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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生公民安全素养测评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运用亟待重视

    发表于:2020-04-17
    阅读: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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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生公民安全素养测评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运用亟待重视

     

      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安全问题一直是牵动人心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自21世纪以来,学生安全素养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07年《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要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2016年显然,构建学生安全素养测评指标体系,并进行学生安全素养测评,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学生安全素养状况,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质量和学生安全素养水平。

      现阶段青少年安全状况虽然总体向好,但形势依然严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表明,安全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少年儿童伤亡的第一因素。

      安全问题涉及到学生生活和学习的方方面面,而欠缺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自我保护能力差,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安全素养是人类最基本的素养,提高国民安全素养,既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当务之急,又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之所在。由于广大中小学生最易接受安全指导并转化为行动,进而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因此,在学校开展系统的安全教育非常必要。

      近年来,我们联合数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的提案》,希望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大公用经费的投入,联合社会力量形成教育合力。

      2015年,为了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成立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委员会,发起并推出了“全国中小学安全与保障教育普及工程”。该工程以帮助教育主管部门系统实施安全与保障教育为目标,通过课题研究及安全与保障教育实验区的建立,旨在实现我国学校安全教育的系统化、常态化和信息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系。

      在注重学生实际获得的基础上,该工程通过12本安全教育读本、网络平台、安全实践活动、师资培训、保障体系五个板块,有效搭建了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保障的完整安全教育与保障体系。依托工程的整体实施开展,从而真正将系统的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2016年,《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将健康生活作为中国学生发展的六大核心素养之一,强调要珍爱生命、健全人格和自我管理。珍爱生命旨在理解生命意义和人生价值,具有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等。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都要为孩子们的安全健康、成长成才担起责任,共同托起明天的希望。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其中就明确指出要做好安全教育进校园的工作。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

      通过对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安全教育工作研究后我们发现,这些国家目前已经建立了成熟完善的安全教育工作体系:出台了相应法律,保障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实施;将安全教育设为必修课,课程突出学生的实践体验学习;配备了专门教师队伍或安全管理员来保证安全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相比之下,当前我国中小学安全教育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学校重管理、轻教育;二是安全教育形式单一,安全教育不规范、不系统;三是安全教育社会力量参与少、资金投入不足。

      重点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学校的工作。同时,呼吁社会各界有志人士积极参与,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和社区共同参与的中小学生安全防护体系,通过培养一个又一个有较高安全素养的个体,助力我国国民安全素养的整体提升,为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贡献力量。        公民安全素养是公民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学生作为未来的公民,其安全素养水平直接关系到未来社会的发展。重视学生安全素养及其培养,是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俄罗斯将学生安全教育上升到国家课程层面,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素养水平;日本政府立法建制,颁布系列法律以确保学校健康教育的实施;美国制定国家健康教育学习标准,规定学生需要学习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一、中学生安全素养测评指标体系的构建

      安全素养是指人们为预防、避免、控制和消除意外事故或灾害而形成的内在品质和能力的总和。学生安全素养指向学生的终身安全能力,是学生为预防、应对与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事件而形成的综合品质。《纲要》明确指出,要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评价的重点应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基于上述认识,依据《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等学术文本,本研究从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能力三个维度出发,设置题项,并通过因子分析,提取安全素养测评的各个二级指标,构建中学生安全素养测评指标体系。

        (一)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他人意识

      心理科学研究表明,“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个体自觉认识、体验和意志等心理活动的总和。安全意识是指个体头脑中建立起来的安全认知或认识,即个体对生活中有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的客观事物或事件的一种戒备和警觉的心理反映。在安全意识维度,本研究共设置了11个题项,采用李克特五点量表的形式进行测评。通过对量表的分析,剔除测量效果不良的指标,保留6项指标。因子分析结果显示,6项指标聚合为两个维度。参照《纲要》等要求,将因子分析的两个维度分别命名为“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他人意识”。

        (二)安全知识:法律知识和公共安全知识

      知识是通过主客体相互作用产生的,是客观事物特征和联系在人脑中的能动反映。信息加工心理学家约翰·罗伯特·安德森根据知识的性质,将其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其中,陈述性知识即“描述性知识”,主要反映事物的形态、内容及变化发展的原因。本部分侧重考察有关安全的陈述性知识,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共设置14个题项对中学生的安全知识进行测评。剔除测量效果不佳的题项,最终保留7个题项。进一步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7个题项聚合为两个维度。《纲要》指出,公共安全教育分为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与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大模块,重点是帮助、引导学生了解保护个体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此外,《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7〕10号)指出,中学生应着重了解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与其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要求学生树立法律意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依据中学生认知水平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将因子分析聚合的两个维度分别命名为“法律知识”和“公共安全知识”。

      (三)安全能力:安全防范能力和应对处置能力

      能力是直接影响人的活动效率,并保证某种活动顺利完成所必备的心理特征。安全能力是安全素养的核心内容,是个体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内化后的集中体现,是个体应对安全问题时最重要的内在品质。在遭遇安全问题时,安全能力的高低决定着个体应对安全事件的水平。在安全能力维度,共设置17个题项,采用李克特五点量表与试题两种形式进行测评。通过对测评数据的分析,剔除测量效果不佳的题项,最终保留8个题项。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8个题项聚合为两个维度。参照《纲要》等要求,本研究将因子分析的两个维度分别命名为“安全防范能力”和“应对处置能力”。各维度具体指标构建情况见表1(限于篇幅,每个二级指标选取2个题项进行说明)。

     
     

      表1中学生安全素养测评指标体系例举

      二、中学生安全素养测评指标体系的运用

      运用上述指标体系,采用目的性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办法,选取山西省4个地市7个县(区)的19所学校,对中学生安全素养现状进行测评。测评对象为初二年级学生,共发放测评问卷3172份,回收3170份,回收率为99.94%。经过问卷检核与筛查,剔除无效问卷52份,有效问卷共计3118份,有效率为98.36%。其中,城区中学生占50.77%,乡镇中学生占16.93%,农村中学生占32.03%;公立学校中学生占74.73%,民办学校中学生占25.27%;男生占51.28%,女生占48.69%;独生子女占25.40%,非独生子女占74.53%。在此基础上,运用SPSS22.0对测评数据进行处理: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对样本区域中学生安全素养总体状况进行描述;通过差异性检验分析中学生安全素养的人群特征;通过回归分析揭示安全素养各维度的内部关系。最后,结合描述性分析和回归分析的结果,呈现中学生安全素养的内部结构特征。

      (一)中学生安全素养总体状况

      为了直观呈现中学生安全素养状况,将各维度的因子得分转化为百分制。具体方式为:(因子得分-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测评结果显示,样本区域中学生安全素养整体处于及格水平,平均得分为63.31。但是,安全素养各维度内部差异较大(见图1)。

     

      图1中学生安全素养状况

      由图1所呈现的中学生安全素养各维度得分显示,中学生的安全意识处于较高水平,安全知识未达到及格水平,安全能力最差,各维度内部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安全意识平均得分为77.28,表现较好。其中,自我保护意识平均得分71.18,保护他人意识平均得分68.47。第二,安全知识平均得分为54.01,接近及格水平。其中,法律知识平均得分75.52,表现较好;但公共安全知识的平均得分仅为21.94,直接影响了安全知识的平均得分。第三,安全能力水平较低,平均得分仅为38.38。其中,应对处置能力最差,平均得分仅为21.35;安全防范能力平均得分为79.93,表现较好。

      (二)中学生安全素养的人群差异

      本研究设置了有关人口学变量,用于检验不同人群的安全素养差异,涉及性别、学校类型(公立和民办)、家庭现居地(农村和非农村)、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文化程度等。差异性检验结果显示,中学生安全素养在性别、学校类型和家庭现居地三个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

      总体看来,女生的安全素养水平高于男生(t=-9.409, df=3115, p= 0.000),农村中学生的安全素养水平低于非农村(城市或乡镇)学生(t=1.976, df=3108, p=0.048),公立学校中学生的安全素养水平高于民办学校学生(t=2.474, df=3116,p=0.013)。其中,性别这一变量在中学生安全素养的各个维度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女生在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能力三个维度上的表现均好于男生。其中,在安全意识维度,女生平均得分79.82,男生平均得分74.86,女生显著高于男生(t=-8.354, df=3115, p=0.000);在安全知识维度,女生平均得分54.32,男生平均得分53.72,女生显著高于男生(t=-3.112, df=3115, p=0.002);在安全能力维度,女生平均得分39.50,男生平均得分37.32,女生显著高于男生(t=-9.099, df=3115,p=0.000)。

      此外,中学生的安全意识在家庭现居地和学校类型两个变量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其一,非农村中学生平均得分为77.74,显著高于农村学生的76.28(t=2.262, df=3108,p=0.024);其二,公立学校中学生平均得分为78.37,显著高于民办学校中学生的74.06(t=6.279,df=3116,p=0.000)。

     

      图2中学生安全素养各维度人群差异

        (三)中学生安全素养内部结构特征

      在对上述各维度水平进行差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学生安全素养各维度的重要程度(依据各个维度对安全素养总体状况的解释率确定),对中学生安全素养内部结构特征进行综合分析。

      为了计算各维度对安全素养总体状况的解释率,将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能力作为自变量分别纳入回归方程,分析各自对安全素养的影响程度。回归结果显示,安全能力对安全素养的影响程度最高,其次是安全意识,最后是安全知识。三个回归方程的R2分别为0.619、0.530和0.462。同时,将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能力各自的子维度分别纳入回归方程,结果显示:安全意识中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他人意识对中学生安全素养的解释贡献率大致相当,分别为28%和25%;安全知识中法律知识对于中学生安全素养的解释贡献率高于公共安全知识的贡献率,分别为26.80%和19.60%;在安全能力方面,安全防范能力和应对处置能力对于中学生安全素养的解释贡献率差异最大,分别为37%和25.20%。

      结合中学生安全素养在各维度上的水平差异与重要程度,将各变量纳入坐标系中,以直观呈现中学生安全素养的内部结构特征。由图3可知,相对于安全知识而言,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是安全素养中更为重要的部分。其中,安全能力的重要性程度最高。各维度平均得分显示:对于安全素养而言,最为重要的安全能力目前得分最低,尽管安全防范能力和应对处置能力的重要性程度相差不大,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学生的应对处置能力水平过低,直接制约了安全能力的总体水平;重要程度一般的安全意识,目前得分较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他人意识得分,以及对总体的重要程度都较为均衡;中学生的安全知识对于安全素养总体的贡献率以及目前的状况都处于较低水平,其中公共安全知识是制约中学生安全素养总体水平的关键指标。

     

      图3中学生安全素养内部结构特征

      三、提高中学生安全素养的建议

      针对上述研究结果,本部分尝试作出解释并提出提高中学生安全素养的对策建议。

      (一)丰富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实现安全教育的系统性

      系统掌握安全基础知识,是中学生安全素养形成的基础。目前来看,中学生安全知识的主要短板在于公共安全知识,这与学校安全教育内容不完整、不全面,课程实施质量不高有关。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系统构建学生安全基础知识体系。其一,扩充安全教育内容。针对目前中学生安全教育主要集中在社会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安全教育内容覆盖面较少等问题,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课程内容体系,尤其应增加与中学生生活紧密联系的教育内容,如预防校园欺凌、网络信息安全和心理健康等。其二,丰富安全教育方式。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可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共享性、开放性、灵活性、即时交互性等优势,利用微信、微博、QQ群等新媒体平台,打造全天候、跨时空,联结学校、家长、学生和专家在线互动的安全教育新模式,提高学生参与安全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可通过组织情景剧、安全知识竞赛、辩论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获得感知,增强对安全重要性的理解和认同,同时,可充分利用时间节点,特别是周末、节日、寒暑假前等,运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其三,教师要关注学生的日常生活,将公共安全知识渗透于日常教学之中,重视公共安全知识传播的灵活性和情境性,帮助学生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认知安全,拓展学生的安全知识。

      (二)关注性别差异,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

      对中学生安全素养的人群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女生的安全素养水平要显著高于男生,男生的安全素养水平不容乐观。女性通常被现代社会建构为“弱势”群体,而本研究恰恰呈现了相反的结果。其中原因可能包括:一方面,女性的青春期相对于男性而言出现得更早,心理成熟度也高于同时期的男性。在中学阶段,女生对于自身和社会的认知度更加成熟,相应地,女生安全素养的整体水平普遍高于男生。另一方面,从社会建构的角度理解,由于女性通常被认为面临更多的“风险”,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安全教育中,往往更加关注女生。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男生独特的身心发展与活动特征,在日常生活面临的“意外风险”(如溺水等)往往高于女生。因此,应立足于性别差异现状,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其一,在学校方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因材施教”,结合青春期男女生的不同生理特点,开展有差别的安全教育。同时,学校要注重发挥心理健康教师的作用,要对男生中法律意识淡薄、安全风险意识弱、暴力倾向相对严重、失范行为相对较多等现象予以充分关注,主动为其提供帮助与支持。其二,在家庭方面,男生往往和家长沟通较少,且青春期的男生比较叛逆,情绪波动比较大,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心理的变化,经常与其进行交流、沟通,同时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其三,在社会方面,公安、司法、妇联等部门要主动走进学校,与学校联合形成教育合力,依据性别差异,做好心理健康、法律知识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的教育,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三)注重安全能力提升,提高安全演练的实效性

      安全能力是学生安全素养的综合反映。安全能力水平的提升与安全意识的增强、安全知识的积累密切相关,培养难度相对较高。建议从提高安全演练的实效性入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提升学生的安全能力。其一,针对当前中学生规避危险能力弱、应对突发安全事件水平低等问题,应着力拓展安全演练内容,积极探索诸如防校园暴力和欺凌、防传染病、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等内容的安全演练,让学生在不同的演练内容中得到充分体验,进而提高面对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其二,针对当前大部分学校以群体性的应急逃生疏散演练为主,演练方式较为单一等缺陷,要丰富安全演练方式,如开展实战性演练、桌面推演和全面演练等,同时开展针对学生个体或小规模群体的自救自护的演练,让学生把握日常安全事件(如应急常识、小型消防安全、户外活动安全等)发生的特点以及正确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学生在自救或救助他人时能够从容、正确应对。其三,针对学校安全训练专业性差、组织指导不力等状况,应规范安全演练组织实施。从预案设计、演练过程直到演练总结与反思,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尤其应结合学生、学校、区域和季节特点,制订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方案和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四)补齐发展短板,提高农村学校和民办学校安全工作水平

      第一,家庭现居地在农村的学生多就读于农村学校。 对农村学校来讲,其安全教育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短板:一是安全教师短缺,且专业性较差;二是安全教育课时得不到保障,课程开设情况不容乐观。建议采取以下做法:一是以学区为单位联合组建专兼职的安全教师队伍,采取巡回教育等方式,以保证安全教育课程实施。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学校安全教师的培训,以及教研、教学指导。培训内容可结合农村区域安全特点,通过案例、体验和实际操作等方式,以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安全培训的效果。二是加强与公安、消防、交通和地震等部门的联系,让相关专业人员走进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为学生安全素养提升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指导。三是结合国家课程的实施,将安全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尤其应加强与科学、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联动,实现安全教育与学校常规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机融合。

        第二,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学生安全素养水平较低的原因主要是民办学校对安全教育不够重视,安全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 因此,提高民办学校学生安全素养的关键在于监督落实。一是将民办学校置于和公立学校同等的地位,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实现统一指导、统一管理、统一考评。二是加大对民办学校各类安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将安全人员培训参与和考核情况,纳入对学校的整体考核中。三是加大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查的力度,实现民办学校安全问题早预警、早整改,确保民办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稳定发展。

      此外,要继续强化安全意识培养。相对而言,中学生安全意识在安全素养各维度中处于较高水平,且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他人意识水平比较均衡。然而,正如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等社会学家所言,现代社会的“风险性”极大增加,学生在未来社会面临的安全风险势必会更加繁杂。因此,还需立足学生终身发展需求,将珍爱生命、规避危险等安全意识内化到中学生的观念和行为中,做到未雨绸缪、警钟长鸣。

      文:董新良/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山西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山西省学校安全教育中心主任,国家督学;关志康/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宋佳/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学刊》2018第十一期,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交流用。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中学生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中学生公民安全素养测评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运用亟待重视知识,对于中学生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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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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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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