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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考试答题13条“金科律令”!这才叫真正的答题技巧!

    发表于:2020-01-02
    阅读:3087
    评论:0

    导语

    临近考试,张稳老师吐血整理了一篇注会《经济法》的答题律令!还特别进行了案例说明,保障注会宝宝们看得清楚明白,以助宝宝们考场上抢分成功!

    本篇文章6300字,建议阅读时间15分钟。

    虽然字数比较多,但绝对值得宝宝们仔细研读!因为这才是真正的答题技巧!认真看过后绝对在考场上能帮宝宝们大忙!

     

    注会《经济法》案例题解答13条“金科律令”

    (1)考试时间两个小时,留给案例题的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15分钟。


    (2)应先通盘考虑、统筹规划。按照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分出主次,先集中精力完成对你来说容易的题目,定点打击,先吃大肉,再敲骨吸髓,最后啃硬骨头。


    (3)大部分的解答分两步:
    第一,明确回答问题;第二,引述法律条文是否需要结合案例进行再分析要视情况来定,比如证券法中定量分析。尽量不要写重复的话,不要做重复劳动。


    (4)一定要先阅读题目问题,再有针对性阅读题干,有些问题甚至可以直接作出解答,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5)按照
    “关键词”给分,不要写论文,不要写的像明天就是世界末日一样,阅卷不给辛苦分!要做到言简意赅,清晰明了。如同“跨栏比赛”,得分点相当于跨栏,奔跑相当于组织语言,允许考生碎步调整找感觉蒙节奏,但跨栏动作一定要完成。


    (6)并非要求一字不差把条文都写出来,而是应明确写出对分析案例起到
    “至关重要”的关键词。


    (7)若题目只是针对众多法律情形之一而设置的提问,
    那么只回答与案例题相关的那一条规定即可,如11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若题目考的是需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才能成立的问题,那么必须要准确写明所有需要满足的要件,如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构成。


    (8)引述法律条文时写“根据规定”即可,
    不用琢磨政策名称是什么,这个不重要。


    (9)
    写大白话是否可以得分?这个取决于你是否能用大白话串联起“关键词”,“俗中带雅”的可以得分,若只剩下“俗”,阅卷老师也不会费力站在你的角度去找分。


    (10)
    只是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而不写明理由的,不会得分。特殊年份阅卷情况下,判断正确但理由写的不正确的,也无法得分。


    (11)遇到声东击西、稀奇古怪的提问很正常,有些题目就是故意不让你得分的,适当解答,
    切不可浪费太多时间。


    (12)遇到题型、题量调整不要慌张,沉着应对。应迅速按照不同题目的分数权重,将你的知识存量重新排兵布阵,制定出最优的做题路径。


    (13)所谓技巧只是旁枝末节,
    你真正需要的是冰山下的力量努力巩固专业知识,强化你的内功。

    真正的答题技巧在这里!务必认真看!

    一、答题理念


    不列颠空战

    1940年二战欧洲战场,英国和德国展开了波澜壮阔的不列颠空战,战场横跨英吉利海峡的海与空,数千架BF-109与飓风战斗机空中缠斗,德国空军以压倒性的优势将一颗颗炸弹投向英伦三岛,伦敦被炸为一片废墟。但战役结果是德国空军惨败,希特勒不得不放弃登陆英国的海狮计划。那为啥德国会失败?最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战争资源轰炸了不必要的平民目标,德国空军忽视了英军雷达的决定性作用,德军轰炸机刚起飞,英军雷达便可发现及时迎击,而这么重要的战略打击目标,德国居然忽视了。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没有所谓固定的答题技巧,我们这里说的技巧本质是考场上的一种“应变能力”

    当我们面对四道案例题时,绝不能搞无差别“地毯式轰炸”,最好的办法是进行“差异化处理”。事先甄选出决定考试是否能通过的“主要目标”,然后实施“定点打击”。

    首先,四道案例题不能用题目序号的顺序来简单对待,而应该更深一步的剖析出不同层次,这个层次就是“对你来说”的难易程度。比如你对合同法掌握的更好一些,那就归入第一层次、对证券法掌握的稍差一些,那就归入第二层次,以此类推。这样做的好处是将案例题进行了个性化深度分层,为接下来投入资源答题做好准备,做题的策略完全是根据自己情况来确定,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因此作战计划也不会完全相同。这个过程有点像武林高手过招,对方出招,我便能一眼识别出招式的厉害,然后迅速拆招或躲避。

    其次,判断做题的先后顺序。要知道,我们的做题策略绝对不是以题目序号按部就班的,而应该是以难易程度为标准迅速制定的。一般来讲,当然是先做划分为第一层次的题目,即自己把握最大的题目,好处是利用早期的时间迅速夺取大量的分数,先咬下一块大肉来。不可将自己最擅长的题目放到最后时间来做,考试结束前15分钟的时间其实挺垃圾的,强大的心理压力会影响你的发挥,因此我们先要“选”才能“攻”,这样才能获取更大的主动权。

    我在讲课中也经常会说一个例子,就是我们复习备考真的很像备战,战斗之前你要做的是备足弹药、把刺刀磨亮、做好战前演习。但只要置身于战场,就是一场无法事先预料的遭遇战,遇到什么兵种的敌人?敌人从何处攻击?以什么形式攻击?这些都是不知道的,我们要做的是在战斗中随时观察,做好全面统筹,形成预判后再采取行动。

    二、答题技巧实践操作


    我们上面以答题的理念性问题进行铺垫,接下来我们将讨论更加接地气的技巧性内容,偏重于实践操作。

    1.“三段论”的崩溃

    传统的答题步骤是:

    第一步:明确回答题目要求。
    第二步:引述法律条文和依据。
    第三步:结合案例进行解释。


     

    问题就在于“第三步”。我们看中注协的阅卷。

    评分标准

    从答案和得分点可以看出,有些答案根本就不存在“第三步”,即可以不结合案例的解释,而有些答案是将“第三步”与“第二步”进行了合并。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三段论中的“第三步”并非必要,我们依然是要以“此时此地此种情况”来分析题目。

    2.见招拆招

    按照提问的逻辑结构,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区分:

    (1)直截了当型

    如2016年案例题某问“A公司拒不提交相关资料,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答案: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这种问题不用“三段论”展开,直接回答“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就可以了,也不用引述法律条文。

    (2)观点判断型

    如2016年案例题某问“甲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银行拒付理由不合法。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注意问题后面的“并说明理由”,此时不仅要回答前面的提问,还要阐述法律理由。但要注意,这种情况依然不用“三段论”展开,直接引述法律条文即可,不用再结合案例情况分析,因为“废话重复一万遍还是废话”,除了浪费时间毫无意义。

    (3)判断“一揽子”正误型

    这种提问一般出现在证券法案例题中。

    2015年案例题某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这种问题需要直接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必须按照1、2、3……点来分别写,提问“一揽子”,你的回答不能“一揽子”,否则很容易错失得分。

    (4)逻辑推理型

    这种提问比较难,需要考生运用大量的逻辑推理来论述,“三段论”展开此时派上了用场。

    如2014年案例题某问“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这个问题中首先要判断A公司向信用社清偿的全部金额是多少,然后比照抵押物的拍卖清算金额来判断是否适用个别清偿无效的规定。这条推理的逻辑线,你需要完整阐述出来,即: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个别债权人“无财产担保部分”清偿无效——A公司对E信用社有财产担保——财产担保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信用社不存在无财产担保的部分——主张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这个完整的推断过程才是得分的主线,你在论述过程中一定要写的清晰明了。

    (5)分数磨盘型

    这种提问声东击西,出题人主要防止有考生“100分”而故意设置的。圈中有圈、坑中有坑,就是磨你血来的,根本无法提前防守。因此挨一枪就挨一枪吧!没办法。

    如2010年案例题“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这是合同法的题目,很多人第一眼看此提问后的反映是考“代位权诉讼”啊!但若按照代位权诉讼来解答会直接翻沟里去,中注协给出的答案是这样的。

    答案:乙公司无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自应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他居然是要考法人资格的,合同案例中“乱入”了公司法的莫名其妙考点,其实本意就是不想让你得分的,而你要适应这种题目的风骚走位。

    此外还有更夸张的。

    如2014年案例题“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这个题目无论是题干设置,还是提问方式,都完整地契合了教材P354中关于“票据伪造类推表见代理,则票据行为有效”的理论。可以说,按照教材来解答:“票据行为有效”是可以的。但是给出的答案是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由于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故A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标准答案对教材内容进行了“抗辩”,否定了教材的说法。“神仙打架、凡人遭殃”,你越是复习认真,越是遵照教材执行,反而得不到分。对此我们依然要做到适应,考试就是人肉大磨盘,磨你两下也正常。

    (五)一些常见的谬论

    1.写的多了会给照顾分

    没有这样的说法,参考上面的标准答案。阅卷是按照“得分点和关键词”来给分的,写的太多只能浪费你的时间。2个小时中,留给案例题的时间实在不多。

    2.大白话可以得分

    以“关键词”作为得分点,你的大白话若能穿针引线地将“得分点”全部串联起来,俗中带雅,雅俗共赏,那就是大白话中的“战斗机”,可以得分。但若只是俗而不雅,依然不能得分,阅卷老师也不可能费力去猜测你表述的真实含义。

    3.只是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也能得分

    学员解答资料

    如图,这样写即便都蒙对了,得分也为

    4.要明确写出法律规定的名称才能得分

    这不是重点,你直接写“根据规定”,甚至写“依规定”都行。

    5.必须先读题干后再解答

    老师我平时在讲题目时,一般都是先带着大家阅读题干,然后就案例展开分析,最后再进行提问解答。但这是我们讲课的顺序,而考试要面对的是生死2小时,目标是得分、得分、再得分,不断的goal goal goal。做题顺序本不重要,读题的顺序当然更不重要,“兵者、诡道也”,为了得分,哪有什么按部就班。我们来分析一下,考试中若先完整阅读案例题干,尤其遇到比较复杂的,那么当事人关系等信息会一团迷糊。在阅读到问题时,我们还需要回过头去再读题干进行分析,事实真相是——你第一遍读题完全是在浪费时间,是重复的。

    再难的考试也有结构性BUG


     

    如下面的提问,你还慢慢阅读什么题干,直接作答即可得分:

    (1)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提出重整申请?(重整申请人资格,直接回答规定即可)


     

    (2)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破产一般取回权)


     

    (3)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破产原因界定)


     

    (4)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破产撤销权的例外)


     

    (5)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法定优先受偿权)

    即便一些无法直接回答的提问,

    我们也可按“点状射击”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寻找题目信息。

    如下面的提问:

    (1)甲与乙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解释: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看约定,没有约定归属于出租人,因此你需要有针对性的寻找题目中“当事人是否有约定”这个信息点没有的话直接归属于出租人。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是否因未采取书面形式而视为不定期租赁?说明理由。


     

    解释: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才采取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你需要有针对性的寻找题目中“当事人的租期是否6个月以上”这个信息点。

    即便遇到更复杂的提问,提前看问题也会让你在读题中的信息采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大家在实际做题演练时一定要把握这个做题技巧,这会让你的做题速度提升一个台阶。

    6.法律原文必须一字不差都背下来才能得分

    这个不一定,你要写出法律规定中对案例分析起到至关重要的词语。


    如提问
    “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收购办法》中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有11种情况,那是否先来个大默诵,全给它默写出来,得分就能多多的?不是的!你只需写出与案例分析有关的内容,即要写出“乙、戊、辛之间达成了协议,乙公司可以实际支配戊和辛的大部分表决权,构成一致行动”。这里的关键词在于“协议方式实际支配大部分表决权”。


    又如提问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这个问题考的是破产原因,你要清晰的写出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中“债务人不能偿债”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些是得分关键词,而对于“汉语介词”的组织上,可以随意发挥。


    7.英文题目有加分,因此要多花时间练习英文写作

    这个政策本是给海外和外资事务所报考人员的一项福利,而且这5分也是在100分的基础上进行的附加,并没有触动非英文考生的“奶酪”。因此你要准确评估自己的英文能力,若专业英语水平较高的话,可在专业知识复习较好的情况下“锦上添花”,但若英文水平一般,确实不值得为这5分去另起炉灶学英文。精力和时间是稀缺资源,性价比的问题贯穿于CPA学习的始终。

    (六)极端事件的威胁

    以上我们谈论的所有关于答题的困难,所有的阻碍与荆棘,都抵不上这个极端事件的冲击大,甚至能让你回想起当年被高考支配的恐惧。

    这个极端事件就是…….

    案例题数量发生了变化

    是的,历年考试都是4道,但它可能突然变成5道,甚至6道,注会经济法考试历史中这种事情出现在2011年,考试总时长不变,但是案例题数量四变六。可能这种折磨人的方式太过邪恶和露骨,一些出题人都看不下去了,2012年考试又恢复为四道案例题。

    但谁能保证今后会不会变化呢!这类极端事件考前是无法预知的,即便中注协事先公布了题型题量,但出题人依然可能随时变卦推翻,对题型进行调整。

    这种偶然事件如果不幸出现在你考试的年份,其实也算是一种挑战吧。你要知道,所有考生坐的都是同一条船,哪怕潮涨潮落,难易更迭,大家都还是面对同一起跑线的,你只要按照老师上面说的方式沉着应对、冷静思考、充分调动你的知识存量。虽说套路战胜不了环境,但按照他们的规则战胜他们,这也是你人生中一件很酷的事情,不是嘛!

    技巧只是旁枝末节,你真正需要的是冰山下的力量!


     

    以上只是我们做题中的一些小伎俩,这些起不到根本决定性作用。真正决定你能否通过考试的是你对专业知识的把握和运用能力,是你的“内功”。

    我在网校应试指南编写中,写过这样一个例子,金庸笔下《神雕侠侣》中的杨过当年在海边独自练习木剑时,以木剑发出的劲风与巨浪对抗,开始练时木剑不响,最后练到了剑上发出潮涌之声,再由响到静、由静到响反复七次,终于练出了欲静则静、欲响则响的木剑境界,虽说这是虚构的武侠小说,但道理可能是相通的。我们学习中知识内功与考试技巧也是互为条件,需反复演练才可修成正果。

    是否有人能达到案例满分?

    是否有人能达到案例满分?这个在理论和实际中都是存在的。但实践中真的很难!因为解答问题本身具有主观性,而阅卷老师的判断也具有主观性。对于同一个问题,你俩必须达到“一拍即合”才能得分,这里就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认为主观题是无法做到准确“估分”的,不可避免会出现凭感觉、靠“天”吃饭的现象,满分状元也是占尽“天时、地利、人和”才修成的。

    我们下面看一下中注协给出的标准答案,大家看完后会有什么感觉?

    中注协标准答案

    是的,这个解答很清爽,言简意赅、直击要害!考场上你若解答成如此这般的话,也可以得到100%的分数。但事实上这并不太可能,我之前一再强调:考场上是“第一视角”的迷宫模式,而考完后看答案则是“上帝视角”的全解锁模式,有天壤之别!

    考试中你若能准确写出“得分点”,字字珠玑金玉之价,每击必中要害,那么本篇文章不适合你,因为你已经是专业级选手了。如同专业跨栏运动员每一跳必过栏,根本不用碎步准备;而业余选手还要找感觉、蒙节奏。

    所以我这里主要针对基础知识还不是很扎实,主观题解答时还需要找感觉的考生。你们主观题解答中虽然做不到100%正确,但我们可以通过时间精力的合理分配,在有限知识存量的基础上通过答题技巧获得加成,达到通过考试的目标。

    澄清一个误解

    上面是中注协的标准答案,我们再看大家平时做网校习题的答案,画风似乎陡然变化。


    【答案】
    (1)A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本题中,B公司是一人公司,为A公司100%持股拥有,因此A公司作为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2)甲上市公司向B公司购买资产的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比例达到50%以上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题中,甲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B公司的全部资产,成交价格为15000万元,而B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是29830万元,依照界定的具体规则,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因此29830万元与甲上市公司资产总额58400万元相比较,达到了50%以上,属于重大资产重组。
    (3)A公司取得甲上市公司增发的新股不会触发强制要约义务。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属于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本题中,A公司本身是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重组增持至52%,不会影响甲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不需要发出要约收购。


    差异很明显——“练习题文字实在太多了”,辅导老师们似乎尽心尽力,“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从某种角度看,这也给广大学员心理上造成了极大恐慌。难道考试也要写成论文才能得分么!

    错了!大错特错!因为我们师生之间的思考角度不同。

    答案之所以写的这么详细,有两个原因:一是保证资料完备,二是非常深刻的原因!

    那就是……..

    解析写少了的话,学员提问数量会太多,根本答不过来。

    答疑

    这是考前高峰时期“一周”学员的提问量(大概16000道题)。比如你是一名微博博主,要求你一天回复大概300条评论,而且还不能有错误,简直“鬼畜”。如果辅导老师不把解析写完整,答疑提问量还会更多。那网校所有的工作人员就得全部上阵答题,必然会使得其他辅导项目投入的精力和时间减少,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我们在编写练习题和辅导资料时,会尽量将所有与之相关的法条都写上,必要时还会辅助以提示文字或讲解,目的是提高学员的学习效率和我们的工作效率。

    但你要清楚,考试其实不必将答案写成“明天就是末日”的样子,我们还是尽量参照中注协的标准答案来解答。


    作者:张稳老师,来源:张稳老师微博。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张稳老师微博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经济法》考试答题13条“金科律令”!这才叫真正的答题技巧!知识,对于张稳老师微博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法学专业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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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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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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