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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压铸件粘模缺陷的具体措施

    发表于:2019-11-27
    阅读:765
    评论:0

    一、压铸件粘模缺陷的原因

     

      粘模缺陷对铸件的危害是:压铸件外观粘模时,轻者表面粗糙,影响外观粗糙度;重者铸件表面脱皮、缺肉、拉伤、拉裂,还会造成铸件漏气,导致铸件批量报废。压铸件粘模的现象有很多,引起粘模的基本原因有以下几点。

     

      1.压铸合金与模具钢的亲和力

     

      压铸合金与模具钢的亲和力越大,越容易互相熔融粘合在一起。压铸合金与型壁粘合后会产生较大的脱模阻力,铸件脱模时出现拉伤。目视铸件粘模部位存在表面粗糙、脱皮或缺料等拉模痕迹(注:要与积碳相区别),在粘合严重的情况下铸件会被撕裂破损。

     

      而目视模具型腔表面粘附一层压铸合金,颜色泛白。压铸合金液喷射或流动冲击型壁或型芯后,使型壁或型芯温度升高,在高温时合金液与型壁的模具钢发生熔融焊合而产生相互粘附。合金液温度越高、喷射速度越大、模具温度越高、模具硬度越低,铝合金液与模具钢的亲和力会增加,越容易发生熔融、焊合粘附。粘附了压铸合金的模具表面在铸件脱模时,型腔表面与铸件表面挤拉撕扯,会把铸件表面皮层撕破,铸件表面就出现了粘模拉伤。

     

      压铸合金液在内浇道的填充速度越大,金属液流冲击模具型壁就会越剧烈。金属液直接冲击型芯或型壁,冲击力转化为热能,不仅合金液的温度会升高,被冲击部位的模具温度也会升高很多,大大地增加了铝合金液与模具钢的亲和力。所以,在模具内浇道处,承受合金液高速冲击的部位最容易出现粘模。如果冲击到定模一侧,就增加了定模一侧铸件的包紧力。

     

      模具的硬度不足,脱模时的模具表面,会被压铸合金挤压变形,或使模具型芯弯曲变形,从而增大模具对铸件的脱模阻力。

     

      模具材料使用不当,在模温较高时,压铸合金极易粘附在模具表面。

     

      2.脱模斜度

     

      模具脱模斜度过小(或无脱模斜度,或有反脱模斜度)、模具侧面高低不平(冲蚀、压伤、缺损等)、表面粗糙等,铸件在脱模方向受到阻碍。铸件脱模时表面被模具拉伤,铸件表面沿开模方向呈线条状的拉伤痕迹,即铸件深腔起始端伤痕宽而深,而出模的末端伤痕渐小甚至消失,严重时会产生整面拉伤。

     

      (1)模具设计和制造不正确,定模型腔或型芯成形表面脱模斜度过小或有反斜度,使铸件的脱模阻力很大。对于要求铸件无脱模斜度的部位,最好是给铸件留有加工余量,制作出脱模斜度,再让后序精加工出铸件无脱模斜度的部位。

     

      (2)模具型芯或型壁上的压伤变形、在型腔侧面凸出会影响铸件脱模,成形表面有碰伤或模具龟裂的伤痕,也会影响铸件脱模。

     

      模具的定模成型表面过于粗糙,或有加工制造的痕迹,不够光滑,或加工、抛光痕迹的纹路与脱模方向不一致,或在脱模方向的平整度较差,这样的不良表面都会因增加脱模阻力而阻碍铸件脱模,造成铸件表面有擦亮或擦伤的痕迹。这样的擦伤痕迹在脱模方向呈直线形沟槽,浅的不到0.1 mm,深的约有0.3 mm左右。

     

      3.铸件对模具的包紧力

     

      铸件整体或局部收缩对模具的包紧力过大,或包紧力的大小分布不均衡、不合理,这时铸件就会因粘模出现变形、裂纹、断裂,甚至出现铸件粘到定模,或出现铸件粘到动模顶不出来的现象。

     

      (1)铸件整体或局部对定模的包紧力大于对动模的包紧力,开模时铸件会滞留出现粘定模现象。

     

      (2)脱模时,如果铸件各部位对动、定模上的包紧力受力不均匀,会致使铸件在脱出时发生偏、歪、斜,铸件对定模包紧力大的部分就有可能粘留到定模上。

     

      (3)如果定模模具温度过低,或动模模具温度过高,会使铸件收缩时对定模的包紧力大于对动模的包紧力。

     

      (4)模具脱模剂浓度过低,脱模剂的脱模性不好,对定模喷涂脱模剂不到位,脱模剂的用量不足,这些都会影响铸件的脱模性。热模时如果对定模喷涂过多的涂料,定模的温度就难以快速升高,铸件冷却收缩后,对定模一侧包紧力增加的幅度会大于动模。

     

      (5)还有一种粘模现象:在压铸生产刚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即开始在低速压射热模时,会因模具温度过低,压铸的合金液流动性下降得很快,致使充填在型腔里的金属液成形很不完整,形成的铸件强度很低,铸件各个部位之间连接很不牢靠,在铸件脱模时,包紧力较大的部位,就很容易与其他部位断裂分离,粘留在模具里。特别是定模一侧没有顶杆顶出铸件,所以更容易粘留在定模里。

     

      对于压铸时每次出现的粘模现象,要具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例如:压铸时出现铸件粘留定模,就要检查铸件对定模包紧力过大的原因;检查铸件定模一侧的外观,顺着脱模方向,铸件表面留有拉模的痕迹。

     

      粘模拉伤或擦伤严重时产生较大的脱模阻力,会使铸件局部或整个铸件在型腔里脱不出来,铸件滞留产生粘模;在严重的情况下不仅铸件会有撕裂破损的现象,模具的型芯、型腔也会出现拉伤、裂纹、断裂的现象。压铸件粘模现象以铝合金最为常见,解决压铸件粘模缺陷的具体措施如下。2防止铸件粘留定模的措施2.1压铸模具方面防止铸件粘留定模的措施在新制作的模具试模,或压铸生产开始热模时,常常会出现压铸件粘模的现象。在压铸操作工艺正常时出现铸件粘模,主要原因不是压铸工艺,应该是铸件结构设计、模具设计或制造的问题。压铸工艺、喷涂调试虽能补救,但补救的效果一般,不是很稳定,仍然会出现铸件粘模的现象。

     

      如果容易出现铸件粘留定模的现象,在压铸之前,应先对模具进行很好的预热,并在开始低速压射之前,先对模具型腔涂抹抗粘模膏类涂料,并用压缩空气吹均匀,每压铸一模要涂抹一次,试压铸约20模,如还粘定模,说明模具有问题,需检修模具。

     

      对于已经设计完成的铸件,确实是铸件对定模的包紧力大于对动模的包紧力,就要允许铸件在定模一侧设置顶杆顶出铸件,允许定模一侧的铸件表面留有顶出痕迹,或要让顶杆痕迹易于去除。这样在设计模具时,就应在定模一侧设计铸件的顶出机构。

     

      重视计算动、定模的包紧力,对于定模的包紧力大于动模包紧力的铸件,或对定模与动模的包紧力

      相差不多的铸件,即对于既有可能粘留定模,又有可能粘留动模的铸件,在设计铸件或模具时,就要改变铸件或模具的结构、脱模斜度、表面粗糙度等,设法使铸件对动模的包紧力大于对定模的包紧力。

     

      对于定模一侧包紧力比较大的铸件,新设计模具时,要把分型面尽量选在偏向定模的一侧,让铸件尽量多地放置在动模型腔里,以增大铸件对动模的包紧力。

     

      为了减小对定模的包紧力,需与铸件设计者重新确定定模的脱模斜度,应尽量加大定模的脱模斜度;特别注意修正或加大定模一侧铸件容易被模具粘模拉伤部位的脱模斜度。同时,适当减小动模的脱模斜度;特别注意修正或减小铸件设计有顶杆部位附近动模模具的脱模斜度。还要尽量把型芯设置在动模上,或加长动模一侧的型芯长度。

     

      要防止定模在制造和抛光时产生影响脱模的倒扣或粗糙表面;试模后或压铸过程中,要修正定模型腔压伤、碰伤出现的变形;使用抛光或化学清洗剂消除合金在定模表面的粘附痕迹,合金粘附物在模具上如果未及时清除,长时间后粘模现象会越来越严重;更好地抛光定模型腔侧壁的粗糙表面。但定模抛成镜面后既不利于涂料粘附,在开模时,铸件和模具之间还会产生严密的真空间隙,增大脱模阻力,所以定模深腔的底部可以不抛光成镜面。对已氮化过的模具,抛光要慎重,防止破坏表面的氮化层,防止越抛光越粘模的情况。

     

      修改模具内浇道,适当改变内浇道的位置、大小和充填流向,消除或减轻因为内浇道对定模冲击出现的冲蚀、粘模缺陷。例如:①改变铝液充填流向,尽量降低金属液对定模型腔的剧烈冲击,可以把金属液直接冲击改为斜着朝向型芯或型壁;②适当增大内浇道的截面积,用以降低内浇道金属液流速;③改变内浇道的位置,使内浇道处于铸件宽大厚实位置,并避开对定模侧型壁的冲击;④尽量采取在铸件深腔底部进料的方法;⑤采取开放式内浇道,内浇道的喇叭口向着型腔,扩大射出的面积;⑥对于内浇道冲击部位或型芯,可以使用碳化钨棒涂覆机,对模具表面以电火花型冶金方式喷涂碳化钨微颗粒层,金属钨微粒与基体金属结合不会脱落,能提高模具表面的抗粘模性,如压铸模具表面层内沉积24微米厚的涂层,其硬度可达HV4 0004 500,使用温度可达800℃。

     

      为了把铸件拉到动模一侧,可以把顶杆的头部修出楔形倒拉钩(钩长58 mm,铸件部位厚12 mm,让压铸出的倒拉钩把铸件拉到动模一侧,之后再把铸件上的倒拉钩清除掉。

     

      为了增加铸件对动模的包紧力,对铸件上需要精加工部位以及不影响外观质量部位的侧表面,可以加大相应模具部位的表面粗糙度,这样增加铸件对动模包紧力的效果比较明显。

     

      为了更大地增加动模的包紧力,可以适当地使用拉力筋:

    ①在不影响铸件外观的情况下,可以在动模的侧表面或型芯表面开出几条沟槽(在铸件上是凸出的拉力筋,见图2),或在模具局部修磨出几个深度大约0.10.2 mm的凹点。但要注意,要把钩槽开设在顶杆的附近,以防顶出受力不均匀;②在开模时,如果希望利用横浇道通过内浇道把铸件拉到动模一侧,可以在动模一侧横浇道的侧面修出拉力筋来,或磨几个深度0.20.3 mm的凹点,增加横浇道对动模的包紧力;

    .还可以在内浇道附近的浇道上设置顶杆,把顶杆改短到低于模具表面58 mm,在顶杆低于模具孔口3 mm位置的侧面,修出宽23 mm,深0.30.5 mm的环形槽,压铸后形成的环形拉力筋带动横浇道,横浇道再通过内浇道把铸件拉到动模一侧,这样对小的铸件有较好的效果;④如果是由于浇口套对料饼和直浇道的拉力较大,把铸件带到定模,可以在动模的横浇道和分流锥的直浇道侧面修出拉力筋,开模时利用拉力筋把横浇道和料饼拉到动模一侧;

    .壁厚比较厚的铸件,或内孔还需进行精加工的铸件,减小了动模型芯的脱模斜度后,如果还不能解决粘定模的问题,可以在型芯长度的中间部位修出宽23 mm、深0.20.5 mm的环形槽以形成拉力筋,让环形拉力筋把铸件拉到动模一侧。注意在这样的型芯附近至少要有2个顶杆顶出铸件,以防铸件变形。

     

      对于定模一侧包紧力大于动模一侧包紧力的铸件,为了能使铸件顺利地脱出定模,与动模一样设计顶杆板、顶杆和复位杆顶出铸件。可以使用在定模一侧加装油缸或弹簧推动定模上的顶板和顶杆在开模的同时顶出铸件。顶杆板后有弹簧的方式,开模状态下定模顶杆是顶出分型面的,合模时利用动模分型面推动四支复位杆推动定模推板、顶杆进行复位。

     

      为了使用顶杆把铸件从定模顶出,也可以采用类似于三板两开分型模具的拉钩杆、撞击块和滚轮机构,图中未画出铸件、顶杆和复位杆),靠开模动作带动定模顶杆推板把铸件从定模顶出。结构如下:给定模设计出顶杆顶出铸件的顶出结构,让定模顶杆推板5伸出到定模模型6之外,在动模1上设置四个(或两个)拉钩杆4,四个(或两个)拉钩杆4在合模状态时伸到定模6一侧,利用拉钩杆4、撞击块7、弹簧3、滚轮机构8,使四个拉钩杆4与定模顶推板5相钩连。

    开模时靠动模拉杆4钩住定模顶杆推板5,定模顶杆推板推动5顶杆运动把铸件从定模顶出,这时铸件与动模同步运动。运动到一定行程后,利用撞击块、滚轮、弹簧机构使四个拉钩杆的拉钩与定模顶杆推板脱开,定模顶杆推板停止动,合模时也是利用动模分型面推动四支复位杆推回定模顶杆推板,使定模顶杆退回复位。

     

      二、压铸工艺方面防止铸件粘留定模的措施

     

      给模具喷涂涂料、合金液的流动冲击速度、模具温度是影响铸件粘模的主要因素。

     

      模具脱模剂的品种、质量、浓度、喷涂位置、喷涂时间和用量影响铸件的粘模状况Ⅲ。利用喷涂脱模剂的多少,调节铸件在动、定模两侧的脱模效果。为防止铸件粘定模,可以适当减少对动模喷涂脱模剂的时间和用量,动模喷涂的涂料要薄而均匀,但不能漏喷涂料。加大脱模剂对定模的喷涂用量以降低模具表面的温度,特别是对定模拉伤铸件的表面和有拉模痕迹的表面,要增加喷涂用量。在定模一侧拉伤面无固定位置,或没有拉模痕迹时,也要注意适当增加涂料的喷涂量。对模具出现拉模痕迹的表面,在压铸取件之后未喷涂料之前,涂抹防粘模膏,让防粘模膏在高温时烧结到模具表面,这样在合金液与模具表面之间就形成了一个较厚的隔膜层,能起到较好的脱模作用。

     

      适当调节和控制模具温度。要分析铸件包紧、粘附模具的受力情况,要分析模具温差及铸件收缩,要分析模具温度与合金收缩、包紧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如果铸件表面有粘模拉伤,则在确保铸件表面质量的情况下,尽量使用较低的模具温度。如果铸件自身包紧力较大,则尽量使用较高的模具温度,这样可以降低铸件在脱模时的收缩程度,也就是在铸件还没有达到很大的包紧力时,就开始脱模了。

     

      相对地降低动模温度,促使铸件收缩,可以增加铸件对动模的包紧力;相对提高定模温度,减少铸件的收缩,就可以降低铸件对定模的包紧力。加大通人动模模具冷却水的流量,可以降低动模的模具温度;减小或关闭通人定模模具冷却水的流量,可以提高定模的模具温度。一般压铸铝合金铸件,开模后13 s内测量动模模具型腔表面的温度,其表面温度要不大于300℃,以(240±40)℃为宜;而喷涂后在合模之前13 s内测量定模型腔表面温度,要不低于140℃。

    浇注温度的高低,同模具温度一样可以改变铸件的收缩情况和包紧力的大小。提高浇注温度,同时缩短开模时间,能减小包紧力,但会增加合金液与模具钢的亲和力,引起铸件厚壁部位粘模的可能。

     

      三、防止铸件粘留动模的措施

      1.压铸模具方面防止铸件粘留动模的措施

     

      出现铸件粘留动模的主要原因是铸件对动模的包紧力过大,以及顶杆顶出的力量不足。如果是顶出力不够大,就要提高压铸机顶出油缸的油压压力或顶出速度。如果是顶杆的直径太小,或设置的顶杆数量较少,则顶杆顶出的强度不够大,顶杆会出现弯曲或断裂的现象。

     

      如果铸件粘留动模的力量较小,铸件脱模时拉伤较轻,或模具局部表面粗糙造成的阻力较小,只是铸件顶出时变形,应对模具粘模处抛光、氮化,或增加喷涂脱模剂的用量减少脱模阻力。如果铸件粘留动模的力量很大,铸件脱模时拉伤严重,有顶杆把铸件顶破裂、断开,或铸件被顶杆顶出穿孔的现象,就要适当加大铸造斜度,改进铸件或模具设计,消除引起铸件粘模和影响收缩的不合理结构。

     

      为防止因铸件顶出受力不均匀而造成的粘模拉伤,压铸机推动模具顶出推板的四根推杆长度要一致,其相差均不能大于0.20 mm;机床推杆和顶出铸件的顶杆位置布置要均衡合理,不要偏离模具型腔中心,也不应脱离压铸机顶出油缸的中心。如果抽芯及顶出设置不均衡,则铸件受力不均匀而将发生偏斜。如果压铸机液压顶出缸的推杆长短不一致,使铸件顶出受力不均匀,或者推杆位置布置不当,则铸件在顶出时均将发生偏斜。其改进措施是:修正模具结构,调整抽芯机构和顶杆位置,使铸件顶出受力均匀,保障铸件被平行、均匀地推出;调整压铸机的顶出机构、推杆位置和数量(最好用46根推杆),使模具顶杆、铸件受力均匀;合理增加顶杆数量,加大顶杆直径,安排顶杆位置,确保顶出平衡。

    如果平板件、壁薄的铸件抗变形强度不够,则要增加顶杆的数量、直径,也可以在顶杆位置给铸件增加一个小凸台,让顶杆顶在铸件的小凸台上,加大顶出受力面积,使铸件受力均匀。

     

      使用优质模具钢材,这样在模温较高时,压铸合金不易粘附在表面。优质模具钢材,在模具表面也不会过早地形成微裂纹,这样也消除了合金粘模的基础。

     

      模具硬度不足或具有脆性时,合金液容易出现粘模。要检查模具硬度是否合理,还要检查热处理工艺,防止模具钢材出现脆性。承受内浇道冲击的模块、模具镶块及所有型芯的硬度,都要比模具型腔模块的硬度高出HRc35。当模具设计确认没有问题,而铸件粘模拉伤仍难以消除时,还要用氮化、KANI 7C、钨被覆、PVD纳米镀钛等表面处理措施来提高模具的表面硬度。

     

      对于模具型腔的表面,一般用油石、砂纸打磨抛光,如果用气动工具对粘模部位进行抛光处理,必须注意不要损伤模具,以免破坏模具表面的氮化层,否则会形成越抛光越粘模的情况。清理非型腔部分粘模或粘披缝时,可以用铲刀铲除凸点,再用砂纸轻磨抛光,不可铲出凹坑,否则会引起更严重的粘模。要注意任何时候都不能用錾子清理模具型腔部位的粘模,以免凿伤模具型腔。

     

      2.压铸工艺方面防止铸件粘留动模的对策措施

     

      减小压铸机的高速压射速度,或增大模具内浇道面积,以适当降低内浇道的填充速度。如果在不增加内浇道充填速度的情况下,增加内浇道的面积,则能缩短充填时间,减少内浇道冲击产生的总热量,可以达到减轻内浇道冲击粘模的效果。

     

      适当降低铸造压力:薄壁件、没有气孔要求的铸件,可以选用较小的压力,如4055MPa;一般铸件选5575 MPa;厚壁件、有气孔要求的铸件,用较大的压力,如75100MPa;而必须使用很大压力时,可以选100140 MPa。铸造压力越高,铸件的力学性能越好,而铸件对模具的包紧力也越大,如果出现粘模的情况,就要确认使用适当的铸造压力。

     

      适当减小开模时间(留模冷却时间),让铸件在较高的温度、对模具包紧力还未达到最大值时脱模,可以减小铸件对模具的包紧力,减轻粘模的程度。

     

      铸件脱模斜度过小,最容易引起铸件粘模,所以要根据铸件的合金材料与尺寸结构,选用合适的脱模斜度。出现粘模时,适当地加大脱模斜度,就能够消除热冲击和收缩引起的粘模现象。如果铸件结构不合理,会引起铸件各部分在收缩冷却过程中收缩量大小不均匀,收缩受到的阻力不平衡,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改进铸件的设计结构,使壁厚均匀,如改变截面厚度,尽量把厚大部位设计成空心结构或筋条连接结构;避免厚度悬殊的转接部位;消除不合理的凸台、凸耳和加强筋等。增大铸件凹角处的铸造圆角或脱模斜度,也能防止粘模。在模具的内浇道附近及合金液充填冲击型腔的部位,在铸件有厚大壁厚的模具部位,在铸件的凹角处,容易受到合金液对它较长时间的高温热冲击,从而容易出现铸件粘模、拉伤,所以要给模具的这些部位设置冷却水管道进行通水冷却。对于细长的型芯冷却,要提高通入的冷却水压力。这些都能很好地降低模具温度,防止粘模。

     

      如果在铸件的表面位置,出现压铸合金粘附在模具表面,有的在表面还出现小气泡,对于这种现象,一般用砂布和油石抛光模具表面后又反复粘模,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解决这种粘模的较好方法,是对粘模的模具表面进行喷丸处理,或在粘模部位的模具表面,制作出宽0.20.5 mm、深0.20.5 mm、间隔25 mm的网状花纹,可以消除铸件表面粘模的缺陷。

     

      横浇道的收缩引起铸件变形和粘模拉伤,应加长分支横浇道的长度,减小分支横浇道的面积;减小内浇道的宽度,加长内浇道的长度,减少内浇道的数量;增加冷却水对模具横浇道部位的冷却等,以便消除横浇道的收缩对铸件的影响。

     

      压铸铝合金含铁量越少(<0.6),铝合金液与模具钢的亲和力越大,越容易出现粘模。适当增加铝合金液的含铁量,能较好地降低铝合金对模具的粘附作用;一般要求压铸铝合金液中的含铁量控制在0.6%~0.95%。要防止因混入低熔点金属而引起粘模。

     

      要用中间合金补充来调整化学成分时,除镁、锌等个别金属,不可将纯金属加入铝液中,防止因严重偏析而引起粘模。

     

      压铸合金的收缩量越大,不仅越容易粘模,高温强度也越差。有的合金是本身的收缩率较大;合金的液、固相温度范围越宽,合金的收缩量越大。根据铸件的结构形状和复杂程度,如因收缩引起的粘模、变形很难排除时,则可考虑改用体收缩率和线收缩率小、高温强度高的合金;或调整合金成分(如铝硅合金中硅含量增加时,铸件收缩率变小)降低其收缩率;或对合金进行变质处理,在铝合金液中添加0.15%~0.2%的金属钛等品粒细化剂,减小合金的收缩倾向。

     

      四、结束语

     

      引起压铸件粘模的原因有许多,解决粘模的措施也是各有不同,文中具体地提出了解决压铸件粘模缺陷的措施,我们应该仔细观察和分析粘模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有效地解决粘模问题。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压铸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解决压铸件粘模缺陷的具体措施知识,对于压铸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模具专业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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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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