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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职教育该何去何从?解读中职招生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发表于:2019-11-11
    阅读: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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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临床执业医师人数共计360万人,其中乡村医生90余万人,农村医学人才紧缺。 随着医疗改革的逐步推进,医师队伍建设的主要矛盾开始从数量不足向质量不高、结构不优转变。

      从这几年的流动数据来看,不只是乡村医生,包括卫生院医生在内的整个乡镇医学人才队伍都面临着人员老化、流失严重、学历资质跟不上、待遇跟不上等问题,医学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自下而上的一次彻底改革。未来医学人才引进,全面实现以需定招,以岗位定招,逐步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学生专业招生。

      中职的这种困境,源于两方面,一是职业教育的地位不高,相对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还存在低人一等的情况。二是职业学校办学质量不高,缺乏特色,加之很多学生缺乏对职业教育的认同,有的家长担心孩子上中职学校,没学到技能,反而被其他学生“带坏”。

      近日,教育部发布《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8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557.05万人,比上年减少25.38万人,下降4.36%,占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总数的41.27%。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1555.26万人,比上年减少37.23万人,下降2.34%,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总数的39.53%。

      我国中职招生规模(比例)和在校生规模(比例)近年来持续下降。 但是,不少地方的家长,还抱怨本地的普高录取率低。 据报道,今年安徽马鞍山家长就对普高录取分数线上涨不满,质疑是减少了普高招生数,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随后发布消息称,当地4所学校分别追加100名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名额,并降低30分进行投档。而实际上,之前当地并没有减少普高招生计划,普高录取分数线上涨,是由于学生考试成绩整体提高的结果。今年,深圳也有家长质疑,公办普高录取率只有40%多,而其实,去年,深圳中考公办普高录取率达到53%,整体普高录取率达到74%,今年由于中考人数增加8000人左右,公办高中录取率会有所下降,但整体普高录取率也会达到70%,可家长仍旧对此不满。

      对于中职教育,我国的基本战略还是普高和中职协调发展,两者招生比例为1:1,而近年来,随适龄学生数减少,中职招生规模不断下降,同时,中职招生占高中阶段招生比例也逐渐下降。 总体而言,中职教育有萎缩趋势。这也成为我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问题之一。

      我国高中阶段的毛入学率,已经达到88.8%,但在不少学生、家长看来,上中职,并不是上高中。对于我国提出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舆论一再解读为普及普通高中教育,或者普及高中义务教育,这种解读,并非不了解高中阶段教育包含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而是希望国家把高中学校都办为普通高中。

      这反映中职教育的现实困境。虽然国家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中职免学费政策,设立中职国家助学金,以及国家奖学金,但家长在孩子中考时,还是希望孩子进普高,而不愿意进中职。 在地方教育部门明确规定达不到普高线就不能进普高学习(包括借读),以保证中职的招生后,家长不但对地方教育部门施压,质疑这一政策,还想办法曲线上普通高中,有的机构甚至给家长提供违规运作的服务。还有的中职学校,则以普高化为招生卖点,告诉家长、学生进中职后,依旧学习普高课程,以参加普通高考。

      中职的这种困境,源于两方面,一是职业教育的地位不高, 相对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还存在低人一等的情况,我国虽然在努力消除对职业教育的歧视,但社会的“学历情结”问题并没有得到缓解,还有加剧的趋势。二是职业学校办学质量不高, 缺乏特色,加之很多学生缺乏对职业教育的认同,有的家长担心孩子上中职学校,没学到技能,反而被其他学生“带坏”。所以,在越来越多的中职毕业生都将进入高职继续学习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多家长希望孩子能够进普高,即便今后高考只能进高职,也情愿。

      这就需要思考并调整发展中职教育的战略了。 我国2019年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50%,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后,社会对中职毕业生的需求会减少。而且,今年我国高职扩招100万,取消了之前对中职毕业生的升学限制,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大部分中职毕业生都将读高职,那么,再专门进行中职人才的培养,就主要是为高职打基础,这就需要看打基础是否真能打好,以及这种做法对整体教育发展的影响了。

      中职当前的办学困境,其实很难实现培养技能人才的目标,反而会带来基础教育焦虑,包括增加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压力,担心中考被分层(中考“分流”实际变为“分层”)到中职,以及中职的“低层次”办学。 为此,我国要认真分析中考强制分流的利弊,可以考虑取消普职融合,以建综合高中的方式发展高中教育。 即每所高中都建设为综合高中,既开设学术课程,又开设技职课程,由学校自主选择,在高中毕业后,学生再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选择学术型高考或技能型高考,进普通院校还是职业院校。有人会担心很多学生会选择学术课程,而不选技职课程,这要看技职课程的质量,以及哪些大学、专业招生考察学生的技能。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后,我国大部分的地方本科院校也将进行职业教育,他们也可采用技能型高考招生,而不是只有高职院校才通过技能型高考招生。 另外,就是当前的985、211高校的部分专业,也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完全可采用技能型高考招生。

      (作者:熊丙奇,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来源:腾讯教育

      一、单独招生:中职升高职的重要手段

      单独招生是国家授权高职院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根据相关政策精神,高职院校面向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高考前可单独或联合组织考试并确定录取名单,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录取,有利于积极引导普高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

      在国家大力支持职业教育的背景下,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以及不同省份的招生政策存在差异,笔者在全国中职教育在校生数据统计的基础上,重点分析H省近五年中职教育学生人数发展情况

      从图1和图2可知,一方面,全国中职教育在校生人数发展平稳有涨。尽管随着全国中职教育阶段适龄人口数量的下降,我国中职教育在校生人数也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与高中阶段学生总人数相比,中职在校生占高中阶段总人数的比重在近五年内较为平稳,平均占比为42.30%。另一方面,H省中职学校的招生数、毕业生数和在校学生数稳定增长,占全国中职学生数的比例也不断上升。在中职生人数持续增长的发展趋势下,单独招生不仅要面向中职生群体,更要意识到自身招收生源中的中职生数量也在持续上涨,中职生群体将逐渐成为单独招生生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分类考试逐渐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的同时,单独招生在促进中职生向高职院校流通的进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中高职衔接的基本模式包括单独招生、对口升学、分段贯通制(3+2制、2+3制)、五年一贯制等。由于对口升学的本质是向优秀中职生提供升入本科的机会,因而未参与数据比较。

      由图3可知,单独招生在现行的高职招考方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显示,H省高职单招录取备案人数在2014—2018年间稳健上升,2018年共录取67065人;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从2016年开始统计并公布招生数据,在近三年间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H省分段贯通制暂未公布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告。

      首先,分段贯通制对中高职院校的目标、专业和课程等方面的衔接程度要求高,上述数据也表明,目前分段贯通制在H省大范围推广的进程较为缓慢。其次,五年一贯制的办学主体一般为高职院校,招生对象主要是初中毕业生。最后,单独招生作为高职人才选拔的重要方式,强调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特别是在中高职的对口专业中,中职生往往比普高生更具有专业发展潜力以升入高职院校。因此,单独招生顺理成章地成为中职生升入高职院校的首选路径。

      二、单独招生面临的现实困境:高职与中职缺乏有效衔接

      2018年H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到“全省各高职院校2018年单招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本校上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40%以内”。

      基于量化研究,从单独招生的考试内容与形式、录取成绩计算、计划录取比例三方面分析中职生在单独招生中的现状以明确单独招生所存在的问题。

      (一)考试内容与形式未明确区分考生类别

      《通知》中明确规定,“单招考试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要求组织,文化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技能测试可采用‘闭卷笔试’‘面试’‘实践操作考试’等形式组织考试。”

      1.文化素质考试的内容与形式分析

     

      文化素质考试在形式上,均采用笔试或机试的方式,以闭卷考试的形式来测试考生的基础文化知识水平。文化素质考试在内容上。一是有近84%的高职院校考语、数、英三科或双科基础学科知识;二是有13%的高职院校在文化考试内容中加入了有关职业潜能或综合素质方面的知识,结合对单招考生的访谈,主要表现为有关时事政治、科学常识及职业倾向等较为简单的选择题。总体而言,高职院校在文化考试中主要倾向于考基础学科知识,尚未重视综合素质及专业素养等知识。

      在各高职院校单招文化考试对象的区分情况上,大致可分为未区分普职、区分普职、未说明三类。

      一方面,未区分普职类别占20.29%,这14所高职院校对普职两类学生均采用统一的文化考试。但由于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内容的范围与难度、考试大纲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若只用一套试卷来应付两种明显不同类型的考生,必然会对其中某方考生欠缺考虑。

      另一方面,在考试对象区分普职的类别中,由于各高职院校的考试要求不相一致,因而细分为两种情况:普高生用学考成绩,中职生另行文化测试;普职统一采用不同的文化素质试卷。第一种情况占52.18%,在普高生已有学考成绩的基础上为中职生单独举行文化考试,大多数院校便也没有深入思考在另行的文化考试中能否加入有关职业素养方面的知识,提高对中职生群体的针对性。第二种情况占26.08%,是指高职院校根据普职两类考生不同的课程内容分别进行文化考试。其中有少部分高职院校考虑到中职生的职业特色,在其文化考试中加入了专业素养等有关知识,但此类高职院校较少,仅占总比重的13.04%。

      总体而言,H省各高职院校在单招文化素质考试内容设置中尚未注重专业素养知识的考查。在考试对象区分情况中,对此虽有区分但区分程度不高。仅有1/10的高职院校对普职两类考生切实进行区分,突出职业特色。

      2.职业技能考试的内容与形式分析

     

      职业技能考试从内容上来看,各高职院校在单招简章上的表述都较为概括,大致内容为:语言表达、思想品质、专业取向、职业素养、心理素质等。

      综合单招考生的访谈资料,考试内容按其所包含的职业技能成分从低到高可概括为三种:综合素质、职业潜能、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技能考试从形式上来看,第一,63.77%的高职院校采用面试的形式,通过访谈对学生进行直观的考察;第二,一些院校只采用笔试、机试的闭卷形式对专业知识进行考查,还有部分院校在面试中用实际操作的形式对中职生的专业技能进行测试,这两类分别占8.7%、4.35%。基于面试中的实际操作形式能够有效地测量出学生的专业能力水平,但若仅用笔试或机试的闭卷形式,则降低了对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很难对考生的专业潜质进行科学甄选。

      笔者对职业技能考试的考生区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为未区分普职、区分普职和未说明三类情况。其中,未区分普职又可细析为完全未区分;未区分普职但有专业技能测试内容两种情况(表2)。

      首先,未区分普职类占比62.32%,其中,完全未区分又占总数的46.38%。这意味着近一半的高职院校在技能考试中未对普职两类考生进行区分,并不重视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查,尤其不重视对中职生的专业测试。更甚者,有15.94%的高职院校虽进行专业技能内容的考查,但未区分普职。在普高生从未学习过该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这种技能测试便带有极强的偏向性,虽对中职生有利,但这无疑是对单招考试资源的滥用。

      其次,区分普职类占比27.54%,考试内容的明显区分节点在于只对中职生进行专业技能考查。单独招生应意识到中职生所具有的更大的专业成长空间,而不是仅仅只为学校自身特色专业的发展对普职两类学生进行无差别的专业技能测试。最后是未说明类。笔者通过对4所任何考试信息都未说明的高职院校的单招考生进行访谈,得知考试内容均未区分普职,也无有关专业技能方面的考查。

      总体而言,在这个重点考察内容为专业知识与技能,主要测试对象应是中职生的职业技能考试中,有超过60%的高职院校对此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对普职两类学生进行区分,考试内容无较强的职业敏感度和专业选拔性,难以高效率检测出考生真实的职业潜能和专业技能水平。

      (二)录取成绩计算方式未体现职业教育特色

      在国家颁布的各项有关招考的政策中,关于单招考试成绩的计算方式暂未有明确的说明或指向。

      通过搜集H省69所高职院校单招文件所公布的面试、笔试分数和录取成绩的计算方式,经精确计算与分析,统计出以下有关职业技能考试分数占录取成绩比重的数据,再加上录取成绩计算是否区分普职的分析情况,得出单独招生在录取成绩计算上对职业技能和中职生的重视程度(表3)。

      数据显示,职业技能考试分数占比普遍较低。技能考试分数在录取成绩中占60%及以上的高职院校屈指可数。本应是单独招生重点考察内容的职业技能考试,在超过一半的高职院校中仅占录取成绩40%及以下。可见,高职院校不仅在考试内容设置上,更在录取成绩比例分配中对职业技能方面考查重视不足。

      据统计,H省仅有4所高职院校明确要求应对普职两类考生进行不同的考试分数设置或是不同的分数比例计算。也就是说,即使有部分高职院校对普职两类考生在上述考试环节中有所区分,但在后续录取成绩分配与计算过程中,只有极少的高职院校把对中职生与普高生的区分在录取成绩计算环节中延续。

      (三)计划录取程序较为模糊且监管不力

      为确保招生公平,《通知》中已明确规定要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按相同录取比例确定不同类别考生的招生计划。通过归类及数据分析,H省69所高职在单招录取程序实施中可分为三类,一是分类别按相同比例录取,二是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三是未说明录取要求(表4)。

      首先,第一类占比34.78%,只有部分高职院校明确规定计划录取时将分类别且按相同比例录取。这类计划考虑到普高生和中职生的教育类型、实际参考人数、考试内容及形式等方面均存有差异的情况,避免了单独招生在整体上过于向普高生倾斜。

      其次,第二类又存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只按成绩高低进行录取的方法,占21.74%。;另一种情况占40.58%,是在单招文件中虽提及要在成绩排名的基础上分类别进行录取,但却含糊其辞并未说明不同类别的考生是否要按相同比例录取。

      综合对单招考生的访谈,大部分考生对于单独招生计划录取的操作程序并不清楚,只知考试后在学校官网可查询到录取考生名单。笔者通过查询69所高职院校的单招录取名单发现,近80%的高职院校只将考生的考号、名字及录取专业进行公示,考生所属类别等信息并无体现。在录取程序表述不明确、录取结果呈现不清晰的情况下,录取比例并未公开。

      最后,第三类是指部分院校在单招录取的最后关卡上,未能体现出是否会分类别进行计划录取招生,对单招考试的各项说明描写模糊或未提及。

      高职单独招生计划录取比例本应严格划分考生类别,但目前H省高职院校在录取程序上过于“循旧规、蹈旧矩”。大多数院校只考虑考试分数而不考虑考生类别的多样性,考虑到考生类别却未能考虑到应按相同比例录取的科学性。同时,部分院校单招公示信息模糊,不能准确判断该校录取程序是否按章行事,单独招生的公信度也不免下降。

      三、单独招生现实困境的破解对策

      (一)优化考试内容与形式,明确区分普职两类考生

      首先,细分五类考试内容,采用多样化考试形式。可将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两大类进行细化,按考试内容中所含的职业技能高低可分为:文化知识、综合素质、职业倾向、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五大类。文化知识的考查内容主要是依据普通高中阶段和中职教育阶段的基础学科教学大纲与课程标准制定。综合素质则更注重非智力因素,旨在对学生的综合能力,如思维能力、沟通交际能力、仪态仪表、个人爱好等进行评价。前两类考试内容均不含职业技能成分。职业倾向主要包括职业兴趣、职业适应性等基本职业素质的测试内容。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分别指与所报考专业大类对口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职业能力及专业技能操作水平。在考试形式的设置上,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采用笔试或机试的闭卷考试形式,综合素质、职业倾向、专业技能采用面试或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

      其次,区分普职两类考生,合理规划考试内容与形式。基于五类考试内容的划分和多种考试形式的设定,可分别为普职两类学生组合不同的考试模式。对于普高生,采用文化知识以笔试(或机试),综合素质及职业倾向以面试的考试模式;对于中职生,采用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以笔试(或机试),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为面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考试模式,实施不同的测试侧重点,以挖掘考生不同的闪光之处。

      最后,多方合作,有效制定各项考试内容标准体系。在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考查上,可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安排。对待普高生,以其高中阶段基础学科教材为依据;对待中职生,不仅要参照其文化课的教学大纲来制定文化知识考试内容,还应分专业大类对其专业课程知识分别制卷,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在综合素质考察中,省教育厅或各高职院校可建立面试题库,采用随机抽题的方式,降低面试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关于职业倾向和职业技能的考察,可充分发挥职教集团的作用。由教育部门牵头,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以及学校的指导、监督和规定下,以职教集团为主负责制定本行业内专业大类统一的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并培训专业技能测试人员,为考生提供公正、可信、严谨的考试平台。

      (二)调整录取成绩计算方式,突出职业教育特色

      1.提高职业技能分数比重

     

      单独招生的目的本应是优先、自主选拔出一批具有职业发展潜力、职业认同感,甚至是具有专业技能发展基础的优秀学生进入高职院校学习。单独招生要明确自身的职业教育特色,要提高职业技能方面的录取分数比例,形成旨在招收技术技能人才的考试招生特点,与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相匹配。

      2.分别计算普职考生成绩

     

      在多类别、多样化的考试模式基础上,根据提高职业技能考试分数比例的要求,面对不同类别的考生,成绩计算方式也应更具个性化。对待普高生,职业潜能的分数比例不得低于40%;对于中职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分数不得低于录取分数比例的60%,重点关注学生对该专业的认可程度及职业素养能力,突出考查学生对专业基本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对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

      (三)严控计划录取程序,加强阳光工程实施力度

      1.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在单招文件中明确说明

     

      教育部相关通知明确指出高校招生章程应包括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等。一方面,针对部分院校单招简章或工作方案中信息缺失严重,基本信息未说明的情况,要责令其及时补充并完善,对于选拔环节、考试内容与方式及录取规则的信息,都应进行详细说明。另一方面,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如部分院校对于录取程序的表述模棱两可,相关人员应做到“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对未说明清楚、易引起疑惑的信息,及时并公开回应公众质疑和问题。同时,从理论上来说,各高职院校的招生简章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制定后由省教育厅学生处进行审查后方能在学校网站或招生信息平台上公示。因此,监管督查工作也应严抓审查纪律,在制度建设上打好基础。

       2.以信息公开为重点,在录取程序中严格落实

     

      面对现阶段单独招生生源中不同类别的考生,高职院校不仅在单招简章中要明确说明录取程序是根据分类别且按相同比例录取的要求进行,在具体实施时更应认真落实。而高职院校是否按规行事最能在招生录取名单中直接体现。教育部相关通知中早已规定录取结果信息公开包括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如此,单招考试的录取类别比例是否按相同比例进行,考试成绩是否区分普职两类考生等衍生信息便一目了然。同时,也为监管督查工作的进行提供了便利,从而确保单独招生考试落实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的招生信息公开要求。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年第24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中职教育该何去何从?解读中职招生的现实困境与出路知识,对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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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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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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