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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职业教育论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痛点与治理之道

    职业教育论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痛点与治理之道

    发表于:2019-08-07
    阅读:2141
    评论:0

    未来,产教融合的模式将会催生出除制造业、科技研究之外的新的方案需要,比如管理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门类需求

     

    总之,产教融合将激发行业龙头企业更加积极地发挥建设性作用,主动寻求与教育主管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相关院校等的合作,最大程度的解决数字化人才培养和供给不足与产业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让人才供给侧与需求侧、教育链与产业链之间的有机衔接更为有效。

     

    未来,产教融合模式将是我国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将是行业龙头企业肩负应有的社会责任的赋能力量,也将是院校职业教育转型的引路明灯,产教融合为职业院校赋能百行百业的应用创新,为企业数字化转型输送更加优秀合格的人才!

    制约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关键在供给侧。与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相比,工业技能人才培养具有高成本、高社会收益、低私人收益的特点,这注定了其治理过程更具挑战。从2016年开始,笔者将区域产教关系作为研究主题,在为期两年的田野调查中,围绕多个地区主要产业和中高职院校的合作情况展开了大量的田野调研。基于此,笔者在区域发展的视角之下,直面职业教育融入区域产业之困,探寻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治理之道。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历史与趋势

     

    (一)历史:作为区域发展子系统而存在的职业教育

     

     

    长久以来,区域产教关系一直作为区域发展的子系统而存在。区域经济发展的阶段、模式决定了区域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和产教融合情况。

     

    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产业相对薄弱、吸纳就业能力有限,劳动力大量流出,职业教育往往扮演着引导劳动力转移的角色。地方政府从职业教育发展中获利有限,其发展职教的动力更多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考核压力而缺乏内在激励,这使得地方政府倾向于“规模优先”而非“产教融合优先”的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策略。

     

    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在不同的发展模式下,形成了不同的产教关系。在大政府、小社会的苏南地区,政府、资本在收入分配中占据较大的份额,居民的份额略低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这一收入分配格局使得政府有意愿和能力提供面向本地产业的职业教育、企业有意愿和能力参与校企合作,本地普通居民也有意愿接受职业教育。紧密的产教关系,有力地支撑了苏南的高技能人才需求。

     

    而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温州地区,政府在整个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较小,本地居民收入水平颇高且一直有“握微资以自营殖”的文化传统(从事制造业技术岗位意愿低,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占比高),资本所得虽不低但是欠缺参与校企合作的经验。这一格局下,政府缺乏面向区域产业提供高成本、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意愿和能力,而本地居民也缺乏面向制造业技术岗位就业的意愿。无奈之下,需求创造供给,一些产业重镇不依赖于政府发展出了特有的区域技能形成方式。不过,职业院校融入的不足,依然制约了产业集群技能形成的深度和知识创新的速度,限制了产业升级的潜力。

     

     

    (二)趋势:作为全国体系一部分而存在的职业教育

     

     

    基于田野调查和大量的实证分析,笔者认为,中西部与东部职业教育融入区域发展有着不同的发展趋势。

     

    在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融入区域产业的程度有向好的趋势。近年来,随着东部企业大量内迁,带去了职业教育发展所需的产业集群。产业集群所提供的税收,增加了地方政府提供面向本地产业就业的职业教育意愿。在中部某省,因企业反馈大量升学导致中职学校就业导向下降,省政府大规模压缩了对口高考的本科招生名额;而在该省某县调研,应招商引资企业要求,县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在职教中心开办了模具专业。产教融合日益成为中部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地区的占优策略。新兴产业集群所提供的技术岗位,逐渐提升居民选择职业教育的意愿。

     

    公共政策也有所助力。在中职阶段,伴随“中央请客,中央买单”的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地方政府供给意愿和居民需求均有进一步提振,中职教育生源和辍学率均有所好转。虽然在缺乏产业基础、财政投入和合格师资的欠发达地区,免费政策更多刺激了低成本的升学教育,但在有限的对口高考本科名额下(某省甚至大幅压缩本科招生名额,从而压制中职学校的升学导向),面向产业培养学生依然还是主流。而在高职阶段,示范校引领、能力提升、生均经费达到1.2万等政策的实施,改善了高职院校的办学条件,为其对接产业需求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受益于高职院校能力的提升,企业更加认可高职院校作为合作伙伴的价值,越来越多地以各种形式参与到校企合作中。

     

    在东部地区,职业教育融入区域产业的程度有下滑的趋势。有观点认为,东部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挑战在于:随着东部居民收入增长,老百姓不想读职业教育;随着产业发展,东部沿海企业需要更多本科或者至少是高职毕业生。

     

    但上述观点也同样存在问题。首先,职业教育并不是天然的“劣质品”。在以区域就业为主、在本地产业集群建立了良好口碑的珠三角镇办中职学校、在与外资企业合作进行高质量学徒制培养的长三角县办中职学校,即使到了2010年,也有招生分数超过本地普高分数线的情况。高质量且质量信号能够有效传递的职业教育,即使在发达地区,也依然广受居民欢迎。

     

     

    其次,产业升级并不意味着学历要求的提升。即使是首倡工业4.0的德国,对技术工人认知能力要求虽有提高,但对学历的要求并未提升。近年来,德国企业人员的学历结构变化主要在于无学历的劳动者被替代,职业学校毕业的劳动者比例变化很小。奔驰公司等大公司在学徒工的招聘中也仍然会从学历较差的过渡系统中招募部分学徒。田野调查也为上述观点提供有力证据。调研中,一些行业隐形冠军企业表示,部分技术岗位,中职教育阶段的学徒制毕业生更加符合需求。而现实的困难在于,企业在招聘环节却越来越难以找到适合的中职毕业生。随着升学热愈演愈烈,优质生源越来越多的选择升学,这迫使企业不得不提高对员工学历的要求。

     

    事实上,企业端的变化有利于东部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在东部腾笼换鸟的进程中,一部分中低端产业迁出,其技能人才需求结构有所优化。在人口红利消失、用工成本攀升的压力下,留守企业资本深化。机器换人成为普遍现象,将技能要求不高、重复性强的工作交由机器人完成,这在降低简单劳动需求的同时增加了机器人操作、维修等技能人才的需求。在外资企业的带动和影响下,本土企业也开始认同参与校企合作对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的战略意义。而招工的日益困难、社会招聘员工忠诚度的不足,让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介入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性——在订单班中,通过班级活动、团队建设不断增强学生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已经成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考量。而在居民方面,虽然伴随收入水平的持续上升,本地居民选择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意愿略有下降,但是通过外来人口的补充,弥补这一下降并非难事。

     

    主要问题在于,部分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更加关注于体系建设,而非区域产业需求。原本,珠三角专业镇“一镇一校、一校一品”的产教融合模式与德国区域性的产教融合高度相似。近年来,小规模职业学校的发展空间日益收缩,多个地区意图对辖区内的中职学校进行整合。

     

    在长三角某市,当地中职教育在全国享有盛誉。调研中,与当地中职学校有着长期合作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表示,学校更多转向境外机构认证的项目,对与本地企业合作的学徒制项目积极性在下降,“现在想找校长谈学徒制相关事情,电话总是打不通”。由于就业导向的中职教育信号不如升学导向的中职教育质量信号彰显,中职学校深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下降,努力办升学教育的积极性在提升。

     

    在东南地区某市,笔者追踪了某大型制造业企业倾心投入、精细设计的校企合作项目。在项目合作高职院校中,有的工作重心在对标其他省份示范校排名最高的高职进行“指标建设”,有的项目负责人对于增加的工作量心存抵触,深度合作均难持续。校企合作中“虚的部分”在增加——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倾向于与大企业联名建立冠名学院、争取财政资金补助的合作方式。

     

    对于东部企业而言,一部分技能人才需求可以通过跨区域合作来解决。杭州湾南岸的纺织企业,在秦岭脚下的中职举办订单班;珠三角腹地的家具厂商,远去广西南宁寻找高职开设冠名班。这样的跨区域校企合作,满足发达地区企业用人需求的同时,也有助于欠发达地区劳动力转移和职业教育发展,无疑是双赢之举。但是,遥远的距离,限制了合作的深度,企业难以深入到职业院校人才目标确定、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之中,预定员工的意义大于合作培养的意义。技能水平要求高、技能专用性强的岗位,需要依靠本地的产教融合。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痛点:制度根源与具体表现

     

    (一)制度根源

     

    职业教育的产教关系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在不同类型的资本主义发展模式下会形成不同的职业教育产教关系。在协调型市场经济的德国,公司对培训的高度参与和国家对支持职业培训的高度承诺融合在一起,职业教育和培训不只发生在学校,也在公司中进行。而在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政府责任小、企业参与少,职业教育作为普通教育的附庸而存在,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以个人需求的形式在普通教育体系中得到满足。无须说不同的资本主义发展模式了,即使是工业化关键时期的一些细微区别,也会造成职业教育产教关系的巨大不同。

     

    我国职业教育产教关系也是社会建构的,只是由于国情和发展历程的迥然不同,西方学者提供的分析框架并不适用。在中央政策层面,条线部门之间的博弈是塑造我国职业教育产教关系的主旋律。不过,当视角下移到区域,则是另一种局面。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各地“摸着石头过河”,区域发展百花齐放,也演化出了不同的职业教育产教关系。在理性人假设下思考企业、居民、地方政府、职业学校四方的行为逻辑,可以发现,各方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获益越大、成本越低,参与意愿越强。职业教育所匹配岗位的预期收入越高,本地居民选择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意愿就越强;随着本地居民收入的增长,若产业能够提供的技术岗位收入水平不能相应提升,本地居民选择就业导向职业教育的意愿将不断下滑,上述技术岗位也将由外来务工者从事。

     

    对企业而言,在产业创造的财富中自我保留的越多,职业教育越能对其高附加值、高技能专用性的岗位提供人才,需要其承担的成本越低,其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意愿就越高。对地方政府而言,在产业创造财富中所得越多,对职业教育的供给意愿越大,也愿意承担更多的成本。因此,即使在相似的产业发展水平下,一个苏南式大政府的供给意愿要远大于一个温州式小政府的供给意愿。在高度分权的情况下,地方举办的职业院校是地方政府的衍生,体现地方政府的意志。在珠三角长三角,许多地市、县乃至乡镇举办的职业院校,一直扎根于本地产业。不过,伴随从上而下的体系建设,职业院校日益从区域发展的子系统转变为全国性职业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呈现出越来越强的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发展诉求。

     

     

     

     

    体系建设政策集权化与区域产教融合利益多元化之间的冲突,逐渐成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最大的痛点。

     

     

    (二)具体表现

     

     

    体系建设政策集权化与区域产教融合利益多元化之间的冲突,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财政体系建设与地方政府供给意愿之间的冲突。2005年以来,伴随着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职业教育经费结构的公私划分出现了显著变化,逐步形成了财政性教育经费、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一条腿粗、一条腿细”的局面,这一趋势与同期教育财政体制的总体变化趋势相一致。虽然中央层面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但是相关财政政策难以调动地方投入意愿,职业教育经费在“十一五”之后增速一路回落,中高职经费占教育总经费的比重从2009年的最高值12.8%逐年下降,2016年仅为10.4%。

     

    中职免费政策是相关财政政策中的典型。在中西部地区,免费所需经费大多由中央承担,地方承担较少。但在东部地区中职免费所需经费大多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同类型的政府,对此政策反应差别甚大。

     

    在大政府的苏南,政府财力较好且中职学生以本地人为主,中职免费政策的负面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在小政府的温州、甚至政府并不算小的绍兴、中山等地,教育成本分担方式的变化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供给意愿,尤其是对非本地户籍学生的供给意愿——而这些孩子有着更大的可能毕业后在本地从事生产性工作。在浙北某市,因为免费政策,该市非本市户籍学生比例较高的护士学校被迅速改制为民办。而在未改制的另几所职业学校,教育局同志反馈“外地户籍的孩子尽量少招”。温州教育局职成处处长直言:“对公共财力有限的政府而言,教育经费只有一碗水——各种支出都在这碗水里匀一点。学费减免支出多了,发展中职内涵、提升软实力的想法变成无米之炊。”

     

    其二,评价体系建设与职业院校深耕校企合作之间的冲突。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是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职业教育评价体系建设中,由于社会评价维度发展的相对滞后,评价标准更多反映了来自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偏好,各种资源也相应地按照评价指标得分进行分配。与体系建设之前相比,职业院校的评价标准和资源获取重心均发生了改变,这深刻改变了职业院校的行为——学校出于学校发展、自身利益考虑,投入大量资源和精力进行评价指标建设。职业院校“向上看”的倾向持续上升,日益迎合评价体系中的评价指标。缘此,出现了前文介绍的现象:某高职院校重心在对标其他省份示范校排名最高的高职进行“指标建设”,而某中职学校热衷于境外机构的考试认证项目。

     

     

    随着“向上看”日益增强,职业院校“向企业看”的倾向持续下降。围绕着评价指挥棒,职业院校管理者和教师的工作量普遍饱和,而深度校企合作所带来的巨大工作量难以体现在评价体系的指标里,无法提供足够激励。一些精耕细作、运转良好的深度校企合作项目,因为校方管理者和教师态度的变化,逐渐走样难以为继。

     

    其三,立交桥体系建设与区域产业人才需求结构之间的冲突。教育立交桥是指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融通、中等职业教育和高职本科教育相衔接的体系。在1999年扩招后,随着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中职学校毕业生继续接受高一级学历教育的空间拓展,立交桥体系渐露端倪。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委提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试点不同形式的中高职贯通和中本贯通,职业教育升学通道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上述拓展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这增加了中职教育的吸引力,促进了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缓解了部分生源紧张高职院校的招生压力。另一方面,也激发了职校升学热。居民眼中的优秀中职学校变为能够考上数百个本科的学校,而非深耕校企合作的学校。

     

     

    为了吸引生源,越来越多的职业学校将主要办学精力放在提高升学率上,个别学校甚至以数学分数仅考20、30分即可上本科作为招生宣传重点。在许多地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升学率已超过50%,一些“著名”中职学校每年本科录取人数高达数百人。在立交桥体系建设前,一些优质的学徒制项目能招到重点高中分数线以上的孩子,学校里优秀孩子通过选拔进入学徒制项目;而如今,这些学徒制项目需要为生源而发愁,优秀的孩子纷纷背离就业导向选择升学。

     

    由于优秀学生越来越倾向于升学,中职学校就业导向学生的素质整体下降。这改变了企业眼中职业教育的质量信号。虽然很多企业愿意与中职学校合作进行学徒培养,甚至特定岗位更适合在中职阶段学徒培养,由于难以在中职学校挑选到合适的学生,企业也转向高职院校招募员工。

     

    三、产教融合良治之道

     

    斯科特在其名著《国家的视角》一书介绍了大量以改善人类福祉为诉求的大型项目是如何失败的。体系建设须对地方习惯、偏好、利益格局、实践知识有充分的了解。当上述因素差异过大、复杂到难以充分理解时,试图采用简单的工具来解决现实问题,很可能事与愿违。

     

    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面临着习惯、偏好、利益格局、实践知识等方面的区域差异,需要因地制宜的治理架构。针对德、法、英等国的比较历史分析表明,工业化早期独立工匠、技能熟练的产业工人以及技能密集型产业中的雇主之间的博弈,是塑造各国职业教育治理架构的关键。多方利益博弈过程中逐步成型的治理之道,与哈耶克笔下的“自发扩展秩序”有着相同的内核,其精密程度往往超出世人的认知。对于进入稳态的产教关系,基于对复杂性的充分理解,人为设计或许更加高效;而在非稳态的产教关系中,尤其是设计者对复杂性缺乏充分理解的情况下,人为设计难以保障各方利益和积极性,也难以应对内外冲击。技术岗位工资水平的波动、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工资收入/非工资收入)、技术工人来源结构(本地/外来)的改变、教育成本分担的变化、职业院校评价标准的调整,都可能影响到政府、学校、企业、居民某一方或者几方的意愿,使其失效。

     

    近年来,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和产业的融合,我国动作频频,体现出不同于自发扩展秩序的机制设计倾向。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政策,迅速而深刻地改变了我国职业教育办学、产教关系的基本格局。通过对区域产教融合关系的研究,笔者倾向于做如下判断:2005年以来的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对东部地区原有的区域产教融合带去了冲击。可喜的是,从2019年2月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来看,中央吸取了2005年以来体系建设的一些经验,大幅度优化和完善了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职教20条可视为2005年以来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2.0版本。通过体系的优化和完善,能否处理好体系建设与产教融合利益多元化之间的矛盾,将是落实职业教育20条、促进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关键所在。

     

    针对体系建设的未来进展和东部产教融合的现实需要,笔者以为,不妨考虑如下调整:

     

     

    第一,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规范行业企业权利和义务。建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行业指导”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在赋予全国性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评审、建设,教材审定等权力的同时,建立民主监督机制,维护其公平公正。在有条件的新兴行业,进行区域性行业协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探索。将企业支持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将国企对职业教育的支持纳入其生产经营考核指标。

     

    第二,调整职业教育评价体系,重塑职业教育质量信号。职教20条强调要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落实上述质量评价机制,关键在于让职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参与到对职业学校的评价之中,由此将真正融入区域产业发展的职业学校与其他学校区分开。不妨将重心更多置于省级政府,建立省级职业教育发展预警机制,重点监控专业结构和区域产业发展。探索让区域性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到职业教育立交桥的升学渠道宽度、标准的制订过程,允许一段时期内评价标准的争鸣。

     

    第三,调整央地职业教育事权,重塑职业教育经费分配方式。鉴于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和产教关系的巨大差异,若涉及利益相关方的成本收益调整,除非存在显著的区域间外溢性,应尽可能由地方制定具体政策。应减少对部分优质职业教育收费的管制,将中高职生均拨款标准交由地方自行决定。中央职业教育投入,尤其是高职教育投入,可改变当前瞄准优质学校的经费分配方式,将区域产教融合的测度指标作为中央拨款的主要依据,将进一步的经费分配权交由省级政府统筹。同时,借鉴义务教育经费可携带的理念,为中西部地区学生在东部接受职业教育提供财政支持。引导地方政府改进职业教育拨款机制,调整升学型职业学校的生均拨款权重,考虑成本因素和市场需求,逐步建立依据区域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拨款机制,为真正融入区域产业发展的职业学校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

     

    产教融合未来发展的方向

     

    1、产教融合带来的校方教育模式的方案升级

     

    产教融合是一个融合的过程,一方面供需要精准对接,高校需要积极开放,敢于突破传统,改变长期以来封闭办学、自我循环的局面,精准对接行业需求和社会需求,融入企业的生产和研发环节,融入产业的技术进步链条,融入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在与行业企业和产业的协同点之间形成链条。

     

    产教融合的力量在于,能够使学生更充分地投入于学习过程中去,因为不同于传统类教材的满篇概念和观点,产教融合是基于新颖的交互式概念而形成的“互动式教材”,让学员在观看视频课程、自主思考的过程中对知识有更深的理解,更容易快速的掌握课程重点。

     

    传统的教育周期一般是4年,就业实习期一般是1-2年,而产教融合的新教育模式下,将使得院校缩短培养人才的时间周期,并能够打破原有的教育服务对象的地理限制,从区域性覆盖向国际性覆盖的教育新模式延伸,在校企合作的共赢模式下,发展出一种新型的“产教结合”的教育产业新模式。

     

    未来,产教融合式的大学将是一个技术能力、行业经验、就业优势与办学经验,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相融合的联合运营的创新教学模式,将成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样板与典范。

     

    2、产教融合带来的企业方用人模式的方案升级

     

    传统的教育模式是从校方上游到企业下游的流水线式的人才培养模式,未来龙头式企业将直接参与到校方中的上游环节,并配合院校制定和设计符合企业和社会用工需求的课程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案,这将大大缩短企业对于用工的培养周期,节约企业用工的成本!加快人才孵化的速度。

     

    以前中国经济搭的是全球化的顺风车,现在是全球要搭中国经济发展的顺风车,企业发展面临国际化的全新形势,“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战略,需要积累经验、积累人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模式将对企业发展所起到快速的支撑作用,这一积极的作用已经在业界的实践中产生了非常明确的共鸣,产教融合,走出国门,教育国际化也势在必行。

     

    3、产教融合带来的教材设计上的优化与方案的升级

     

    基于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新型教材方案,将采用“互动式”的对话形式,并可以反复评估学生的理解水平,并根据该水平制定出新的个性化的授课模式。

     

    新型的教育模式方案将从传统的填鸭式的“记忆信息”的教育方法向“信息体验”式的场景教育模式转变,通过虚拟现实,用以加强学生的学习效果,提高学生注意力。

     

    虚拟现实将彻底改变教育内容中“纸上谈兵”式的传授方式,并能通过虚拟技术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无缝对接,突破教育场地的空间限制,并使学生能够以虚拟身临其境的体验,加深对于现实世界的认识!

     

    新型的教材方案,利用“互动式”产生的大数据分析,针对学生的课程结构、授课计划、作业、期限等问题,设计出能够满足学生学习需要的学习内容,并能够通过互联网+,虚拟真实场景、学习分析、需求应答等技术瞬间切换符合学生学习需求的教学场景,快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

     

    4、产教融合带来的对于产教融合未来发展模式的自我升级

     

    产教融合1.0版本,还只是停留在校企的硬件的铺设当中,随着硬件设施的完具和软件技术的完善,产教融合的模式将重新被定义。

     

    未来的院校和企业将从传统认知的地理概念的院校和企业,向“虚拟院校”和“虚拟企业”的新型院校和新型企业方向发展,

     

    产教融合的未来将会突破空间和时间上界限、区域与区域的限制、国与国的限制,将通过互联网+和虚拟技术把院校的教学资源、企业的用工资源、行业经验与学生资源,学习需求等等元素进行最科学化最广泛化的资源配置,尽可能的发挥人才和教育对于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大能效性!

     

    5、产教融合带来的学习者在自我学习中的需求升级

     

    传统的实体实验室受场地成本的限制将满足不了未来教学模式的需求,虚拟现实能够帮助高校和企业实现大规模的学习,将改变不仅局限于文字与图片的认知,通过虚拟现实中的触觉、感觉、知觉、味觉,全立体AI设计加深对于真实世界的虚拟体验,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浓厚的基础催生出学习者新的自我学习的需求。

     

    虚拟现实设备最大的优势即是能够替代实体实验室的作用,使得学生们可以在逼真的环境中获得动手实践的体验,并进行有难度、与真实世界不脱节的练习。

     

    同时,产教融合的实践中还会启发学员进行深度思考,自发性地产生自我学习的需求,从而推动行业龙头的技术进步,并保持企业技术领先的地位。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年第15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职业教育论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痛点与治理之道知识,对于职业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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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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