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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评报告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

    作者:环境保护
    发表于:2020-01-15
    阅读:4587
    评论:0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

      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3项配套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于2019年4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马园园、应利

      电话:(010)66556428、66556408

      传真:(010)66556428

      邮箱:huanpingsizonghechu@mee.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环评互联网】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七条【编制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单位要求】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为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下列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以及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二)第一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编制单位信息公开】编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公开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编制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鼓励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公开技术成果、保障条件等技术能力信息。编制单位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编制人员要求】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编制主持人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编制人员应当按规定在信用平台公开本人的基本情况、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并取得信用编号。公开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编制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鼓励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公开教育背景、工作业绩等技术能力信息。编制人员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主持和委托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编制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形成可追溯的质量控制记录。编制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开展现场踏勘,掌握项目周边环境现状、环境保护目标等情况,并形成影像记录;开展环境影响预测时,应当记录原始数据,并形成预测过程文件。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编制情况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见附)。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核,并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环评互联网】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及时存档。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来源、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环境影响预测、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预测过程文件、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日常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进行检查和对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规范性检查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质量考核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二)内容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三)评价结论是否明确、正确和合理。

    第十九条【复核】生态环境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对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开展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相关复核。复核中应当对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公众投诉举报多的区域、失信行为多的编制单位,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取比例。鼓励利用大数据手段逐步加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取范围。

    第二十条【抽查】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抽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公开的信息开展相关抽查。

    第二十一条【举报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接受监督检查】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需要,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补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负责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的通报批评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以及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进行相关规划、区划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的;

    (二)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判断错误的;

    (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合理、监测布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分析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性的;

    (四)自然环境现状资料数据错误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因素分析错误或者主要影响因素遗漏的;

    (六)评价因子选择不当或者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的;

    (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八)评价等级错误或者评价深度和内容未达到相应评价等级要求的;

    (九)提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以及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的防治措施针对性、有效性或者可行性不足的;

    (十)关键内容或者数据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违法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编制人员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一)遗漏环境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

    (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虚假或者存在多项错误的;

    (三)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规定的多项或者主要污染物的;

    (四)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未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措施不可行的;

    (六)污染物达标排放结论错误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可行结论的;

    (八)因自然环境现状调查资料数据、工程分析、环境标准适用或者环境影响预测等错误致使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基础数据资料明显不实或者内容有其他重大缺陷、遗漏、虚假的。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前款所列问题之一,致使建设项目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予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禁止从事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在作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决定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及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问题情况、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后续措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审批部门予以通报: (一)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 员编制的; (二)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 员编制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的。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编制质量开展复核;有 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避免项目建设产生 不良环境影响,必要时应当撤销相应审批文件。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管理职责和失信记分】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信用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予以记分。

     第三十条【失信行为】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或者行为: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的;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在 信用平台公开基础信息或者及时更新基础信息,以及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三)建设单位、技术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两家以上编制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以及未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合同的;(四)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填写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五)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七)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通报批评的;(八)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失信记分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予以通报,并于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其中,对未在信用平台公开基础信息的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信用平台为其建立诚信档案,并记录其基本情况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信用管理对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的,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分,并在处理处罚决定中一并通报其失信记分情况。在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予以通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信用管理对象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失信记录公开期限】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但是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长期公开。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节点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失信记分累计】生态环境部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每年的11日至1231日)内的失信记分实施动态累计,并将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守信激励措施】信用管理对象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无失信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减少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的激励措施。【环评互联网】

    第三十五条【失信惩戒措施一】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生态环境部通过信用平台直接对其实施两年内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惩戒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两年惩戒期内加大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核抽取比例,并加大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

    第三十六条【失信惩戒措施二】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时累计失信记分达到限制分数的,生态环境部通过信用平台直接对其实施五年内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但是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长期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情况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惩戒期内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加大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

    第三十七条【惩戒情况通报和公开】生态环境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记分周期内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相关建设项目情况予以通报,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失信记分办法】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规则、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法信息推送和联合惩戒】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态环境部定期将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受到行政处罚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未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情况,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第四十条【审批部门和人员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行业自律】鼓励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

    第四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全职,是指在一个编制单位中按国家相关规定与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一个编制单位中在编。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编制人员全职工作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为其他单位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本办法所称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的技术单位。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三条【参照执行】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进行检查和对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2019 年月 日起施行。《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同时废止。

     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编制单位开展能力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可自愿按本指南开展能力建设,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实际达到的各项能力建设情况。

    第三条编制单位的能力建设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成果和保障条件等三方面。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备一定数量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相关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满足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三)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有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员。

    重点项目清单详见附。

    第五条技术成果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近4年内承担过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修订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有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噪声等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软件。

     第七条本指南所称全职人员是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本指南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记录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时,应当一并记录作出通报的时间,并上传相关文件。【环评互联网】

     第三条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时累计失信记分20分。

    第四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失信记分 20 分:

    (一)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罚款上限处罚的;

    (二)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三)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四)编制单位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编制人员从业单位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情况不属实的;

    (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拒绝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失信记分 10 分:(一)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未达到上限的;(二)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第六条信用管理对象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5-7 分。

    第七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记分 4 分:(一)编制单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但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开或者及时更新基础信息,以及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二)编制人员的从业单位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情况属实,但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基础信息或者及时更新其他基础信息,以及公开的其他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填写相关情况或者签 字盖章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技术单位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第八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分别失信记分 4 分:(一)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两家及以上编制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及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二)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合同的;(三)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

    第九条信用管理对象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本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编制人员或者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4 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从业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以下简称《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失信记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公开的信息开展相关抽查。

    第三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填写基础信息,并上传相关基础材料。 鼓励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填写技术能力信息并动态更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基础信息和上传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技术能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承诺,并对本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符合性作出承诺。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填写的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类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企业法人的出资情况、事业单位法人的举办单位、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鼓励编制单位填写的技术能力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名称、项目类别、是否属于重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时间及文号和编制主持人; (二)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课题的承接时间、立项单 位、主要研究内容、验收(鉴定)时间; (三)承担制修订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名称、 立项单位、立项时间、已发布的标准号; (四)工作场所、具备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软件等情况。 填写时应当一并上传编制单位承诺书(附 1)和法人相关材料。

    第五条编制单位提交信息和上传材料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类型、与《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性等基础信息和技术能力信息,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第六条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 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更新相关信息:(一)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出资人、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挂靠单位变更的,以及出资人中的法人出资人变更的;(三)编制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按本规定第四条上传变更后单位的相关材料;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上传法人资格终止材料。

    第七条编制人员应当填写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并应当在信用平台选择所在的从业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还应当填写相应的证书编号及取得时间。 鼓励编制人员填写的技术能力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历和所学专业; (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名称、项目类别、是否 属于重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时间及文号和编 制单位; (三)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组织单位。 填写时应当一并上传编制人员承诺书(附 2)、在从业单位的全职工作情况材料、本人身份证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第八条编制人员提交信息和上传材料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并向社会公开编制人员填写的基础信息(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除外)以及技术能力信息,并自动归集至其从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中予以公开。

     第九条编制人员基础信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更新相关信息:(一)取得信用编号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二)从业单位发生变更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上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上传在变更后单位的全职工作情况材料和原从业单位离职证明,或者原从业单位法人资格终止材料。

    第十条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查询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填写的全部信息和上传的材料,但不得将信用平台未公开信息和相关材料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在信用平台公开基础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以及上传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和《失信记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不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可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编制单位法人资格终止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信用平台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因有《失信记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中的失信行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惩戒期届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符合规定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平台保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更新信息前的相关信息,并自动形成变更记录。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法人相关材料是指下列材料之一:(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登记情况查询记录。出资人中含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出资人中含有企业法人的,还包括该类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二)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法人资格终止材料是指登记管理机关的注销登记公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法人终止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全职工作情况材料是指下列材料之一:(一)从业单位人事部门近 3 个月内出具的在本单位在编的情况说明; (二)近 3 个月内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关网站查询的在从业 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信息记录。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技术单位、从业单位和编制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类别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类别;所称重点项目是指《能力建设指南》中的重点项目。 附:1.编制单位承诺书 2.编制人员承诺书

      

    附件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编制说明

    • 相关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 2018 12 29 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资质审查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

    • 编制原则

    (一)依法依规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环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框架下,重点围绕新修改的《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 定,构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放开后,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二)强化监管 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审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 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为保证环 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明确 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承担主体责任,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因建设单 重审批结果、轻环评内容而导致的环评市场不正当竞争,以 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和三同时不落实等问题。将建设单 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 责任追究范畴,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环评文 件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 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 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

    (三)平稳过渡 沿用现有管理模式中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等行之有效的事中事后 管理手段,同时将近几年管理实践中开展的技术复核等工作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参考现有环评单位能力建设情况,配套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引导编制单位提高能力水平和建设单位择优选取技术单位,继续发挥现有技术队伍的行业中坚作用。按照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现实情况,继续限制环保系统单位和一般性事业单位从事环评工作,维护环评市场公平公正。

    三、编制重点

    (一)明确编制主体 严格落实法律要求,不再强制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而是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提出编制要求 明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建立编制 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配套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继续实行编制 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并由取得职业资格的环评工程师组织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整体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规范委托合同签 订、编制过程、审核签章、档案管理等主要工作环节,明确相关要 求。

    (三)突出质量核心 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为核心,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完善监管体系。继续实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的日常考核,辅以大数据、智能 化手段对审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和抽查,在双随机一公开基础上,强化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靶向监管,提升管理效能。对出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行政处理处罚与失信记分双重惩戒的管理措施。根据环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实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类。细化一般性质量问题的情形,对存在相关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细化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等三类严重质量问题情形,以提高法律相关条款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权,为管理部门规范执法和问题查处提供依据。

    (四)实施信用管理 为规范新形势下环评行业秩序,促进相关单位和人员提高诚信意 识,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对建设项目、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明确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并配套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对年度累计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根据累计分数不同,分别提出列入黑名单、加大监管频次等差别化惩戒措施;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减少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四、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编制主体组织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编制主体为单位。本办法中对编制主体提出了独立法人的基本要求,并对技术单位提出了企业法人等基本要求。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相比,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更为明确,更有利于在实际管理中落实责任。二是脱钩改制单位不走回头路2009 年以来,环保系统外 230 余家事业单位中有近 200 家完成环评体制改革,已由相应企业法人承担环评工作,在推动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2016 年,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全面完成,相关单位已全部退出环评市场。本办法中继续限制一般性事业单位和环保系统相关单位从事环评工作,有利于维护环评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

    (二)关于编制主持人要求 环评工作涉及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 环评工程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方法 等方面,对环评文件质量有较强的把握能力。本办法中规定由环评工程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其主要目的是发挥相关人员作用,保证环评文件质量。本办法未对主要编制人员作相应规定。

    (三)关于编制单位能力建设指南 该指南为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编制单位可自愿按照指南中提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成果和保障条件等三方面要求,自觉加强人才培养,积累实践经验,提升软硬件水平和技术能力。编制单位也可自愿在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实际达到的能力情况并动态更新,供建设单位查询和择优选择。

    (四)关于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 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分为 8 类。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分,并将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及时记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诚信档案,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由生态环境部对信用管理对象一个自然年内的失信记分实施动态累计。配套的失信记分办法中明确了各类失信行为的记分规则,并给出失信记分累计的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失信记分应履行提前告知等相应程序。

    (五)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是掌握从业队伍基本情况、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办法中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主动公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个人基本情况、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相关信息作为诚信档案的组成部分纳入信用平台统一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方便建设单位查询。鼓励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主动公开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相关专业水平情况。配套的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各项信息填写和公开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材料要求。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拟以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 3 项规范性文件,拟同步发布。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生态环境部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生态环境部发布环评报告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知识,对于生态环境部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资源环境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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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特色化网络安全产教融合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的通知,首批拟征集30所有基础、有意愿、有能力、有特色的院校参与网络安全产教融合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有示范的经验做法。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等决策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拟依托“网络安全技术与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网络安全重点实验室),联合院校搭建网络安全产教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网络安全教育资源协同整合,推动网络安全“新工科”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国家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网络安全重点实验室现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公开征集特色化网络安全产教融合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单位,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围绕国家网络强国、人才强国战略,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为指引,构建网络安全领域的产教融合示范性共同体,培养市场所需要的应用型网络安全人才。首批拟征集30所有基础、有意愿、有能力、有特色的院校参与网络安全产教融合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有示范的经验做法。 二、建设任务 重点围绕院校在网络安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能力、核心资源汇聚能力、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等现实需求,通过升级与建设网络安全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产教融合实训平台、网络安全人才供需平台和专家智库平台等,将网络安全重点实验室、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协会的网络安全专家与产教融合资源向院校进行汇聚和赋能,多方携手联合打造出一批具有示范和引领意义的网络安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新样本,为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三、建设要求 (一)院校在自愿的前提下,结合本校网络安全专业群特色和发展规划需求进行建设申报。 (二)申报院校需充分理解建设网络安全产教融合创新中心的意义、目标和建设内容并为中心建设和试点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资金、场地、资源保障。 四、申报流程 (一)方案申报。请符合条件的院校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并于2023年7月20日前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请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版(加盖公章)邮寄至指定地址。 (二)审核论证。网络安全重点实验室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院校的方案和建设能力进行内容审查、现场调研,专家组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审,通过遴选的院校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三)确定试点。通过建设验收的院校,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签署联合共建协议,试点建设周期为2年。 (四)重点支持。首批共建院校,将纳入网络安全重点实验室生态体系,进行产学研创资源对接,对产教融合合作成果进行重点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邹声远 010-86229586转6202 13810878949 郭建超 010-68200382 15110140952 电子邮箱:guojianchao@miit.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6层610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 2023年5月1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

    教育部职成司发布关于委托开展首批重点领域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职业学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工程推进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决定委托有关职业学校牵头开展首批重点领域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聚焦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以专业核心课程改革为切入点,面向行业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具有世界水平、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一流核心课程、优质教材、优秀教师团队和实践项目,推动创新型拔尖技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带动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质量整体提升,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首批试点工作围绕先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技术人才新要求,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农机装备等6个重点领域,分别委托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牵头开展。 二、重点任务 牵头学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该领域高水平职业学校、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组建顶尖团队,整体谋划、一体设计、统筹推进该领域高职专科专业课程改革。各领域重点建设10门左右一流专业核心课程,配套建设10种左右优质教材和5项左右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并在改革过程中培育一批优秀教师团队。首批试点工作计划于2023年7月启动,2024年底完成并推广应用。 (一)组建顶尖工作团队。在各领域由牵头学校和10所左右参与学校作为试点实施单位(参与学校原则上需为该领域专业“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组建包含本领域知名专家、业界精英、教研专家和优秀教师等的工作团队开展试点工作;组建包含两院院士、大国工匠、行业领军人才等的专家顾问组,负责对相关领域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咨询。 (二)建设一流核心课程。深入行业和企业生产一线开展人才需求和职业岗位能力需求调研,选择与关键职业能力联系最为紧密、对创新型技术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的专业课程进行改革。从教学最微观、最前线入手,深入课堂开展听课、评课、教案研讨,研究课程设计和实施。打破现有专业课程体系,强化专业、课程间交叉融合,创新确定核心课程名称,科学定位课程目标,引入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对教学知识点进行解构和重构,重新设计和优化课程内容,研制形成课程标准和教案。各实施单位设置实验班进行试点实践,对比观察试点效果。 (三)建设一批优质教材。在核心课程改革基础上,配套编写科学严谨、内容丰富、形态多样、反映行业前沿技术的优质教材。打破单纯强调学科自身系统性、逻辑性的局限,大力探索以工作分析为依据,以项目、任务、活动、案例等为载体的教材编写方式,进一步实现教材内容的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材呈现形式要新颖、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积极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探索开发配套的技术规范卡片、口袋书、实训操作连环画、虚拟仿真系统等新形态教学资源。 (四)建设一批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基于企业真实生产过程,融入行业最新技术和标准,开发在企业生产现场、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或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适用的典型生产实践项目,推动学生在真实职业环境中学习和应用知识、技术和技能,强化专业实践教学,推动综合职业能力培养和技术技能训练相结合。 (五)培育一批优秀教师团队。通过一流课程、优质教材、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教学名师、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大国工匠、技术能手等高水平师资的示范带动作用,在试点过程中培育一批优秀教师团队。创新交流机制和形式,定期开展教学经验交流研讨,特别要为青年教师成长提供学习机会和展示平台,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三、牵头学校工作要求 (一)研究、协调、推荐本领域10所左右高水平职业学校,作为试点工作建议参与学校(推荐样表见附件1)。 (二)研究、协调、推荐6名左右本领域关心和熟悉职业教育工作的两院院士、大国工匠、行业领军人才等,作为专家顾问组建议人选(推荐样表见附件2)。 (三)会同试点工作建议参与学校、专家顾问组建议人选编制本领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议稿(要求和提纲见附件3)。 (四)各牵头学校请于2023年6月16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以公函形式报送我司,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xjc@moe.edu.cn。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司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委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强化统筹协调,增强工作实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本地区相关职业学校积极申请参与试点,大力支持试点实施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牵头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组织精干力量,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组织协调,制订并完善试点工作机制。相关领域高水平职业学校要主动作为,积极对接各牵头学校,整合优质资源和力量申请参与试点工作。 (二)强化支持保障。我司提供有关经费支持试点实施单位开展工作,相关省份统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时应对试点实施单位给予相应支持,试点实施单位要研究确定相关经费投入,保障试点工作高质量推进。我司将根据试点实施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在职业教育相关项目遴选、建设和评价中给予试点实施单位倾斜或加分。 (三)完善过程管理。各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过程管理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定期研究、分析、报送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加强科学研究,围绕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国际比较研究等。试点实施单位所在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程,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教育部职成司 李宇辉,010―66096809; 2.中国教科院 聂伟,010―62003902; 3.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宋荣,0755―26731703; 4.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刘哲纬,0571―87776612; 5.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袁忠,028―88459290; 6.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段树华,0731―22783850; 7.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陈标,0731―22114018; 8.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刘永华,0511―87262816。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23年5月17日 来源:教育部

    新增22所职校!教育部公布第二批高等专科学校备案名单

    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新设的专科层次高等学校备案名单予以公布。 专此函告。 附件: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置实施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备案名单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置实施专科教育 高等学校备案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审批机关 学校标识码 备注 1 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新建 江西省人民政府 4136014807 公办 2 上饶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新建 江西省人民政府 4136014808 公办 3 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 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学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 4137014809 公办 4 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 新建 山东省人民政府 4137014810 民办非营利性 5 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 新建 山东省人民政府 4137014811 民办非营利性 6 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新建 河南省人民政府 4141014812 民办非营利性 7 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新建 河南省人民政府 4141014813 民办非营利性 8 常德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湖南省人民政府 4143014814 公办 9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湖南省人民政府 4143014815 公办 10 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 新建 湖南省人民政府 4143014816 民办非营利性 11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 新建 湖南省人民政府 4143014817 民办非营利性 12 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 新建 湖南省人民政府 4143014818 民办非营利性 13 郴州思科职业学院 新建 湖南省人民政府 4143014819 民办非营利性 14 衡阳科技职业学院 新建 湖南省人民政府 4143014820 民办非营利性 15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4145014821 公办 16 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新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4145014822 民办非营利性 17 定西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甘肃省人民政府 4162014823 公办 18 喀什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4165014824 公办 19 图木舒克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165014825 公办 20 可克达拉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165014826 公办 21 新星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165014827 公办 22 昆玉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165014828 公办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0日

    山东启动职业教育“技能大师”领航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近期,我省启动职业教育“技能大师”领航计划。领航计划聚焦山东“十强产业”重点领域,旨在重点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2023-2025年,我省计划支持中、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首批共建15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原则上设在职业院校。工作室一般由1名主持人和若干成员组成,主持人由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或齐鲁工匠、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等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成员以职业院校相关专业骨干教师为主。工作室按照“政校企共建、周期式培养、师徒制管理”的方式运行,通过3年建设,培养一批高技能师资和技术技能人才,研发一批产学研用合作创新项目,深入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提升职业院校教师“双师”素养,服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技能大师”领航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高职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2〕65号),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实施职业教育“技能大师”领航计划(2023—2025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聚焦山东“十强产业”重点领域,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我省实施“技能大师”领航计划,2023—2025年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以下统称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15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按照“政校企共建、周期式培养、师徒制管理”的方式运行。经过3年建设,培养一批高技能师资和技术技能人才,研发一批产学研用合作创新项目,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科教融汇,领航带动各地各校组建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服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室设立条件 (一)设立要求。 1.工作室组成。由1名主持人和若干成员组成。按照“1+2”的模式组建,1是指1名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作为工作室主持人;2是指1所牵头职业院校、1家行业企业共同建设管理工作室。也可按照“1+2+N”的模式组建,N是指区域其他N所职业院校作为协作单位,参与工作室相关活动。工作室应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原则上设在职业院校,也可同时设在职业院校和企业。 2.工作室主持人条件。思想政治过硬,为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或齐鲁工匠、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高级工程师等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殊技能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原则上聘为职业院校产业导师。每位主持人主持1个省级职业教育“技能大师”工作室。 3.工作室成员要求。主要为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骨干教师(一般不超过20人),也可聘用企业技术人员,配合主持人开展相关工作。成员思想政治素质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职业院校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科研教研方面成绩突出,具有一定技能水平。企业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任职高级管理岗位,专业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对行业企业发展有精准把握,业绩突出、成果丰硕。齐鲁名师(含工程建设人选)、技术能手、山东省青年技能名师、教学名师,指导或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技术技能类、双创类国赛获奖教师等优先推荐。 (二)遴选设立。 中职学校与行业企业、中高职院校对接联系组建工作室,填写《山东省职业教育“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各市教育(教体)局按照工作室分配名额会商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后,向省教育厅择优申报。各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中高职院校联系组建工作室后,向省教育厅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可增加1个名额。各市、各职业院校可优先与省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接联系组建工作室。 各市、各高职院校于6月28日前将《申报书》及支撑材料(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pdf版)上传“山东教育通用工作平台”。省教育厅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工作室建设名单。 三、工作室建设任务 (一)锻造高技能师资。工作室中职业院校成员在主持人指导下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原则上每年到主持人所在企业进行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月,通过师带徒方式,主持人带领成员学习专业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传承大师精湛技艺。主持人定期考核职业院校成员技能水平,指导成员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成长为新一代技能大师。加强区域研培体系建设,主持人与成员研究形成相关专业教师技能提升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实施,提升职业院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二)促进产教深度融合。主持人到牵头职业院校进行授课或开展实践教学、讲座报告等,参加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参加开发新型态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参加指导学生技术技能训练和比赛,提高人才培养效能和质量。主持人和成员协同开展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形成一批教学科研成果。 (三)全面推进科教融汇。主持人带领成员围绕企业创新转型、产业升级、产品提质、效能提升、节能减排等方面,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攻克关键技术,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孵化技术创新成果,形成产学研成果,支持工作室成员主持或承担相应行业企业的横向课题,获得具有产业价值的专利,提升教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拓展学生成长成才空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四)凝练推广特色成果。总结、凝练工作室建设成果并进行转化,完善校企、校际协同工作机制,探索形成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工作室建设模式,承担或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在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产教融合、技术创新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标志性成果,打造引领山东职业教育发展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特色品牌。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教育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工作室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和管理考核。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年度考核、督导评估、咨询培训等工作,对建设成果进行展示和经验推广。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要协助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做好有关工作。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要支持保障工作室正常运转。工作室由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建设管理,校企双方要为工作室建设提供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必要条件,支持主持人、成员参加工作室活动,指导监督工作室建设。 (二)加大经费保障。各立项学校要支持工作室建设,给予必要经费保障,支持工作室主持人(产业导师)特聘、教师企业实践、师资培训、科研教研、技能交流推广等工作室建设任务。建设期内,省级统筹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省级资金和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资金,根据各地工作室建设情况予以奖补。 (三)加强评价考核。建设期内,对工作室考核采用过程评价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各市教育(教体)局会同有关行业企业对中等职业学校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各高职院校会同企业对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并报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主持人因退休、离职、身体等原因离开企业或不再具备主持人要求,可申请变更主持人或取消工作室称号。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工作室进行全面考核、命名公布。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北京东城力争三年形成100家以上元宇宙生态链企业

    作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东城区5日发布《东城区加快元宇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力争三年形成100家以上元宇宙生态链企业,落地形成十大元宇宙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新培育20家元宇宙领域专精特新企业,形成北二环沿线元宇宙产业聚集区,构建“一带多点”的元宇宙产业发展布局。 活动现场发布《东城区加快元宇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行动计划提出,北京市东城区将提升元宇宙产业规模,促进元宇宙与文化科技产业相互融合。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推进元宇宙产业链条化、规模化,形成100家以上元宇宙生态链企业。通过全面开放场景,带动企业成长和产业培育,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科技、金融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行动计划提出,依托故宫—王府井—隆福寺“文化金三角”、东城园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空间,北京市东城区将落地建成十大元宇宙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培育元宇宙与文化、旅游、商业、城市服务等领域虚实融合发展模式。 同时,北京市东城区将引育一批行业头部企业,在AR/VR、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元宇宙相关领域,新培育20家专精特新企业。依托中关村航星园和青龙硅巷,逐步形成北二环沿线元宇宙产业聚集区,以隆福寺、王府井、前门为重点积极导入创新元素,完成“一带多点”的元宇宙产业发展布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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