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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马廷奇:高职院校扩招既是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也是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马廷奇:高职院校扩招既是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也是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发表于:2020-06-26
    阅读:827
    评论:0

      

      随着国家大力支持职业教育,越来越多的初中毕业生,将会被分流至高职、技校,用数据来说话,就是有50%的初中生,在未来无法进入高中,上不了高中。

    这个数据,是经过认真调研的,没有水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表示,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就业支持。

    资助以训稳岗,今明两年职业技能培训3500万人次以上,高职院校扩招200万人,要使更多劳动者长技能、好就业。 

      2019年高校毕业生达874万人,要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高校和属地政府都要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服务。做好退役军人就业保障。实行农民工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我国包括零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数以亿计,今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涉及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高职院校扩招与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之间既有目标相容性,也存在矛盾与冲突。

      

      历史也许是有规律的巧合。从1999年我国政府实施高等教育扩招政策,到2019年决定高职院校扩招100万,正好是20年。1999年扩招使我国高等教育加速步入了大众化的“门槛”,2019年高职院校扩招成为迈入高等教育普及化的“临门一脚”。面对扩招任务,高职院校是否“接得住”,又能否“消化得了”?对于高职院校来说,这并不是个轻松的任务,不少院校面临着教育经费拮据、师资缺口大、办学条件难以满足要求等困难。

      

      “收得下、学得好、出得去”是扩招给高职的新要求,正在倒逼高职转型改革。在重庆,一些高职院校正在以扩招为契机,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实施一系列创新,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经验事实表明,高等教育扩招政策有两个问题最值得关注:一是扩招的动因问题,二是扩招后的质量问题。就前者而言,无论是1999年还是2019年的扩招,直接动因都与经济增长放缓、就业需求不足、稳定社会就业有很大关系;间接动因是未来经济发展对大量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就后者而言,质量问题一直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整个过程。从政策背景而言,2019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职业教育“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实际上,这主要是针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质量要求和改革目标而言的。20193月,《政府工作报告》将高职院校扩招作为“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政策工具之一,这实际是针对经济平稳运行以及稳定和扩大就业而言的。那么,作为经济发展任务的高职扩招任务与作为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之间是否存在目标一致性?或者说,高职院校扩招与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冲突?这都是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需要廓清的问题。

      一、高职院校扩招既是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也是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要理解高职扩招与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弄清高职院校为什么需要扩招,即扩招的必要性问题,以及为什么可以扩招,即扩招的可行性问题。高职扩招的必要性表现在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意义;扩招的可行性体现在高等职业教育自身教育能力的可承担性。必要性是扩招的前提,可行性是扩招的基础。

      

      1.高职院校扩招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是就业前的准备性教育,服务产业、面向市场是高职教育的基本特征,因此,高职教育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对人才市场的需求更为敏感。从这个意义上说,高职院校扩招不仅是调控宏观经济的政策工具,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从扩招动机来看,高职扩招是应对经济环境不确定性环境、稳定经济增长预期的调控手段,是政府实现经济发展任务的政策工具。可以说,高职扩招既是经济任务,也是政治任务,既是政府行政意志的体现,也是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高职院校必须完成的任务。值得指出的是,政府扩招政策只是高职扩招的外部推手,内在动因是源于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型人才的旺盛需求。

      

      从总体态势来看,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发展动能转换的关键阶段,具体表现为资金投入和劳动密集型转向科技和创新驱动型发展形态,新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以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制造为核心的高端制造业、新型服务业占比持续增长,中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低端不断向中高端攀升。在这种背景下,对低端劳动力需求日趋减少,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旺盛,由此导致较大范围的失业群体不可避免,与此同时,高职教育高技能人才的供给能力薄弱,教育能力滞后于经济发展新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技能劳动者超过1.65亿人,占就业人员总量的21.3%,但其中高技能人才只有4791万人,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6.2%,与国务院发布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提出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目标还有相当差距。从市场供需来看,近年来技能劳动者的求人倍率(岗位数与求职人数的比)一直在1.51以上,高级技工的求人倍率甚至达到21以上,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实践中,高技能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最大障碍。高职扩招可以为新经济产业,以及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一线提供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职业教育的供给侧结构改革,缓解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失业。

      

      2.高职扩招基于高职教育发展现状的可行性

      

      经济社会对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是高职扩招的前提,而高职院校的扩招能力是实现扩招的基础。据统计,2018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663所,其中高职高专1418所,占53.2%;普通高等学校校均规模10605人,其中本科学校14896人,高职(专科)学校6837人,仅占本科学校校均规模的45.9%,无论是高职院校数量还是校均规模而言,都蕴含着较强的承受扩招的办学资源潜力。实际上,由于本科教育招生规模的持续稳定增长,以及高等教育适龄人口减少,高职院校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生源数量危机,部分高职院校甚至招生人数大于报考人数,录取不报到率居高不下。同时,近年来,我国高职院校办学投入持续增加,办学条件持续改善,尤其是2006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实施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2010年的“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重点建设高职院校计划,激发了各级政府和高职院校办学投入的积极性,其示范和辐射效应带动了高职教育内涵式建设,高职院校的教育能力和教学质量大幅提升,从而为高职院校扩招累积了丰厚的教育资源和教育能力。

      

      从扩招生源的构成来看,高职院校扩招任务的实现也是有保障的。

      

      首先,传统生源主要是高中阶段毕业生的应届生源,这部分生源数量是相对固定的,比如,2018年普通高中毕业生779.24万人,中职毕业生487.28万人,二者合计1266.52万人,而同年普通本专科招生790.99万人,二者相差475.53万人;2018年高考报名人数975万人左右,与同年普通本专科招生人数相差184万人左右。可见,应届生尤其是中职毕业生仍然是高职扩招的主要生源,这有一个如何挖潜应届生源的问题。一方面,高职扩招要重点关注中职毕业生,引导更多的中职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同时要充分挖掘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普高生源。另一方面,构建更加畅通的中高职衔接机制,取消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比例限制,改革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考试方式,吸引更多的中职生报考高职院校。

      

      其次,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报考高职院校,这是首次将非应届生源纳入高职招生的生源范围。从近年来累积的具有高中学历的人数而言,这部分群体蕴含着丰富的高职扩招生源。当然,相对于传统的应届生源,这部分群体也是更为潜在的生源,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变为现实生源,取决于相关高职扩招配套政策的支持。

      

      二、高职院校扩招与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之间既存在着目标相容性,也隐含着矛盾与冲突

      

      所谓高职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是指通过有效改革与发展达至高职教育的高质量或人才培养的高质量,既指发展过程的高质量以及发展方式和途径的有效性,也指发展目标或发展结果的高质量。与此相关还有另外一个概念,即高职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在我国高等教育政策以及学术话语体系中,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主要是与外延式发展相对而言的,是与职业教育数量增长、规模扩大、空间拓展相对应的概念。在扩招背景下,相对于高职教育的内涵式发展,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这一概念更具有解释力。关键问题是,高职扩招与高质量发展之间是否具有相容性,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矛盾。

      

      1.高职扩招与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之间的相容性

      

      从发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发展意味着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也就是说,量的增长本身就意味着发展。当然,职业教育发展不能简单套用经济发展的逻辑,但并不意味着数量增长与高质量发展必然是相悖的。

      

      一般来说,在高职院校的办学资源和办学条件的教育承受力达到饱和时,学生数量的增长意味人均教育资源的减少,而人均教育资源的减少就意味着人才培养质量难以得到原初的保证。实际上,如前所述,高职教育办学资源还有很大的扩招承受空间。

      

      同时,从宏观层面而言,高质量发展与数量增长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与职业教育结构、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说数量扩张对能否达到高职教育的高质量是非确定性的,那么扩招过程伴随着结构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则是可预期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高职扩招的意义不仅表现为对于经济健康发展的意义,而且表现为对建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义。

      

      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来看,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困境主要表现为人才培养的供需结构性失衡。一是人才培养质量的结构性供需失衡。长期以来,大众对高职教育的认知还停留在分等意义上的“专科”教育,体现职业教育独特价值的类型特色没有得到彰显,高职教育没有表现出其应有的不可替代性;二是人才培养的数量结构性供需失衡。主要体现为高职毕业生数量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以及人才市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短缺。

      

      同时,高职扩招有助于打通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之间的体制性障碍,贯通职业教育体系。一方面,高职扩招可以有效拓展中职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进而拉动中职教育的发展,增加中职教育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高职扩招可以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储备较为稳定的生源,有利于推动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职扩招与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目标一致性和相容性。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强调高职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必须首先要明确高质量发展到底是对谁而言的高质量。不同历史时期或经济发展阶段,高质量的标准是不同的,或者说高质量标准的侧重点应该有所差异。实际上,高职教育的高质量是相对于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质量,是供给与需求之间吻合的高质量,离开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作为参照系,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就没有了衡量标准。就前所言及的数量标准而言,如果说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数量不足,或者说当供给数量远远滞后于社会需求数量时,就很难说高职教育仍然是高质量的。当然,数量并不一定能直接转化为质量,数量的增长也并不意味着质量的提升,因为数量与质量的一致性不仅取决于社会需求能力,还取决于高职院校质量保障能力。高职扩招不仅有利于挖潜教育潜力,克服生源危机,更有利于弥补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从这个意义来说,高职扩招与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之间同样具有一致性和相容性。

      

      2.高职扩招与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之间隐含的矛盾性

      

      高职扩招100万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对职业教育体系的影响,引发职业教育大变局,更体现为对高职院校层面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影响。实践中,高职扩招对高职院校现行人才培养体系的冲击不仅源于学生数量的增长,更源于生源身份的多元化,这就必然要求入学标准、人才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管理体制、学习方式、就业保障等方面的深层次变革。因此,高职扩招形式上是规模问题,实质上是结构问题。

      

      当然,这种结构不仅仅是指单纯的生源结构,还包括组织结构、管理结构、教学结构、师资结构,等等。从结构功能论的视角而言,结构决定功能,有什么样的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功能。从逻辑上讲,伴随着高职院校规模的扩张,必然要求相应的结构性变革,进而实现质量提升或保障质量的功能。当然,这种结构性变革不是自动实现的,而是高职院校主动建构、自主改革的过程。同时,这一过程也必然伴随着变革原有结构并形成新结构的过程。新结构追求的是规模扩张过程中的高质量发展,原有结构代表基于现有规模的质量保障模式,如果高职院校扩招没有伴随着结构的变革,那么扩招与高质量发展之间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实践中,这种冲突或矛盾是多方面的。首先,高职扩招最大的变量是社会生源成为高职院校的在校生群体。与应届生源相比,社会生源年龄、经历、文化基础、社会背景、心理状态等方面差异性较大,那么在教学组织模式上,社会生源是混合编班还是单独编班?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应届生源与社会生源之间的优势融合或互补?这是扩招后高职院校教学组织模式改革所面临的课题。其次,按照“标准不降”的扩招要求,在坚持基本专业教学标准的前提下,如何建构适应不同生源的差异化质量评价标准?如何打破传统的一体化评价模式,为不同社会生源创设个性化发展的空间?这是扩招后高职院校不得不应对的教学评价难题。第三,基于应届生源与社会生源的文化基础和工作经历的差异,如何变革单一的主要面向应届生源的课程体系?实习实践教学模式、学习方式怎样进行相应的变革?如何贯彻落实《改革方案》中学分银行、学分转换,以及1+X学历与证书转换的考核与评价制度?这是扩招后高职院校必须要面对的教学改革主题。

      

      三、以扩招为契机深化高职教育改革,推动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高职院校扩招必将对职业教育体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实践中,高职院校扩招使得高职教育发展既面临机遇和也面临挑战。机遇是指高职院校扩招本身所蕴含的高职教育改革发展机遇;挑战是指由于量的扩张所凸显的制约高质量发展的隐忧。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将高职院校扩招“好事做好”,进而推动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

      

      1.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彰显高职教育办学定位的类型性

      

      就高职教育而言,职业教育类型特色不彰,始终没有跳出普通教育模式的窠臼,是制约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以及社会认可度不高的主因。在扩招背景下,只有强化和彰显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才可能避免落入规模扩大而质量滑坡的困局。本质上来说,职业的类型特征就是人才培养标准的应用性、服务面向的市场性。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不是政府给定的,而是高职院校实实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果。

      

      首先,坚持探索校企深度合作教育模式。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底色,也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高职院校不是要不要开展校企合作的问题,更不是借故合作困难而可以懈怠不作为的问题,而是要把开展校企合作作为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以及如何通过校企合作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问题。尤其在扩招背景下,更要广泛开拓校企合作教育资源,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创新,探索引企入校、企业办学办专业以及建设职教联盟、产业学院等校企合作模式,建构适应不同生源、不同专业的校企合作实践教学体系,实现校企之间的“无缝对接”。

      

      其次,着力构建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在扩招背景下,亟待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模式,为学生接受高职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通过启动和推行“1+X”证书制度,以及人才市场招聘制度改革,倒逼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高职院校从模仿普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向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人才培养范式转变。

      

      第三,建构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标准不降”是高职扩招的基本要求,也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底线。一方面,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规范专业设置,严格课程与教学过程质量管理标准;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的生源,建立机制灵活、模式多样的实践教学体制、学习方式、教学模式、考核方式,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

      

      2.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强化高职教育服务面向的区域性

      

      面向市场、服务产业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也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功能;决定了高职院校必须对人才市场和产业结构变化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相对于个体发展以及通识教育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就是培养学生职业岗位的现实需要是第一位的。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决定了高职教育的区域性。这种区域性不仅表现在办学主体的区域性,也表现在服务面向的区域性。实践中,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共生关系,经济活跃度越高或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往往就越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和社会认可度也会越高。当然,这并不是说,经济欠发达地区就不能办出高质量的高职教育,在扩招背景下,关键是要建立高职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频共振机制。

      

      发展就意味着结构的转变,经济发展如此,高职教育发展也是如此。一方面,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转型的战略要求对职业教育发展以及高职扩招工作做好顶层设计,推动区域内高职院校合理定位,使每一所高职院校集中力量办好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优势专业群。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要主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调整专业结构,增设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相关专业,以内涵建设推动专业升级改造;扩招计划要优先布局在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的专业,不仅要保障扩招不降质,而且要避免扩招后就业难。

      

      3.深化多元利益主体合作教育,强化高职教育办学模式的开放性

      

      实践中,高职扩招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招生、就业、培养模式、财政投入、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系统化变革;从实施主体而言,涉及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人才市场等相关主体利益及其权责关系的变化。现代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更加开放的体系,既离不开政府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等方面的综合支持,也离不开行业企业的协同配合,更离不开与人才市场的密切互动。

      

      实践中,政府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高职扩招的财政支持力度,扩大高职学生奖助覆盖面;完善中高职衔接贯通机制,打破中高职之间的体制性隔阂;通过就业市场和评聘制度改革,为高职毕业生营造更加公正的就业环境;着力推进“1+X”制度改革实践,倒逼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高职院校要将扩招工作置于职业教育综合改革以及多元利益主体相互协同背景下统筹规划落实,一方面,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激励和体制机制改革,整合社会办学资源,真正与行业企业结成发展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让行业企业真正成为人才培养的主体;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要以扩招为契机,瞄准社会需求,构建专业集群发展机制,使教学链与产业链、岗位链深度嵌接和融合,使高职扩招建立在坚实的质量保障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上。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年第33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马廷奇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马廷奇:高职院校扩招既是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也是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知识,对于马廷奇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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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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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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