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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农林牧渔 > 猪场兽医,你真的合格吗?

    猪场兽医,你真的合格吗?

    作者:猪病百科
    发表于:2019-10-25
    阅读:1729
    评论:0

    兽药是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特定靶动物、病原谱、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如果对兽药缺乏足够的认识,就会错误用药或滥用药物,因“治”病而“致”病,因“用”药导致“连锁”用药,甚至导致许多重大医疗事故,现将常见用药误区分述如下。

    1.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药

    个别的兽医工作者不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盲目推销药物,有的兽医工作者对患病畜禽用药时,为了个人经济利益开高价药、大药方、违禁药、假药、忽悠人的药;有的不懂装懂或一知半解就自称兽医专家,看错病、配错药、拿错药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业部通常会以公告的形式公布饲料和动物饮水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假冒伪劣和非法生产的兽药厂家和兽药名录,希望兽医工作者能正视这些问题并重视起来,不要为个人利益而导致职业道德的缺失。

    有些兽医为了提高表面的治疗效果,喜欢用地塞米松和解热镇痛、抑制胃肠蠕动、平喘的药,往往是只顾一时疗效,不解决疾病的根本问题,常造成畜禽生产性能下降,抗病能力降低,不利于疾病的治疗恢复,犯严重思想性错误。

    地塞米松是激素类药物,适量应用有抗炎、抗过敏、抗毒素、抗休克等作用,但长期过量应用,会扰乱体内激素分泌,降低机体免疫力,造成直接危害(如肌肉萎缩无力、骨质疏松、生长迟缓),突然停药后会产生停药综合征(如发热、机体软弱无力、精神沉郁、食欲不振、血糖和血压下降等),导致动物机体产生药物依赖而不利于后期的防治。

    2.病因不确定,导致同时使用多种药物

    由于目前疾病发生越来越复杂,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很多人认为多种药物合用和加大剂量使用,比单纯用一种药物效果好,从而经常多种药物联合使用,抗病毒加抗菌等联合用药现象比比皆是。但是用药时,除了确定具有协同作用的联合用药外,一般情况下不应该使用多种药物同时治疗。

    另外,也要慎用某些复方制剂,因为它会使兽医失去根据动物病情及时调整药物剂量的机会,达不到最佳的用药效果。

    3.随意加大用药剂量

    药物的剂量是决定疗效的重要因素,兽医临床使用中有的是按照体重来投药,有的是按照使用浓度来投药,如果片面加大用药量或减少兑水量都有可能达不到用药目的。目前的用药误区是无论什么药物,都按照厂家产品说明书统统加倍用药。这里面一方面有兽药企业为营销目的自己加大兑水量的原因,还有就是兽医对药物不信任,总以为大剂量、多种药物齐用可以起到好的治疗目的。

    由此带来的后果一是疗效不确切,易产生交叉感染;二是即使有疗效,也无法弄清是哪种药物起的作用;三是造成药物浪费,增加开支。而且大剂量给药的后果不堪设想,轻者产生耐药性,重者引起蓄积中毒等。所以,用药时应熟悉各种药物的质量单位和国际单位的换算,做到准确计量。当两种或多种抗菌药搭配使用,在确定两种药物间为协同作用,并在没有通过确切临床试验得出最佳药物治疗浓度时,通常的兑水量为主要药物兑水量的2~3倍。

    4.兽药使用方法不当

    常见的误区是不注意给药时间,无论什么药物总是使用固定的给药模式或用药习惯,不是在料前喂,就是在料后喂,如不注意给药次数,不管什么药物,通通一天给药2次;不重视给药方法,无论什么药物、不管什么疾病,一律饮水或拌料给药、自由饮水或采食。从给药方式来说,混饮或拌料是最常用、最习惯的给药方法,但由于药物和疾病的严重程度不同,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喷雾给药和肌内注射给药。

    不能根据药物选择内服给药时间 内服药物大多数是在胃肠道吸收的,因此,胃肠道的生理环境,尤其是PH值的高低、饱腹状态、胃排空速率等往往影响药物生物利用度,如大部分中药制剂需空腹给药,而红霉素则需喂料中或喂料后给药,否则,易受胃酸破坏,药效下降。

    需喂料时给药的药物有脂溶性维生素、大部分大环内酯类药物等;需空腹给药的药物有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头孢菌素、强力霉素、林可霉素、利福平,诺氟沙星、环丙沙星、甲磺酸培氟沙星等;需料后给药的药物有罗红霉素、左旋氧氟沙星;需定点给药的药物,如地塞米松磷酸钠上午吸收相对较好。氨茶碱、扑尔敏、盐酸苯海拉明下午相对较好,而蛋鸡补钙从早晨6点前或下午4点后疗效最佳。当选定药物后,兽医工作者要根据疾病治疗的需要和药物理化性质,选择合理的给药途径,使药物以最便捷的方式到达靶器官或靶细胞,从而提升药物的治疗效果。

    治疗疾病时应选择最敏感且能达到病变部位的药物,治肠炎时需应用口服不易吸收的药物,如庆大霉素、新霉素、粘杆菌素等;若出现败血型全身感染时应口服易吸收的药物,如氟苯尼考、喹诺酮类;若脑部感染,应选用易通过血脑屏障的药物,如磺胺类。

    不能根据疾病选择给药方式 治疗不同的疾病要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可用于喷雾给药治疗的疾病有慢性呼吸道疾病、病毒性呼吸道感染、不能采料和饮水的重症病例,如温和型禽流感、非典型新城疫与大肠杆菌、支原体重症混合感染等。另外,如果因注射给药应激导致病鸡肝破裂而死亡时,喷雾是唯一的给药方法。可用于喷雾给药的药物有氨茶碱、麻黄 碱、扑尔敏、硫酸卡那霉素、氟苯尼考等。需要注意的是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一般不建议进行喷雾;可用于肌内注射治疗的疾病有大肠杆菌性败血症、鸭传染性浆膜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病毒性肝炎等。

    不能根据不同药物选择给药次数 浓度依赖型杀菌药物(氨基糖甙类、喹诺酮类),其杀菌作用主要取决于药物浓度而不是用药次数,一日只需给药一次,有利于迅速达到有效血药浓度,缩短达峰时间,既可以提高疗效,又可以减少不良反应,否则即使一天给药10次,也不能达到治疗目的。抑菌药(如红霉素、林可霉素、磺胺喹恶林钠等)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必要的用药次数,次数不足,即使10倍量,也不能达到治疗目的,反而造成细菌有高浓度压力下的相对耐药性产生。某些半衰期长的药物如地塞米松磷酸钠、硫酸阿托品、盐酸溴已环铵等,也可一日给药一次。可一日给药一次的药物有:头孢三嗪、氨基糖甙类、强力霉素、氟苯尼考、琥乙红霉素、硫酸粘杆菌素、磺胺间甲氧嘧啶、硫酸阿托品、盐酸溴已新等;可二日给药一次的药物有地塞米松磷酸钠、氨茶碱等,其它药物多为一日2次用药。

    不能掌握合适的兑水量 为达到最佳效果,首先每次要算出用药的对水量,一日给药一次的以日饮水量30%为宜,一日两次,各以日饮水量的25%为宜。为使药物血药达峰时间缩短,最好限制药水饮用时间,以不超一小时为宜,切忌将药物加入水中让鸡自由饮用(不易达到血药峰值,治疗效果差);其次目前的供水系统等都会给药物带来影响。因此,投药前需停水,冬季停水两小时,夏季停水一小时,如果不是毒性大的药物,首次倍量,以后常量使用。

    5.用药疗程不够

    目前在兽医临床上,很多兽医工作者不管使用什么药物、不论什么疾病,只要不见效,就统统2天停药,但是有些病是有一定病程,两天用药不显效并不代表用药错误,盲目停药会使以前用药前功尽弃。还有的人就是见效停药,这样容易造成病情复发,甚至转为慢性病。在治疗中应遵循各种疾病的规律,按照疗程进行治疗。在治疗用药时,一定要达到药物治疗所需的疗程,不可随症状消失、食欲恢复等表面现象来判断疾病的愈与否。

    还有一点就是不注意给药间隔,凡是一日2次给药的药物,正确的用药间隔应为12小时,如在实际养殖过程中不易做到的话,白天两次用药间隔时间应保证在10小时以上,以确保药物的连续作用,如球虫病投药后,表面看起来康复了,但是这些药物仅仅是对球虫生长的某一个阶段有效,应该在治疗结束后继续投服其他药物,或者停药一段时间后继续用药,否则不能保证药物的连续作用,复发几率很高。

    6.不能整体辨病

    畜禽发生疾病是有内因和外因的,只对致病因素进行治疗,忽视提高病畜的防御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在临床上应采用综合性治疗,既要消除致病因素,又要加强病畜护理,提高抵抗能力,才能收到良好的疗效。但是目前在临床中,很多兽医工作者不是基于正确诊断的基础上使用药物,而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盲目地根据临床上的症状把疾病分成呼吸道病、肠道病、肾肿等,不分情理、不容诉说、立即下药。见热就退,畜禽一发热,急忙用退热药降温,从没有考虑畜禽发热有时是机体的一种防御反应,有利于增进机体抗病能力,为恢复健康创造条件,因为安乃近能破坏免疫白细胞导致出血,如过量或大量连续使用安乃近等退热药物,会降低畜禽机体防御能力,造成热型混乱,掩盖疾病真相,影响对症下药。

    还有的兽医工作者见泻就止,往往没有考虑畜禽腹泻也能排除体内病毒及有毒物质、减轻病菌及有毒物质对机体的损害,如果病畜腹泻时间长,脱水严重,可引起胃肠消化功能障碍,导致机体不同程度的全身营养短缺,这时应立即用止泻药物,还要结合补液,补充电解质的同时加用抗生素和止泻药,不然会影响疗效。正确用药应该首先正确诊断出什么疾病,再根据病因和病程进行治疗。

    7.根据经验用药

    很多兽医工作者往往忽视不同情况下的用药差别,如疾病状态、种别、药物酸碱性影响、水质等。不经过调查分析、科学诊断,畜主就凭自己的经验或他人的间接经验治病买药。有些养殖户在使用了某种兽药防治畜禽疾病后,发现其使用效果很好,便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使用这种药物,其后果,要么是不断提高用药量,延长疗程,要么就是疗效越来越差。

    还有就是常用老眼光看问题,用药固定化,每遇畜禽发病都使用抗病毒药、抗菌药、对症治疗药一起下。在使用这个方剂效果不明显时,往往又不去分析原因,不改变思路选择合适的药物和方剂,而是盲目地任意增加临床的剂量,如大肠杆菌、球虫病都存在着较严重的抗药性问题,所以,应对这些疾病加深认识,选择敏感、有效的药物进行治疗,方能收到好的效果。

    8.不能提前预见药物疗效及不良反应

    药物不仅有治疗作用,同时也有不良反应和毒副作用,很多人在用药时都考虑效果,很少考虑副作用。临床用药时,必须认识到疾病和治疗的复杂性,并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作好详细的用药计划。这样,既充分发挥了药物的治疗作用,又能有效避免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对可能发生的毒副作用采取有效的防护手段和措施,尽可能达到预期的用药目的,如用恩诺沙星治疗大肠杆菌肠道感染所致的肠炎、腹泻时,加大用量反而会加重腹泻;许多毒性大的药物,如马杜拉霉素、海南霉素等,治疗浓度接近中毒浓度,加大用量常导致中毒死亡;麻黄 碱、氨茶碱等药物用的时间过长,也会出现拉稀等症状;氨基糖甙类的药物在肠道中吸收率低,对于肠源性大肠杆菌效果好,而对全身感染效果一般,并且对肾脏有损伤,出现肾脏肿胀的尽量不用。

    9.一味选用低价兽药

    只认价格不认质量,这是很多养殖户存在的通病,他们往往认为便宜就是实惠。由于现阶段我国对兽药生产和流通的管理法规还不完善,执法力量薄弱,对假冒伪劣兽药产品打击力度还不够;兽药产品生产技术含量低、生产工艺简单落后,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而许多养殖户对兽药生产成本构成缺乏了解,最终导致大量劣质价廉的兽药充斥市场,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含量严重不足导致的劣质产品,这种产品的使用量要成倍增加,而且效果很低甚至毫无效果,不但增加了用药费用,而且贻误了畜禽的治疗时机。

    10.片面认为人药比兽药疗效确切

    首先这种观点有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其次人药用在食用动物身上,会造成药物残留,产生毒害作用,最终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国家规定用作畜禽使用的药物必须有“兽用”标志。

    另外人药不是万能的,许多动物特有的疫病不对症使用兽药,根本就不会有任何疗效。

    11.盲目使用新兽药,崇拜洋药

    目前市场上每种药物都有商品名,标签上介绍的应用范围特别大、效果特别好,但有效成分往往标注不明,而推销者的游说有时也让人真伪难辩,养殖户就认为成分越新越好,岂不知现在的兽药说明根本代表不了药品的实际成分、含量和适应症。许多厂家在一种新兽药研制生产出来后,往往夸大其功效,误导养殖户使用。而有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养殖户在购买使用兽药时也一味求新、赶时髦。更有一些养殖户甚至对市场上新名称药品的实际药物成分不了解便买来使用,例如有些所谓的新药实际上仅仅是改变了名称的普通常用药物而己,造成养殖场(户)用药混乱。

    另外,还有部分人迷信进口药,轻视国产药,不可否认,有些进口兽药不论是质量或疗效的确不错,但是有些人就因此认为进口的东西样样都好,不管成分如何、价格多高都用进口兽药。实际上有些进口药物的成分与国产兽药完全一样,仅商品名不同而已,其价格则是国产同类药品的几倍甚至十几倍。

    12.平时不预防,有病乱用药

    许多人预防用药意识差,防疫观念淡薄,抱侥幸心理,平时舍不得投喂药物进行预防,能省则省,一旦发生某种疾病则往往又慌了手脚,在缺乏必要诊断、不明病因的情况下胡乱用药,既浪费了大量药费,又贻误了治疗时机。

    还有人有病乱投医、治病求速效、买药凭经验、拿错误当经验、轻预防重治疗等错误观念,具有职业素养的兽医给患病畜禽看病的同时,还能给持错误观念的畜主“看病”,但缺乏职业素养的兽医人员常利用畜主的错误理念,忽悠畜主,使畜主上当受骗。

    13.听信宣传,使用不正规药物

    有些畜主或兽医人员经不住别人的忽悠,有的把养殖场当试验场,有的喜欢标新立异,有的愿为人先,有的可能是卖新药利高的利益驱动,经常对患病畜禽或正常畜禽用中试产品、概念产品、新药、特药、奇药、新法,有的凭想象随意进行药物复配或频繁更换药物,致使畜禽造成重大损害,如某肉种鸡场因用无批号的口服益生菌导致6万套种鸡淘汰;一产蛋鸡群因用含地塞米松的呼吸道“特效药”导致绝产;一养鸡户给雏鸡使用含痢菌净的肠炎药导致50%的雏鸡死亡。

    14.不合理评价药效

    药物、环境、机体是评价药物的效果因素,需权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机体本身是影响药物作用效果的主要因素,任何药物都有一个产生效应的时间,只有在产生效应时间后,才能根据死亡家禽与精神沉郁家禽的增减数、家禽的采食与饮水情况等,对药物的疗效作出正确评价,而许多用户总是认为使用了药物应该取得防治效果,忽略影响药物效果发挥的其他许多重要因素。

    15.盲目滥用抗生素

    不少企业为追求时髦、营造营销点,误认为抗生素越新越好、越贵越好、越高级越好。殊不知,各种抗生素都有各自的特点,优势也各不相同,要正确诊断畜禽的病因,对症下药。抗生素并无高级与低级、新和老之分,只有病原菌对药物敏感与不敏感之分,以价格判断药物的好坏、高级与低级是毫无道理的。这种行为很容易引起畜禽体内细菌耐药范围的增加,带来“二重感染”,给之后的治疗增加难度,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抗生素,有可能造成用药无效的后果。多用药多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切不可盲目给动物同时服用两种以上抗生素。

    另外,兽医临床上滥用抗生素的现象屡见不鲜,不论何种疾病都用抗生素,且美其名曰“防止继续感染”。滥用抗生素后,会使机体正常菌群平衡破坏,诱导细菌出现耐药,药物对机体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实际上有许多疾病根本不需要用抗生素,如中暑、中毒等,使用抗菌素药反而使疾病的抗药性增强。

    16.药物调剂与用法不当引起失误

    一些毒性药物如马杜霉素等是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剂;亚硒酸钠、地克珠利等用量极微,每千克饲料中添加量分别仅为0.31毫克和0.1毫克。将这些药品混入饲料时,若不首先制成合格的预混剂,或加入饲料时若不采用“等量逐级稀释法”混合,极容易由于混合不均匀而导致动物中毒。

    另外,上述药物作成饮水剂时,常因调剂不当或未加入助溶剂、混悬剂而易发生沉淀,造成动物饮用药量不均匀以致发生中毒。

    17.中兽医西化

    目前很多中兽医开始西化,在中药的使用上不能根据中医理论指导实践。中医理论是中国的国粹,其中医理论独树一帜,有着五千年的历史,博大精深,正确的掌握中医理论来指导实践,是兽医界的一门很高深的学问,我们都应该在实际工作中一边学习一边总结,加深理解、精益求精,以使我们的国粹发扬光大,而不是将中兽医观点西化,如以为清热解毒就是抗病毒等错误认识。

    综上所述,建议养殖者结合自身情况,学好用好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兽药及养殖专业知识的学习,对不懂、不了解的问题要虚心向畜牧兽医行业的专家学习,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生产;用科学的技术搞好养殖,确保养殖安全、高效和效益。(资料来源:执业兽医)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猪场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猪场兽医,你真的合格吗?知识,对于猪场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农林牧渔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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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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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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