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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看职教:开展职业教育本科层次专业目录及办学基本标准试点方案研究,试点学校生均拨款应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院校

    发表于:2020-05-22
    阅读:10022
    评论:0

      全国人大代表王红军:  完善本科职业院校配套政策

      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技术实训中心主任王红军将提交《尽快出台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试点指导意见与支持政策》的建议。2019年,教育部先后两次批准21所高职院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遍布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王红军认为,由于“职业本科”是一个新鲜事物,目前存在宏观政策不明朗、专业设置无特色、教学质量标准及考核缺失等情况。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更快、更好地引领职业本科良性发展。

               开展专业目录及办学基本标准试点方案研究
      王红军是江苏唯一一位来自职教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2019年12月,他的工作单位——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院校。王红军在欣慰之余,更多的是在思考。他建议教育部协调相关部委,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尽快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办学基本标准试点方案的研究。  王红军说:“现在的本科职业教育,它的专业设置还是在参照普通本科,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相比,还是有它自己的特色的。但它的专业标准,甚至是学校设置标准,这些基本上还是空白的。”  王红军坦言,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要吸收行业领军企业的技术主管参与,充分吸收企业一线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跟整个行业应该要更加接近。另外在设置的时候,应该更多地听取行业里面骨干企业的技术人员对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点非常重要。不能仅仅是一些搞教育的人在闭门造车。”

     

             试点学校生均拨款应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院校
      王红军还建议,本科职业教育可否授予学位、授予标准、能否沿用普通本科的学位,这些需要尽早确定。实践性教学环节至少占比多少,如何明晰定义实践性教学环节,本科职业教育对师资要求等,也应重点考虑。目前,对本科职业教育的各级各类支持鼓励政策基本空白,试点学校生均拨款应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院校。  “财政上的支持应该要跟上。因为从专科到本科,建设的任务是很重的。如果这一块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做不到位的话,后面产生的问题会比较多。”

      王福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政策演变及价值审视

      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是一个由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办学机构组成的纵横贯通的有机整体。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
    《教育部、山东省关于整省推进 提质培优
    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把试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列为重大改革试点内容,这是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的重大突破,也是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我国职业教育教育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亟需完善和发展壮大的关键环节。

      从我国职业教育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职业教育的发展壮大和人才培养层次的渐次提升,始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结构相适应、与产业转型升级相契合,职业教育不断满足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方式改进的人力资源需要,满足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我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体系中较高层次阶段,其发展历程既与我国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互促进,又明显受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的影响,呈现出很强的政策依赖性。本文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政策演变轨迹入手,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内外价值进行探讨。

      一、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政策演变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政策演变与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历程一样,受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点和对人力资源素质结构的需求影响,历经初期摸索阶段、独立发展阶段和健全完善三个阶段。

      1.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初期摸索阶段(1978—20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的工作方针一直是“大力发展”。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这项目标的提出,在当时有一个重要的战略支点,即“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决定》发布之后,国家对中等教育结构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在高中阶段教育,“职业高中”大量涌现。在此基础上,《决定》还提出了“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优先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以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入学,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远景目标,奠定了我国新时期职业教育战略布局的基础。

      在1991年、2002年、2005年,国务院先后印发的三个职业教育文件所确定的工作方针均为“大力发展”。2001年,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就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联合举办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试图打破职业教育专科层次办学的天花板,首开探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举办方式和路径的先河。但在2005年前,政府部门在教育政策中并未明确高职教育是一种类型,也未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顶层设计。

      2.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独立发展阶段(2006—2014)

      200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并从九个方面就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该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高职是一种教育类型。此后,高职教育进入了“去普通本科化”的“独立”发展阶段,高职教育的类型特色逐渐突显。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在《纲要》的指引下,2012年,教育部在江苏、浙江等省试点,主要以联合办学等非独立形式举办本科职教,不少地方也自主进行探索。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院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同年,《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指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达到一定规模,系统构建从中职、专科、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体系”。由上可见,从2010年起,本科职教开始进入了政策设计,随后逐步落到实践中。

      3.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健全完善阶段(2015—2020)

      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教育部等三部门颁发《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推动应用型本科与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建立衔接机制,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具体化、可操作。几年间,应用型本科院校实质上已成为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和载体,也成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关键着力点。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教发厅函[2018]156号文件,决定开展本科层次职业院校改革试点,突破了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原则上不得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的限制,可以先升格为“某某职业学院(本科)”,再批准设置为“某某职业技术大学”。

      2019年2月,被喻为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蓝图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再次强调“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如此,本科职教进入了一个新的“独立”发展阶段,即独立民办本科高校单独举办本科职教的时代。2019年5月,国家教育部门公布全国首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院校更名结果,泉州职业技术大学、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南昌职业大学等15所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均由“学院”更名为“大学”。虽然这些专科学校升格成为本科学校,但均保留了“职业”二字,说明它们仍属于职业教育范畴,并以培养行业企业所需的技术型人才为主。山东省方面。2019年,教育部批准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本科)更名为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首批设置10个职业本科专业。和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一起更名的职业院校还有14家,都是从学院更名为“大学”,成为本科“职业大学”。有分析指出,本次高职升本出现了新的变化,教育部明确提出了“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同时升本后名称均保留了“职业”二字,这在高职升本中从未出现。

      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价值审视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既是本科教育中的职业教育类型教育又是职业教育中的本科层次教育,具有教育系统内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的内在价值,同时作为较高层次的职业教育类型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也具有满足受教育者多样化学习需求和提升我国人力资源素质的外在价值。

      1.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现实需要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一个包涵各因素的有机整体,因素之间结合越大,系统就越稳定。王苏苏等(2014)学者在《发展我国高职本科教育势在必行》一文中提出,高职教育只有逐步包含高职专科、高职本科和高职研究生三个层次并日臻成熟才能成为“完整形态”的高等教育,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理论意义上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当前我国的教育体制中,中等和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毕业生想要升入本科层次继续学习,只能接受普通本科教育,且升学比例相当小。这种只接受普通教育生源、不输送职业教育生源的“终结性教育”违背了职业教育的内部发展规律,导致了进入职业教育就踏上升学无望“断头路”的认识观念产生,极大的挫伤一批对技术技能教育有兴趣、愿动手、敢创新、能创造的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这种职业教育各层次之间彼此隔离的现状,既剥夺了受教育者成长和发展的权利,又大大降低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间接地导致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困难、在校生流失等现象产生。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一有机整体的一个重要教育层次,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能够畅通职业教育学生的成长通道,并使职业教育形成完整的中学阶段、专科阶段、本科阶段、专业硕士阶段、专业博士阶段教育体系。在职业教育内部,由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发展,打通了职业教育的内部层级,摆脱原有的低层次困境和普通教育偏向,可以有效预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学校在升格后脱离职业教育类型、在发展过程中迷失方向,从而导致专科断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流失、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等问题的产生,为学生升学深造开辟适合的上升渠道。在职业教育外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可以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紧扣国家经济社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贴近学生实际和行业领域的素质要求培育高层次技术应用型人才,打牢大学生的技术技能基础,厚植行业企业创新创造底蕴和素养,激发学生的岗位成才和创新发展动力,为产业企业输送高素质劳动者和具有创新潜能的行业发展引领者,从而为学校赢得更好的社会声誉和发展环境,形成校企合作育人的良性互动循环。因此,加快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能够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职业教育类型的人才成长路径,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逐渐成为教育改革的关键,是实现职业教育发展新目标的根本动力。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这也对构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出了内在动力需求。因此,可以说,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提升办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它的发展符合国际教育的发展趋势,遵循了职业教育的内部发展规律。

      2.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的应有之义

      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到1998年时在校大学生人数只有780万,占同龄人比例为9.8%,但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校每年都以40万人以上的速度递增,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快速上升,2002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超过15%,2007、2010、2012、2016、2018年之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达到23%、26.5%、30%、42.7%、48.1%,预测2019年将超过50%。国际上通常认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15%以下时属于精英教育阶段,15%-50%为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50%以上为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短短20年间就从精英教育阶段经过大众化阶段进入普及化阶段,高校扩招使得数百万人享受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提升,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及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快速提高。

      在教育规模大发展同时,我国高等教育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可以说,我国大多高校依然在实施精英教育,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结构与人才市场需求结构不对应,高等教育结构亟待调整,全面提高应用型、技术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比重。[7]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的转型升级,复杂的社会和分化的经济市场显示出种类繁多的需求,这些需求恐怕是单独一种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所不能满足的,所以需要多样化的高等教育。而现实中伴随高等教育大规模的扩招,高等教育的投入却没有同步提高、跟不上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步伐,高等教育资源短缺且利用率低严重制约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职业教育,其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能够很好地调动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为教育提供教学所需要的设备、耗材和产业企业升级换代的最新生产线设施和工艺流程,有效弥补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弊端。

      因此,高等职业教育不仅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也需要本科职业教育培养高层次技术应用型人才。而且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以其灵活开放的办学方式、广泛吸纳行业企业等社会资源、激活我国高等教育的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等优势,将有助于提高高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增强高等教育的办学活力,丰富高等教育类型,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3.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满足受教育者多样化学习的有效路径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社会和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王苏苏(2014)指出,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高职学生为寻求更高的职业发展空间,他们有接受更高层次职业教育的强烈愿望,我国应适度发展高职本科教育。钟云华(2011)认为,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高校毕业生数量增加,学历层次较低的高职毕业生面临失业的可能性增大,为寻求较为理想的工作,他们对接受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有着强烈愿望。作为高等教育自身,伴随国家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步伐,1998—2005年间增设本科院校191所,以满足更多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一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后,其职业教育特色逐渐削弱,开始向普通本科教育靠拢,朝着学术型、综合型大学目标发展,导致我国本科院校同质化倾向严重,不能满足学生的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求。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教育投入意识也逐渐增强,基于个人成长需求和职业发展需要,要追求更高水平的职业技能、提升自身的人生价值,这种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需求异常强烈。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突出其“职业”属性,为不同需求的学生提供具体思维学习、动作思维学习和逻辑思维学习的条件和机会,着重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素养和创新创造意识能力,可以极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部分人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需求,为禀赋不同、爱好不同、优势智能不同的人提供适合自我发展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多样化路径。

      4.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提升我国人力资源素质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要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求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和资本回报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尤其是需要提高TFP(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对经济的贡献率。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需求大增,其中,对传统产业进行优化升级,需要一支升级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队伍来支撑,尤其需要一批基础理论扎实、技术能力过强的高级技术人才,这一市场人才需求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高等教育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也亟需一大批高层次的技术应用、技术创新、技术管理、技术咨询的一线实践者。因技术水平的提高,对技术岗位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已不能完全满足这种客观需求,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层次应相应提升。此外,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也要有升级版的劳动力结构与之相适应,而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却满足不了市场需求。据统计,截至2010年,我国技术工人1.12亿人,其中初级工占60%,中级技工占35%,高级工占3.5%,技师和高级技师占1.5%。大量的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缺口成为制约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结构升级的“瓶颈”。同时,我国高等教育大学毕业生“有效供给不足”和“无效供给过剩”的结构性矛盾现象也非常明显,一方面市场对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用人单位抱怨高校毕业生“有学历无能力”、
    “高知识低素质”、“眼高手低”,“用工荒”情况随之出现;另一方面高校毕业学生不能适应岗位工作需求,“毕业就失业、学业结束沦为无业”现象频发。为满足需求应对困难矛盾,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向更高层次延伸是必然趋势,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已势在必行。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先生在中国—爱尔兰应用技术型教育创新发展高层对话会上的发言中指出“在产业的转轨升级过程中,面临着产业链整合、工艺流程改造、优化管理、技术创新等重大使命,要求职业教育培养出相应的人才能够担当这样的使命。这样的人才必须具备以下能力:一是可以解决高难度操作问题。二是完成技术革新和工艺流程改造。三是适应性强,可以适应日益普遍的岗位流动。以上因素共同作用的叠加效应,使以技能为主的职业教育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职业本科教育,培养更高层级、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因此,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让学生在学校学会岗位必备的专业技能,到行业企业了解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势和先进技术技能,在接受职业教育过程中形成行业企业技术研发的意识和能力,真正实现高校毕业生毕业就上岗、上岗能胜任,使职业教育更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职能得以充分实现。

      总的来说,我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外部需求和内部需要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但当前我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还处在探索阶段,它的发展尚存在许多困难和争议,如何对其全面客观的认识和定位,进行系统合理的规划,明确它的发展方向和实现途径,保证它的平稳发展,是当前现实而又重要的命题,还需要理论层面的深入探讨和实践过程中的不断探索。

      作者:王福建(1975-),男,山东师范大学博士在读,研究员,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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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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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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