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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经济法基础 多选题-判断题初级会计真题实训

    发表于:2019-07-29
    阅读:1512
    评论:0

    备考经济法基础 多选题-判断题真题实训

    多选题

    1.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签发本票

    B.发生地震

    C.台风 

    D.拾得遗失物

    2.有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已满 12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已满 75 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

    3.下列行政责任形式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有( )。

    A.记过

    B.罚款

    C.没收非法财物

    D.开除

    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B.当事人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D.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有( )。

    A.会计主管人员 

    B.注册会计师 

    C.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6.下列企业会计档案中,最低保管期限为 30 年的有( )。

    A.税收日记账 

    B.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C.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D.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7.下列各项中,属于小企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A.制衡性原则 

    B.适应性原则  

    C.成本效益原则  

    D.全面性原则

    8.下列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中,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有( )。

    A.百货商场收银员 

    B.医院门诊收费员 

    C.单位出纳  

    D.稽核

    9.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商业汇票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A.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B.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C.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票据已到期

    10.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B.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1.下列主体中,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有( )。

    A.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行 H 银行 

    B.不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甲公司

    C.签发银行本票的 J 银行 

    D.对汇票予以承兑的乙公司

    1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支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B.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

    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1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属于价外费用的有(  )。

    A.补贴 

    B.集资费 

    C.违约金 

    D.运输装卸费

    1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下列货物中,适用 10%增值税税率的有(  )。

    A.音像制品 

    B.圆珠笔 

    C.饲料 

    D.自来水

    15.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有(  )。

    A.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B.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C.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D.将购进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16.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的有(  )。

    A.经营租赁服务 

    B.仓储服务 

    C.装卸搬运服务  

    D.收派服务

    1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有(  )。

    A.转让商标权收入 

    B.拍卖自己文学作品复印件 

    C.转让著作权收入 

    D.转让有价证券

    1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减税项目的有(  )。

    A.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B.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D.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C.个人转让自用 6 年,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D.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 20 000 元的

    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非居民个人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1 .G、H 两家企业共有一项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3 000 平方米,G、H 企业的实际占用比例为 6:4。已知该土地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 10 元。关于 G、H 企业共用该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列处理正确的有 ( )。

    A.G 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 000×6/10×10=18 000(元)

    B.G 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 000×10=30 000(元)

    C.H 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 000×4÷10×10=12 000(元)

    D.H 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 000×10=30 000(元)

    22.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表述错误的有 ( )。

    A.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B.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不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D.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3.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B.受赠房屋的,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C.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

    D.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

    2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款征收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有( )。

    A.吊销营业执照 

    B.责令限期缴纳 

    C.阻止出境 

    D.强制执行措施

    2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担保范围包括( )。

    A.税款 

    B.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C.滞纳金  

    D.罚息

    2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要求纳税人以质押的方式为其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

    B.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试用期所作的下列约定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H 公司与大仁订立 2 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 3 个月

    B.J 公司聘请小志从事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

    C.K 公司与小懒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 4 个月

    D.Y 公司与夕夕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 1 个月

    28.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试用期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试用期

    B.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D.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29.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约定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B.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C.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D.竞业限制约定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间

    多选题答案与解析

    1.【答案】AD

    【解析】选项 BC,属于法律事件(绝对事件 )。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答案】CD

    【解析】选项 A,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 B,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答案】AD

    【解析】选项 AD,属于行政处分(对内);BC,属于行政处罚(对外)。

    4.【答案】BCD

    【解析】选项 A,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选项 B,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选项 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答案】AD

    【解析】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6.【答案】AD

    【解析】选项 BC 应当永久保管。

    7.【答案】BC

    【解析】小企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风险导向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

    8.【答案】CD

    【解析】选项 AB,收银、收费工作只是出纳工作中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出纳;出纳人员主要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

    9.【答案】ABC

    【解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有:票据未到期;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10.【答案】BCD

    【解析】可以进行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1.【答案】BCD

    【解析】选项 A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开户行(即该支票的付款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12.【答案】ABC

    【解析】支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选项 C 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签发支票。

    13.【答案】ABCD

    【解析】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4.【答案】ACD

    【解析】适用低税率的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15.【答案】AC

    【解析】选项 AC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分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核定销售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选项 B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选项 D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6.【答案】ABCD

    【解析】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主要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7. 【答案】ABC

    【解析】选项 D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选项 ABC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作者拍卖自己文学作品原件或复

    印件。

    18. 【答案】CD

    【解析】选项 AB 均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

    19. 【答案】AD

    【解析】选项 A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属于减税项目。选项 BC,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 D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的(含 1 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0. 【答案】BCD

    【解析】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5 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1.【答案】AC

    【解析】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2.【答案】AB

    【解析】选项 A,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选项 B,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确定顺序依次为:

    测定面积>证书所载面积>自行据实申报面积。

    23.【答案】CD

    【解析】选项 A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选项 B,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计税依据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选项 D,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24. 【答案】BCD

    【解析】选项 A 属于行政处罚。

    25.【答案】ABC

    【解析】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26.【答案】CD

    【解析】选项 A,属于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选项 BC,属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选项 D,属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7.【答案】BC

    【解析】选项 A 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选项 B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选项 C 订立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选项 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8.【答案】AD

    【解析】选项 A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选项 D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29.【答案】BC

    【解析】选项 A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选项 B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选项 C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选项 D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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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题

    1.小志向大仁签发支票的行为属于法律事件。( )

    2.最长诉讼时效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20 年。( )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编制成册之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保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资料建立的第一天算起。( )

    5.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对所有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照法定程序销毁。(  )

    6.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实施主体。( )

    7.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000 元。( )

    8.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

    9.H 公司收到 J 公司签发的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事项不影响 H 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

    10.H 公司向开户银行甲银行申请签发的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H 公司申请退款,甲银行可以将剩余款项以现金进行退付。( )

    11.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是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

    1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出租或者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

    13.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

    14.私营企业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

    15.中国居民大仁,即使在境外工作,所得收入由境外企业支付,其所得的收入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

    16.外籍人员艾瑞克 2018 年 4 月 20 日受邀来中国工作,2018 年 12 月 20 日结束在中国的工作,艾瑞克在 2018 年纳税年度内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 )

    17.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18.个人拍卖个人文学作品原件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

    19.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

    20.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

    21.H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3 年内免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因此 H 公司在这 3 年内可以不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

    22.经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

    2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

    2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判断题答案与解析

    1.【答案】×

    【解析】小志向大仁签发支票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2.【答案】×

    【解析】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20 年。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答案】×

    【解析】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4.【答案】×

    【解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5.【答案】×

    【解析】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6.【答案】×

    【解析】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实施主体。

    7.【答案】×

    【解析】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000 元。

    8.【答案】×

    【解析】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9.【答案】×

    【解析】“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10.【答案】√

    【解析】由于申请人是单位,该本票只能是转账银行本票;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出票银行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11.【答案】√

    12.【答案】×

    【解析】出租或者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按照基础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13.【答案】×

    【解析】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4.【答案】×

    【解析】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15.【答案】√

    【解析】虽然在境外工作,但大仁仍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16.【答案】√

    【解析】新法规定,只要在一年内在中国境内住满 183 天的个人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艾瑞克在中国的逗留天数超过 7 个月,7×30 天=210 天,大于 183 天,故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17.【答案】√

    【解析】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8.【答案】×

    【解析】个人拍卖个人文学作品原件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9.【答案】√

    20.【答案】√

    21.【答案】×

    【解析】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2.【答案】×

    【解析】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23.【答案】√

    【解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24.【答案】×

    【解析】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 000 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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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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