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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宁夏自治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附全文原稿

    发表于:2020-05-04
    阅读:4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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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自治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宁夏自治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简称“职教20条”),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系列举措,是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和施工蓝图。为加快构建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教育厅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国务院精神、梳理政策文件、系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自治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2019年12月20日,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方案》,2020年3月11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第59次会议审定通过。

    二、《宁夏自治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起草原则

    在起草《实施方案》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把国家要求与宁夏实际相结合,在认真贯彻落实“职教20条”等国家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新要求新举措。二是坚持把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与深化产教融合与职业教育改革“所能”相结合,对准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别是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趋势以及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需求,聚焦产教融合和职业教育发展中体制机制不灵活、体系不健全、行业指导作用发挥不明显、企业参与度不深、校企合作成效不显著、办学水平不高、发展质量不强、“双师型”教师占比偏低以及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等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可行思路和务实举措。三是坚持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统一,既强调立足全区层面的宏观性、指导性,又突出《实施方案》的操作性、易评估。

    三、《宁夏自治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5部分20条举措:前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着重明确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进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部分:构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格局

    着重抓好两个统筹,一是统筹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形成以服务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开发区为主的职业教育布局。推动自治区职业教育园区提质升级,打造集教育、产业、科研、创新创业、城市于一体的产教融合科创园区或“科教城”。二是统筹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一方面,系统构建中职、专科高职、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贯通,以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另一方面,全面统筹职业教育资源,组建全区职业培训联合体,面向在校学生、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部分: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通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双优计划”,重点培育一批中职优质校和优质特色专业(群),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为集学历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培训等于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教育基地,提高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重点支持进入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实施自治区级“双高计划”,打造一批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试点探索中职教育与本科教育(“3+4”)、高职教育与本科教育(“3+2”)贯通培养,试点探索普职融通综合高中建设,促进普职融合发展。

    第三部分: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改革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德育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德技并修育人机制,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工作。

    二是大力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积极参与学分银行建设,推进“三教”改革,加快“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

    三是落实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

    第四部分: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着重明确推动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的重要举措,以及企业的重要主体地位。

    一是更多从“企业侧”提出了推进产教融合的各项要求。如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等等。

    二是建立职业教育与开发区工作对接机制,实行职业院校与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企业互派领导挂职制度,解决长期以来产教、校企联系不紧密、不深不细的深层次问题,助推深度发展。实施对接重点产业发展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支持计划,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三是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改革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引进办法,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支持企业技术能手与职业院校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

    第五部分:强化职业教育政策保障

    一是完善政策支持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制定并落实中等职业学校人员配备相关政策,解决中职学校长期以来教师没有编制标准的问题;扩大和落实高职院校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职称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进一步激发校企合作以及职业院校干事创业和创新创造活力。

    二是落实产教融合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积极性,如建立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认定为“产教融合型”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和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等。

    三是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四是建立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产教融合和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部署产教融合、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组建自治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保障。

    五是加强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宣传工作,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以及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附录:《宁夏自治区印发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原文

    宁夏教育厅

      《宁夏自治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7日。

      宁夏自治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随着我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满足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经过5年—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内涵发展、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我区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优势特色产业竞争力提升提供人才资源支撑。

      具体目标

      到2022年,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教学条件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重点培育4所高水平高职学校、12个骨干专业群和一批中职优质校、优质专业,培育认定一批宁夏自治区级公共实训基地,形成覆盖全区优势特色产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职业教育专业体系,打造10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10个以上高水平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和专业教师轮训基地。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打造一批优秀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产教融合集团。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实践一般为6个月。“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达到50%。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进一步推广。

      一、构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格局

      (一)统筹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 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宁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产业发展需求同步规划,与产业建设同步实施,与技术进步同步升级,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宁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银川都市圈建设协同发展规划等,要统筹优化教育与产业结构,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

      引导职业教育资源逐步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形成以服务国家和宁夏自治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为主的职业教育布局。推动宁夏自治区职业教育园区提质升级,打造集教育、产业、科研、创新创业、城市于一体的产教融合科创园或“科教城”。以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五个地级市为主,统筹职业教育资源,推动职业院校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办好一批县级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1个一2个对接县域经济发展的专业群,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面向脱贫攻坚主战场,重点支持贫困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扶贫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统筹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 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为服务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与人才支持。推动职普融合,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重点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改革试点,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研用结合培养模式。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构建中职、专科高职、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贯通,以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组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业培训联合体,引导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深度参与职业培训,建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互通、资金互补、数据联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职业院校扩大补贴性培训规模,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违规收取费用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各高等院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三)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实力。 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主体责任,整合各类资源,优化专业结构,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为集学历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培训等于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教育基地,提高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完善招生机制,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含技工学校)统一招生平台,稳定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落实国家职普比有关规定。实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就业重点群体的锻造计划,全面提升其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和学习层次。实施控辍保学计划,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和接受职业技能学习。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落实国家“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实施高职扩招专项计划,扩大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招生规模,健全“模式多元、学制灵活”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支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实施宁夏自治区“双高计划”建设。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共建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支持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学院(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宁夏自治区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畅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渠道。 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遴选若干中职、专科高职、本科院校实施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3+4”)、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3+2”)贯通培养招生试点。采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形式,探索实施“本硕衔接”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等院校)

      (六)促进职普融合发展。 鼓励中高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设立“职业体验日”,宁夏自治区现代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面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遴选一批劳动教育实践和职业体验基地,开展职业教育体验观摩活动。鼓励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课程互选、资源互通。试点探索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建设。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职院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建立完善德技兼备的育人机制。 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实施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培育建设一批精品项目。配齐建强思政课教师队伍,上好思政课。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深入推进职业院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改革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德育评价体系,培养德技兼备的高素质人才。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优化学校治理结构。 完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形成以学校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现代学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制度,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鼓励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设立产教融合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等院校)

      (九)推进教材教法改革。 健全教材选用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普遍选用最新版本教材。启动实施宁夏自治区级规划教材建设,推广一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教材,探索行动导向、项目式、工作过程导向等新教法。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推动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积极参与“互联网+教育”示范区建设,大力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十)健全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 落实职业院校专业目录、专业教学、课程、顶岗实习等国家教学标准,逐步构建与国家教学标准相配套的宁夏自治区级职业教育标准体系。职业院校依据国家教学标准自主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学业水平考试。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十一)推动产教深度融合。 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宁夏自治区专业建设指导意见,实施对接重点产业发展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支持计划,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建立职业教育与开发区、园区工作对接机制,实行职业院校与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互派领导挂职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全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接活动,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和平台搭建。

      实施宁夏自治区级产教融合发展工程,积极申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项目。建立宁夏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培育产教融合型服务组织(企业),建设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打造一批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力争建设1个一2个国家级高水平实训基地。创新宁夏自治区现代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运营模式,完善资源共享机制和运行经费保障分担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加快校企深度合作。 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依托或联合职业院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发挥行业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校企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融合集团,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推动实体化运行。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与重点骨干企业共建兼具教学、生产和研发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大力开展生产性实训。健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

      探索建立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新机制,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职业教育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和人才联合培养。定期选派职业院校骨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赴国外研修访学。支持职业院校学生赴国外研习访学。进一步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港澳台职业教育交流合作。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外办、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校企协同育人。 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促进“引企入教”,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推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职业院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完善学生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和订单培养制度,实施“企业办班”“教学工厂”“生产实训一体化车间”等多种育人模式。优化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鼓励企业积极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并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体系。 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企业未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不得享受政府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各项政策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完善职工继续教育体系,提升职工技术技能、学历层次、就业创业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完善职工技能大赛制度,组织开展“塞上技能大师”“宁夏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支持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行业技术比武、创新成果评选等活动。支持企业建立职工技能等级提升奖励制度和在岗职工学历进修奖励办法。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总工会,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建好“双师型”教师队伍。 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设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改革招聘办法,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自2020年起,除持有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外,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可由院校自主考核招聘。

      允许企业技术能手和职业院校骨干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相互兼职兼薪。允许职业院校教师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自主支配横向经费,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并依法取得报酬。允许职业院校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支持职业院校专设流动岗位,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兼职任教,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践,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对教师在宁夏自治区和全国教学能力大赛中取得名次的实行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

      五、强化职业教育政策保障

      (十六)落实产教融合优惠政策。 建立完善产教融合发展研究体制机制,开展职业教育理论、决策咨询研究和技术研发、重大项目攻关。扩大和落实高职院校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职称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制定并落实中等职业学校人员配备相关政策。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将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对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和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经过认定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作为调控基数。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与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在分配时重点向参与校企合作等项目的人员倾斜。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宁夏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实施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工程。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到2020年,各市、县(区)要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及公用经费拨款全部落实到位。落实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的标准水平。按要求落实职业院校助学金扩面提标和奖学金政策,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倾斜。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实施以绩效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投入和奖补措施,对重大项目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追踪项目实施效果。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支持职业院校与技术技能大师、技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建立大师工作室,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重大项目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享受同等待遇。对职业院校参加技能大赛取得成绩的学生,按有关规定抵顶一定学分;取得突出成绩的,抵顶相关专业课程以及进行表彰奖励等。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资、扶贫、税务、科技、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宁夏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宁夏自治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担任召集人,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协调全区产教融合和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部署产教融合、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摆在区域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积极推动落实,形成履职责、敢创新、重实效的良好工作局面。组建宁夏自治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营造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良好环境。 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匠心筑梦”职业教育专栏,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持续举办好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广泛参与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宣传展示大国工匠、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高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以及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责任单位:宁夏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政策解读| 宁夏自治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附全文原稿知识,对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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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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