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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要素与路径分析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要素与路径分析

    发表于:2019-08-16
    阅读: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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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职业标准是工作标准, 是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是教育标准, 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 是专业认证评估的主要标尺, 为社会用人单位选用职业院校毕业生提供重要参考。职业教育是跨界教育, 它的职业性的定向, 天然地将两者紧密相连。2014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 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探索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联动开发路径, 是建立联动开发机制的关键举措, 是实现职业教育“五个对接”的基石。

    一、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标准及其开发现状

    (一)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及其开发现状

    “专业教学标准”概念出现的历史并不长, 是在“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教学计划”“专业教学规范”等名称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2004年, 上海市教委率先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专业教学标准开发, 这次行动的成果有《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开发指导手册 (试行) 》 (以下简称《指导手册》) 和66个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指导手册》对专业教学标准进行了界定, 这是笔者检索到的国内最早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表述:“专业教学标准是政府规范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它具体规定了专业培养目标、职业领域、人才培养规格、职业能力要求、课程结构、专业教学内容、技能考核项目与要求、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等内容。它是学校组织专业教学和专业评估的依据, 也是学生选择专业和用工单位招聘录用毕业生的依据。”[1]教育部对专业教学标准的表述基本沿用了《指导手册》的表述框架,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专家学者也大多认同这一表述。

    一个完整的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体系应包括:职业能力标准, 是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的基础构件;人才培养指导方案, 是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的重要构件;课程标准, 是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的核心构件;专业实施条件, 是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的必要构件[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修 (制) 订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6]46号) 规定专业教学标准的内容框架包括: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入学要求、基本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培养规格 (素质、知识、能力) 、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教学基本条件 (师资队伍、教学设施、教学资源) 和质量保障等内容。专家观点和教育部的要求表述有所不同, 但内涵一致, 教育部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没有将职业能力标准列入其中, 但要求制订过程必须进行职业能力分析。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是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1年以来, 教育部陆续启动了高职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中职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教育国际水平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 标志着国家层次的专业教学标准制订拉开序幕,至2017年, 教育部已制定颁布230个中职专业教学标准和410个高职专业教学标准[3]。高职教育新一轮的专业教学标准修 (制) 订工作于2016年启动, 第一批353个专业教学标准 (征求意见稿) 已于2018年10月22日发布。继上海之后, 广东、江苏、河南等省市也启动了地方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 各职业院校也依据国家、省市的专业教学标准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 开发校本化的专业教学标准, 专业教学标准开发已成为从国家到学校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

    (二) 职业标准及其开发现状

    1. 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开发现状

    国家职业标准又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 根据职业活动内容, 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其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4]。1999年, 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为适应社会职业构成的变化, 2015年颁布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修订后的职业分类体系包括8个大类、75个中类、434个小类、1481个职业和2670个工种[5,5]。国家职业标准由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部分组成, 是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国采用五级国家职业资格, 其将国家职业标准进行量化, 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形式呈现国家职业标准, 其证明劳动者掌握了某个层级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达到了职业标准要求, 具备了胜任该职业岗位的资格。

    我国自1993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 这对推进我国的人力资源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至2013年国家和地方已设立了1100多项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在繁荣劳动力市场的同时, 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乱象, 特别是作为职业准入的职业资格许可证书,社会成员为了就业需要参加名目繁多的职业资格考试[6], 但即便手握多个证书, 也并不一定能有效就业, 一些准入资格已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一些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为了一已私利, 推出了五花八门的职业资格/技术水平证书, 这些证书社会认可度低, 致使职业院校在实行“双证书”制度过程中无从选择, 一些专业在选择职业资格证书时, 并不是从教学内容是否对接职业标准出发, 而是从是否容易考取证书和考取证书的费用方面考虑选择学生该考取什么样的职业资格/技术水平证书, 这偏离了职业教育实行“双证书”制度的目的,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国家职业资格的管理,2013年以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并在2017年公布了包含140项职业资格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新的职业资格目录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实施机构和设定依据, 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7]。新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颁布, 为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 从国家层面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2. 行业职业标准及其开发现状

    事实上, 在技术更新和职业岗位变化较快的行业, 如电子信息行业, 由于国家职业标准的缺失、已有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更新滞后于行业技术发展带来的职业岗位变化或是职业岗位划分口径不一致等因素, 一些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发了能得到行业认可的行业职业标准, 在行业标准中颁布, 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信息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能力规范 (SJ/T 11623-2016) 》。该标准提出了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能力模型, 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职业种类、能力要求、评价方法和能力培养模式[8]。标准依据《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GB/T29264-2012)》, 将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划分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设计与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等9个职业种类。在此基础上, 根据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趋势和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 将从业人员职业等级划分为六个等级, 作为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的依据, 并将六个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对应。该行业职业标准作为国家职业标准的补充, 已在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产生了广泛影响。

    同时,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分类通常不会划分太细, 如计算机网络技术领域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只有3个职业, 分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大类中的“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人员 (2-02-10-04) ”和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大类中的“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4-04-04-01) 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事实上,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领域, 如按技术来划分职业岗位分类要细得多, 因此一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国际国内知名企业, 一方面为满足行业职业岗位细分需求, 另一方面也是为公司的发展需要,纷纷推出各自的职业/技术认证体系。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针对ICT (信息通信技术)从业者, 基于IP (网络互联) 、IT (信息技术) 、CT (通信技术) 以及ICT融合技术领域,推出工程师、资深工程师和专家三个级别的技术认证等级标准, 覆盖路由交换、无线局域网、传送网、安全、云计算、存储以及ICT融合设计等11个技术领域。企业推出的职业/技术认证体系, 满足了行业按技术领域细分职业岗位和职业教育专业培养定位对接发展需求, 受到行业和学校的欢迎。本文所叙的职业标准, 广义上包括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职业标准。

    二、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的逻辑关系

    专业教学标准和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的主体、面向的对象、承担的功能不同。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专业教学标准由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国家职业标准面向职前和职中的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 专业教学标准面向职前接受教育的职业院校在校学生。

    (一) 职业标准是制定专业教学标准的逻辑起点

    职业标准是制定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的基础和逻辑起点。职业标准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 强化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 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职业标准反映了当前该职业活动在我国的整体状况和水平, 反映工作现场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 突出该职业的主流技术、主要技能要求, 而且明确应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的需要, 因而契合了职业教育的职业性要求, 并成为制定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的职业性基础[9]。

    教学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是职业教育的关键要素。制订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 首先要进行专业调研、确定就业职业岗位和职业生涯发展路径, 进行职业能力分析, 如果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已制订国家或行业职业标准, 可以以国家或行业职业标准为逻辑起点, 结合新一轮的市场调研结果, 细化职业标准中的职业岗位和职业能力, 形成职业能力库, 构建课程体系, 完成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

    (二) 专业教学标准面向职业标准的一对多达成关系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培训类职业教育目标单一, 针对某个职业岗位开展培训, 一般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教育目的。职业学校举办的职业教育是跨界教育, 具有教育性和职业性特点, 高职教育还具有高等性的特点, 教育目标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获取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它以专业的形式组织教学, 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 面向的是职业岗位群, 一般分为核心岗位、相关岗位和发展岗位, 形成适应职业迁移、职业生涯发展的能力结构。因此专业教学标准要达到一个甚至多个相关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 并将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列入专业教学标准, 形成一对多的达成关系。

    (三) 专业教学标准倒逼职业标准的更新升级

    我国已建立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但更新较慢,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从1999年版到2015年版经历了16年的时间。国家职业标准制订与修订周期也较长, 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建设的需要, 很多专业制订专业教学标准或人才培养方案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中找不到对应的职业或标准, 或是标准已经过时不能用。职业教育直接面向就业市场, 对社会职业的变化和新技术发展非常敏感, 教育部自2012年颁布高职教育部分专业教学标准, 2016年启动了新一轮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修订工作, 学校的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每年都会修订、调整和优化。如随着“互联网+”、智能制造的兴起, 高职教育已新办了大数据技术与应用、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 教育部门依托行业和企业的职业/技术标准和自己的力量, 进行职业岗位和职业能力分析, 确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职业标准引领专业教学标准发展, 同时专业教学标准也在倒逼职业标准的更新升级。

    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开发路径比较

    以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修 (制) 订要求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要求为例, 对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的开发主体、开发规范、服务群体和开发流程进行比较。

    (一) 开发主体、开发规范和服务群体比较

    1对两者的开发主体、开发规范和服务群体进行比较[10], 从表1中可以看出,专业教学标准是教育标准, 职业标准是工作标准, 两者的开发主体分别由教育部和人社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主管、分别由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承担开发任务。两者都制订了开发规范, 专业教学标准主要内容是教学要求, 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工作要求, 前者以专业为单元服务于学生, 后者以职业为单元服务于学生和社会人员。

    1 开发主体、开发规范、服务群体比较

    (二) 开发流程比较

    2对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的开发流程进行比较, 从表中可以看出,两者的开发流程相同, 包括标准编制立项、成立专业工作组、调研、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编制标准和审定与发布等5个环节。工作内容的范围、具体流程等细节有一定差异。

    四、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联动开发的关键要素和路径

    我国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开发都已取得不俗成绩, 但受制于管理体制、开发主体、标准定位与作用的不同, 两者都是各自独立、并行地工作, 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开发路径和联动开发机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是一个开放的整体系统, 它的开发过程涉及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它们可通过非线性相互作用, 使整个系统在宏观上从无序走向有序, 从而实现标准联动开发应达到的效果[11]。要实现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联动开发,首先要明确联动开发的关键要素, 并据此形成有效的联动开发路径。

    (一) 联动开发的关键要素

    1. 开发主体的联动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开发主体主管部门是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承担单位是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职业标准开发主体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承担单位是行业或地方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 中心。作为开发主体的主管部门,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可在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职业教育标准和职业标准专项联席会议制度, 统一规划两个标准体系, 明确职责分工, 协调各方资源, 解决标准开发中的重大问题。作为开发主体的承担单位, 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 中心是联动开发的落实主体, 应加强合作, 互相支持配合, 发挥各自优势, 共享对方资源。通过开发主体联动, 形成政策合力。

    2 开发流程比较

    2. 开发人员的联动

    从表2看出, 专业教学标准开发人员有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职业标准开发人员有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内容专家, 两者形成了交叉融合的联动。如笔者主持研发的高职教育电子商务技术专业教学标准就有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专家参加, 他们在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调研、岗位和职业能力分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也参与了电子行业标准《信息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能力规范 (SJ/T 11623-2016)》的开发, 这份行业标准由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行业协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 吸纳了笔者所在的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开发, 广州番禺职院重点负责职业能力培养方法和路径研发。职业教育元素融入IT行业标准开发, 成为IT行业与职业教育的纽带[12], 在标准制订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中, 行业企业专家主导职业活动和职业能力分析, 职业教育专家主导职业能力培养, 通过开发人员联动, 团队合理分工, 人员优势互补, 保障了标准开发的科学性。

    3. 开发过程的联动

    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开发都要经过调研和职业分析两个阶段, 开发过程联动主要指这两个阶段的联动。专业教学标准开发的调研包括行业企业调研和学校调研,行业企业调研目的是厘清相应行业的人才结构现状、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状况, 了解企业职业岗位设置情况和有关典型工作任务, 反映出对技术技能人才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学校调研目的是了解专业教学情况、目前试行的专业教学标准使用情况、学生就业现状和毕业后跟踪反映出的教学方面问题等。职业标准开发的调研称为职业调查, 目的是了解该职业的活动目标、工作领域、发展状况、从业人员数量、受教育程度以及从业人员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等。专业教学标准开发的职业分析,称为职业能力分析, 侧重职业活动的能力要求分析, 是在行业企业调研基础上, 进行典型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 形成职业生涯发展路径和职业能力分析表, 为人才培养目标确定、课程体系构建、教学计划编制、培养条件建设提供依据, 职业分析是在职业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的职业分析。

    3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联动开发路径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 两者的行业企业调研和职业分析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基本一致, 通过开发过程的联动, 可共享双方的调研和职业分析成果, 节约开发成本。

    4. 标准体系的联动

    职业标准体系是职业教育标准体系的逻辑起点, 专业教学标准是职业教育标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我国也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标准体系,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是基础, 职业标准是核心, 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是其呈现方式。刚刚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从2019年开始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简称1+X证书) 制度试点。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职业标准和职业教育标准体系联动的桥梁和纽带, 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从职业标准的视角明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和培养目标, 定义了专业教学内容, 是制订专业教学标准的逻辑起点。职业院校制订专业教学标准或人才培养方案时, 一方面, 以职业标准为依据;另一方面, 根据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工艺更新、生产组织方式改变等情况, 调整、更新教学内容,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比职业标准更新速度更快, 倒逼职业标准升级更新。通过两个标准体系联动, 相互支撑、共同发展, 达成职业标准和教育标准良性循环的闭环。

    (二) 联动开发路径

    联动开发要素分布在工作标准和教育标准的开放系统中, 与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密切关联, 以职业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开发过程为主线, 以联动开发要素为关键节点, 形成如图1所示的时而串联、时而并联和时而交叉融合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的联动开发路径。

    总之, 职业标准是工作标准,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是教育标准, 建立两者联动开发路径, 通过开发主体联动形成政策合力;通过开发人员联动保障标准开发的科学性;通过开发过程联动共享开发成果;通过标准体系联动达成良性循环的闭环, 从而实现教育标准对接工作标准, 服务于学生就业创业和职业发展。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9年第11期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要素与路径分析知识,对于职业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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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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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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