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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越高,其履行责任的行为表现越突出

    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越高,其履行责任的行为表现越突出

    发表于:2020-05-15
    阅读:11065
    评论:0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核心驱动和基本逻辑。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对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整体提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需求。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对人才红利和创新活力的需求日益增长,使得职业教育对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更加迫切的期望。关注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与战略选择,深入了解和把握其参与的意愿、诉求、行为规律以及实施成效,创新优化产教融合运行机制应成为当前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中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

      本文引入基于利益相关者管理的企业社会责任分析框架,分析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理念认知、行为表现及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因素,并对三者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进行验证,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社会价值定位与行为选择策略,以期为进一步促进产教要素精准对接,增强企业内驱动力,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供理论支撑和行动参考。

      一、基于利益相关者管理的企业职业教育社会责任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能力水平,对相关的社会事务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以最终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同共赢发展。企业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需要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统筹设计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企业一般会优先选择对自身有一定程度的专用性投资,并共同承担相应运行风险,在相互联系的过程中彼此相互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来满足其更多的诉求,以使企业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实现社会责任效应的最大化,满足企业生存发展需要。企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一般地,可分为经济、法律、伦理和自愿或慈善四个层次。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规律和价值选择

      企业承担战略性社会责任,会优先选择满足重要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期望,从而为企业的成长发展带来重要收益。从利益相关者管理的视角审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其目的是获得更多的核心竞争优势,从而实现社会绩效和经济绩效的双赢。

      企业承担责任的行为呈现出较为显著的经济理性,企业在选择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多少社会责任时要进行权衡,其中重要的考量就是是否对企业绩效有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企业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的程度表现不同,一般地,企业对能为其带来显著效益的利益相关者责任表现最为突出。

      多数情况下,企业将承担社会责任视为外来的压力,忽略其对企业绩效带来的绩效影响,处于被动地选择而非自觉主动地选择,需要政府的持续引导性措施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作用进行推动。在利益相关者管理分析框架中,真正驱动企业承担责任的是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异质性资源。

      在理想的运行机制良性循环下,企业将承担社会责任视为能够获得绩效提升的途径,从而响应社会的期待,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其战略发展的重要选择。其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越深入,则行为表现越突出,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会越好,最终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战略发展目标,这是企业自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内驱所在。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管理的企业职业教育社会责任分析

      深化产教融合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促进教育与产业发展的全要素对接、匹配和融合。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与职业院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是其承担职业教育领域社会责任的内容。企业通过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来减少风险、促进创新、提高声誉、扩大市场、增加机遇,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寻求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可持续发展,是产教组织之间协同共生、融合发展、共建共享内生动力。

      按照基于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社会责任分析框架,企业承担责任的行为对绩效的影响是维系企业持续深入合作关系的关键因素,产教融合可以看作是企业从理念认知到行为选择再到对绩效的追求过程。

      企业将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融入战略发展策略,如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理念认知、行为表现及其企业的绩效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特别是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行为能够对企业绩效提升有显著影响,那么,将会产生较强的示范作用,推动企业,特别是那些对市场信号敏感、对产业链中跨界共生需求高的企业,获得经济信号,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相关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显著,体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定位和战略选择,也是建设和形成产教融合生态系统的前提条件,是产教融合系列政策扶持和推动的核心目标。企业自觉主动地承担责任尚需要外部环境有力的促进和带动影响作用,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变量与测量

      一是,企业承担责任的认知体现企业对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通过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定位和战略管理意识两个方面的7个题项进行测量。

      二是,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行为表现包括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资源的重要程度以及企业与院校双方提供自有资源的匹配度、合作共生资源的成长性。企业自有资源的重要程度反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其对院校资源的认可和对共生资源的期待。职业院校提供自有资源的重要程度反映其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对企业生产需求的支撑能力。双方共生资源的重要程度反映资源整合能力和生产能力,是校企双方维系合作关系的核心要素。本次调研针对前述3个要素共设计35个题项。

      三是,企业绩效是指企业在经营期间的效益和业绩,通过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生产效率和社会关系改善来体现,分为经济效益和关系性效益两部分,具体包括企业生产效率、销售收入、产品升级、技术创新、员工能力、运营水平、社会声誉、顾客满意度以及员工能力等10个因素。

      (二)研究假设(图1)

     

      假设1: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认知对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具有正向影响。

      假设2: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行为对企业绩效具有正向影响。

      假设3:政府政策支持程度、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行为和绩效产生正向调节作用。

      (三)研究工具及研究对象

      1.研究工具

      本研究在对部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校企合作部门以及社会责任报告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职业院校校长进行访谈的基础上编制问卷,问卷包括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理念、行为表现、绩效三个核心要素。其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绩效部分的题项设计借鉴了郑海东和李智、崔校宁的企业社会责任调研问卷。同时,借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3.0)》中涉及职业教育的17个指标,对问卷进行了系统的补充和完善。问卷共包括6个量表,采用Likert五点量表, “1”表示“非常不同意”,“5”表示“非常同意”。

      2.研究对象

      问卷调查采用线下填写与网络填答相结合方式,通过产教融合项目平台、社会团体联盟、行业协会组织等渠道共发放1114份问卷,收回问卷1 077份,问卷回收率为96.7%。样本企业覆盖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台湾、澳门无样本)89个城市1 077家(表1)。

     

      研究采用SPSS20.0软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对工具测量结构进行验证使用Mplus7.0。经检验,问卷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38,方差解释率为81.55%,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三、结果分析

      (一)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

      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可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战略发展要素和管理要素,外部因素包括来自政府、行业协会、顾客及产业链伙伴的影响(表2)。

     

      内部影响因素中均值较高的是获得更多优质资源以及企业管理者、员工接受的社会责任教育。外部因素中来自政府的激励政策影响最大,其次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这表明企业是将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作为战略发展策略而做出的行为选择。企业的内在需求、治理水平和政府政策的引领促进、执行监督作用是企业实现社会责任成效的核心关键。

      (二)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认知

      数据显示(图2),企业对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最为认同的是政府制定政策对主动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奖励和宣传可以提升社会形象,企业承担责任会提高社会影响力两项,体现了企业将承担社会责任视为对提升社会声誉、社会形象的追求,其目的是得到行业内的认可和更多的话语权。企业将承担责任作为战略发展选择题项的认同也较高,突出体现了企业对承担责任的担当意识和战略管理意识。

     

      总体来看,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较为深刻且定位清晰。新时期,企业已经意识并体会到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对自身发展的益处,在校企合作实践中正在逐步由需要法律约束的被动接受转化为主动承担的理性选择,以此谋求政府、供应链企业及消费者、社会公众对其发展的支持,反映出其战略选择的内驱动力初步形成。

      (三)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行为表现

     

      数据显示(图3),企业提供自有资源的重要性程度(4.12)高于院校提供自有资源的重要性程度(4.04),双方自有资源的重要程度相差0.08。因此,院校需要提升资源提供能力,才能满足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对企业而言,追求显著合作成效的首要条件就是选择有足够强的专业建设能力、合作治理能力以及资源整合能力的合作伙伴。职业院校自有资源成长性显著,而企业的资源成长性不够理想,这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战略转型选择。以资源的匹配度和成长性作为企业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现能够很好地阐释产教融合的核心内涵和行为规律。

      (四)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数据显示(表3),企业眼中,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对关系性因素、间接经济因素影响整体高于直接经济因素。在关系因素中获得更多的行业内支持和认可的影响最高,在间接经济因素中,对增强员工能力影响较高,而直接经济因素中对提高企业生产率、增加销售收入等方面的影响最低。这反映了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成效体现的长期性和间接性。

      (五)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行为模型

     

      图4呈现了企业对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理念的认知、企业承担责任的行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行业协会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影响作用。理论模型与观察数据的拟合度较好。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认知对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306,p<0.001),企业承担责任的行为对其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39,p<0.001),政府作为公共主体对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认知、行为、绩效三个环节均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β=0.403,p<0.001,β=0.293, p<0.001,β=0.477,p<0.001),行业协会作为另一公共主体对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认知、行为、绩效三个环节也均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β=0.545,p<0.001,β=0.227,p<0.001,β=0.088,p<0.001)。

      三个研究假设均得到验证。各要素题项都有较高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其中,在企业承担责任认知中,政府的约束和对经济效益追求的标准化路径系数(0.626,0.645)小于其他维度的理念认知;企业绩效中反映直接经济效益的扩大经济效益、提高生产率、增加销售收入等三项因素的标准化路径系数(0.747、0.810、0.823)低于其他关系性因素和间接经济因素。

       四、研究结论

      (一)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是基于校企共生发展需求下的战略选择

      企业承担责任的认知、行为和对绩效的影响之间的作用关系表明,在当前深化产教融合系列优惠和激励政策影响下,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理念正在逐渐被企业所认识和接受。企业将职业院校作为进行跨界共生的合作伙伴,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进行要素对接和融合,以寻求获得更多核心竞争优势。特别是企业对政府支持的产教融合项目表现出了积极响应,企业希望通过承担责任,将压力约束变为战略发展的主动选择,在合作中实现与职业院校的共生共进,共建共享,这正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生动力所在,其行为规律具有市场合作伙伴责任的特征。

      (二)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越高,其履行责任的行为表现越突出

      企业对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越到位,其提供自有资源和产生的共生资源就越重要。企业会选择与自身发展相匹配的职业院校作为战略发展的重要合作伙伴进行合作。院校在企业人力资源提升、产品升级、新技术研发、文化提升等方面提供的支撑越大,企业则越愿意将院校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其中,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认知程度与企业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和设备设施等资源的相关度最高,反映了企业更愿意通过承担责任获得的资源是自身业务骨干的知识能力提升、人才获得,提高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专用性和匹配度,有效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起到降本增效的目的。因此,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不断提升企业家及员工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是培育企业承担责任内驱动力的有效途径。

      (三)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行为表现越突出,企业绩效提升越显著

      企业将承担责任作为发展战略,选择与自身发展相匹配的院校资源,促使其资源整合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产生优质共生资源,对企业绩效形成更为显著的正向影响,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模型数据显示,对企业绩效提升效果最为显著的是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其次是推动产业链伙伴共同履行责任,而对企业扩大经济效益、提高生产率、增加销售收入等方面的绩效影响相对较弱。若要对企业直接经济效益产生影响,支撑企业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则需进一步提升院校资源的匹配度、共生资源成长性,这也正是教育链对接产业链、人才链和创新链的关键所在,提高院校专业(群)建设水平和校企双方的治理能力是未来提高各环节要素相关性的关键。

      (四)政府、行业协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作用需进一步提高

      政府、行业协会在促进企业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现方面的影响作用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程度与政府对不履行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本地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力度、企业制定履行责任的规划显著相关。这说明,政府的促进和影响作用不仅需要系统的政策措施,更需要在执行和实施层面进行规范、监督和指导。行业协会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作用较为微弱,特别是在指导企业承担责任获得经济效益提升方面作用不足,需要赋予其相应职责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五、推进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建议

      (一)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社会环境,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识

      一是构建激发企业承担责任的政治环境。建立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注重加强制度法规的执行力度和监督监察力度,加大企业承担责任行为在企业信用、社会荣誉称号和政绩考核评价中的比重。二是营造推动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的经济环境。建立完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运行管理机制和分担机制。制定区域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方案,落实鼓励企业承担责任的“金融+财政+土地+信用+X”组合式激励,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三是优化促进校企协同创新的技术环境。探索学校与产业园区、科研机构合作共建、校企技术参股的合作形式,制定支持校企合作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的专项扶持政策,推动科技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校企共研项目和平台提供扶持通道。四是营造提高企业责任意识的文化环境。将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家、管理者的培训,加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宣传和表彰力度,发挥龙头企业模范引领作用,带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系统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责任推进体系。

      (二)促进企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主体作用

      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引导企业以创新、智能商业为核心构建价值网络,将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融入战略发展规划,系统制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目标,以提升人才培养效率、研发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将与职业院校合作进行的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内容纳入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切实与企业员工能力提升、新技术研发、产品升级相结合,实现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的集聚融合和优势互补,提高优质资源的整合和生产能力。在企业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资源管理和协调,精准对接诉求,派出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育人和研发,将与院校合作共建实训基地作为生产要素,为学生提供更多实习就业岗位,打造集技术研发创新、技术培训、人才培养,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实训基地经济”。

      (三)提升职业院校的资源匹配整合能力,成为企业优质战略合作伙伴

      着力提升职业院校的资源匹配能力,对接产业链、人才链需求,重构教学组织形态,提高专业群建设的资源配置的指向性,资源效益的集约性以及资源共享的可持续性,健全对接产业、动态调整、自我完善的专业群建设发展机制,提高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的契合度。重点打造职业院校的资源整合能力,与企业协同创新新生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引入企业标准和认证体系、重构项目式、模块化产教融合应用型课程体系,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针对企业生产需求开发培训资源和服务包,打造创新型教师团队,培养企业培训师和企业项目研发骨干,持续服务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和技术研发需求。创新实训基地共建机制,吸引企业提供专用性资源,营造育人环境打造生产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对行业的技术创新贡献度和技术服务能力,成为新时期企业发展的关键战略合作伙伴。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带动监督作用,创新产教融合组织协调机制

      制定企业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强化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评价和服务职能,切实发挥行业引导者、规制者的作用。建议赋予行业协会监管职能,在行业内树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典型,为其提供发展平台,赋予其在行业共赢共荣中的责任担当,对不履行或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管理。支持各行业协会建立职业教育指导机构,组织研制职业技能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发项目式、模块化课程,促进教育资源转化,开展职业培训等提供咨询服务,助力校企教学团队、研发团队建设。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优势,在第三方评价中发挥主体作用,组织、参与研制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在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培训质量、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证中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在行业内建立企业与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园区、社区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构建基于产业链的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促进机制,有效提高校企资源的匹配度和成长性。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第12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引用本文请标注:霍丽娟.基于利益相关者管理的企业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12):26-33.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企业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越高,其履行责任的行为表现越突出知识,对于企业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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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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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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