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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光甫,邹吉权 |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发展需求与推进策略

    发表于:2020-04-13
    阅读:2587
    评论:0

    原文刊载于《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19年第6期,如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引用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发展需求与推进策略

    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升级、高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开展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甚至更高职业教育层次延伸是当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也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亮点所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性、技术性、区域性的基本属性。我国开展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改革,需要立足国内外高职院校试办本科层次高职教育的已有实践,通过择优遴选升格部分高职本科院校,明确高职本科专业招生生源对象,科学制定高职本科业招生考试方式,落实高职本科专业学位授予等方式推进改革。

    一、引言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职业教育作为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一种教育类型,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对提升社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升级、高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对产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养、技术技能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迫切需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层次进一步提升,因此,发展高职本科成为教育界一个重要战略课题。2010年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到2020年,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发展的需要”的职业教育发展目标。2014年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工作中提出,“打通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由此可见,深入推进高职本科教育改革,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新时代高职教育内涵发展的战略选择。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国家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提出,为我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基本属性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首句话就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战略地位,这就指出了高职本科具有二重属性身份。这是高职本科层次教育的本质所在、特色所系、规律所然。一方面是高等教育一种类型的院校教育,其专业人才培养功能是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所无法取代的;另一方面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一种本科层次的高等院校类型。即它既具有高等教育的基本属性,又具有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它既姓“高”又姓“职”,且具有区域性典型特征。因此,应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植地方经济发展,立足地方行业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提供人才发展红利,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区域特点的高职本科院校。

    (一)高等性

    高职本科既然姓“高”,理所当然具有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因为它与普通本科院校相比,属同一个层次不同类型高等教育。高职本科除了培养一些学生共性学习能力外,主要是培养学生强调技术性,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的技能素质提升,使学生在岗位上具有更加扎实的专业技能基础,掌握行业企业难度更高、更先进及更系统的技术水平,能承担技术含量更高的岗位(或岗位群)工作能力,并在行业企业技术研发领域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而普通本科院校培养学生一般强调学科性,其主要注重学生专业领域内的学科体系建设、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强调知识水平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学术水平的高深性特点。尽管高职本科与普通本科人才培养有本质上的区别,但高等性是永远一致的根本属性。这是高职本科发展的根本价值所在。

    (二)技术性

    技术性是高职本科的最固有本质属性,所以它必须体现姓“职”特点。高职本科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工具性很强的教育,它直接指向岗位(岗位群)职业技术,培养人的高端技术能力,提高人的技术本领,进而实现了学生就业质量的提升,也体现学生“好就业、就好业”社会现象。[1]从职业发展领域上讲,“技术性”应是高职本科的最核心要素,主要包括岗位(岗位群)职业领域内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基本技术等,其应用范围远比岗位技术要宽得多。因此,高职本科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确立以 “职业技术”为出发点的人的全面发展观,不断融入技术原理、技术知识、技术实践于一体的综合素质能力。

    (三)区域性

    区域性是高职本科生存与发展的“实践逻辑”。所谓 “实践逻辑”,是指要扎根地方经济,立足地方行业产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引领地方百姓脱贫致富。因此,高职本科要主动承担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有效融入区域经济产业资源、文化元素,实现专业设置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协调发展,教学过程和企业生产过程衔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不断拓展院校自身的发展空间,在服务区域经济上做强院校的发展特色,在文化内涵上做精院校的文化育人品牌,在办学特色上做大院校的办学优势,使高职本科教育真正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动力源”。

    三、 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目前,社会上很多人存在疑问,由高职院校来举办高职本科教育,是否会造成本科院校的教学资源浪费?以下将从教育需求五个方面对这个疑问进行回答。

    (一)产业结构调整对更多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原有传统的社会生产方式、社会运行规则受到产业转型升级巨大的冲击,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发展向集约型发展方式转变。因此,我国经济社会急需一大批顶端创新人才、数以万计的专门人才及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目前,从市场供求情况看,技能人才特别是高端技能人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虽超过1.65亿人,但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21.3%,其中高技能人才4791万人,仅占就业人员总数的6.2%。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预计在此期间,全国企业高技能人才缺口将达2200万。[2]然而与规模型的社会经济增长相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长期处于一个比较低的社会发展水平上,且高职院校培养专业人才大多是三年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培养的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尚无法满足社会产业转型升级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旺盛需求。因此,发展高职本科层次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要求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一种类型教育,高职教育应该包括高职专科、高职本科、甚至高职研究生学历三级学历教育。只有三个层次职业教育形成有机整体的统一,才有学术界提出的关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然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从一开始发展到至今,一直停留在专科层次,一个主要的原因是高等职业教育目前还没有构建现代教育体系,只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种有益补充。[3]《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指出了高职教育的发展定位,其教学内容是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最紧密的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应该具备完整的层次体系和教育结构,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不能拘泥于三年制专科层次教育,应主动对接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适度发展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提高高职学生社会就业竞争力,进一步推进高职教育发展的进程。

    (三)高职学生渴望更高层次同类院校教育的需求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加快的需要,高职院校学生及学生家长强烈渴望有更高层次职业教育。一方面,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社会经济对高职人才培养的需求逐渐转变为对岗位群发展结构,人才需求层次、质量上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的加快,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相对较低层次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就业质量总体不是太好,薪水也不高,职场上升发展的空间也很有限。因此,高职学生为了能在人才市场上有较高就业竞争力,寻找较为理想的工作,强烈要求接受更高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根据教育部2019年2月发布最新数据显示,全国普通普通高校共有2663所,其中高职院校1418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53.25%;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2831.03万人,其中普通专科在校生人数1133.70万人,占普通高校在校生总人数的40.05%。[4] 2019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9年高职院校再扩招100万人,未来高职专科学生就业压力更加困难。

    因此,为了满足高职院校学生渴望接受更高层次同类院校受教育需要,只有发展本科层次高职教育,高职院校学生才有向上发展的空间。如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不仅仅拘泥于专科层次,且高职本科教育以高职专科层次教育为对口生源,高职研究生学历教育以高职本科层次教育为对口生源。高职院校专科毕业学生可以在原就读的院校或在同类院校中进行上一层次高职本科或高职研究生学历教育,保持高职三年制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连贯性,满足高职专科学生接受更高学历教育的愿望,实现向上层社会流动的美好梦想。

    (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的要求

    教育是国家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坚强基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加快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由于长期受“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传统观念影响,社会普遍存在着重普通教育、轻职业教育;重学术教育、轻应用型教育;重学历教学、轻技能教育的社会现象,导致职业教育长期处于社会认可度低现象。职业教育也被社会普遍看成是“二等教育”“次等教育”“差生教育”。但是我们不能将高职教育的一切问题归结于这些传统思想。真正降低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的是其专科层次的“终结性”问题[5]。因此,开展高职本科层次学历教育,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着力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人民对职业教育的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需要。

    (五)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国运兴衰,系于国家教育质量的高低。教育是知识传播、实践应用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源泉,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2014 年教育部召开的职业教育系统“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座谈会上,教育部原副部长鲁昕指出:“中国职业教育梦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发展的梦,是技能强国的梦,是人人成才的梦,是尽展其才的梦”。因此,开展本科层次高职教育,是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而通过职业教育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能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四、 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具备成功的办学经验和坚实基础

    (一)国际上开展高职本科层次教育的成功经验

    从国际上看,德国的工程师学院、美国的社区学院、日本的高等专门学校和短期大学等,都是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德国是目前世界上职业教育体系构建得最为完善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德意志联邦就将工程师学院等三年制高等专科学校改为四年制的应用型科技大学,以满足行业企业对应用型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的需求。早在 1965年, 美国教育专家 H A Foechek 就曾预言:“在将来某一时候,大学本科水平上可能有工程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科学类和工程类四种类型的学士学位。”[6]其中,工程技术类就属于现在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政府开始积极推行“生计教育运动”,促进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相互融合。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社区学院开始创办本科高职层次教育,但是它们绝大多数是同四年制大学合作完成本科层次教育,且也有一部分社区学院开始单独授予学士学位。日本也早在1976年就新建了长冈技术科学大学、丰桥技术科学大学2所国立本科高职大学,且学制都是四年制,采取本硕相贯通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上述部分发达国家举办高职本科层次的成功经验和模式,为我国高职院校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

    (二)国内部分高职院校试办本科层次高职教育专业的探索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以来,各地方政府为探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一些省市在探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对如何构建高职本科层次教育的办学模式进行了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试点,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5+2”学历教育模式

    此模式由 5 年制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开展分段联合培养,即学生在高职院校学习5年,经考试合格后升入对口普通本科院校再学习2年。其人才培养方式是遵循双方试点院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人才需求的岗位(群)能力共同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此培养社会亟需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如江苏省的无锡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江苏技术师范学院采用此联合培养模式。

    2.“3+2”学历教育模式

    此模式是在高职院校学习3年,经考试合格,按照双方院校预先共同制定联合培养方案的要求,进入对口合作普通本科院校再学习2年,符合规定毕业(学位)条件的颁发普通本科院校的毕业证书(相应学士学位证书)。招生计划在高职专科批次单列。如山东省2013 年启动11 所高职院校和对口 12 所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开展12 个专业分段培养高职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试点。江苏省2012年启动开展11 所高职院校和对口省属普通本科院校进行分段培养模式。2014 年海南等省份也开始进行这一分段培养模式试点的探索。

    3.四年制高职本科层次教育模式[7]

    四年制模式是我国目前常规本科层次教育学制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模式是在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中举办四年制高职本科层次教育,以国家示范建设专业为申报建设专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本科批次招生计划当中。由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和对口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三方共同合作,按照区域经济社会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要求,三方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高职院校学习 4 年,完成本科层次教育计划及相关教学内容要求,将获取对口合作普通本科院校颁发的本科学历证书(注:含符合条件学位证书、符合条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如,2013 年四川省启动开展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及部分省属本科高等院校三方联合开展培养高职本科层次专业试点工作;第二种模式是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开展联合培养。以普通本科院校招生计划第二批次形式联合招生,以培养四年制本科层次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由对口本科院校负责招生与学籍管理,合作高职院校负责日常教学及学生管理,联合制定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学生学习及生活全部时间均在高职院校就读,培养具有高端技能的本科层次应用性人才。如天津市2012年确定6所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分别与6所对口天津市市属普通本科院校联合培养4年制本科层次专业人才。达到本科毕业条件者,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注:指符合条件要求的),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国家示范性(骨干)院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2006年开始,教育部、财政部先后进行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又新增100所左右国家骨干高职院校。这些院校经过严格按照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教育建设要求,其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教学模式、课程开发与教学实施、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办学经验丰富,在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专业建设等方面都保持了自己的优势与特色, 在某些特色或强势专业上已经具备高职本科层次的能力和条件,且部分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办学条件已具备了培养高职本科学生的良好办学基础。

    五、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实施路径

    (一)择优遴选升格部分高职本科院校

    通过上述分析,建议从国家示范校(或骨干校)遴选20%~30%高等职业院校(或从国家“双高计划”院校直接进行高职本科专业设置)作为高职(本科)院校专业试点单位。这些高职院校经过国家示范(骨干)校建设,其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专业人才养培目标和教学模式、课程开发和教学实施等方面办学经验丰富,在双师型教师培养、实训基地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都保持了自己的优势与特色, 在某些特色或强势专业上已经具备高职本科层次的能力和条件,且部分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办学条件已具备了培养高职本科学生的良好办学基础。

    (二)明确高职本科专业招生生源对象

    高职本科生源应该有高中应届毕业生、高职生、中职生三类,具体比例如表1所示。招收部分中职、高职毕业生,可进一步打通职业教育“立交桥”,结束职业教育是“二流教育”、“断头教育”和 “终结教育”的社会局面,体现职业教育内在发展的规律性。招收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可以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社会影响力,与应用型本科高校形成竞争,实现良性互动发展。

    (三)科学制定高职本科业招生考试方式

    建议对报考高职(本科)专业的应届高中学生,在秋季高考二批次录取。对中职、高职专科毕业生采取“文化课+专业技能考试”录取形式。此种招生入学方式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律。考试时间可以安排每年春季(约4~5月份)向中职、高职院校统一招生一次考试。既可使原有的中职、高职院校优秀人才进入高一级职业院校学习深造,又可体现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逐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通过这种对接考试,能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体现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教育特点。

    (四)落实高职本科专业学位授予

    目前国家学位由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是两种类型组成。专业学位,是以某种特定职业为背景的学位,重在专业实践, 突出特点是学术性与职业性的紧密结合。其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专业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技术人才。[8]

    专业学位教育主要是培养从事具有明显职业岗位(群)背景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教师、医师、工程师等职业。学术型学位按学科设立,重在学术理论研究,研究其专业领域内的各类问题,致力于解决学科领域内的缺陷,对知识做出创造性贡献,培养的是建立在知识的传承和创新基础上从事学术科研的理论工作者。可见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专业学位更接近职业教育,建议高职本科学位(或硕士学位)应沿用专业学位,即专业学士(或专业硕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目前我国学位实行的是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从学位类型看,学术学位在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各个层级之间是贯通的。[9]但是现在专业学位教育却出现断层现象,现行的专业学位类型及层次中,学士层级的专业学位基本空白(只有建筑学学士),而高层次的硕士专业学位种类相对较多,此种设置不仅标志着我国专业学位在实际教学与应用中的存在性,而且为我国专业学士学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例证和参考。专业学士学位种类匮乏,一方面使高职教育层次上移困难,成为“断头教育”;另一方面,硕博层次专业学位的学生大都缺乏应用性的技能基础。因此,专业学位的设置,建议统筹考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产业链和岗位群(职业分类)及专业硕士学位目前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来设置专业学士学位,特别要考虑本科层次专业群与产业链的紧密衔接。这样既可填补我国专业学士的空白,又能简化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路径,还能方便学位授予的操作。

      作者简介

      古光甫 ,硕士,天津职业大学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职业教育;

      邹吉权 ,博士,天津职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

      参考文献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高职院校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古光甫,邹吉权 |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发展需求与推进策略知识,对于高职院校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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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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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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