员进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其他管理性文件的编写和修订工作,及确保体系文件的有效性,并审核《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

     

    3.3 制定管理体系文件宣贯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宣贯;

     

    3.4 及时处理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符合并组织验证,或及时反馈给高校高级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

     

    3.5 组织本公司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并组织内审,签发审核报告;

     

    3.6 主持服务客户工作管理,审批客户监视申请和客户反馈处理意见;

     

    3.7 组织处理检验工作中的申诉和投诉以及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客户申诉和客户投诉的处理;

     

    3.8 参与检测任务的安排、检测方法及设施环境的确认,参与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及审核工作;

     

    3.9 审核并组织实施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3.10 策划管理评审,编制管理评审报告;

     

    3.11 负责质量记录格式及质量记录的审核工作及允许偏离申请的审核。

     

    4 .高校高级实验室检测组主任      

    4.1 负责检测工作的有效进行,贯彻执行CNAS-CL01(即《检测和校准高校高级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

     

    4.2 有权拒绝影响检测工作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各种压力和影响;

     

    4.3 主持方法的选择和确认工作,考核检测人员应用标准方法的能力,提出确认意见;

     

    4.4 检查、控制各种检测环境和设施条件,确保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4.5 对客户填写的《检测委托单》进行评审;

     

    4.6 对检测分包工作进行审准;

     

    4.7 负责制定检测工作计划,组织完成各项检测任务、能力比对、重复性试验。

     

    4.8 负责检测任务的合理安排;

     

    4.9 组织编制检测实施细则,知道检测人员循章操作;

     

    4.10 审核检测原始记录,对检测的准确性负责;

     

    4.11 负责检测室内的各类技术资料及文件的收存和保管;

     

    4.12 负责本组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标识等工作的日常管理;

     

    4.13 按照质量监控计划的要求参加质量监控活动。

     

    5 .高校高级实验室管理组主任      

    5.1 负责本公司体系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CNAS-CL01(即《检测和校准高校高级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

     

    5.2 参与编制各类管理文件;

     

    5.3 参与合同评审和分包方评审;

     

    5.4 负责调查客户的反馈意见和服务客户的其它工作;

     

    5.5 针对管理组出现的不符合项,提出纠正措施;

     

    5.6 针对管理组潜在的问题,提出预防措施;

     

    5.7 负责制定质量记录表格,检测管理组各种记录的填写情况;

     

    5.8 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新进人员进行管理体系文件培训。

     

    6 .高校高级实验室内审员      

    6.1 参加内审员培训,熟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内审要求;

     

    6.2 按照质量负责人的安排参加内部审核工作,并严格按照内部审核依据开展内审工作;

     

    6.3 尊重客观证据,如何记录被审核方的实际状态,保证审核的客观、公正,独立做出判断,不屈服于各方面的压力,忠实于得出的客观结论;

     

    6.4 开具不符合项报告及整改建议书;

     

    6.5 对提交的审核记录及报告负责;

     

    6.6 对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7 .监督员      

    7.1 对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7.2 对检测的现场和操作过程、关键环节、主要的步骤、重要的检测任务以及新上岗的人员进行重点监督;

     

    7.3 当发现检测工作发生偏离,影响检测数据和结果时,有权要求中止检测工作;

     

    7.4 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工作提出复检要求;

     

    7.5 发现结果存在问题时,有权建议停止检测工作;

     

    7.6 配合技术负责人做好不符合项工作的调查分析。

     

    8 .高校高级实验室设备管理员     

     8.1 收集计量服务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开展计量服务供应商评价,建立计量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册》;

     

    8.2 负责对仪器设备的供应商的质量资质进行调查,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制定采购文件;

     

    8.3 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制止任何违规操作行为;

     

    8.4 建立主要仪器设备和量具的技术档案并负责及时更新;

     

    8.5 制定仪器设备保养维护计划;

     

    8.6 负责仪器设备维修、报废工作;

     

    8.7 负责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并按照计划及时送检,对设备加贴计量标识;

     

    8.8 定期检查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校准情况,有权制止使用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设备;

     

    8.9 负责制定设备期间核查计划,按照计划实施核查。

     

    9 .资料员

    9.1 负责各类文件、标准、资料的登记、分类、立卷、存档、建帐、保管、借阅、归还和作废文件经批准后的销毁工作;

     

    9.2 负责记录控制工作,及时发布各种最新记录格式信息,收集归档各类记录;

     

    9.3 负责检测报告的复印、装订、盖章及有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9.4 有权拒绝任何违反保密要求的各种文件资料借阅、复制行为;

     

    9.5 负责资料室内的环境卫生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0. 高校高级实验室测试工程师

    10.1 熟练掌握所从事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做好检测、数据处理和演算,负责编制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10.2 严格按检测标准/作业指导书等开展检测活动,检测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样品状态等是否正常,确保检测条件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10.3 主动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提供满足法定要求和客户合理要求的服务;

     

    10.4 做好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测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方法标准,使用的设备名称及编号,实验环境条件、检测过程的记录及结果;

     

    10.5 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日常维护;掌握一般的仪器设备保养、检查和故障排除技能。当发现或怀疑仪器设备有问题时,及时向检测组主任报告并实施追溯和采取必要措施;

     

    10.6 安全规范地开展检测活动,认真规范地填写原始记录。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复验核对。如确有问题,应重新检测,并记录产生的问题和原因;

     

    10.7 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并确保环境条件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

     

    10.8 有权拒绝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压力和影响,科学公正的开展检测工作;

     

    10.9 按要求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参加能力验证与高校高级实验室间对比,接受内部审核。

     

    11 .高校高级实验室样品管理员      

    11.1 负责对各类检验样品入库时的外观、数量、封样标记完整性的检查及登记;

     

    11.2 入库样品的分类存放,根据样品不同状态:“留样”、“待检”、“在检”、“已检”分别放置;

     

    11.3 样品必须经过相应处理后,按有关规定保存;

     

    11.4 做好各类样品入库记录,确保记录与样品相符;

     

    11.5 保持样品室内环境条件符合要求,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1.6 超过保管期的样品应按规定处理,并做好记录;

     

    11.7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任意挪用、串换检验样品;

     

    11.8 样品丢失按责任事故处理。

     

    12 .高校高级实验室授权签字人      

    12.1 对检测报告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有权拒绝签发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12.2 确保检查报告认可/认证标识的使用符合认可/认证的要求;

     

    12.3 对授权签字领域的报告签字。

     

    13 .高校高级实验室业务员      

    13.1 对常规合同进行初审;

     

    13.2 参与客户满意度调查、反馈信息和投诉信息的登记工作,做好客户接待;

     

    13.3 配合委托方做好样品到达后的检查工作,配合样品管理员对样品进行审核,有权拒收不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

     

    13.4 主动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满意度调查,报告质量负责人;

     

     

     

     

    三、管理的流程

     

    流程是一种管理的指导,主要是告诉执行者应该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一般的这种流程的顺序能够有效提高管理的质量,高校高级实验室体系不同流程也是各不相同,在高校高级实验室体系运行当中各流程的人员责任划分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四、体系执行监督

     

    高校高级实验室管理运行状况的良好程度一般是靠监督来完成的,通过监督能够发现体系的偏离程度。一般的监督可分为外部审核、内部审核和日常监督,外部审核自然是上级单位的监督、而内部审核和日常监督则是高校高级实验室内部的监督,为此大部分高校高级实验室在内部指定有内审员和监督员,内审员是通过对体系各要素的全面审核来发现问题、而监督员则是日常工作的监督,这样有利于发现问题立即解决问题。

     

    内审需要定期进行,由内审组长组织,内审需要内审员成立内审组,对各要素进行监督。主要是看大的目标是否偏离;

     

    监督员是日常的监督,重点对基层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 体系管理的CEO

     

    高校高级实验室体系管理的CEO”一般是主任,他是高校高级实验室目标和执行的总设计师。

     

    每年的管理评审就是CEO与各执行者的最高层沟通,通过管理评审对高校高级实验室管理的偏离和目标提出新的要求进行改进。保证高校高级实验室管理做好做到位。

     

    如何建立高校高级实验室管理制度体系?

     

    1.高校高级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⑴ 建立严格的高校高级实验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防止操作人员违规操作;

     

    ⑵ 保持高校高级实验室环境整洁,注意操作细节,避免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给高校高级实验室带来沾污。经常彻底地清洁高校高级实验室及其设备,严禁用扫帚扫地,尽量不用电风扇,避免扬尘和过分潮湿;

     

    ⑶ 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应更换衣、帽和鞋,严禁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高校高级实验室,避免污染、影响实验操作;

     

    ⑷ 相互产生交叉污染或干扰的项目必须分室进行;

     

    ⑸ 应建立制度,使有控制要求的区域不准随意进入,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出高校高级实验室;

     

    ⑹ 不同项目的台面和物品不准混用,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的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

     

     

    2. 高校高级实验室环境

     

    ⑴ 高校高级实验室布局合理,便于工作,周围环境和测试项目间不产生干扰和交叉污染。如水质中氨氮和总硬度的测定不能在同一间高校高级实验室进行,因为总硬度测定时使用氨水会使氨氮的测量值增高;

     

    ⑵ 对温度、湿度有严格要求的测试场所(如精密仪器室)必须配置相应设施及监控设备,并对测试时的环境条件进行记录;

     

    ⑶ 当电磁干扰、噪声或振动等环境因素对检测工作有影响时,应采取专门的监控措施,并记录有关的实测参数;对有振动要求和易产生较大振动的检测项目,应有隔振防振措施;

     

    ⑷ 精密仪器不得与化学分析高校高级实验室混放,以避免仪器受潮以及酸碱等化学品腐蚀;

     

    ⑸ 实验区域与办公区域适当分开,并对进入和使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进行限制和控制;

     

    ⑹ 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保持高校高级实验室的清洁、整齐、明亮、安静;

     

    ⑺ 高校高级实验室内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其它要素等有害物质应有处理措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⑻ 样品间要划出待检区、在检区、检毕区、留样区,特殊区域要有明显标识;

     

    ⑼ 应有独立的纯水制备间。

     

    3. 健全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⑴ 评审制度

     

    评审是添置或处置设备的一项前期工作,主要从设备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维护性等方面综合分析,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设备资源,发挥设备的最佳效益。对于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需进行可行性认证,达到技术上先进,性能上可靠,工作上需要,经济上合理;对于租借、维修、淘汰的设备,以及小型或辅助设备,应进行必要的评审。

     

    ⑵ 验收制度

     

    验收是保证添置或维修的设备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手段。仪器设备的开箱拆封应在设备管理员、操作人员、供应人员等有关人员都在场时进行,验收过程中,应对设备评审要求、订货合同和装箱清单,逐一清点,并做好记录。对于大型、精密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后,还应通过一定时期(合同期内)的试运行,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和各项指标测试结论,确认无质量问题方可验收。仪器设备经验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

     

    ⑶ 使用制度

     

    为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建立设备使用制度,对人员、工作环境、设施条件、维修、保养等提出明确要求做作出规定。

     

    ⑷ 记录制度

     

    记录是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销的一项基础工作,对设备管理的责任落实、制度执行及管理程序的运行和完善都很重要。每台设备从计划选购到淘汰都应保持完整的记录,内容除一般性设备档案外,还应设备购置、检定、维护的计划,论证意见或报告,调试验收报告,设备使用和校准记录,仪器故障和维修记录,运行状况,性能变化,异常现象及整改情况等。

     

    ⑸ 核查制度

     

    核查是证实设备符合技术规范,避免影响检测结果的一项重要举措。操作人员在使用仪器前后,应按照技术规程和说明书,采取自校、比对等方法,校准主要性能参数,保证仪器的准确度和量程范围符合要求。质量管理组应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记录等情况,对新购置或租借的设备、现场检测使用的设备、使用频繁或漂移较大的设备,应制定核查程序,使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仪器设备校准与检定

     

    4.1 校准

     

    ⑴ 校准的定义

     

    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该定义的含义是:

    ① 在规定的条件下,用一个可参考的标准,对包括参考物质在内的测量器具的特性赋值,并确定其示值误差。

     

    ② 将测量器具所指示或代表的量值,按照校准链,将其溯源到标准所复现的量值

    ⑵ 校准的目的

    ① 确定示值误差,并可确定是否在预期的允差范围之内;

    ② 得出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可调整测量器具或对示值加以修正;

    ③ 给任何标尺标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给参考物质特性赋值;

    ④ 确保测量器给出的量值准确,实现溯源性。

     

    ⑶ 校准的依据

     

    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作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校准的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校准结果。

    4.2检定

     

    ⑴ 定义及检定对象

     

    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范第9.12条》)。检定是法制计量工作中计量器具控制(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范第9.6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我国在1987年由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共分十二大类千余种,同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即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55项;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又增补了强检工作计量器具46种。强制检定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我国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也实行强制检定。这些构成了我国计量器具检定的对象。

     

    ⑵ 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

     

    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分为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行政管理要求,具体操作是对其进行计量检查、技术检查和行政检查,这三方面的检查也称为检定的三分量。

     

    ① 计量检查

     

    确定计量器具的误差及其他计量特性,如测量不确定度、示值误差、准确度等级;稳定性、重复性和漂移;读数装置分辨力、分度值、电磁干扰敏感度等。

     

    ② 技术检查

     

    为满足计量要求而必须具备的结构、安装要求,读数的可见性,是否存在欺骗的可能等。

     

    ③ 行政检查

     

    包括标识、铭牌、型式批准、检定标记、许可证标记、有关证书及有效期、密封,锁定和其他计量安全装置的完整性、检定、修理和维护记录等。

     

    ⑶ 检定的依据

     

    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在检定结果中,必须有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总结:从上看出高校高级实验室管理并不难,主要是由制度、能执行、监督到位就好。最后,希望各高校高级实验室都能够做好高校高级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使高校高级实验室工作质量更上一层楼!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实验室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实验室常见岗位职责大全,人手一份,100%收藏知识,对于实验室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化工专业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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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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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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