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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良才:如何推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论职业教育结果公平与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发表于:2020-05-31
    阅读: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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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良才:如何推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论职业教育结果公平与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内容提要:如何推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结果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结果形式、素质提升、生涯发展三个方面。在结果形式上,毕业生“双证书”的获得情况在职业院校之间差异不大,相比普通院校,其对职教吸引力的影响,取决于证书的实际含金量;在素质提升上,职业教育在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和专业因办学投入、教育质量差异等原因均存在不公平,与普通教育相比差异较大,但具公平性,使得职业教育对特定类型的生源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在就业方面,职业教育不同专业之间有不公平现象,与普通院校相比则因劳动力市场的特性也有不公平的一面,但有日趋好转的倾向,对职业教育吸引力的负面影响在降低;在升学深造方面,传统教育制度安排使职教毕业生面临着明显的不平等,现代教育体系的落实则有利于降低这种不平等,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通过改善职业教育的结果公平性,能够直接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对于职业院校吸引生源、维持生存和长远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职业教育吸引力缺乏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1]。因此,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一直是学者研究的焦点。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表现在人们关注、了解职业教育,对其本身和毕业生有好印象。教育结果公平则是教育社会学近年来的研究热点。职业教育的结果,在形式方面主要表现为“双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在素质方面主要表现为受教育者文化素质和能力素质的提升,在生涯发展上则表现为就业质量及升学深造空间。职业教育结果公平性问题不仅涉及职业教育内部的结果公平问题,还涉及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类型比较的结果公平问题,前者可能导致不同职业学校和专业的声誉差距拉大,后者则会直接影响职业教育的整体吸引力和发展稳定性。既然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职业教育结果公平性都十分重要,那么二者是否有相互影响的关系?厘清这种关系,显然会对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提供更丰富的思考和行动路径。

      一、职业教育结果公平的内涵

      受教育者广泛且平等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2]。从价值追求来看,公平是正义的同义语,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和永恒的目标;在概念逻辑上,公平是上位概念,平等和效率是其下位概念;从运作方式看,公平是平等和效率相互促进的和谐统一,是互利和仁爱结合的共利;从结果上讲,公平是平等水平不断提高的发展状态,是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现当代教育公平应是全体国民德智体等素质的全面发展在基本平等水平不断提高基础上的有差异的共同发展,是每个人接受基本教育的基本平等与不同兴趣类型和能力水平的人接受不同层面教育的相对平等的结合,是与时代相适应的普及教育和英才教育的结合[3]。龙安邦等对教育公平研究成果做文献分析发现,过去国内对教育公平的研究更加关注起点公平,对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研究相对较少,近年来对教育结果公平的研究正被越来越多的教育研究者重视[4]。

      教育结果公平的基本涵义至少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学生在接受一定阶段的教育之后获得大体相当的知识和能力水平,个性获得相应的发展,潜能得到有效的挖掘;二是学生在教育收益与回报上获得与其投入相对均等的教育预期效果[5]。刘成玉、蔡定昆研究了教育结果的公平度,认为教育结果主要体现为知识存量和就业情况,知识存量用教育年限和文盲、半文盲率表示,就业情况包括就业率和就业质量[6]。吴全华则认为,公平不是等同,而是公正的不等同,教育结果公平是跨时段、具有历史普遍性的教育伦理原则、规范和目标,教育者应公正、无歧视地对待所有受教育者并使他们都在各自基础上得到应有的发展[7]。斯洛克(H Del Schalock)将教育结果的具体形式分为三类——产品、事件和条件。产品是指个体受教育后获得的实体,如一份工作、学位、出版物等;事件是指可观察的行为过程,如协同完成一个项目、参加研讨会等;条件指获得了有形或者无形的状态,如通过学习形成的价值观、道德感、自我满意程度,以及学业的成就水平[8]。对于我国职业教育而言,“产品”主要体现为就业,除个别试点院校外,职业院校还无法授予毕业生学位,职教学生实际也少有能力发表文章,在此三者之外,职业资格证书无疑是有职教特色的“产品”。在“事件”方面,当前的职业教育越来越强调通过职业活动和工作项目的形式开展教学,因此,相关教育成果十分丰富,多以档案袋的形式记录。除了作为学习结果帮助取得学分,这些档案记录在毕业生就业时也能发挥一定作用,但其在职业教育结果公平研究中的价值并不明显。对于“条件”,职教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价值观提升与成熟尤其受到重视,在自我满意度和学业成就水平上也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测量,并可与普通院校毕业生的情况进行比较。可见,特定教育类型的教育结果有特定的内涵,针对特定教育类型来研究其教育结果的公平问题更有实践意义。

      综合前人对教育结果公平的研究结论可以推知,职教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得、知识能力素质发展、就业均是职业教育结果的应有之义。另外,职业教育专业多种多样,不存在各专业毕业生在这三个方面“平等发展”的问题,只要他们各自在入学基础上经过相应努力都获得了应有的发展和收获,可以说职业教育结果在内部各专业之间是公平的。由于职业教育还有明显的外部特征,即能促进整体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实现,有学者将体现在外部性上的公平称为外部公平,与(从职教学生个体发展角度看的)内部公平相对应,并认为职业教育公平是外部公平与内部公平的统一,二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外部公平体现在与普通教育的关系上,即得到与普通教育同等对待;内部公平体现教育公平基本原则,是实质公平[9]。可见,研究职业教育结果公平不能单独考虑职教各专业毕业生的发展结果差异,还需与普通教育毕业生的发展对比来看二者在证书获得、知识能力素质提升及职业生涯发展上的相对结果公平情况。在这方面,陈胜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尽管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只是培养目标不同,不存在社会地位和待遇的高低,都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但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工资待遇、职称评定乃至升职提干等方面较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均处于劣势[10]。

      在本研究中,由于证书自身有其物质形态,将之视为形式上的成果。在素质提升方面则主要考察知识能力的提升结果。又由于职教与普通高校在毕业生升学深造结果上的巨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职教毕业生长远的职业生涯发展。因此,对毕业生生涯发展公平性的考察不仅要包括就业结果,还应包括升学结果。这样,对职业教育结果公平的考察就要包含形式结果、素质提升和生涯发展(包括就业和升学)三个方面。每个方面的公平问题都涉及内部公平(职业教育内部不同学校和不同专业之间的教育结果公平)和外部公平(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比较而言的教育结果公平)两个维度。有关职业教育结果公平对职业教育吸引力的影响,也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和两个维度上展开探讨。

      从宏观背景下,看教育缺陷

      推动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还有很多地方需完善。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在这其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教育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未来国家的实力。

      虽然近些年教育已经在不断完善,但这其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由于地区限制,教师资源分布不均衡、前些年教师行业福利待遇低,吸引不到人才……

      基于教育行业存在的这些问题,所以只有快速完善教育分布均衡的问题,以及提升教师全体教学质量。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补齐现阶段教育“短板”,促使全中国地区教育事业齐头并进。

      教育质量提升离不开师资水平发展

      从总理的政府报告中可以看到。现阶段最需要做的是两方面,推动教育质量公平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如何推动教育质量均衡发展,还要从中国的发展形势来分析。因为各个学校地理优势以及经济发展不同。所以教育教育发展不均衡是必然结果。要想做好教育的公平发展,主要手段还在于国家的政策补贴。

      试问,在教师同等福利待遇下,哪位老师愿意去经济不发达、物资匮乏、环境艰苦的地方工作呢?这个问题应该不难。所以,政府应结合各个地方教育部门,因地制宜谋发展,才是解决师资分配不均衡的关键。

      至于推动教育质量的提升,应当关注师资水平的发展。教师是直接传道解惑的载体,想要提升学生的学习水平,要先提升教师们的教育水平。

      二、教育结果形式公平与职业教育吸引力

      在此需考察形式上的教育结果在职业教育内部及与普通教育相比是否存在系统性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对职教吸引力影响如何。

      1.职业院校内部基本达到教育结果形式公平。取得“双证书”现已成为各职业院校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因此,当前各个地区、各个类别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如果积极努力,基本都能拿到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尽管不同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的难度有异,也存在等级上的差异和证书含金量的差异,但至少在结果的形式上实现了基本平等。唯有少数专业因没有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系列(如艺术、公安、司法类专业等),毕业生不能取得“双证书”或不得不考取其他专业的证书,从而导致局部有失公平的现象。

      2.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各阶段相比情况不同。普通高中毕业生如未能考入高等院校,一般是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于普通高中所学内容与就业市场所需并不契合,这部分学生的就业与职校毕业生相比是没有优势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希望及早就业的年轻人不上普通高中而选择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理查德和约斯特(Richard Arum&Yosst Shavtt)研究认为,中等职业教育对学生从事技术技能型工作是有价值的,能减少学生的失业现象。对那些没打算将来从事专业性工作以及不大可能接受中等后教育的学生来说,在他们刚刚步入劳动力市场的最初几年中,中等职业教育能为他们提供一个有意义的职业安全感[11]。魏立萍、肖利宏研究发现,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持续时间比普通高中毕业生少4.4个月,其再就业机会是普通高中毕业生的3.29倍[12]。这些研究都证实了中职毕业生具有就业上的优势。

      在高等教育阶段,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生不仅有大学毕业证,还有学位证,如果通过了职业资格考试,还拥有职业资格证书。因此,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生所获证书数量普遍多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差异性上,职业院校毕业生羡慕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证书,但由于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更多体现出技能性,与实际社会生产生活联系更加紧密,对就业的帮助相对更大一些。一些本科毕业生由于所学内容与市场需求有一定的距离,反而受市场驱动影响要再到职业院校用一段时间补习技能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比较而言,一些发达国家鼓励所有青少年都掌握一门技能,取得一门职业资格证书,从而弥补了普通本科院校技能缺失的发展缺陷。

      3.对职业教育吸引力的影响。由于职业院校毕业生通过努力都会有“双证书”,教育结果的形式已不是决定不同职业院校吸引力的关键。人们更看重受教育以后的切实收益,如果形式的公平不能带来实际利益上的实惠,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仍是无法得到保证的。单就教育结果的形式而言,职业院校与普通院校相比毕业生所获证书有突出技能性从而有利就业的优势。如果普通院校毕业生不是自主自愿选择就读普通院校,或者这些学生的个人基础素质不适合普通教育的教学模式发展,那么这种教育结果对他们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在他们的内心,职业教育是更有吸引力的。在学生普遍不愿意学习高深理论知识的职业院校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我国建设现代教育体系,打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分隔,有利于这部分学生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进行技能学习,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这也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生源。

      三、学生素质提升结果公平与职业教育吸引力

      素质提升方面的差异既存在于地区、院校、专业之间,也体现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虽然差异较大,但并不都可以推定为不公平,对职教吸引力的影响也有程度差异。

      1.职业教育内部的巨大差异。在素质提升方面,不同地区、不同职业院校和专业之间的差异非常大,这些差异大都不是职业院校自身造成的,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具体表现在:①地区差异。发达地区的职业院校教学质量普遍较高。发达地区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普遍相对充足,除政府资助,还有大量企业资金、设施、实习实训机会支持,因此,无论是教学设施还是师资配备都体现出了先进水平。在此基础上,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在教学方法、教学材料、实训实习等方方面面都较有优势。只要学生想学,都不会因条件不足而发展受限[13][14]。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则相反,由于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严重满足不了职业院校发展的客观需要,这些地区的职业院校在设施和师资配备上都仅仅达到能开展文化课教学的程度。由于职业教育的实习实训成本往往高昂,待到进行实习实训时,有些学校只能把学生送到条件好的合作学校去完成实训教学。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职业学校也因优质教师缺乏等种种原因难以上好一定深度的专业课[10]。因此,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大部分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职业院校全程攻读的学生,其文化知识素质和专业学科素质、能力素质的提升都处于明显劣势。②院校、专业之间差异。各个职业院校都有自己的优势专业和办学特点与风格,导致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毕业生在知识和能力素质上既有高低差异又有类型差异。学生所在专业是本校的优势专业,其学习条件一般会好于其他院校的相同专业,毕业时的知识能力水平也会相对较高。在专业类型差异上则难言不公平,但无论什么专业特色学校,只要学生发挥出了学习能力、达到了学习目的,结果可以说都是公平的。不同课程模式对教育结果的影响也难做优劣之分。而在毕业生的基础知识和能力素质上,由于职业教育强调学生对基础知识的学习遵循“必需,够用”“基于职业活动”,因此,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知识基础和基本能力素养普遍是达到职业工作要求的,理论上,师资、条件好的职业院校的基础课的效果会更好一些,但目前还没有相关研究来论证。

      2.职业院校与普通院校之间差异较大,但具公平性。在文化素质上,普通院校毕业生的学科知识更加深入和扎实,通识知识的掌握也更广博。职业院校毕业生如按教学要求则仅需了解“必需,够用”的基础理论知识,如果学生上学期间不注重大量阅读,仅靠学习几门通识课,他们通识知识水平的提高是有限的。普遍认为,这种学科知识和通识知识上的劣势使得职教毕业生发展潜力不足,较大地影响了他们的长远发展。但对于社会实践知识,职业院校学生了解得更多一些,主要不是从书本,而是从自己相对丰富的社会实践经历中获得。考虑到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目标不同,职业院校学生获得了职业知识、技能素质的提高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积累,取得了适合自己的发展,已体现出了教育结果的公平性。

      3.对职业教育吸引力的影响。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学习条件的差异带来学生素质提升结果的不公平,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处于优势地位,吸引力强于不发达地区的职业院校,同一学校优势专业也处于优势地位,吸引力强于其他专业。不同职教教学模式本身对职业教育吸引力的影响并不明显,只存在应用得当与否的问题。但由于社会文化的影响,上述优势专业的吸引力对招生也不必然具备决定性。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对学生素质提升的要求虽谈不上不公平,但二者在所要求知识的量和深度上仍是有较大差异的。这种差异对于生源的吸引力而言,职业院校对那些普遍不愿意学习过多、过深理论知识的生源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可见,在这方面职业教育要保持吸引力,仍要以技术技能培养为重点,在知识上对学生不宜做普遍高要求。

      四、毕业生生涯发展公平与职业教育吸引力

      我国的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毕业生就业质量是衡量其教育结果的重要指标之一。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因专业既符合学生的发展需要,又契合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毕业生应有比较好的就业质量。生涯发展不仅包括毕业生就业和长期职业成就,也包括升学深造和最终的学业成就,而我国职业教育在这两方面的表现欠佳。

      1.职业教育内部的结果不公平。不同的职教专业对应着经济社会的不同领域和层面。在特定历史阶段,不同行业领域在市场上的盈利能力有所差异,盈利状况呈周期变化。一些热门专业的职教毕业生能够高质量地就业,而一些冷门专业的毕业生甚至面临就业难的境地。这样,在毕业生职业生涯发展上职业教育内部的不公平体现得就非常明显。如农林类专业毕业生如果不能够结合现代科技实现创新发展,他们的职业发展前景就难有突破。再如,程序员这种“数字搬砖工”类的岗位,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数字化时代必然有着持久的人才需求,工作待遇又相对理想,对应的职教专业也会长时间保持热度。显然,对于职业教育内部不同专业之间因市场因素带来的教育结果不平等,政府应该重视其不良后果,对那些国民长远发展必需的专业给予办学资金、就业政策上的持续帮扶。

      2.与普通高校相比的外部结果不公平。与普通高校相比,教育发展结果不公平在就业和升学两方面均表现得较明显。在就业方面,社会分工越细,对劳动力需求的职业特定性就越强,职业教育根据社会生产生活对劳动者需求的不同规格来培养相应类型的劳动力。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上,雇主为留住人才,总是会给生产效率高的员工提供高报酬[15]。由于我国人口红利的长期存在,同时,由于职教毕业生所从事的技能型岗位长期以来具有知识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的特点,他们的就业质量改善缓慢。他们面对着更多的竞争压力,相较普通高校毕业生承受了更大的不公平。在就业资格上职业院校毕业生也面临着不公,主要表现在,政府公务员招聘、学校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往往都有学历门槛,专科学历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常被拒之门外,即使没有学历要求,考试形式也不利于职教毕业生。一些专业性岗位无视有专科学习经历者。这种不公平往往伴随就业与转业,影响职教毕业生的一生,显示出极大的不公平。此外,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拼爹”现象越来越严重。优势阶层凭借手中的社会资源千方百计地帮助子女找到更理想的工作岗位[16]。而职业院校毕业生中来自农村生源的比例很大,由于几乎没有可利用的家庭资源,他们在就业时就会遭遇明显的社会因素带来的不公平。在升学深造方面,普通院校毕业生升学之路畅通,只要学生足够上进,就有机会取得更高学历,而一直以来,职业教育基本被认定为“断头教育”。中职毕业生升入普通高校、高职毕业生专升本难度依然较大,向上攻读研究生的机会更是渺茫。因此,在学业结果上,职业教育具有明显劣势。由于职业院校向普通院校转学或升学目前仍十分困难,这种状况对于那些想继续升学深造的职业院校学生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3.对职业教育吸引力的影响。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却面临着毕业生长期低质量就业的现象,无疑大大降低了自身的吸引力。升学方面的困难则导致职教学生升学深造的可能性比较低,从而进一步降低职教吸引力。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年轻人选择直接从事体力劳动而不就读免费的中职学校。

      但在新的形势下,职教毕业生发展面临的种种困难有逐步改善的迹象。在教育结果上,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国计民生重要专业的政策、资源扶持力度,就读这些专业的学生会得到更多实惠,从而提升了这些专业的生源吸引力。与其他类型教育相比的教育结果也已有了公平的一面。表现在,在公平的创业环境下,职业教育毕业生有较强的创业竞争力。相对而言,职教毕业生更了解市场,一些有想法、有创意的职教毕业生往往能很快在市场竞争中抓住时机,取得成功。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投融资等生产资料组合方式的创新速度加快,尤其是第三产业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发展到全民创业阶段,那些快速发现社会需求并组织生产的创业者能够迅速跻身社会上层。而这样的创业者,既可以是专业知识丰富,有深邃眼光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也可能是富有实践经验、更了解市场需求的职教毕业生。因此,在充分市场化的创新创业型社会里,职业教育结果的公平度可能会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必然也会有相应的提高。在升学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囊括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现代教育体系,为各级职教学生的升学和转学开辟了通道。尽管任重道远,困难重重,但毕竟有了好的开始。

      五、结束语

     与以往有关职业教育吸引力的研究结果相比,本研究指出了职业教育结果的公平性是职教吸引力更直接的影响因素。过去普遍认为经济发展、产业变革、职业教育体系的灵活性、职业教育质量以及文化环境的影响等是决定职业教育吸引力的五个主要因素[17]。不难发现,这些因素都与教育结果直接相关,是决定职业教育结果,进而影响职业教育吸引力的深层原因。经济发展、产业变革和职业教育质量都会影响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职业教育体系灵活、与普通教育衔接通畅,不会成为学生求学的“死胡同”,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就会提高;而文化环境则是人们对职业教育的情感倾向,关系到其教育结果的社会认可度。

      对促进职业教育结果公平的建议,综合来看,研究者倾向于加强职业教育的政府宏观调控和完善政策法律两方面[18]。但上述五个因素都非常复杂,无论通过宏观调控,还是完善政策法规,变革起来都困难重重,绝不是朝夕之功。而由于这五个因素都通过职业教育结果起作用,职业教育结果公平状况是影响职业教育吸引力的直接因素。基于此,从改善职业教育的结果着眼来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能起到直接的效果。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当前采取的促进职业教育结果公平的措施,包括开展职业资格证书的研究和改革,保证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大力推进职业教育课程和教学模式改革,持续提升职教毕业生的知识、能力、职业道德素质;大力资助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扶持国计民生必需的职教冷门专业,促进职业教育区域均衡发展,致力解决职业教育相关主体因办学投入、教学质量、个体条件的差异广泛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并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纳入现代教育体系之中,等等,以期系统地打通职业院校学生升学和转学的路径,解决职教毕业生素质提升路径的不公平(也能解决普通院校学生在技能获取上的不公平问题);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并千方百计地创造技能人才的就业机会,等等,无疑对改善职业教育结果,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有直接的作用。

      从本研究的结论看,我国当前主要职教政策的方向具有学理上的正当性,对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把握住了方向。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不止毕业生就业,职教毕业生的长远发展是职业教育结构的重要方面,必须逐步重视起来,职教学者有必要致力于技术技能人才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对相关制度建设,如终身学习制度、职称晋升制度的完善提出科学依据和方案,并建言献策。

      标题注释:本文系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立项重点课题“职业教育专业集群研究”(AEA14135)的研究成果

      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16.04.18

      作者简介:谢良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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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如何推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谢良才:如何推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论职业教育结果公平与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知识,对于如何推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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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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