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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教材改革九】徐涵:德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及启示

    发表于:2020-05-22
    阅读:2567
    评论:0

     

    教材是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培养什么样的人和为谁培养人才的根本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教材的建设与管理,2017 年3月成立了教育部教材局,7 月成立了国家教材委员会。随后,我国启动了大中小学和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旨在提高教材建设质量,规范教材管理。德国是世界上职业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关于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基本经验对于我国研制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德国的中等职业教育是由“双元制” 职业教育和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所构成。“双元制” 职业教育是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且以企业为主、共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德国多样化的职业学校教育具体包括部分时间制职业学校(“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一元)、职业提高学校、职业专科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专业高级中学、职业文理高中以及专科学校。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文化教育主权在各州,各类职业学校的管理权限在各州文教部,因此各类职业学校的教材编写、审核均需遵照各州学校法和各州学校教科书审核规章的相关规定。而“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另一元企业的职业培训则属于联邦管辖范畴,各州没有相应的管理权限。

    一、德国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

    (一)教材编写的依据

    1. 基本法、宪法以及各州学校法关于教育目标的规定是教材编写的根本依据      在德国,学校的任务是实现基本法、宪法和学校法中规定的教育和教养任务。具体要求有:

    • 学校有义务促进学生的基督教人文精神、开展人性与和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人民和国家,尊重他人的尊严和信念,开展社会感化教育,培养和发挥学生的个性和才能;

    • 学校有义务开展识别自由民主与秩序的教育,培养学生的自由精神与责任意识;

    • 学校有义务培养学生为履行宪法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做准备,培养他们必要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 学校有义务为学生的日常生活、职业与工作世界的要求与发展做准备

    因此,德国要求教科书的编写必须与这些教育与教养目标相符合。国家的教育目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是教材编写的根本依据,这是培养高素质国家公民的基本保障。

    2. 教育标准、教育计划及大纲是教材编写的具体依据

    德国职业学校教材编写的具体依据是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Kultusministerkonferenz, 简称KMK) 建议的“框架教学计划”。各州文教部可以直接采用该“框架教学计划”,也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州实际,研制适用于本州职业学校的教育计划及大纲,这是职业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教材编写的具体参照。德国的中等职业教育类型繁多,既有代表德国职业教育形象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也有各种形式的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每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都有自己的教育标准、教学计划及大纲。这里仅以“双元制” 职业教育中学校一元的“框架教学计划” 为例介绍其基本结构。

    “框架教学计划” 的基本结构包括前言、职业学校的教育任务、教学法的基本原则、与职业相关的说明以及学习领域五个部分。( 1)前言部分主要阐明“框架教学计划” 是由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是与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规章》相一致的;“框架教学计划”与《职业培训规章》共同规范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目标与内容;各州可以直接采纳本“框架教学计划”,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州的教学计划。(2)职业学校的教育任务明确了职业学校是“双元制”中独立的学习场所,其主要任务是在考虑企业教育要求的前提下,向学生传授普通文化知识和职业知识与技能,主要培养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3)教学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行动导向是职业学校教学的基本原则,要求把对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境作为教学的基准点,在行动导向教学中要求学生尽可能地完成自我计划、自我实施、自我评价及自我修正。(4)与职业相关的说明阐明了职业学校学习的起点是具体的职业行动,学习情境教学法设计的出发点是职业行动领域中的工作过程;学习领域的专业内容只给出了基本纲要,学校可以与培训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的学习内容与计划。(5)学习领域描述了职业培训需要学习的所有学习领域,通常每个职业培训由10~20个学习领域构成,每个学习领域都说明了适用的培训年、学时、学习目标及学习内容。“框架教学计划”明确了职业学校的教育任务、行动导向教学原则、学习领域的学习目标及学习内容,这些为职业学校教材的编写提供了具体的参照依据。

        “双元制” 职业教育中企业的教材编写是以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规章》为依据。它既是设计与实施职业教育的根本标准,也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培训的基本准绳。企业的教学材料开发必须符合《职业培训规章》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规章》包括培训职业名称、培训时间、培训职业规格、培训框架计划和考试要求五个部分。(1)培训职业名称一般是以从事职业岗位群的人员进行命名,如“机电一体化工”、“工业机械工”。(2)培训时间一般为两年至三年半,具体时间根据培训职业本身的性质和要求而定。(3)培训职业规格明确了培训职业的整体形象与标准,是对培训对象应获得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综合要求。(4)培训框架计划是对职业规格的具体化,包含职业培训的内容安排和时间安排。培训框架计划中所确定的培训主题只起引导作用,在实践中企业通常会根据需求和可能性为每位学徒制定企业内部培训计划。(5)考试是保障与检测教育质量的重要工具,其效用和信用的确立主要依赖于对考试的结构、程序和任务等方面的高质量要求。考试采取解决综合复杂任务、完成小型独立项目、专业交流等多种方式,侧重于对相关专业能力与过程能力的测试。《职业培训规章》规定的培训职业规格、培训内容及考试要求为“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的教学材料编写提供了具体的参照依据。

        (二)教材编写的主体

    各类职业学校的教材是由出版社根据相关的教育标准、框架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择合适的作者来编写,多数作者是职业学校有经验、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但大纲制定人员不能参与教材的编写。“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的教学材料编写主体有三类:一是培训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都有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教育培训部门,如大众、西门子等。这些大型企业的教育培训部门专门承担“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一元的培训及在岗职工的继续教育。教学材料主要由培训师傅以及专门从事教学材料开发的专业人员编写,每个培训企业都开发了适合本企业的丰富的教学材料。二是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Bundesinstitut für Berufsbildung,简称BiBB)。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按照单元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每个单元教材包括学徒练习册、教师教导书、检测练习册等, 并按培训职业和培训年限组成模块。用单元模块组合的方式编写教材,是一种经济高效的方法。以金属加工类实训教材为例,教材共有手工金属加工、车工、气焊、液压技术等35 个单元, 通过单元模块组合可以解决机器制造机械工、工具制造机械工等23个培训职业的培训用书。同样,电气技术类实训教材有24 个单元, 可以解决能源电工、电信设备电子技术工等十几个培训职业的教学用书。三是职业教育培训咨询公司。由专业人员开发多样化的学习资源,如在线课程、模块学习包等。

    二、职业教育教材的审核

    德国各州通过州学校法和高等学校法来规范本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务,包括对教学材料审核方面的相关规定,详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职业学校的教材审核权限在各州的文化教育部,并且各州均通过学校法明确规定了教科书进入学校的前提条件,虽然各州在学校法中的文字表述不同,但基本的核心原则是一致的:一是进入学校的教学材料不能与国家、州的法律法规相矛盾,并且要与国家及州对教育目标的规定相一致;二是进入学校的教学材料要与州的“框架教学计划”的目标、内容及标准相一致;三是要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对教育教学的要求;四是教学内容必须科学、准确;五是教学内容不能有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和宗教歧视。

    表1. 德国部分地区学校法中关于学习材料与教学材料审核的相关规定

    巴登-符腾堡州

    如果教学材料和学习材料对于完成学校的教养和教育任务、确保达到不同类型学校的各自教育质量水平是需要的,那么教学材料和学习材料,特别是教科书的使用,将由州文化教育部通过法令授权。

    教学材料与学习材料允许使用的前提条件是:

    (1)与基本法、宪法和学校法规定的教育目标相一致;

    (2)与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目标及内容相一致,材料的处理要符合教学法的相关要求;

    (3)内容的处理及语言的形式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

    (4)打印的图像、图形设计应符合各自的教学目标

    柏林

    教科书和其他教学媒体是学生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课堂教学、课前准备以及课后复习中使用的,因此,只有教科书和其他教学媒体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被允许在学校中使用:

    (1)与法令不相矛盾;

    (2)与教学和教育的框架教学计划的目标、内容及标准相一致;

    (3)满足教学方法与教学原则的教育学要求;

    (4)教材内容科学,对事物的描述没有错误;

    (5)没有性别歧视、宗教歧视和种族歧视。

    学校的主管部门被授权,通过法令规定教科书和其他教学媒体的使用

    北莱茵-威

    斯特法伦

    学习材料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州文化教育部才能准许使用:

    (1)与法令不相矛盾;

    (2)与教学计划相适应;

    (3)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路径,并能通过方法和媒体的多样性促进学生的独立工作;

    (4)与现有的科学相适应;

    (5)不包含歧视性的内容

        除了学校法对教材的审核作了相关的规定,德国16 个州中还有12 个州出台了教材审核规章。我们以巴登- 符腾堡州(Baden-Württemberg) 为例,进一步分析职业教育的教材审核方法及程序。巴登- 符腾堡州于2007 年2月颁布了《巴登-符腾堡州文化教育部关于学校教科书的审核规章》,并于2016 年8 月对规章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各级各类中小学教学书审核的相关内容与程序以及职业学校教科书审核相关的具体内容。

    关于审核主体。州文化教育部是教材审核的主体,在巴登-符腾堡州,由州学校发展研究所(LS) 负责具体审核事宜。州学校发展研究所(LS) 是2005年1月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教科书的审核工作是其主要职责之一。

         关于审核条件。巴登-符腾堡州文化教育部关于学校教科书审核规章》中规定的教科书审核的前提条件与《巴登-符腾堡州学校法》中规定的教科书进入学校的前提条件是一致的,既要符合国家、州的教育方针,与国家的教育目标相一致,也要与各类职业学校的教育标准、教育要求相一致,并要符合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与学习规律,确保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

    关于审核范围。职业学校的部分教科书是需要州文化教育部审核的,具体包括历史、社会学、伦理、教育学、心理学以及儿童和青少年的教学法和方法论课程的教科书。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需要审核的教科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教科书,这类教科书关乎青少年学生的历史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需要国家掌控;另一类是教育科学、心理科学领域的教科书,这类教科书涉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乎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是否符合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因此,需要严格审核。另外,职业学校普通教育课程的教科书和教育科学领域的教科书如果通过审核允许在一种职业学校类型中使用,那么该教科书也被允许在同一层次的其他类型职业学校中使用。

    关于免审范围。职业学校的教科书并不需要全部审核,部分教科书是免审的,具体包括:职业学校的理论课和实践课的教科书;外语课教科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数据处理、音乐、视觉艺术、运动等课程的教科书;与经济相关课程的教科书;作为中等教育结业的德语课程以及作为应用科学大学入学资格的德语课程教科书。

    关于审核方法。出版社是送审的主体。审核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简易化的审核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审核规章中规定的除了需要评价后允许使用的教科书和免审领域教科书以外的其他课程教科书的审核。审核的基本程序是:送审前出版社要根据州的教材审核条件进行认真的自我审查,确保教科书满足审核的所有前提条件;送审时出版社需要提交送审说明,具体内容包括:说明送审教材是适合哪种学校类型、哪种学校形式以及哪门课程的教材;说明送审教材符合相关的教育标准、教学计划的要求;如果送审的单卷本教科书只覆盖了教育标准的部分内容,出版社还要提交一份有约束力的计划,以确保后续课程的教科书能够覆盖其余的教育标准。此外,出版社还要在说明中明确教科书的印数、出版年份及价格,并提交2份存档样书。验收确认的发布是以出版社的说明为基础,州学校发展研究所根据审核条件以抽样的方式进行审查。为了确保审核质量,州学校发展研究所为出版社和审核专家编写了《教科书审核——为出版社和审核专家提供的信息》指导书,包括三部分内容:教科书审核的法律基础、审核条件的具体标准以及验收及其可能的条件。特别是根据审核规章中的审核条件细化了具体的审核标准,为出版社自我审核和鉴定专家审核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二是鉴定审核方法。由州学校发展研究所组织鉴定专家进行审核,验收确认的发布以鉴定专家的审查为依据。该方法适用于审核规章中规定的需要评价后允许使用的教科书审核,主要是针对意识形态领域和教育科学领域的教科书。鉴定审核方法要求出版社除了提交满足简易化的审核方法所需的申请与说明外,还需要提交一份关于教科书的进一步详细说明,要阐明教科书的具体内容是分别针对哪些能力和教学单元,同时要确保提交的送审教科书是最终版本。

    关于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有三种,一是验收;二是带有版本的验收,要求问题必须在下一版本消除;三是带有条件的验收,要求问题必须在最终验收之前解决。通过审核的教科书将通过州文化教育部的公报向社会公布。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通过审核的教科书,将由州学校发展研究所负责告知出版社。

    上述是关于各类职业学校教材审核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等职业教育的主体“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另一元企业使用的教学材料不需要通过联邦或州一级的审核,培训企业有权自主编写用于企业一元的教学材料,但是这些教学材料的编写必须符合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规章》的要求,编写的教学材料必须覆盖《职业培训规章》规定的所有内容,企业可以在《职业培训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编写体现本企业特色的教学材料用于本企业的职业培训。

    三、职业教育教材的选用

        职业学校教材的选用权在学校。德国职业学校的教材实行“一纲多本”,各大出版社根据“框架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并由出版社负责教材送审,通过州文化教育部审批的教材面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在通过审核的众多教材中自主选择使用哪本教材。各州在州学校法中对教材的选用均作了明确规定,详见表2。从表2可知,一是德国职业学校教材的选用权在学校。由学校的相关组织(有的州是学校委员会、有的州是专业委员会、有的州是学习资源委员会)做出决定。这类相关组织的人员构成均是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具体由学校的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所组成。教材的选择需要利益相关方共同做出决策,代表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基本诉求。二是职业学校的教材由学校统一购买,提供给学生免费使用,而且教材在几年内供在校学生重复使用,购书所需费用由州财政承担。

    表2. 德国部分地方关于职业学校教材选用的相关规定

    柏林

    专业委员会根据总委员会确定的基本原则,在学校提供的预算和家长提供的自有资金的范围内决定教科书和其他教学媒体在学校中的使用;

    学校委员会决定预算的分配。每个教师在规定的框架下自主决定教学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在有疑义的情况下由学校领导决定;

    公立学校的学生所需的学习材料(教科书、补充的印刷材料及其他的教学媒体)由学校统一购买

    汉堡

    学习材料的选择和使用由学习资源委员会根据学校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的原则规定做出决定。学习资源委员会由学校的校长、教师委员会推选的3位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选出的2位家长代表、学生委员会选出的2位学生代表所构成。成员的任职期限为2年,校长担任学习资源委员会主席。每个成员均有投票权,每人1票,票数相等时由委员会主席决策。

    关于教学材料的使用由教师委员会根据可用的资源和学校委员会的决定做出抉择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

    学习材料的选择由学校委员会决定

     四、对我国职业院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启示

    (一)加快建设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

    德国职业教育各类教材的编写是以相关的教育标准、“框架教学计划” 和大纲为依据的,要求教材必须覆盖教育标准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确保不同出版社出版的教材达到同样的教育水平要求。我国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的建设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国家先后于2012 年和2014 年分别颁布了410个高等职业院校和95个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标准,但这些专业教学标准尚不能覆盖所有职业教育专业,部分职业教育专业尚未有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而已颁布的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同时尚未有职业教育的国家课程标准。要提高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质量必须首先加快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的建设,一是对国家已经颁布的专业教学标准进行修订与完善,使之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相适应;二是对部分没有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的职业教育专业,要加紧组织力量研制,为职业教育的教学实施及教材编写提供基本依据;三是国家要组织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利益相关者加快研制职业教育公共基础课程和核心专业课程的课程标准;各省要组织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研制对于本省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专业课程的课程标准;院校层面要组织力量研制体现本校特色的校本课程的课程标准,为职业教育教学实施和教材编写提供具体可参照的依据,改变目前职业教育教材编写无据可循的局面,确保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质量。

    (二)尽快出台具体可操作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材局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教材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具体可操作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要界定教材的范畴;二是要建立教材的管理体制,明确国家、省、校三级在教材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三是要明确教材的审核范围,哪类教材必须通过审验,哪类教材可以免审;四是要规定审核的条件,从思想性、科学性等视角提出准许进入职业学校的教材应该具备的基本前提条件,并以基本条件为依据制定具体的教材评价标准;五是明确送审主体和审核主体,建议出版社作为送审主体,审核主体在国家层面建议由教育部教材局委托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具体负责;省级层面建议由省教育厅委托省级教育研究院或类似的教研机构具体负责;六是要明确审核程序与方法,建议出版社送审之前,要组织相关专家根据教材审核的基本条件对送审教材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审的教材再上报国家或省级教材审

    核机构审核。

    (三)加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及教育学、心理学领域的教材管理

    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教材的管理经验,加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及教育学、心理学领域的教材管理。前者涉及青少年的历史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关乎培养为谁服务的人才问题,而后者关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的问题。因此,国家应对这两大领域的教材进行掌控,可以委托高水平的出版社组织全国相关力量进行编写,以确保培养目标的正确和培养方法的科学。

    (四)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免费制度

    德国的经验是州财政承担购买教材的费用,供学生免费使用。我国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绝大部分来源于农村和城市贫困家庭,从教育公平的角度出发,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扶持。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政策,建议国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免费制度,教材所需费用由职业学校所在省财政承担。

     (作者徐涵系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原所长、教授,哲学博士)

      原文载于《比较教育研究》2018年第4期.

      本期编辑:许澄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聚焦教材改革九】徐涵:德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及启示知识,对于职业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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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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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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