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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70周年党建知识学习竞赛出题必备!党章、党规党纪、党建知识题库(一)
建国70周年党建知识学习竞赛出题必备!党章、党规党纪、党建知识题库(一)
为使全体党员、干部熟知熟记党章党规党纪及党建知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编发了党章党规党纪及党建知识题库一(共100题),供大家随时随地学习哦!
知识题库之一(共一百题)
一、党章部分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2.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4.党的领导主要是(组织)、(政治)、(思想)的领导。
5.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6.党章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确定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
7.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8.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9.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10.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11.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12.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13.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14.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1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要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16.党员预备期满,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1年)。
17.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外,同正式党员一样。
18.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19.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2年)。
20.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21.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二、党规党纪部分
1.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2.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3.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4.党组织和党员有下列项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
7.《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9.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除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10.按照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1.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12.《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3.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以掩盖事实等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中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15.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应适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21.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7.《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29.《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0.《廉洁自律准则》包括导语、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三部分,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
31.《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内容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32.《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33.《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且这四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4.新《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指出,(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
35.新《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强调,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6.新《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指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
37.新《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
38.新《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39.《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中国石化资源和平台谋取私利的十条规定》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领导干部泄露招投标标底、产品调价、核心技术、股权交易、资产收购(租赁、处置)等(内部信息)和商业秘密。
40.领导干部凡违反《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中国石化资源和平台谋取私利的十条规定》的,一律先停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或合并进行(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存在禁止行为的,由领导人员劝其亲属主动终止与中国石化的业务往来,停止同业竞争及其他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或者由(领导人员)辞去现职务。
42.《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43.《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4.《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45.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7.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48.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49.《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50.《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5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52.《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53.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
54.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和中介机构)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55.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56.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57.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三、党建部分
1.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的,都应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或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2.所有(新建)、改建、组建的单位,必须同步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保障正常开展党的活动。
3.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4.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
5.党员人数较多、工作相对分散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党小组)。
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细则》规定,党支部的的五项主要任务是:(抓班子)、(带队伍)、(强“三基”)、(保稳定)、(促发展)。
7.《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细则》规定,党支部书记选任基本条件:(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肯奉献)。
8.党支部书记要以“三懂三会三过硬”为目标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三懂”指的是(懂党务)、(懂业务)、(懂管理),“三会”指的是(会解读政策)、(会疏导思想)、(会总结经验), “三过硬”指的是(政治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
9.《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规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0.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11.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应由(支部委员会)先行讨论研究,并提出供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的初步意见。
12.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须(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可召开。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会议有选举权的党员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13.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14.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遇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研究确定党内选举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参加会议委员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15.未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重要问题必须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16.党小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17.党课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党员参加,也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18.党课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方面)、(形势任务方面)、(纪律作风方面)、(业务知识方面)。
19.“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性严肃性),强化(原则性战斗性),提升(针对性实效性)。
20.每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要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
21.《民主评议党员实施细则》规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坚持三项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公开的原则)、(平等的原则)。
22.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党员一般包括(学习教育阶段)、(分析检查阶段)、(民主评议阶段)、(组织评定阶段)。
来源:《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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