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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祁占勇,刘丹|我国职业教育供给的演进历程与未来展望

    祁占勇,刘丹|我国职业教育供给的演进历程与未来展望

    发表于:2020-08-12
    阅读:357
    评论:0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供给历经了以改造整顿为主的初步供给阶段、以规模扩张为主的恢复供给阶段、以建章立制为主的规范供给阶段、体制改革的多元供给阶段和服务国家战略的黄金供给阶段。遵循着从社会价值导向到个人价值导向的供给理念的转变、从政府单一供给到多元主体复合供给的供给格局的转变、从以规模扩张为主的体量供给到注重内涵建设的优质供给的实际提供能力的转变、集权模式下的控制管理向服务型政府角色的协调能力的转变、从权利依附下的自在生长到自为意识觉醒的学校运行能力的转变。面向职业教育现代化2035的战略愿景,我国职业教育要确立“多元取向”的职业教育供给理念、形成“多元主体复合供给共同治理”的供给格局、形成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职业教育供给品质。

    文章出处:祁占勇,刘丹.我国职业教育供给的演进历程与未来展望[J].现代教育管理,2020(5):93-102.

    作者简介:祁占勇,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丹,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生。

    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在我国壮大实体经济、深化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指示。然而,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依然面临着技能型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之间的矛盾、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与老百姓接受优质教育期望之间的矛盾等一系列发展难题,其困境背后折射的是职业教育有效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探寻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供给的变迁逻辑,总结归纳其阶段性特点,展望职业教育未来走向,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职业教育面临的供需失衡问题,而且能够全面思考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加快职业教育现代化2035进程,促使职业教育向优质高效的供给品质、多元主体复合供给格局和办学特色更加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

    一、我国职业教育供给的历史演变

    教育领域的供需均衡指的是教育资源供求双方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关于教育结构、质量和总量上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职业教育领域也是如此,只有各供给主体在不断的调整和改革中,才能使供需关系逐渐趋于相对均衡的状态。对我国职业教育供给在规模、结构和质量上的阶段性特征和重大职业教育政策制度分析,可将我国职业教育供给的发展演变划分为六个阶段。

    (一)以改造整顿为主的职业教育初步供给阶段(1949—1965年)

    首先,以确立重要地位为供给理念。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上指出要重视发展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之后,国家层面开始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随着国家发展对工业技术人才、科学技术人才、中级管理干部的持续性需要逐渐加强。

    其次,以调整整顿为发展方针。以1951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将职业教育纳入学校系统为开端,国家相继颁发一系列政策对中等技术学校的招生标准、毕业就业制度、学校的领导关系、修学年限、专业设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成绩考核、教材编审等方面做出规定,职业学校的各项制度臻于完善。

    再次,以中等教育结构趋于合理化为供给成就。1965年底,职业中学学校数量达到61626所,职业学校在校生人数为143.5万人,普通高中为130.8万人,分别占53%和47%,中等教育结构趋于合理。

    最后,以两种制度、三种结合的职业教育新发展路径为供给特色。1965年3月,教育部召开了半农半读教育会议,提出要积极试办半工半读中等技术学校,试办的重点是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此后,国家实施了扩大试办农业中学和农业中等技术学校政策,在城市重点发展中等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的战略决策,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以萎缩瘫痪为主的职业教育停滞供给阶段(1966—1976年)

    首先,职业教育管理层瘫痪。1966年,各学校进入了“停课闹革命”的混乱状态,职业学校领导干部被依据政治路线分为若干派别,受到批斗、抄家、监督劳动等迫害,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被严重破坏。1968年9月,毛泽东阐述了知识分子改造政策,“对过去大量的高等及中等学校毕业生早已从事工作及现在正从事工作的人们,要注意对他们进行再教育,使他们与工农结合起来”。之后,教育部门先后实行军官、工宣队进驻、干部下放劳动,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领导部门几乎全部解散,职业教育领域管理层全部下基层参加劳动,大量的职业学校关门、停办,许多工作被长期搁置。

    其次,半工半读教育制度遭受重创。1966年后,刘少奇等人被视为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他所积极倡导的半工半读教育制度被视为资本主义双轨教育制度,遭到猛烈抨击。半工半读学校全部撤销停办,时间长达10年之久,我国职业技术教育遭受重创。

    再次,职业学校数量严重萎缩,教师、学生大量流失、校舍被占。1966年以后,半工半读学校和职业中学全部停办。据统计,1965—1972年间全国各级技术学校共减少397所,占当时学校总数的45%,中等师范学校减少47所,占当时学校总数的11.9%。以1965年招生数为基准计算,1966—1972年中等专业学校应招生大约124.8万人,实际招生35.2万人,约少招生89.6万人。另外,全国矿工企业单位大面积占用中等专业学校校舍,高达750万平方米,约37万学生所需的学校建筑容量。1966年全国共有中等技术学校教师48万人,到1971年减少至24万人。干部下乡,教师学生大量流失,校舍被占,学校停招,这一时期对职业教育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最后,着手恢复中等职业教育供给。1966年以后,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大量关闭或停办,承担职业人才培养的教育机构数量严重萎缩。国家的经济发展困难,社会物资供应短缺。1971年,国务院有关代表在全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务必恢复和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以适应国民经济正常生产生活需求。1972年,全国各地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逐渐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197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几个问题的意见》,提出要抓紧调整和适当发展中等职业教育。1975年,邓小平坚持“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着手开展了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整顿工作,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开始恢复供给。

    (三)以规模扩张为主的职业教育恢复供给阶段(1977—1984年)

    首先,扩大职业中学比例。1966—1976年期间,普通高中被盲目发展,职业中学数量严重萎缩,高考制度的恢复形成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升学压力和就业压力催促着中等职业教育结构改革。在1979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邓小平首先提出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改善普职比例失衡问题。1980年的国务院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加大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力度,通过在普通高中开设职业班或直接改制成职业高中的方式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增加职业教育供给机会。此后,全国普职比例失衡问题逐渐缓解,中等教育结构逐步趋于合理化。到1984年底,职业中学学校数达到7002所,招生人数达93.9万人,在校学生数达174.5万人,任职教师达10.4万人,已初步实现职业教育的规模扩张目标。

    其次,增加财政投入,加大供给力度。1983年,国务院联合财政部发布决定,对职业技术教育追加一次性补助经费,用以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各级地方政府也应根据财力情况积极支持城乡职业教育的发展,为农业现代化培养大批农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各职业院校要充分发挥补助经费的最大效用,将其用在发展职业教育最急需的方面。《关于在全日制普通中学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几项原则意见的通知》发布以后,各地建立了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培育了大批专业师资,各院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尤其是学校设备设施得到补充和更新。从1983年到1985年,中共中央财政每年都拨出5000万元的职业教育补助经费,用以补充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物质条件。

    再次,职业教育制度供给更加完备。在扩充中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本、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建设,如《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关于1982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198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定》《关于在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几项原则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从宏观上跨越了发展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战略方针、体制改革保障措施等方面,从微观上涵盖了财政投入、教育对外开放、技工学校管理权限、招生制度改革、师资培养、管理干部培训、教材编写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整体而言,这一阶段的政策文件旨在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和改善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以制度供给为我国职业教育品质提高提供保障。

    (四)建章立制的职业教育规范供给阶段(1985—1995年)

    首先,供给理念发生转变。在国家确立了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以后,党和国家认识到职业教育的教育思想与管理体制也应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下放教育管理权力,扩大了各校的办学自主权,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开始面向市场办学,办学理念由过去的仅仅按照上级行政指示办学变为了结合学校自身特色、并与社会发展需要相对接。同时,随着经济体制的多元化,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对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大增,各社会团体、私人甚至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友人合作或独立办学的新局面被打开,这一阶段职业教育供给主体由国家单一主体转变为国家、社会和市场多元供给主体。

    其次,以制度体系上的健全来完善供给。1985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旨在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体制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其中确立了要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在这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上,针对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体制、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思想都做出了具体规划,对职业教育的各个供给主体该采取何种措施来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基本建设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指出要普遍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再次,高等职业教育开始起步。1985年国家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动职业大学改革与建设的几点意见》,这些政策文件为高等职业教育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改革思路和指明了发展路径。在全国重点城市积极展开了高职试点工作,1991年邢台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率先在全国办起高中起点、专科层次的高职教育,探索形成了“双起点、双业制、双证书、订单式”高等职业办学模式。1994年,国家明确提出建立初、中、高三级相互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确立“三改一补”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基本方针。这一系列举措理顺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整合了现有的高等教育资源。总之,20世纪90年代初,对于职业教育的制度建设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探索初步明确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轨迹和主要任务,绘制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基本蓝图,指明了职业教育未来发展之路。

    (五)体制改革的职业教育多元供给阶段(1996—2004年)

    首先,职业教育走上法制化道路。随着党和政府对职教发展的前所未有的重视,在大量的教育改革思想的实施贯彻中,急需相关政策文件的法制化为其保驾护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法制化发展轨道。之后,与职业教育相关的配套政策相继出台,如《大力发展推进依法治教为实现跨世纪发展职业教育的目标而奋斗》《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内容涵盖了中、高职发展的结构、层次、学校标准、专业设置和组织管理等各个领域,为今后职业教育制度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中等职业教育巩固发展为供给特点。1998年,国家有关领导提出“到下世纪初,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从数量发展为主转移到巩固提高为主”。在1999年发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计划》中,要求加大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招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职业教育。在这一阶段国家发布的政策也都是针对中等职业教育某内涵建设的某一方面进行设计,包括中职学校布局结构、教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如《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在部分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做好综合课程教育实验工作的意见》等。

    再次,高等职业教育供给成效显著。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共招生447.34万人,其中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237.4万人,占比53%,比1985年增长20.2个百分点;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共计1333.5万人,其中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在校生人数达595.6万人,占比44.7%,比1985年增长19.3个百分点;毕业生人数共计239.1万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有119.5万人,占比49.97%,比1985年增长18.7个百分点。总之,从1985年高等职业教育起步开始算起,19年的时间里,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和质量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从总量上来说高职教育已占据高等教育领域的半壁江山,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培养了大量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实现大众化做出了突出贡献。

    (六)服务国家战略的职业教育黄金供给阶段(2005年至今)

    首先,增加财政投入,继续扩大供给。自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经费总量逐渐上升,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增长同普通高中经费增长趋势基本吻合,其中财政性经费投入占总投入的主要占比,如2005-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增速为19.8%,而非财政性经费增速只有3.1%。另外,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经费2013年比2005年增加6910元,增长了近3倍。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投入也不断增长,2004—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1113亿元支持了4大类职业教育重大项目建设,经费投入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经费的持续增长体现了国家对发展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的高度重视与迫切需求。

    其次,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为供给目标。我国职业教育一直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探索适合国情的特色发展道路,在新世纪,建立具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势在必行。在20世纪60年代,由刘少奇同志提出的“半工半读”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就已出现,并取得良好办学效果。在现阶段完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模式对于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具有重大促进意义。另外,继续大范围推广集团化办学,以办学主体多元化(政府、院校、企业)的结构特点实现产学结合、工学一体的功能优势,旨在提升职业教育体系的整体适应性。

    再次,以办好类型教育为供给特色。《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表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完全不同的两种教育类型,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特色”,“要把职业院校从过去的学科知识体系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逐步转向基于职业工作过程的、模块化的课程设置和项目制的教学实施”,该方案明确了当下我国办好类型教育的发展任务,为职业教育发展困境指明了解决路径。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虽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职业院校办学特色不突出、办学质量不高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以类型教育为突破口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机制,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创建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职业院校,这将是打赢职业教育提质升级攻坚战、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重要开端。

    二、我国职业教育供给的演变逻辑

    探讨职业教育供给的变迁逻辑,不仅可以反映出职业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下受政治、经济、文化影响的动态发展过程,而且可以直观地窥探职业教育在供给理念、结构、质量和总量上的变化情况,能够有效把握国家、市场和第三部门对职业教育的供给与职业教育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并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体系的完善和供给质量的提高。通常来讲,对教育供给的分析框架是从对纯公共产品的供给绩效分析框架转化而来,纯公共产品供给绩效取决于供给意愿、提供能力、生产效力、连接机制四个供给要件的满足情况。但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对其供给的分析不能完全照搬纯公共产品的分析模式。本文认为,可以从五方面来分析其有效供给能力。

    (一)以职业教育供给理念:从就业导向到生涯发展导向的转变

    教育理念是指在实现教育目标的过程中,各供给主体所作的契合教育期望的价值选择,职业教育供给理念渗透了权力主体在不同历史时期为了满足政治经济发展需要的教育偏好,是对于职业教育的职能、目的和教育过程中的知识价值观的反映。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理念经历了从就业导向的工具理性到以生涯发展导向的本体理性的转变,其中贯穿了从满足政治发展需要到权衡各利益主体的供给动机的转变,职业教育以个人价值为导向、以生涯发展为目标的理念诉求顺应了教育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是职业教育理念发展的新起点。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处于内外交困的局面,为了快速发展国民经济、以新文化革新国民头脑,使新中国快速进入平稳发展阶段,政府在这一时期实施的教育体制和发布的教育政策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职业教育领域亦是如此。如1952年确立的“各级教育部门和业务部门统一领导、分工主管”的原则,颁布的《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等,都旨在解决国家初、中级管理干部紧缺的问题。在这一阶段,政府作为职业教育的单一供给主体将职业教育维持统治的政治效益发挥到最大,职业教育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维护社会稳定的历史特点十分鲜明。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面临着各个生产部门的恢复和重建任务,物质资料的匮乏和生产力的落后严重阻碍着国家发展进程。无论是办学理念的市场化,还是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无一不体现着职业教育受经济效益的牵动和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特点,职业教育适应产业结构变革,“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目的十分明显。

    2010年以后,关注职业人存在和发展的意义逐渐在国家相关政策文本中显露。如“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要体现终身教育理念,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终身教育、核心能力、大国工匠、劳动尊严等词组的窜热,反映着政府开始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作为相关因素融入到教育发展规划之中,职业教育政策话语取向开始向个人价值本位靠拢。

    职业教育不仅能够为就业市场提供人力资源,而且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皿、加油站,如何服务于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如何为职业人才提供准确的职业发展规划,如何培养学生适应未来变化的能力,已经成为职业教育供给的新着力点。从工具价值到本体价值的职业教育理念的转变,从就业导向到生涯发展导向的培养目的转变,体现了统治阶级供给动机从满足政治经济发展需要转向更加关注对受教育者的生命本体的关怀。职业教育理念作为指导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南,在未来将更具科学性和人文性,将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而更加关注个体本身的发展需求,为职业学校学生给予立世之技和奠定一生的精神追求是职业教育永远的职责使命。

    (二)职业教育实际提供能力:从层次教育到类型教育的转变

    职业教育供给的实际提供能力指的是职业教育多元供给主体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于职业教育发展所必需的人财物等资源的提供和配置能力。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经历了由规模扩张到内涵建设的发展路线,职业教育供给能力在各主体的努力下得到显著提升,这不仅表现在教师队伍专业素质的提升、国家财政拨款力度的加大、课程专业设置逐渐标准化、人才培养规格的提高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我国职业教育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教育层次定位开始向教育类型转变,从模仿普通教育到突出职业教育办学特色、走职业教育自主发展道路,这条路中国人民走了70年,并将坚定不移地继续走下去。挖掘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潜力,提升职业教育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使教育供给更具完备性、均衡性、适需性,有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教育现代化强国,使中国职业教育走向世界舞台中央。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各行各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大增,国家在《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中明确表示,要求中等技术学校办成专门化的、单一的、短期的、速成的技术学校或职业技能训练班。这时的职业教育仅仅作为普通教育的补充,更多的是发挥着职业培训的功能。与同等时期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职业教育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在各教育类型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将部分重点中专学校改建为大专,以及提倡在经济发达城市举办职业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这一时期,相比于体系完善、制度健全、功能丰富的普通教育而言,高等职业教育仅仅作为走向工作岗位之前的教育阶段而存在,无论是在人民群众的教育观念中,还是在国家的教育体制体系中,职业教育都承担着以就业为导向的专科层次的教育定位,与集升学、工作、留学为一体的普通教育相比相形见绌。从1985年教育体制改革开始,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普职融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提上历史日程,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上下贯通的职业教育体系,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建构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融合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成为新的时代任务,突出应用特色、深化产教融合、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助力精准扶贫等时代主题,书写着我国职业教育的类型教育的特点。我国职业教育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广大青年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第二条路径,作为技能传承、实现就业创业的重要手段,正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之路,走向中国教育现代化。

    (三)职业教育供给主体关系:从单一封闭到动态协调的转变

    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包括提供和生产两个环节,生产是指公共产品或服务得以成为存在物的过程,提供是指对公共产品的授权、资助、获得和监督。本文中所使用的职业教育供给含义是指政府、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供给主体通过投资、资源建设、管理、教学考核等活动提供职业教育服务的过程。职业教育作为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产物,其供给主体随着社会进程而演变,供给主体关系由单一封闭到动态协调的转变体现了该阶段的利益相关者和权力主体的嬗变,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相对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在教育领域确立了“以俄为师”的方针,展开了对苏联教育的全面借鉴和学习。对国民党时期建立的职业教育开展了接管和改造工作,政府采用强制统一的行政方式进行教育资源配置和管理。政府作为职业教育供给的单一主体,在教育体制、教育制度、学校管理、教学资源方面做出规定和补充,并对职业院校学生实行计划培养,这一系列措施对于职业院校迅速恢复元气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这一阶段我国职业教育供给主体关系呈单一封闭的状态,职业教育供给活力难以迸发。

    到了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市场需求的扩大和政府供给能力的有限性导致供给主体朝多元化的趋势转变,国家开始将地方政府纳入到职业教育供给主体当中,如在1983年发布的《关于追加发展城乡职业技术教育开办补助费的通知》中规定,“根据地方财力,也尽可能地拨出相应经费,积极支持城乡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在1985年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这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资本都参与到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办学和管理中来,市场力量的介入为教育事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供给主体由单一向复合的转变带来了职业教育领域的欣欣向荣局面,也促成了供给主体关系由单一封闭向动态协调的转变,政府、学校、企业三方主体在利益博弈和力量作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我国职业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的办学趋势,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经济、文化需求,职业教育供给在多方协同条件下趋向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政府协调服务能力:集权模式下的控制管理向服务型政府角色转变

    协调服务能力指在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有效连结提供与生产的管理协调机制。在职业教育供给过程中,政府协调服务能力是指政府在调节各职业教育供给主体关系、对供给资源的配置方式及对各生产单位的监管和评估能力。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政府在职业教育供给过程中扮演了从集权模式下的垄断控制向服务型政府角色的转变。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国家在教育上采用了强制性统一分配教育资源的方式,并采用单线式的行政方式进行教育管理。这一时期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体现了明显的政治驱动特征,政府作为职业教育的建设者和指挥者,对职业教育的集权式管理控制达到顶峰。如“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适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1978年,教育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划归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在师资配备和教材编写方面给予协助”。这种由中央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分工管理的治理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进了教育领域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的参与形成了职业教育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多元主体(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利益博弈和制衡造成职业教育管理权的变化,最终完成了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到“以地方统筹协调”为核心再到“以国务院领导下多元参与”为核心的管理机制的转变。进入新时代,政府继续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让渡更多权力给社会和市场,激发了各职业教育组织机构的办学活力和增强了各利益主体的协同合作能力,以及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来实现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职能,通过委托管理和“管办评”联动机制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管理方式逐步向督导评估式管理转变。

    职业教育的综合改革要求政府向“有限型”“责任型”“服务型”政府角色的转变,这也符合“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基本实现管办评分离,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格局”的期望和要求。政府管理权限的下放和让渡是对民间资本参与社会治理的认可和重视,是解决“政府失灵”的有效措施,随着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转型,运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手段进行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解决政府在管理过程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政府由管控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角色的转变,也更能发挥政府的督导监管职能,推动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育公平的实现。

    (五)职业学校运行能力:从权利依附下的自在生长到自为意识的觉醒

    学校运行能力是指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能力、资源的利用程度及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政府相对充足的财政供给能力和制度保障机制能否转化为有效的提供能力,学校作为教育产品的供给环节,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年来,我国职业学校的运行能力经历了从权利依附下的自在生长到自为意识的觉醒过程。

    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间,国家以无限政府模式对职业教育领域实施统一管控,挤压了其他主体生存空间,本应丰富多彩的大舞台变成了政府部门的独角戏。各校的运行能力在政治意识的把控下无法开展,只能在对国家权力的依附下自在生长。为了在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的保障下,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带动生产力发展,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发展制定了详尽的行动准则。如1980年在《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中,政府对学制系统、修业年限、专业设置、师资配备、课程设置、教学考核、毕业就业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以服从行政指示为准对学校展开管理,学校办学自主权无法行使,严重抑制了学校的办学活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国民经济对于职业人才的需求增加。“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西方先进职教理念的引入,自主管理、科学管理、多元管理逐渐成为职业教育管理意识里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管理主体对于微观管理权限的扩大和管理规律自觉性的提高,超越了之前短浅的功利驱动或是为上级交差的行动倾向,出于对学校专业发展和社会需要而进行的自觉选择越来越多,如高等职业院校的兴起和新世纪集团化办学的创造性应用,体现了我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自为意识的产生,在此过程中管理主体的专业性、反思性、创造性、能动性特点同时显现。

    职业院校在新时代的发展路线:“持续完善学校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办学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标准,推动职业教育办出特色和水平”,这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对于职业院校标准化办学的重要指示,各院校要与相关行政单位和行业生产部门统筹协调,继续走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与行业企业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之路,释放中职和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和创造力,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目标,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

    三、面向教育现代化2035的职业教育供给的未来展望

    职业教育的变革和发展映射着各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生态发展,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教育领域里从默默无闻到备受瞩目,形成了规模相当、体系完善、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供给现状。面向教育现代化2035,要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质量高层次的职业教育需求,发挥职业教育对于培养劳动者核心职业能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助力经济结构转型、激发全社会生产力和创造力的作用,必须从职业教育的供给端着手,推动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和创新,使供给质量更优质、供给方式更多元、供给结构更合理,以适应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职业教育需求。

    (一)确立“多元取向”的职业教育供给理念

    首先,在强调教育资源均衡分配的社会背景下,确立“公平与效率并行”的职业教育理念十分必要。在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对于智力支撑和人力资源的需要,政府确立了效率优先引导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发展意识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进入新世纪,随着人民对于接受高质量的教育需求愈加旺盛,提供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职业教育十分必要。政府应通过更具操作性定义的政策制定,来调节市场机制下职业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如“职业教育资源要向农村、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统筹城乡职业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职业教育一体化”“继续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贫困生资助制度”以此来保障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权益。

    其次,确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培养理念。在过去,我国更多强调职业教育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价值,而忽视了职业教育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能力养成的本体价值。未来职业教育供给应更加注重内涵建设,建立起融合职业精神、职业知识、职业技能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发展观,在职业技能培养中更注重关键能力的养成、未来职业道路的规划和个人理性发展。正如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那样:“我们要以现代职业教育的大改革大发展,加快培养国家发展急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让三百六十行人才荟萃、繁星璀璨。”遵循“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价值”与“本体价值”的职业教育价值理念的有机融合,才能促进职业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广大青年创造人人出彩就业机会的梦想实现。

    (二)形成“多元主体复合供给共同治理”的供给格局

    首先,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国家、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加快推进各供给主体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治理格局朝“政府统筹管理、学校自主发展、社会参与治理”的方向发展。中央政府继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和职业院校的在人、财、物方面的管理调配权,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生产部门的组织协调,如财政部、人力部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落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举措。同时,教育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行政命令、财政拨款、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和督促学校规范办学、灵活办学,推动职业院校总结自身发展规律,办出特色和水平,以试点的方式引领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为职业院校提高培养质量探索出更多路径。

    其次,规范多元主体供给的运行机制,形成政府监督、校企合作的组织体系。基于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政府作为职业教育多元供给主体之一,是作为一种监督机构的身份存在,而“非核心政府”。政府应通过立法、拨款和相应的行政手段从宏观上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规模、速度、重点和布局予以调控,对职业院校的办学行为和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再次,职业院校应增强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的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作为职业人才的生产部门,其产品是否为市场认同、社会需要;是否具有可持续职业发展能力成为衡量其供给质量的重要因素。在政府深化简政放权的制度基础上,职业院校应努力提升其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通过办学自主权的扩大积极推进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和教学创新,使其所能提供的劳动力规格、层次和质量与市场需求对接更加准确。

    最后,通过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实现集团化办学。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进一步发挥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功能,在校舍、设备、实训条件、师资等方面推动资源共建共享,以给予各方利益主体合理回报的方式调动其参与积极性,以实现集团化办学促进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有机融合的组织目标。

    (三)形成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职业教育供给品质

    首先,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职业教育体系,以体系的建立推动引领各职业教育行为主体的自觉行动。把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个人理性追寻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指导理念,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上下延伸,将职业准备、职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纳入到体系当中,力图突破现有的体系内部衔接不顺、沟通不畅、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建立一个中高职紧密衔接的、普职融通的、且有完善制度保障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

    其次,以卓越的师资队伍引领职业教育供给质量提升。借鉴西方国家对于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培养方案,通过拓宽师资来源渠道、严格准入资格、完善法律规章、畅通培训机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我国职业院校的师资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聚焦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高素质劳动力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职业院校在师资队伍构成中应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普通文化课教师、专业理论教师还是实训指导教师,都应该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前沿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实自己,才能培养出具有卓越技能、匠心精神的技术技能人才。

    再次,以职业院校为核心释放供给活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改变我国职业教育传统办学模式的重要突破点,职业院校应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结构特点调整专业设置,在为职业学生创造出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以人力和智力支撑助力区域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同时,教学内容与生产内容相衔接。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类型,其教学过程必然不同于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普通教育,职业院校要积极主动与企业建立合作育人机制,让学生走进生产车间,以课堂所学服务于生产实践,在强化巩固专业技能的同时,为企业带来生产效益。培养适合市场需要的职业人才是解决好就业难和招工难的关键之处,职业院校应建立劳动力市场调查中心,定期进行市场调研,为学校进行专业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提供现实依据,为学生提供客观有效的就业信息和服务指导。在政府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的同时,职业院校也应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做好资源配置工作,释放办学生机和活力,以高质量办学吸引大量优秀青年进入职业院校学习,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执行编辑:侯月明;责任编辑:徐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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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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