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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劳动教育是人生第一教育,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把劳动教育做起来,因地制宜,主动开拓创新 | 6月聚焦

    发表于:2020-06-23
    阅读:1159
    评论:0

      为什么劳动教育是人生第一教育 | 6月聚焦

      原创 徐长发 本刊记者 中国民族教育 1周前 欢迎点击上方中国民族教育

      劳动教育进行时 ●

      (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小学五年级学生在该村生态茶园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杨韬 王继华摄)

      3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提出全面构建体现时代特征的劳动教育体系,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提升劳动教育支撑保障能力,切实加强劳动教育的组织实施,从而更好地“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民族地区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该如何认识并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在民族地区进行劳动教育可以有哪些实现形式?本期,我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劳动教育——这个一直都存在但又时时被遮蔽的重要领域。

      3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帮助民族地区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基础教育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本刊对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党委书记、研究员,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徐长发进行了专访。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仇集中学,山里娃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在学校的“开心农场”体验劳动的乐趣。新华社发(周海军 摄))

    新时代的劳动教育及其重要意义

    弘扬中华民族“勤劳、智慧、勇敢”的优秀劳动文化以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本刊记者: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能否请您为我们的读者解析一下,2015年7月,教育部曾联合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印发过《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此次为何要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进一步强调加强劳动教育,而且劳动教育的范围扩展到了大学阶段?国家现在提出要全面加强的劳动教育和大家原来熟知的劳动技术教育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

      徐长发: 2015年7月,教育部曾联合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对促进劳动教育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文件出台后,各地贯彻落实的跟进程度不平衡,有的地方宣传不够、措施不力,没有引起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视,文件的要求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总体来看,文件的落实效果不突出,喜忧参半。回头总结,主要原因在于文件的法理性、政策刚性不够强,倡导性成分多,文件的适用范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督导督查落实的力度不够。

      2018年9月,全国教育大会召开以后,党中央对加强新时代的劳动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育人、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弘扬劳动精神,以劳动托起中国梦,开启全党全民加强社会主义劳动文化建设行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与前者相比,后者在文件的层级上提升了,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意志与要求;法理性增强了,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及时的。

      从细节来看,两个文件的内容相互衔接,提出的要求具有连续性。今年颁布的《意见》作用范围覆盖面增大,劳动教育的内涵更丰富,要求更直接、更全面,力度更大了;劳动教育的课程地位进一步确立,要求更全面、更系统。

      “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劳动精神面貌、劳动价值取向和劳动技能水平”,《意见》鲜明地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教育的目的要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劳动知识、劳动技术素养、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这里所说的“劳动教育”是个大概念,它包含了劳动技术教育。劳动教育的课程可以通过劳动技术课来实施。

      本刊记者:您曾经说过,“新时代劳动教育再发展是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是进入小康社会后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需要”。党和国家在2020年这样一个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节点,提出全面加强劳动教育,构建“五育”并举的教育体系,在您看来,具有怎样的意义?

      徐长发: 2020年是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的年份,这是我国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重要节点。小康社会的建成只是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一个小台阶,只是新长征的第一步。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后的路会更长,更艰难,更具挑战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历史任务、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任务在等待着我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接续奋斗。广大青年要坚持艰苦奋斗,不贪图安逸,不惧怕困难,不怨天尤人,依靠勤劳和汗水开辟人生、事业前程。以劳动托起中国梦,青少年一代将担负着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中华民族前进的步伐要想不停止、不松劲,那一定取决于青少年一代劳动精神面貌的阳光塑造,取决于公平正义诚实的劳动价值观的确立,取决于精益求精的劳动技能的淬炼和高水平提升,取决于艰苦创业、吃苦耐劳精神的培养,取决于“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劳动文化的建设,取决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优良健康文化场域的建设。青少年一代的劳动精神面貌、劳动教育程度、劳动潜能的发掘决定国家的未来,这是毋庸置疑的铁律。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需要新的国家人才战略的落地,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需要具有能劳动、会劳动、想劳动、爱劳动、自觉劳动、创造性劳动的习惯和品质,需要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的深厚滋养,需要先进的劳动文化的熏陶和养化。

      “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以劳创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教育的重要特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教育实践经验的结晶。劳动本身的元教育特质,决定了其在教育体系中的独特育人作用和地位。“劳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落实新时代国家人才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和根本载体。

      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中国必须有自己的实力,才能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制造2025”建设的需要,“世界工厂”建设的需要,世界产业供应链建设的需要,小康社会建设成果的巩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持续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都离不开“最草根”的劳动,也离不开“最草根”的劳动教育。

      世界之大,中国之大,劳动无处不在,劳动教育无处不在,劳动教育是人生第一教育,劳动教育是生存教育,这是“最草根”的识见,这是全社会需要形成的最基本的共识和常识。我们需要弘扬中华民族“勤劳、智慧、勇敢”的优秀劳动文化以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这次世界抗击新冠疫情的斗争,已显示了“中国制造”的力量,联合国为确保抗疫物资供应链的延续,在我国设立全球人道主义应急仓库和枢纽,就是最好的例证。青年人担负着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这一切都离不开对青少年一代的劳动教育、劳动精神的培养。

     

    为实施劳动教育扫清障碍

    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把劳动教育做起来,因地制宜,主动开拓创新

      本刊记者:《意见》中提到,“近年来一些青少年中出现了不珍惜劳动成果、不想劳动、不会劳动的现象,劳动的独特育人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劳动教育正被淡化、弱化”。在您看来,要在全社会加强劳动教育,会遇到哪些现实阻碍?其中哪些阻碍可以通过改革体制机制来化解?最难破解的又是哪一类阻碍?

      徐长发:在现实社会考试文化之中,落实《意见》,加强劳动教育,会遇到多种阻碍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学校劳动教育保障条件落实到位的困难。 《意见》在指导思想、法律法规、物质条件、师资队伍、操作制度、评价激励机制、安全保障机制、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作了制度安排。从学校层面看,主要是保障水平、保障能力问题。学校劳动教室怎么建,校园劳动依托什么条件开展,现有条件以及未来配备的条件,能够适应选择哪些劳动教育内容,是低阶的还是高阶的内容等问题都需要细化。

      第二,统一认识、形成共识的困难。 主流媒体宣传的带头效应非常关键,需要“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呼应。如何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共识,一直是困扰学校办学机制的大问题。在我看来,需要先统一学校师生的思想,再统一家长的思想认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家校之间的紧密联系,保证渠道畅通。思想意识的改变是一个长期的功课,需要春风化雨,慢工出细活。

      第三,薄弱学校劳动教育资源无本之木、无水之源的困难。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和贫困地区,尤其是山区、革命老区的物质基础条件差、底子薄,教育资源内生能力比较弱。义务教育均衡化、公共教育资源的供需平衡虽然带来了一些基本保障,但仍要引起高度关注。在城乡劳动教育资源的建设上,也还需要继续开展扶贫工作,以减少乡村学校的“掉队率”。

      第四,劳动教育师资缺乏,特别是有劳动素养、劳动技能比较强的教师缺乏问题。 当前,师资的培养渠道、培训机制、业务提升机制等制度化建设亟待加强。对那些具有培养劳动教育师资能力的师范院校,相关课程怎么设计,所有的要求都应具体化。《意见》出台了,深化细化的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密切跟进。

      第五,学生、家长、教师动力不足的困难。 应试教育的惯性作用力还很大,因为其与学生及家庭利益的相关性大。职业社会、职业生活的现实很“骨感”,除了升学,人们很难有更好的前途预期。另外,还涉及如何激发和解决学生内在需求与动力的问题。《意见》里三个“作为”的评价机制是一个撬动杠杆,我们的教育形式怎样才能适应和引领学生本质需求的正确取向,还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

      第六,政策制度供给的困难。 实际上,已经有一些社会劳动教育、家庭劳动教育的非主流创新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面、政策的前面,这反映了一种潜在的社会要求和发展趋势。当下,政策关注社会实践进程的敏感度还不强。在课程改革的大领域,实践一直在等政策。长期轻视劳动教育科研,缺乏前瞻性预研和预判,也导致了政策滞后性。一些决策环节不敢负责,协商难、环节多、调研不深入,以偏概全、权力任性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决策的拖延主义也需要治理。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一是要建立有效的政策供给机制。 健全管理机构,办事有门进,难处有人问。从学校层面看,《意见》颁布了,政策环境有利了,但是“放管服”问题的深度解决,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确认,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

      二是要建立政府物资条件保障机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经验值得借鉴,该市教育局常设装备处基地建设劳动技术科,下属区、县(市)设有专门的管理科室或专人负责,对全市劳动教育工作进行行政指导。机构配备几名干部专职负责全市劳动教育工作,保证了劳动教育常年有人抓,工作能落到实处。

      三是要建立社会资源支持开放共享机制。 社会资源的统筹协调使用问题,可以恰当地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尊重市场规律,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教助教。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向改革要办法,在改革中解决问题,在治理中解决问题。

      四是要建立行政、法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对劳动教育的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督查督导,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我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写入加强劳动教育的要求,依法治教。同时,依靠社会舆论监督净化社会思想文化环境,防止劳动教育实施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产生,促进劳动教育高质量高水平实施。

      五是要建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文化建设长效推进机制。 要全面梳理总结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劳动文化的精髓,加以传承弘扬。在继承发展传统优秀劳动文化的基础上,创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文化,将其纳入中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办公室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纳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本刊记者:《意见》中提到“全面构建体现时代特征的劳动教育体系”。其实,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有一些劳动教育模式存在。基层教育工作者怎样才能更好地判断自己原先的努力是否符合发展趋势,以及怎样把原有的劳动教育实现形式整合到新的劳动教育体系之中呢?

      徐长发:多样态、多样式的劳动教育模式,决定着不同的保障条件和不同的问题解决机制以及融合发展机制。

      目前,学校劳动教育的开展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城区劳动技术教育中心模式。 上海、北京、天津、哈尔滨等城市实施效果比较好。如,天津市和平区劳动技术教育中心主动送课入校,在区内中小学设立教学基地,全区统筹,组建专业化教师队伍,发挥师资和技术优势,服务全区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程教学需要。中心帮助各校弯道超车,快速提升学校劳动教育水平。这种模式优势比较大。二是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结对模式。 职业学校可以帮助普通学校解决师资、场地、实践教学、教材建设等问题。三是城乡结合模式。 这种模式属于区域之间优质学校对口支援模式,资源共享,交换交流,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取长补短,借势发展。四是联盟校模式。五是教育集团校模式。六是独立校模式。一般都是地方传统的优质名校,自身资源雄厚,动员社会资源能力强,自我发展能力强,社会力量支持力度大,一般都有自己的办学特色和课程设置特色。七是校企合作模式。八是与社区机构联手合作模式。九是政府购买服务分配劳动教育资源模式。

      对于各地区来说,要遵循劳动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结合新时代劳动教育的新使命,把一些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引领性的劳动教育典型学校选出来、树起来。成功的做法和经验要深入总结,成功模式要加以推广,以点带面,形成一个良好的学先进、赶先进的社会氛围。

      对于教育部门来说,要率先组织引导教师、家长深入学习宣传《意见》要求,提高认识,形成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以减轻社会对开展劳动教育的压力,减少社会对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的阻力。

      在学校内部,要加强制度建设,改变传统的课程文化观念,为开展劳动教育创造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学校工作推进机制要创新,考核评价监督要跟进,发挥好考评结果的作用。

      现在,当务之急是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把劳动教育做起来,因地制宜,主动开拓创新,消除“等靠要”消极思想的影响。各级各类学校发展不平衡,保障条件千差万别,主观努力也起着重要作用,有时候先要自力更生,自己找米下锅。劳动教育的开展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但是基本的要求不能变。实现、实施的措施各种各样,殊途要同归。

     

    (江西省德兴市铜矿第二小学四年级学生在劳动教育课上学习生活技能。卓忠伟 林铭锋 摄)

    新时代的劳动教育如何实现

    发挥学校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学校劳动教育课程的主渠道作用

      本刊记者:在您看来,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关于劳动与劳动教育的论述,对于我们在今后加强劳动教育有着怎样的启发?

      徐长发: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时段、多个时节、多种场合反复宣传和强调劳动的重要性和劳动教育的重要性。在2018年9月10日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郑重地把“劳”字纳入全面发展教育理念,坚定地把劳动教育纳入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这是党中央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教育的新要求,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的内涵,丰富了马克思的劳动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劳动价值观、劳动教育观的新境界。这为我们更系统、更全面地实施劳动教育提供了理论遵循和指导。

      我们要从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创造历史、劳动创造世界、劳动不分贵贱等方面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劳动观;要从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等方面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观;要从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以劳创新的劳动教育功能方面来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教育观的理解;要从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深刻内涵中把握劳动精神;要从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这三种劳动表现中,去深刻理解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这三种精神;要从国家长远发展战略上去深刻理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培养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高政治站位,开阔视野,加强对劳动教育的新认知,才能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把劳动教育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发展下去,有效地实现其历史使命。

      本刊记者:能否请您为基层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民族地区的教育工作者实施《意见》提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徐长发:劳动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劳动教育,硬件和软件建设是前提。

      劳动教育的开展要着力落实学校的主体责任,发挥学校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学校劳动教育课程的主渠道作用。要坚持精准实施,突出六个原则:一是坚持课程化原则。课程是教育内容的载体,防止在劳动教育实施中泛化、虚化、去课程化、图省事、敷衍应付的惯性偏向。二是坚持项目化原则。防止劳动教育的随意性、碎片化,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的过程中,提高动手实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三是坚持劳动技能结构化原则。防止劳动技术、技能、技艺逻辑链条的断裂,为学生初步打下技术素养基础,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四是坚持劳动内容教育化原则。要选择具有教育性的劳动主题,防止为劳动而劳动,为活动而活动,使劳动教育更聚焦,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五是坚持实践操作规范化原则。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规则意识、技术路线意识、安全意识。六是坚持成果评价可视化原则。把科学的想法做出来、物化出来、呈现出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效率意识、成果意识、成效意识和劳动精神。防止做事不认真、不计成本,图热闹、大呼隆、一窝蜂、无果而终。

      要建立宣传学习认同机制。加大对劳动教育的宣传力度、讲好中国的劳动故事,比如新中国的劳动故事、改革开放的劳动故事、学生身边的劳动故事、劳动成果等。鼓舞人心,适时开展校园劳动教育大讨论,积极参与社会媒体的有关讨论。

      要建立学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创新工作机制。学校在政府治理体系中,是基层单位、执行单位,主要承担上级部门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的落实工作,有一定的治理自主权。只有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层次分解、压力传导,才能有效治理。

      要建立劳动教育规范化机制。抓好课程、教材、学材、教具、学具的研制,抓好教研、科研机制的建设,抓好劳动教育的基础能力建设,有效促进教育教学的规范化,不断提高劳动教育的科学化、精准化、高质量发展的水平。

      要建立劳动教育在大中小学各学段的贯通机制。保持劳动观念、劳动态度、劳动情感、劳动习惯、劳动品质、劳动知识、劳动技能、劳动精神面貌、劳动价值取向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辩证统一,提升学生的劳动素养。促进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劳动价值观、劳动教育价值观在学生的劳动教育中落地,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要建立劳动教育在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贯穿机制。关于学习掌握系统的劳动技能,《意见》要求学生每年要学会1—2项劳动技能。那么问题来了,12年20多项怎么落实?这就需要统筹设计,构建好劳动技能体系和框架。与学校紧密相连的社区、社会各方面,需要真情联络,真诚协调,真诚合作。

      本刊记者:您曾经说过,“知识经济时代的劳动教育,要关注创意经济、互联网思维、创客思维、大数据、云计算服务、个性化学习、个性化定制生产等的发展趋势”。对于学校来说,在操作层面,以信息化教育、创客教育作为劳动教育的实现形式是否可行?或者说,怎样才能更好地将这些新的发展趋势与劳动教育更好地结合?

      徐长发:劳动教育能够用到信息化手段,也能与创客教育结合、相融合。劳动教育是多样化、多元化的,载体也会多种多样。

      新时代劳动教育的实施要与时俱进,特别要关注创造性劳动的开展,要关注新技术、新形式、新业态的发展。《意见》明确指出:“劳动教育要体现时代特征。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针对劳动新形态,注重新兴技术支撑和社会服务新变化。深化产教融合,改进劳动教育方式。强化诚实合法劳动意识,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创造性劳动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一切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值得尊重和鼓励;一切创造,无论是个人创造还是集体创造,也都值得尊重和鼓励。

      知识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信息化时代,市场经济的作用力越来越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越来越高,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都将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创造性劳动将会不断适应和满足人们个性化需求。提高创造性劳动能力是《意见》的一大亮点,这也是劳动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新时代劳动教育新的切入点和增长点。创客教育也是创造性劳动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劳动教育的开展,我相信一定会有更多的载体、平台和劳动教育形式的出现。

      面对劳动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形态,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需要在责任落实上下功夫。行政部门需要走出大楼、走出大院,到基层去,到学校去,到教师中间去,到学生中间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现场办公,帮助基层寻找路径,解决困难。困难与解决困难的方法、机制是同时存在的。只要真干,只要实干,办法总会有的,困难是会被克服的。众人拾柴火焰高。我坚信,全体教育工作者的齐心努力,必将带来劳动教育发展的新局面!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新时代的劳动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为什么劳动教育是人生第一教育,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把劳动教育做起来,因地制宜,主动开拓创新 | 6月聚焦知识,对于新时代的劳动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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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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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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