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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律基础 - 法的概念、法的本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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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条目 |
1 |
法的概念 |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古今中外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 |
2 |
法的本质 |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
3 |
法的特征 |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注意: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具有概括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双位一体,无需区分。 |
二、法律基础 - 法律关系三要素
1 |
主体 |
1.主体的种类 |
(1)自然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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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资格 |
1.权利能力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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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内容 |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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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客体 |
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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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基础 - 法律事实
1 |
概念 |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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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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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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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事件 |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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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行为 |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
四、法律基础 - 法的形式、分类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名称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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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 |
全国人大 |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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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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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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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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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 |
××地方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地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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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
2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举例:《民法总则》→《合同法》 |
3 |
新法优于旧法 |
|
4 |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
(1)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
公法和私法 |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
法律部门:部门法 |
划分标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
我国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
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
1、宪法及宪法部门 2、民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法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
在等车、乘车等零星时间里拿出手机看一眼,多看多记忆理解,就这样牢牢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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