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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开学时间消息:全国已经有多个省份明确了开学时间

    作者:
    发表于:2020-04-15
    阅读:6113
    评论:0

    日前,全国已经有多个省份明确了开学时间。各省市即将开学局势已定。快来看看你什么时候开学吧!

      

      全国最新开学时间表
     
      1. 北京市公布中高考及初高三开学时间安排 “两案九制度”确保有序复课
     
      央广网北京4月13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12日),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发布了今年高考和中考的考试时间以及学生的返校安排。北京的高考时间为7月7日至10日,中考时间为7月17日至7月19日。
     
      北京市教委、疾控中心等单位也在会上回应了师生和家长关切。发布会上还具体公布了哪些重要信息?北京的中小学开学返校之后的防控又会如何推进?
     
      昨天,北京市公布了高考、中考时间。北京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奕介绍,北京的高考时间为7月7日至10日,其中7月7日至8日为全国统一高考时间;7月9日至10日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时间。中考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至7月19日。
     
      李奕说:“在不调整北京市整体响应级别的情况下,在全市中小学优先组织高三和初三年级开学。高三年级4月27日开始返校学习,初三年级按照5月11日做好返校学习的准备。其他各年级的返校,以及中职、高等学校及幼儿园的返校另行安排考虑。”
     
      李奕表示,北京市将做好开学前的各项准备。高三、初三年级学生至少提前2周返京,在开学前完成14天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学校干部、教职员工以及必要的行政、工勤人员,应至少提前10天到岗,做好开学前教育教学、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工作。从目前准备的情况看,学校已准确掌握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状况。他说:“一是近期未离京并连续14天居家观察且无症状的师生员工,可返校开学。二是近期从境外、京外返京的师生员工,须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14天且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返校开学。三是本人或家庭成员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并已治愈的师生员工,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返校开学。”
     
      李奕表示,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且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师生员工暂缓返校,待治疗无症状后,向学校申请,经批准方可返校开学。严禁带病返校。居家医学观察无法到岗的教职员工,根据情况弹性安排工作。
     
      为了做好开学后学校的常态化疫情防控,北京市教委要求各区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李奕表示:“在学校卫生室(保健室)附近设置相对独立的应急处置室,用以暂时留观、转送身体不适的师生。留观、转送工作要规范流程,避免交叉感染。”
     
      针对学生在校期间聚集等特点,北京市疾控中心制定了《高三开学期间新冠肺炎防控指引》,提醒学校和师生做好防控工作。据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刘晓峰介绍,北京市制定完善“两案九制度”机制。“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免疫接种证查验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和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至于高校何时能够开学,李奕表示, 对于高校学生,当前的要求仍然是不离家、不返校。他说:“高等学校意味着大人群的聚集,特别是宿舍密集居住、食堂集中就餐,图书馆、教室、校园内各场所相对比较集中,对疫情防控和开学条件要求更高,必须从师生生命安全和健康角度出发,确保密集的接触条件没有隐患的情况下再做好开学的准备。”
     
     2. 广东省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返校时间确定
     
      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4月27日起分期、分批、错峰返校。
     
      一、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返校安排
     
      4月27日,全省高三、初三年级学生返校。
     
      5月11日后,各地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分期、分批、错峰安排中小学其他年级学生返校。
     
      幼儿园幼儿、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返园(校)时间另行研究确定。
     
      幼儿园幼儿返园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教学活动。
     
      二、大专院校、技工院校、中职学校学生返校安排
     
      5月11日后,具备条件的大专院校可安排毕业班学生返校。
     
      5月18日后,大专院校其他年级、技工院校、中职学校可根据生源特点、疫情防控情况、防控物资准备情况,安排学生分期、分批、错峰返校。
     
      三、教职员工返校安排
     
      符合返校条件的学校,可在学生返校前一周安排教职员工返校返岗,提前做好疫情防控、教育教学等准备工作。
     
      接下来,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落实“四精准”“六分”“一独立”“三全”“五管”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做好防控物资保障,配备足够的医护人员,加强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学生学习生活管理,加强校园应急演练,做好教育教学管理,确保学生返校平稳、有序、安全。

     3. 2020上海高三年级、初三年级于4月27日返校开学
     
      2020年4月9日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宣布:
     
      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形势,经研究决定并报教育部备案,上海市高三年级、初三年级于4月27日返校开学,各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可从4月27日起开始安排毕业年级学生返校。各级各类学校在5月6日前做好其他学段和年级分批返校开学的准备。同时,根据相关工作部署,2020年本市部分教育考试安排调整,其中,中考考试时间为6月27日-28日、高考时间为7月7日-9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精神和教育部相关要求,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形势,经研究决定并报教育部备案,本市高三年级、初三年级于4月27日返校开学,各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可从4月27日起开始安排毕业年级学生返校(具体返校开学时间经批准后由学校发布)。各级各类学校在5月6日前做好其他学段和年级分批返校开学的准备,具体时间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研究确定后发布。培训机构在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返校开学前不得开展线下培训及服务。
     
      同时,根据相关工作部署,2020年本市部分教育考试安排调整如下:
     
      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时间为5月10日;
     
      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考试时间为5月23日;
     
      普通高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招生考试(三校生高考)时间为5月30日-31日;
     
      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时间为6月6日-7日;
     
      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27日-28日,其中体育考试框架及分值不变,仍由日常考核和统一测试两部分组成,总分为30分(日常考核满分15分,由学校按往年要求完成;统一测试2020年因疫情暂停,相应成绩按满分15分计入学生中考总分);
     
      全国统一高考时间为7月7日-9日;
     
      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时间为7月11日-13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稳妥、扎实细致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返校开学准备工作,要强化责任担当,细化方案举措,保障物资储备,抓好工作落实,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尽一切努力切实保障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
     
      市教委和各区教育局将在返校开学前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全覆盖的实地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开学。
     
      4.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公告
     
      为做好2020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全省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4月23日统一开学。各普通高中学校按有关要求,安全、平稳、有序组织毕业年级学生开学返校,有效防控疫情。
     
      二、初中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和中职学校毕业年级报名参加高考学生5月7日开学。
     
      三、普通高中、初中、中职学校其他年级,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开学时间另行安排。
     
      四、高等学校开学时间按照教育部要求,视疫情形势另行安排。
     
      五、正式开学前,大中小学校要按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开展线上教育教学。
     
      六、各级各类学校全部开学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活动。
     
      特此公告。
     
      河北省教育厅
     
      2020年4月9日

      5. 2020重庆开学通知原文
     
      经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市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实行分批有序开学。
     
      4月20日,高三、初三、中职毕业年级开学。
     
      小学4—6年级、初高中其他年级做好4月27日开学准备;小学1—3年级、中职其他年级做好5月上旬开学准备;高校、幼儿园、特教学校开学时间及社会培训机构线下教学时间另行通知。

      6. 天津市初三、高三4月20日复课开学
     
      今天,天津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面向社会发布“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学校复课开学的通告”。4月20日,全市初中、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同步复课开学,开始正常上课。5月上旬或中旬,全市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年级分专业、分批次有序复课开学。
     
      在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稳定的基础上,全市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非毕业年级和小学四、五、六年级适时复课开学,具体复课开学时间另行安排。疫情结束后,小学一、二、三年级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教学等复课开学。
     
      复课开学前,全市大中小学继续按有关要求扎实开展线上教学工作。同时,精准有效做好复课开学后疫情防控工作,筑牢校园防疫阵地,切实维护师生安全健康。
     
      今天,天津召开2020年春季学期复课开学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对各学校复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据了解,为切实做好初三、高三首批复课开学和疫情防控工作,从现在开始,全市教育系统从临战状态进入实战状态。各区各学校将精心做好复课开学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开学方案到位,后勤保障到位、人员保障到位、健康监测到位、环境整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确保首批复课开学和疫情防控平稳有序。同时重点做好备足防疫物资、逐人筛查健康状况、逐校核验开学条件、清整校园环境、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和合理安排教学授课等工作。
     
      7.  甘肃省确定开学时间
     
      甘肃省确定4月9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有序开学。具体开学时间为: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中职学校毕业年级4月9日开学,实行省域内同步;普通高中其他年级、中职学校其他年级、初中、小学按4月13日做好开学准备,初中毕业年级开学实行市(州)域内同步,各市(州)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统筹安排,做到错时、错峰、错区域开学;高校毕业年级可安排4月13日返校,整体开学可按4月20日准备;幼儿园、特教学校待疫情结束后开园、开学。
     
      校外培训机构在当地中小学开学一周后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恢复线下相应年级培训活动。
     
      全省中考时间原则上顺延一个月。
     
      甘肃省教育厅
     
      2020年4月3日
      
      8.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
     
    鲁教办字〔2020〕1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中(含中职)学校毕业年级4月15日正式开学。各高中(含中职)学校要按有关要求,错时错峰有序组织毕业年级学生开学返校。
     
      二、初中学校毕业年级原则上按顺延一周开学做准备,具体开学时间由各市按照“市域同步”的要求研究确定。
     
      三、高中(含中职)、初中学校其他年级和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开学时间视疫情形势再行确定,并提前通知。
     
      四、正式开学前,大中小学校要按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开展线上教育教学。
     
      五、各级各类学校正式开学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活动。
     
      六、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南><山东省高等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开学返校工作,细化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好开学条件准备,并按程序报备报批。
     
      七、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完善学校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开学工作的指导,组织每所学校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逐校进行开学条件核验,核验不合格不开学。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4月3日
     
      9. 浙江:高三初三4月13日开学
     
      在浙江省第四十一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布会上,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陈峰发布全省学校开学复课信息:浙江全省高三、初三统一于4月13日开学;中学其他年级、小学四至六年级4月20日后开学,小学一至三年级于4月26日后开学,幼儿园于5月6日后看情况开学,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公布;高等学校按4月下旬开学做好准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0. 关于开学时间,辽宁省教育厅最新声明!
     
      根据辽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9号)的部署,我省分级分类错峰错时复学。
     
      从4月中旬起, 高三年级实行省域内同步返校,具体时间由省教育厅通知; 初三年级实行同一市域同步返校,具体时间由市级教育部门通知; 中小学其他年级及中等职业学校适时返校,具体时间由市级教育部门通知,分批错时开学; 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安排确定开学时间,高校留学生复学视国际疫情发展另行确定; 各类幼儿园待疫情得到全面控制后开始复学。
     
      高三开学的具体日期,待研究确定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目前网上流传的辽宁省教育厅通知开学时间的相关信息均为虚假信息,请广大学生及家长不要轻信。
     
      特此声明!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3月27日

    11. 河南省教育厅公布复课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总督学李金川公布通知:全省高三年级将于4月7日统一开学复课,中小学校(含市县所属中职学校)其他年级和幼儿园的返校复学工作由省辖市统筹安排,且不早于4月13日。
     


    12. 黑龙江省2020年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公告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全省自2020年4月7日起分类分批、错时错峰开学。4月7日高中(中职)学校毕业年级全省同步开学;4月13日至17日初中毕业年级按照市域同步原则开学,具体开学时间由各市(地)自行确定。初中、高中(中职)学校非毕业年级及小学、幼儿园开学时间由各市(地)视情况自行确定。高校开学时间另行安排。在中小学生未全部返校前,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组织线下培训。
     
      黑龙江省教育厅

    13.  湖南省教育厅发布通告,事关开学
     
      湖南省教育厅27日晚通报,经湖南省委、省政府同意,全省高三年级、初三年级于4月7日开学。之后,湖南各市州根据本地疫情情况,按照中学其他年级、小学、幼儿园的顺序,明确辖区各县市区中小学其他年级和幼儿园错时错峰开学时间。高校在其所在城市的中小学基本开学后开学。
     
      根据要求,湖南省教职工提前一周到岗到位。在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全部开学之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业务。
     
       14.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开学工作的通知
     
    吉教办〔2020〕26号
     
    各市(州)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长春新区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
     
      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全省高三年级(含中职学校毕业年级)4月7日开学。请各地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吉林省各级各类学校制定错峰错时开学实施方案工作指南》(吉卫明电〔2020〕185号)、《吉林省关于切实做好全省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卫明电〔2020〕186号)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开学前各项准备工作,坚决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
     
      各地在确保高三年级安全有序及时开学的前提下,严格落实“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的底线要求,综合研判、审慎确定中小学其他学段、其他年级开学时间。原则上按照初三年级、高中其他年级、初中其他年级和小学的次序,确定错峰错时开学时间。初三年级按照“市域同步”的原则确定。各地要充分考虑特殊教育学校的性质和防控需要,审慎确定开学时间。
     
      吉林省教育厅
     
      2020年3月27日

      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全省学生返校安排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需要,经综合研判分析,现将2020年春季学期全省学生返校安排通告如下:
     
      4月7日高三年级学生返校,4月13日初三年级学生返校。初高中其他年级、中职学校学生及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学生返校安排,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疫情形势以及学校基本防控条件、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等保障情况审慎研判确定,制定分类分批、错时错峰返校方案,但返校时间不得早于4月20日。高校学生返校,视疫情形势另行安排。在各学段学生(高校除外)未全部返校前,培训机构一律不得组织线下培训。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16.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
     
      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现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学校在确保师生员工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分区分类、分级分段、错时错峰、陆续有序组织开学复课。
     
      二、全省高三年级(含已报名参加高考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由省上统筹于4月1日开学,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初三年级由各市(州)统筹确定,可安排于4月7日开学复课。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学校管理权限,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和幼儿园由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高中阶段其他年级和特殊教育学校由所在市(州)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综合评估后确定开学时间并对外发布。
     
      四、高等学校开学时间根据全国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确定,正式开学前学生不得提前返校。毕业年级、医学类、有科研要求的学生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可先安排返校复课。
     
      五、校外培训机构在中小学校全面开学复课前不得开展线下培训活动。
     
      六、各地各学校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开学复课各项工作,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得开学,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家长准备口罩等防控物资。
     
      四川省教育厅
     
      2020年3月25日
      17. 重要通知!福建省部署分批错时开学工作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全省自2020年4月7日起分类分批、错时错峰开学。其中,高三年级原则上于4月7日先行同步开学;初三年级和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特教学校)除小学一二年级外的其他年级,视高三开学推进及疫情防控情况再分批跟进开学,具体时间和方案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高校、小学一二年级、幼儿园具体开学时间另行研究确定。
     
      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省教育厅要求,切实做好防疫物资、人员培训、安全排查等开学准备工作,坚持疫情防控和开学准备“两手抓”,确保分批开学有序推进。

      18. 广西高三初三年级4月7日开学
     
      3月18日,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通知,根据《广西高三初三年级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方案》(以下称《方案》),确定全区高三、初三年级于4月7日开学。
     
      《方案》要求,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的要求,精心谋划高三、初三年级开学工作,科学、周密组织师生返校,认真落实自治区学校疫情防控“十严格”和“广西中小学校疫情防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校园管理和日常疫情防控,确保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安全。
     
      《方案》强调,开学前,各地各学校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制定高三、初三年级开学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两案九制”,即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缺勤)登记追踪制度、复课(复工)证明查验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免疫接种证查验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和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明确操作流程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师生员工健康档案,对所有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假期出行、参加聚会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每一位师生健康状况、外出情况、人员接触情况及家庭成员是否感染等信息,逐一进行风险研判。区外师生员工返桂要严格落实开学前居家观察14天的要求。列入高风险、中风险区的师生员工暂不返校;仍在疫情严重、实施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区域的师生员工暂不返校。要做好校园消杀工作,3月23日起至开学前,要至少进行2次全面的校园环境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做好洗手液、手消毒剂、口罩、手套、酒精、消毒液、体温计等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学校要设置相对独立的临时隔离室,设置完善洗手设施。要明确一家医疗机构作为疫情防控联动单位,负责接收、诊断有发热症状的师生。
     
      要组织教职员工开展一次疫情应急处置演练。开学后,要科学设置学生进入校园路线和体温检测安排,做好错时上下学计划,避免学生在校门口聚集。要把大班额划分成小班额上课,班级之间教室要相对隔离。做好学生住宿安排,适当拉开学生床位间隔。制定错时作息表,实行错峰上课、错时分餐、分散用餐。指定学生课外活动区域、进出线路,引导学生错时分区活动。
     
      《方案》指出,全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及特教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其他学段、其他年级和高校的具体开学时间,由各设区市、各高校、区直中职学校及区直技工学校研究确定。校外培训机构在中小学全面开学复课前暂不开展线下培训。
     
      19.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
     
      陕教明电〔2020〕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根据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分级分类错时错峰开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3月30日,全省高三年级开学,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4月7日,全省初三年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开学。
     
      三、中小学校其他年级和幼儿园开学时间不早于初三年级,具体时间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原则上按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年级——小学——国际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顺序错时错峰开学。
     
      四、高等学校开学时间根据全国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正式开学前学生不得提前返校。
     
      五、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学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活动。正式开学前,大中小学校线上教学工作按有关要求继续开展。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审慎确定开学时间,指导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和省教育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及有关要求,“一校一策”制定开学方案和应急预案,扎实做好开学前各项准备工作。
     
      七、省教育厅将联合省卫健委等部门,近期对各地各校开学前准备工作、开学时重点防控工作和开学后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指导。
     
      陕西省教育厅
     
      2020年3月17日

    20. 贵州省高三初三年级3月16日正式开学
     
      为贯彻中央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和教育部有关部署要求,经科学研判我省疫情防控实际,充分听取疫情防控专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家长代表等社会各界意见,2月27日,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我省高三年级和初三年级学生3月16日正式开学,其他学段、高中初中其他年级开学时间将视下一阶段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再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切实做好全省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省将印发《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方案》和《大中小幼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方案》和《指南》就各地各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守住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风险底线,全力构筑阻断疫情进入校园的一道道防线作了安排部署,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学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全省各地各校要按照“一刻也不能停、一步也不能错、一天也不能耽误”的要求,牢牢管住“居家、返程、学校”三个重点部位,调整完善防控措施,落实差异化防控策略,精准到县、精准到校、精准到人、精准到事,确保防控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人员组织到位、情况掌握到位、物资保障到位、应急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全力做好开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守护师生安康、维护校园稳定,确保顺利开学、平安开学。省委、省政府还就落实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责任,确保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省外师生返校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1. 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19号)
     
      根据国家动态调整分区分级实施差异化防控措施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开学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经专家科学评估研判,省政府决定,自2020年3月17日24时起,将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向好,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输入传播风险可控的西宁市湟源县、大通县,海东市互助县、平安区等32个县(市、区、行委)调整出一般防控区,在全面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同时做好常态防控工作。同时,在疫情防控和校园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全省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原则上从3月25日至31日陆续开学。

      22. 新疆高三、初三、中职学校毕业年级3月16日开学
     
      3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通知,对精准有序做好全疆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作出安排。通知指出,根据新疆疫情防控形势,经科学研判,决定全疆各级各类学校实行错峰错时有序开学,全疆高三年级、初三年级、中职学校毕业年级定于2020年3月16日开学,其他学段随后根据自治区总体工作安排有序开学,具体时间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布。(来源:人民网-新疆频道)

      新疆小学、初中、高中和中职学校3月23日开学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通知,安排全区小学、初中、高中和中职学校于3月23日开学,全面复课。
     
      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各学校要按照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在做好高三、初三、中职学校毕业年级3月16日开学工作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做好学校全面开学复课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一校一策,细化方案,完善预案,科学组织教学管理和疫情防控,确保学校全面复课后校园安全、教学有序、防疫到位。
     
    新疆区属高等院校2020年春季学期4月8日起分批错峰陆续开学
     
      3月25日,自治区教育厅下发通知,明确自治区区属高等院校2020年春季学期4月8日开始分批错峰陆续开学。各学校具体开学日期由本学校根据疫情防控和教务教学准备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师生。
     
      通知要求,各地各学校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高校主体责任,做到一校一方案,全力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和开学复课工作。对在内地的教师和学生可视情延后开学报到时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精准有序做好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春季开学工作
     
      近日,根据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安排部署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据国务院《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兵团教育局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原则,精准有序做好兵团中小学、中职学校春季开学工作。
     
      一、健全疫情防控机制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学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服从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服从师市、团场、社区的属地管理,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统筹推进学校疫情防控与教育教学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落实学校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书记、校长是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机构,安排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疾控人员和校医组成专班,负责落实校园内医学防疫措施,并将防控责任分解到部门、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建立学校、班级、师生、家长四级防控工作责任体系。疫情防控期间,学校严格执行校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寄宿制学校安排校领导晚上在校值守。
     
      (三)制定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按照一校一策制定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照自治区印发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指南》,逐条细化实化,把学校联防联控工作措施要求细化到每个教学环节,落实到每一名师生员工,做到具体明确,可落实,可检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须经同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评估后组织实施。
     
      二、做好开学前准备
     
      (一)精准摸排师生员工情况。学校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师生开学前的窗口期和大数据,点对点、到人头摸清每个师生的行程动向、健康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制定返校人员名单并逐一排查,重点排查“四类人员”,即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近14天内有湖北(武汉)旅居史的人员,近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发热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航班前后各三排、列车同车厢、汽车同车人员)。精准掌握如期开学复课每位师生具体状况以及不能如期开学复课每名师生的身体状况、具体原因和预计返校日期。
     
      (二)组织师生员工有序返校。按照兵地一盘棋要求,高三年级、初三年级、中职学校毕业年级定于2020年3月16日开学,其他年级3月23日开学。学校根据开学时间提前谋划,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铁路、公路、民航等,组织师生尽快返校复课。对不能如期返校教师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对不能如期返校的学生制定补课计划。
     
      (三)学校领导提前到校。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防控人员提前到校,做好开学前校内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教育教学安排、生活和防护物资保障等准备工作等,确保学校返校复课后各项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
     
      三、加强师生员工健康监测
     
      (一)开学前的健康监测。学校准确掌握师生员工假期外出情况、返程旅途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包括自身和家属(同住人员)健康状况,近2周是否到过疫情高风险地区或有病例报告社区,近期是否与该地区人员有接触,返校前14日内是否出现发热(>37.3℃),是否有咳嗽、乏力、呼吸不畅、腹泻、流涕、咳痰、结膜充血等症状,是否患有疾病以及密切接触人员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
     
      (二)开学后的健康监测。学校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每天2次检测体温并登记。加强因病缺勤管理,由班主任对因病缺勤学生及时追访,每日上午第一节课后把汇总情况上报年级组,由年级主任汇总后上报学校,相关教师第一节不安排课堂教学。教职员工相关情况由部门负责。所有情况通过信息化途径分上午第二节和下午下班前,汇总到学校办公室,由指定人员报告学校第一责任人(行政领导)和上级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社会配餐企业有关人员的健康监测,发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三)落实报告制度。学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报告疫情防控情况。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重大紧急情况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杜绝瞒报、漏报、缓报、不报、谎报。
     
      四、加强校园环境治理
     
      (一)治理校园环境。学校开学前后集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和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力度,并对校园环境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学校内外卫生死角。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清运,并做好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用有效氯 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
     
      (二)场所通风、物品消毒。学校保持室内场所的通风换气,加强对教室、食堂、宿舍等师生在校期间重要活动场所的全面消毒。
     
      1.校内各生活、学习、工作场所消毒。教室、宿舍、图书馆、学生实验室、室内体育活动场所、餐厅、教师办公室、洗手间等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课间尽量开窗通风,也可采用机械排风。
     
      2.物体表面清洁消毒。教室、宿舍、图书馆、餐厅等场所每天定期消毒并记录。对门把手、水龙头、楼梯扶手、宿舍床围栏、室内健身器材等高频接触表面,可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3. 餐(饮)具清洁消毒。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 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25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4.卫生洁具消毒。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对旱厕粪便加盖做到无暴露,加强日常卫生保洁,及时对厕所内外环境开展消杀灭蝇工作,对粪便表面使用足量生石灰或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
     
      5.配备洗手消毒设施。学校每40-45人设一个洗手盆或 0.6m长盥洗槽,并备有洗手液、肥皂等,有条件的学校可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三)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学校协调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及社区(连队)等,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治理,及时清除校园周边垃圾及卫生死角,确保校外周边环境卫生与清洁。
     
      五、实行封闭式管理
     
      (一)加强学校出入口管理。学校主动协调公安、卫健等部门对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学校,发热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校,校内一律不会客。师生员工进入学校必须实名验证、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并登记。做好进出车辆及司乘人员的登记、测温、消毒工作。外来人员确需进入学校的,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由接待人员陪同到指定场所。
     
      (二)加强住宅区、宿舍区管理。学校对教职工住宅区、学生宿舍区实行封闭管理。强化住宅区、宿舍区出入口管理与消毒,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教职工住宅区、学生宿舍区。师生员工进出必须实名验证、检测体温并登记,采取多种有效方式落实消毒措施。
     
      六、严格落实不聚集的要求
     
      (一)实行小班化教学。高三、初三和中职学校毕业年级作为首批开学复课的年级,开学后对原有教学班级拆分,实行小班教学,拆分后一个教室不得超过30名学生。年级与年级之间、班级与班级之间实行错时上课。
     
      (二)实行分餐。建议在学校就餐的师生员工自带餐具。师生员工就餐实行分散分餐,采取食堂送餐、预约用餐、错峰就餐等方式,避免集中用餐。
     
      (三)错峰上下学。学校开学后实行错峰上下学,年级之间、班级之间在保证正常课时的前提下做到上课、放学时间有间隔,避免造成人群聚集、拥挤的情况。
     
      (四)不开展聚集性文体活动。开学后除正常的复习备考等必需的课程外,不组织聚集度高的体育、文化、艺术等活动,不得组织规模性开学典礼、家长会、教师大会等聚集活动。
     
      七、加强应急处置
     
      (一)设立临时隔离观察场所。学校统筹利用好医务室、空置房间等场所,按照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设置规范及所在师市防疫要求,设置临时隔离医学观察点,以备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临时隔离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协调当地医疗机构、社区、团场落实隔离场所。
     
      (二)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学校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教职员工或学生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时,应立即上报学校负责人和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采取相应防护、隔离措施,严防扩散,协助当地医疗机构将其进行转运,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八、强化防护物资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必需的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防控物资设备保障工作,确保学校开学后师生防护用品配备到位。学校及早摸清开学后生活物资、疫情防控物资的需求,做好计划并每3天向防控指挥部保障组报备。当前重点保障每名师生每2-3天1只口罩的需求。保障寄宿制学校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必备生活物资。
     
      九、加强教育培训
     
      加强对教职工培训。学校利用各种方式开展对最新版新冠肺炎防控方案、防控措施指南及应急处置预案等的培训。开学前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制度、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重点组织班主任、医务人员、食堂、宿舍、保洁、安保等人员,开展好体温检测、发热症状处置、食堂就餐等进行应急处置演练,确保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熟悉各项制度、流程、路线,掌握防护、登记、报告等工作标准。开学后定期组织教职工继续学习相关防控知识,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引导教职工养成健康生活习惯,注重个人卫生和饮食安全,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教职员工做好班级内学生的知识宣教工作。
     
      加强对学生宣传教育。学校开学前后利用课堂、QQ群、微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个人防护与消毒等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培养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将疫情防控知识教育作为开学第一课重点内容,对学生进行一次集中防控知识教学。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及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学生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自觉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安排。
     
      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学校对学生因疫情延期开学产生的学习焦虑及其他心理问题,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对未能如期复学的师生要实行一对一、多对一的联系沟通,帮助他们减轻心理负担。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关注师生员工生活、学习、情绪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供精准帮扶。
     
      十、统筹推进教育教学工作
     
      (一)谋划好开学工作。科学统筹、合理调配师资力量,保障教学需求。加强教材教辅用书配备,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二)调整优化教学计划。统筹考虑延期开学期间线上教学与原定教学计划、原定校历安排与调整双休日或暑假休息时间等的衔接,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开足开齐课程,落实课程标准,合理安排教学活动。高三、初三年级开学实行“零起点”教学,对因延迟开学影响的学时,适当增加课时弥补,对因故没有参加线上学习的学生和学业困难学生,按照“一人一策”指定辅导计划,采取帮扶措施。
     
      十一、强化校内督导检查
     
      学校内部成立专门的督导组,定期对校内的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督导指导组赴所辖学校进行督导,科学有效地指导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开学工作。如发生因落实责任不到位、防控措施不到位而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其他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23.  2020山西开学时间高三按3月25日开学作准备
     
      根据山西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开学准备工作的通知》(晋疫情防控发〔2020〕4号)和山西省防控办《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学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晋疫情防控办发〔2020〕63号)要求,山西省域高三年级按照3月25日开学作准备。

      24.  云南省教育厅发布通知:开学时间定了!
     
      3月20日,云南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达到开学要求的普通中学高三、初三年级3月23日可以开学。省厅要求,各校于开学第一天上午上好《新冠肺炎及其自我防护》第一课;下午组织一次疫情防控应急演练。
     
      开学时间上,云南省教育厅要求,各州、市、县、区要逐一审核并合理确定各所普通高中开学时间。普通中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达到开学要求的,初三、高三年级学生2020年3月23日可以开学;达不到开学要求的,暂缓开学。
     
      对于其他学段、年级的开学时间,将另行通知。

    25. 西藏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暂定三月下旬
     
      中国日报网拉萨3月2日电(记者 达穷 华旦尼玛)3月1日上午,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藏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将延期至3月下旬,具体时间待定。
     
      据介绍,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全区教育系统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治引领,加强动态研判,加强责任落实,以最大的努力、最严的措施、最快的速度,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截至目前,全区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平稳有序。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陆世成在发布会上介绍:“在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3月20日前,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等)暂不开学,一律不准开展线下教学活动、集体活动、培训活动。”
     
      据悉,西藏全区在内地就读的大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中职班学生总计88530人。疫情发生后,教育厅按照自治区部署,第一时间将学生数据信息按照考生号、户籍等信息元素进行分解,组织七地市、西格办和西藏民族大学进行疫情防控排查。截至2月29日,88530名学生中,在内地25523人,返回西藏63007人。根据各地动态排查跟进情况,截至目前学生身体无异常情况。

      26. 内蒙古自治区高三、初三年级3月30日开学复课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旗县(市、区)疫情防控风险等级的公告》,全区103个旗县(市、区)疫情风险等级全部调整为低风险。经研判并报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3月19日,自治区教育厅发出通知,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做如下安排:
     
      一、全区高三和初三年级于3月30日(星期一)同步开学复课;
     
      二、初高中其他年级、中等职业学校和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根据综合评估研判情况,渐次错时开学复课;
     
      三、高等院校按教育部统一部署安排开学复课。

      27. 海南明确中小学及中职学校开学时间
     
      4月9日,海南省教育厅发布《2020年春季学期中学其他年级、小学和幼儿园开学工作方案》及《海南省2020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开学工作方案》,明确海南高三、初三年级4月7日开学后,中学其他年级、中等职业学校4月13日开学,小学4月20日开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幼儿园、学校防控条件是否到位自行决定,但开学时间不得早于4月20日。经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验收达不到开学条件的学校不得开学。
     
      海南省教育厅要求,近一月内家庭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以及从湖北省返回的(包括近一月内有湖北旅居史的)两类复课师生员工,需接受新冠肺炎核酸检测。
     
      《方案》指出,各校要逐一摸排即将返校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精准掌握每名师生员工返校前14天健康状况、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出行情况等,并实施动态监测。各市县指挥部要统筹教育、卫生健康部门,为每一所学校(幼儿园)确定一所定点联系医院,原则上为每一所学校(幼儿园)选派至少1名高水平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从开学之日起应至少驻校2周,指导学校(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驻校专业防疫人员疫情防控知识的培训。
     
      为了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条件保障,海南省教育厅要求各地要健全与完善防疫物资保障工作机制,师生所需口罩由政府、学校(幼儿园)、家庭多措并举予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口罩由各市县和学校(幼儿园)统筹解决。海口市、三亚市等人口较多的市县要统筹本地运力,优化线路,开设师生公交专线,实现师生上下学的“点对点”运输,其他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障师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方案》明确,海南省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校园周边交通环境、治安环境、“餐饮店”“小饭桌”“托管班”“出租屋”等定期进行大排查、大整治。
     
      海南省教育厅强调,在做好开学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在开学一周内对未到校学生登记造册,建立控辍保学台账,逐人了解未到校原因,对因非疫情原因未到校的,要落实“双线目标责任制”,针对具体辍学原因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劝返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不落一生”。
     
      28. 2020江西省什么时候开学
     
      3月20日,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全省高三、初三年级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返校学习相关工作的通知》,就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全省高三、初三年级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返校学习的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部分学生返校学习时间明确为4月7日
     
      通知明确,全省高三、初三年级(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级)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4月7日(星期二)返校学习。初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其它年级、小学和高校继续开展线上教学。
     
      省教育厅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组织相关方面科学研判后,确定初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其它年级、小学、幼儿园、高校学生返校(园)学习时间,适时提前向社会公布。
     
      29. 最新宁夏中小学开学时间
     
      3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冠疫情工作指挥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校园教学秩序》。根据《方案》,3月25日前,高三和初三年级学生原则上恢复正常教学。

      30. 江苏省明确开学时间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自2020年3月30日起分批次、错峰开学。其中,高三年级、初三年级3月30日开学;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下同)其他学段、年级做好4月7日开学准备,具体开学工作经各设区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高校以4月13日为开学起始时间做好开学准备工作,具体开学时间经批准后由学校发布。
     
      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和高校分期分批有序开学。
     
      校外培训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照护)活动的时间在当地中小学全部开学后由各设区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确定。
     
      31. 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学时间
     
      香港教育局决定将之前公布的3月16日开学时间,再次推迟到4月20日,并且复课将分阶段进行。据香港电台网站等港媒3月17日最新报道,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3月17日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记者表示,4月20日全面复课已经无可能,只能分阶段进行。

    32. 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学时间
     
      非高等教育学校将不迟于4月20日复课,具体复课安排会在3月底宣布,并争取高三年级学生可自愿于3月30日返校辅导和补习。
     
      33. 中国台湾开学时间
     
      据台湾媒体报道,中小学2月25日已正式开学。

    34. 湖北省尚未明确开学时间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开学时间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最新开学时间消息:全国已经有多个省份明确了开学时间知识,对于开学时间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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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持续推进职教体系建设改革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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