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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职教观点:努力办好公平有质量的职业教育

    职教观点:努力办好公平有质量的职业教育

    发表于:2020-11-22
    阅读:41
    评论:0

    《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从职业教育“下好一盘大棋”出发,围绕办好公平有质量、类型特色突出的职业教育,以提质培优、增值赋能为主线,提出10项任务、27条举措,系统设计了未来三年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作战图”。通过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保障、学校自主实施,着力补短板、激活力、强内涵、增效益,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决策部署的创新之举,是对《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宏伟蓝图的再细化和具体化。“行动计划”回应时代变革对公平而有质量的职业教育的诉求,从下好职业教育一盘大棋出发,围绕提质培优、增值赋能这一主线,规划设计了10项任务、27条举措,创新构建“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保障、学校自主实施”的推进机制,将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现代化步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一、时代变革:迫切需要公平有质量的职业教育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同步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职业教育受重视程度前所未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快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职业教育。

     

    (一)经济转型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新要求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紧密、最直接。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作为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供给侧,职业教育急需主动求变,以高质量发展适应经济转型需求。首先,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要求职业教育打造质量品牌。当前经济领域正加速推进产品和服务品质的质量革命,对质量的个性化、柔性化以及国际化提出明确要求。职业教育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与产品,同时也是支撑经济发展的供给侧,需精准对接市场需求,加快推进真正意义的质量变革,打造与经济实力相匹配、在世界舞台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彰显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品牌。其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职业教育优化供给模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适应经济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职业教育需着力破除制约效率提升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制度保障,全面提高供给能力和质量。最后,新旧动能转换要求职业教育实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实现发展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要求职业教育破除传统项目驱动、资金驱动发展的路径依赖,转向创新驱动发展,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力。

    (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职业教育提出新要求

    职业教育是教育、是经济,也是民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人民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落实到教育上,就要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努力让13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让人民满意,就要实现从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来。另一方面,人民对多样化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2019年高职院校共扩招116.45万人,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今明两年高职院校扩招200万人,在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中,也明确要适度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扩招带来的生源多样、需求多元的时代现象,加之新时期信息技术对教育领域的深入渗透,将推动职业教育整体办学形态的变革,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资源配置、治理模式等都将提出新的挑战。高质量和多样化既相对独立,又辩证统一。进入新时代,职业教育要以质量和特色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通过办“适合的教育”助推实现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

    (三)加速教育现代化进程对职业教育提出新要求

    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职业教育经过70余年的改革发展,在规模、体系等方面均取得了卓越成效。然而,与现代化进程要求相比,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依然存在短板、弱项,亟须深化改革,突破瓶颈。首先,职业教育现代化要求确立并坚持类型属性定位。“职教20条”开明宗义地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教育功能与地位的全新判断,为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确立了逻辑基础、提供了根本遵循。围绕类型教育定位,职业教育亟须突破短板、强化内涵,破解当前存在的认可度不高、类型特色不突出等突出问题。其次,职业教育现代化要以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支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进一步明确要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就要求职业教育加快健全重要制度,完善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重要模式。最后,职业教育现代化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我们拥有着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要从规模最大转向质量最优,需要更加坚定地扎根中国大地办职业教育。要在正本清源上下更大功夫,明确职业教育是一种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有着鲜明的类型特征;要在守正创新上下更大功夫,既时刻牢记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又深入探究应该完善和发展什么;要在力求实效上下更大功夫,抓住改革发展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有效引导中国职业教育步入高质量发展轨道。

    二、提质培优:努力办好公平有质量的职业教育

    新的时代背景下,职业教育正处于爬坡过坎、提质培优的历史转折点,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力补短板、激活力、强内涵、增效益,逐步夯实发展基础,增强改革动力,强化类型特色,提升服务能力,进而努力办好公平有质量的职业教育。

    (一)补短板,夯实发展基础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但距离现代化的要求还有差距,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正是着眼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建设,以纵向贯通、横向融通为核心,对职业教育学校体系和招考制度进行改革部署。

    一是优化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作为具备独立体系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自身是有层次的,包括职业中等教育和职业高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还包括专科和本科层次。要加快建设结构合理、定位清晰的职业学校体系,实现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自下而上无缝衔接,同时还要着力解决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关键短板,明确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功能定位。比如,对于职业中等教育,要强化其基础性作用,加快推进职业中等学校教学条件达标、教学管理规范,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优质学校和专业,通过提高质量和吸引力,促进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对于专科层次职业高等教育,要巩固其主体地位,将其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高质量推进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打造一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和创新服务平台;对于本科层次职业高等教育,一方面要稳中求进,扎实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加快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标准和制度,围绕产业急需加快建设一批职业教育本科专业,培养更多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二是健全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改革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职业教育实现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类型教育转变的必然途径。一要健全分类考试招生制度,突出省级统筹。地方应因地制宜地设计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并统筹推进制度落地见效,在保留高职通过普通高考招生的同时,保持分类考试招生成为高职招生主渠道。二要规范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形式,突出面向人人。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不同生源特点,分类推进考试招生工作;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三要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突出实践能力。建立技术技能人才选拔评价体系,文化素质考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测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职业学校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测试要充分体现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相关内容,具体考试形式应以实践操作为主。

    (二)激活力,增强改革动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职教20条也明确提出,用5~10年左右时间,推动职业教育实现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与这些要求和目标相比,当前职业教育还受制于体制不够健全、机制不够灵活等现实困境,急需突破,以增强改革动力。

    一是加快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建设。

    加快治理能力建设是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关键抓手。要着力从三方面推进职业教育治理能力提升。

    一要健全职业教育标准体系,这是治理能力提升的基础,也是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基础,要将其作为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突破口。

    一方面,要按照体现国家意志和最基本要求的底线思维,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如及时修订学校设置标准,制定职业学校教师、校长专业标准,完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补充部分面向产业急需领域和量大面广专业的专业教学标准等。另一方面,各地、各职业学校要结合地方实际及校本特色,建立健全高于国家标准的省级、校级标准。同时,国家还要健全各类标准动态更新和执行情况检查机制,推动构建国家、省、校三级职业教育标准体系。

    二要完善办学质量监管评价机制。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职业教育。我们要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质量监管评价机制。在政府监管方面,要完善国家督导评估办法,建立符合职业教育规律的考核体系。在社会监督方面,要巩固国家、省、校三级质量年报制度,进一步提高质量年报编制水平和公开力度。在行业自律方面,要充分发挥行指委在专业目录、教学标准等制(修)定中的重要作用。在院校主体方面,要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校内制度体系,健全教学诊断与改进制度,切实发挥学校质量保证主体作用。

    三要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

    治理能力提升的核心要素是“人”,要加强职业院校校领导、中层干部、后备干部等的培养培训,建立一批职业院校校长培训中心和基地,形成一套系统完备、运作规范的培训体系,打造一批素质高、理念新、能力强的管理队伍。

    二是构建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

    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构建多元办学格局是新时代办好公平有质量的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要加快破解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深的瓶颈障碍,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职业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区域龙头企业在人才培养培训、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探索建立覆盖主要专业领域的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进一步发挥职教集团在推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中的纽带作用,打造一批实体化运行的示范性职教集团(联盟)。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举办和指导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因地制宜推动各地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探索将企业办学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依托1+X证书制度试点,打造一批优秀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积聚社会力量、引入社会资本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三是部省共建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

    部省共建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是推进职业教育关键领域改革的创新举措,也是落实地方发展职业教育主责的重大制度设计。其核心宗旨是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总体框架下,支持有基础、有意愿的地方先行先试,按照东部提质培优、中部提质扩容、西部扩容提质的原则,在东中西部选择若干省或地级市先行先试,总结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国家将按照整省试点和城市试点两类划分试点范围,整省试点侧重区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城市试点侧重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前,东部山东、中部江西、西部甘肃整省试点已形成起步成势的态势,基本形成了南北呼应、相互促进的联动节奏,同时带动其他若干省份整省整市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的良好局面,搅活了改革的“一池春水”。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责在地方,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是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关键。在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拨款方式变化的背景下,推进高地建设需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调动和保护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中央和地方改革同向同行、信号不减,各地因地制宜、比学赶超的工作格局。

    (三)强内涵,突显类型特色

    当前职业教育依然存在吸引力不强、社会认可度不高等突出问题。职业教育提高吸引力的核心在于通过强化内涵建设,突显类型特色,真正树立起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质量品牌。

    一是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职业教育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落实好职业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着重从三方面发力。首先,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评价指标全面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质量评价、人才项目评审、教学科研成果评估等。其次,构建职业教育“三全育人”新格局。加强党委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的育人资源和育人力量,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引导专业课教师加强课程思政建设,将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加强高职院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中职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统筹勤工俭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环节系统开展劳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行为习惯培养。培育建设一批“三全育人”典型学校,打造一批名班主任工作室,总结推广一批德育特色案例。再者,创新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要求,开足开齐开好思政课程,按照规定选用国家统编教材;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思政课教师教学水平;推进思政课教学方法改革,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认知规律,因地制宜实施情景式、案例式、活动式等教法,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思政课程。统筹推进活动育人、实践育人和文化育人,持续开展“文明风采”“劳模进职校”等活动。培养培训一大批德育骨干管理人员、思政课专任教师、思政课教学创新团队,引导校企合作共建一批德育实践基地、思政课教师研修基地,打造一批思政课示范课堂和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点的思政教育案例。

    二是全面推进职业教育三教”改革。

    推进“三教”改革是树立中国特色职业教育质量品牌、突显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关键抓手、有效突破口。要以提升教师“双师”素质为先导,以强化教材科学性先进性为基础,以改进教学方法为重点,系统推进职业教育“三教”改革,推动职业学校课堂革命。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落实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现代产业导师特聘岗位计划,促进校企人员双向流动;打造一批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和国家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推动建设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专业,构建“双师型”教师培养体系。改革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晋升和评价机制,完善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在教材建设方面,实现教材分层规划制度,在国家规划教材建设基础上,引导地方建设区域特色教材,鼓励职业学校编写反映自身特色的校本专业教材。健全教材分类审核、抽查和退出制度,逐步提高国家、省两级抽查比例。建立教材动态更新调整机制,校企合作开发多样化教材,推行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在教法改革方面,适应生源多样化特点,推广实施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以及混合式教学、理实一体教学、模块化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推广远程协作、实时互动、翻转课堂、移动学习等信息化教学模式。鼓励教师团队对接职业标准和工作过程,探索分工协作的模块化教学组织方式。建立国家、省、校三级教学能力比赛机制,促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围绕专业和课程建设,将职业院校教学改革向纵深推进,包括优化专业设置、强化实践性教学和实习实训考核评价,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等。

    三是推动职业教育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

    随着工业4.0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大数据、区块链、5G+等新兴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信息技术对职业教育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职业教育需要以更加灵活、开放、包容的姿态,主动对接、融入新兴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质量治理、资源建设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落实《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推动各地各校研制校本数据中心建设指南,指导职业学校系统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幅提高决策和管理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建成适应办学生态需要且各具特色的智慧校园,打造一批职业教育信息化标杆学校。另一方面,要推动信息技术融入教育教学过程。充分发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作用,以“信息技术+”,促进专业升级改造、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助力教育教学改革。如将信息技术与实践教学相融合,打造若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引入信息技术强化职业教育资源建设,建立健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国家、省、校三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应用,打造一批优质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借助信息技术,创新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同步提升师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四)增效益,提升服务能力

    职业教育以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宗旨,为经济升级铺路,为脱贫攻坚助力,为人的成长筑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的全面发展、促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因而,从效益角度看,应着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发展能力。

    一是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职业教育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这是考核职业教育发展效益的核心内容。面对当前经济转型发展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职业教育要着力从两方面提升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一方面,要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教深度融合。要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优化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引导职业教育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充分发挥职业学校技术技能积累和技术服务作用。建立产业人才数据平台,定期发布产业人才需求报告。全力推进产教融合试点,遴选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城市,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若干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另一方面,要立足区域协调发展,发挥职业教育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和脱贫减贫的重要举措,要整合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助力脱贫和防返贫;要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做好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工作;要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大对农业农村等人才急需领域的职业教育供给,建设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实施国家级职成教示范县助力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计划,在培养人才、输送技术、培育产业等方面助力乡村振兴;要充分依托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农业技术推广站等,面向“三农”提供全产业链技术培训服务及技术支持,为脱贫致富提供持续动力。

    二是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能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职业教育是一种面向人人的教育,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中具有独特优势,也应做出更多的贡献。

    一要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和国家资历框架建设,建立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具体来说,要从制度架构设计、运行工具与方法开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顶层设计,加强国家资历框架建设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

    二要推动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适应职业教育的生源多样、需求多元、技术革新等变化,职业院校要全面落实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坚持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一方面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另一方面引导学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三要强化职业学校继续教育功能,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与其他各类院校及继续教育机构互联共享,形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发展合力。面向在职员工、现役军人、退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转岗人员、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市民、城乡待业人员、残疾人、农村实用人才等社会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是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国际产能合作能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产能合作不断扩大,要着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国际产能合作能力。首先,加快培养国际产能合作急需人才。一方面,支持职业学校与国(境)外中资企业合作,多种形式探索国(境)外合作办学;推动中国与国际产能合作国在远程教育培训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及产能合作国培养培训大量急需人才;面向“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培育一批“鲁班工坊”,培养熟悉中华传统文化、中资企业急需的本土技术技能人才。另一方面,鼓励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机构来华合作办学,促进国际经验本土化、再创新,促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其次,提升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与国际影响力。选派一大批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研修放学,提升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水平。通过推进实施“中文+职业技能”项目,引导职业学校与国(境)外优秀职业教育机构联合开展各类合作项目,积极承办世界职业教育大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成果展等,多举措促进中国职业教育走向世界舞台,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经验、中国方案,提升中国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三、机制创新:协同推进“行动计划”落地见效

    “行动计划”是新时期推进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的重大举措、重要抓手,在推动实践上,聚焦提升质量和关键改革,具体设计56个重点项目。其中,既有定性的规划,也有定量的考量;既有国家层面、省级层面的改革任务,也有院校层面的发展要求;既有明确可预知的规定性行动计划,也有未知有待验证的探索性行动计划。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和学校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确保“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有效实施。

    (一)国家层面:强化宏观管理搭建平台

    “行动计划”一方面对接《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中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要求,系统推进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进一步释放“职教20条”有关政策红利,有重点地推进职业教育突破发展。不论是整体发展,还是局部突破,都需要国家层面的宏观管理,需要国家意志强力推进。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为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是“行动计划”实施的管理主体,在国家层面负责指导、推进、协调“行动计划”实施有关事宜。其中,教育部负责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明确改革发展任务、搭建实施管理平台、强化实施过程监管、建立年度绩效评价及期满考核制度;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落实相应任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将推进“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清单,分年度进行调度、总结,确保责任范围内相应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国家层面将各地“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务院大督查范围,列为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同时持续强化职业教育研究与宣传工作,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思想体系、话语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和实践体系,全方位营造重视职业教育、认可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省级层面:强化统筹保障聚拢资源

    “行动计划”的实施坚持中央统筹与地方主责相结合。省级人民政府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省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保障作用,在政策支持、经费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积极承接改革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好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科技、工信等部门,形成发展合力。

    二是要根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及地方发展实际,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经费支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保障到位。三是要加大省级层面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将“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列入省政府督查范围,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作为督查对象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地市政府和学校在补短板、强弱项等方面勇于突破,在激活力、增效益等方面大胆创新,在提质量、树品牌等方面敢为人先。

    (三)院校层面:强化自主实施积极作为

    职业学校是“行动计划”落地的具体单元,要将“行动计划”与学校“十四五”改革发展同部署、同规划、同实施,积极承接、积极探索。一是主动作为,结合院校自身办学定位、发展特色,合理承接改革发展任务,明确任务具体推进举措、路径,确保所承接任务建设取得实质成效。二是聚焦质量,在思政工作、教师、教材、教法等方面深化改革,切实提高质量,立好德、树好人。三是敢于创新,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校治理等关键改革中大胆试、大胆闯,充分激发办学活力,为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提供基层首创经验。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而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转型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教育现代化进程都对职业教育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补短板、激活力、强内涵、增效益是职业教育突显类型特色、提高质量的必然途径。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办好公平有质量的职业教育,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第27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引用本文请标注:谢俐.补短板激活力强内涵增效益努力办好公平有质量的职业教育[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2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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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持续推进职教体系建设改革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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