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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职教观点]孙翠香:新时代的新使命:“产教融合”政策分析

    [职教观点]孙翠香:新时代的新使命:“产教融合”政策分析

    发表于:2019-11-11
    阅读: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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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党和国家近年来为促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所反复强调并一贯坚持的原则和制度安排。201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早提出了产教融合,“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坚持产教融合,“要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职业教育再次重申,“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可以说,“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和人才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产教融合被国家摆在特别突出的战略地位,并不断被赋予新的使命和时代内涵。

    一、“产教融合”:新时代解决教育与产业“错位”问题的迫切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体系日益丰富,已初步形成了一系列相互配套、由多部门联动的政策体系。整体来看,日益注重多部门联合制定与颁布、兼顾政策之间的配套性,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系列政策的突出特点。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确立了“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战略任务。为贯彻落实这一战略任务,教育部联合多部委共同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其中,2014年6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共同发布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提出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制的基本建立”为体系建设目标之一,以“坚持产教融合发展”为体系建设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产教融合为主线,建立各级政府、行业、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制度创新平台”作为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和机制创新。2016年5月,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了《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2016年10月,交通运输部与教育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6年12月,教育部等三部委联合颁布了《制造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南 》,这些政策均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和企业的作用,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机制和措施上实现新的突破和创新。因此,客观上讲,上述一系列政策对于切实提高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行业指导和企业参与、形成产教协同发展和校企合作育人的格局、加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等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上述一系列产教融合政策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政策效果。首先,我国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组织机构日益壮大,并成为行业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载体和平台。目前国家已调整重组了56个行业指导委员会 ,已基本涵盖我国经济各行业门类,①如安全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电力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船舶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纺织服装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公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这些行业指导委员会先后发起并开展了近百次“职业教育与产业对话活动”,仅2017年就举办了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各类活动25场次,2018年计划举办“2018年旅游职业教育与产业对话活动”等18项活动,为“教育”与“产业”、特别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搭建了交流平台,有效地促进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颁布,极大地推进了职业院校办学与人才培养实践改革进程。其次,作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重要形式之一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近年来成绩斐然。根据教育部2018年2月公布的数据,“全国组建1400多个职教集团,覆盖了90%的高职和70%的中职学校,吸引了约3万家企业参与。”②2016年,全国有163个单位通过教育部审核并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其中试点地区(含单列市)有17个、试点企业有8家、试点高职院校100所、试点中职学校27所、行业试点牵头单位11家;职业院校普遍建立了订单培养、厂中校、校中厂等校企合作制度等。可以说,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已成为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和职业院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原则,对于推进我国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尽管形势令人鼓舞,但不容忽视的是,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仍面临重重困境和挑战:一是 目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仍处于较浅层次,“学校热、企业冷”、校企合作程度不高、企业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政府主导型”校企合作难以突破合作瓶颈、难以激发行业和企业内生动力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亟待从法律及制度、体制与机制、多部门协同和合作等角度来实现突破。二是 我国经济社会正进入新时代,新时代产教融合面临新挑战,需要赋予产教融合以新的内涵和使命。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在不断优化经济结构的基础上实现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中国制造也正面临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过程;全球范围内新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产业竞争格局都在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制造业的发展,因此,亟待加快培养大批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新时代的战略任务对“产教融合”提出了新挑战,并赋予了“产教融合”新的使命和责任。三是 从宏观层面上看,教育与产业两大系统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产业人才需求类型和质量与教育系统人才培养与供给之间出现“错位”,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难题,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与技师求人倍率居高不下,教育系统的人才“供给”与产业系统的人才“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因此,需要从整体上解决教育系统与产业系统的“错位”与不适应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由国务院印发的旨在推动教育综合改革的政策,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教育优先发展”的明确而具体的实施意见,也是首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关于“产教融合”的专门政策,其意义和影响深远。

    二、“产教融合”政策分析:新亮点与新举措

    为了解决新时代“产教融合”面临的新问题,《意见》从立意、内容架构、实现机制等方面均呈现出“新意”与新特点。

    1.基于解决整个教育系统与产业系统“错位”问题的立场及立意前所未有。从立意上看,《意见》不再局限于解决职教领域的人才培养与人才供给问题,而是定位于解决整个教育系统与产业系统的“错位”问题。这种“错位”典型地表现为:“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张皮’问题仍然存在。”可以说,连续多年被“大学生就业难”与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短缺”困扰的中国教育界与产业界,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从整体上解决产业界人才需求与教育界人才培养及供给问题,也迫切需要通过产教融合来促进“教育链”与“产业链”的全面对接。基于此,在指导思想上,《意见》坚持“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也就是说,《意见》从整体、系统、全局、同步的角度统筹规划“教育”与“产业”两大系统的融合发展,一方面,从国家层面将“产教融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设计的必然要求,这是打破教育和产业之间原有的界限与壁垒、将原本封闭的教育与产业发展协同起来的国家顶层设计,也是将“产教融合”从职业教育领域拓展到以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为重点的整个教育系统,将“产教融合”上升为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整体性制度安排,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另一方面,还提出将“产教融合”思想贯穿于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在内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型教育,从强化基础教育领域融入工匠精神培育(职业启蒙教育)到强调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再到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可以说,《意见》将“产教融合”思想全面扩展为整个教育领域的思想,这是之前关于“产教融合”的相关政策中从未有过的。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意见》已不单指向职业教育发展,而是面向整个教育系统;“产教融合”已上升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产教融合的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及理念等已成为我国教育理论体系及教育改革的重要思想和内容。

    2.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直面“校热企冷”这一现实问题。教育政策要以关注和解决公共教育问题作为政策制定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取向。《意见》直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校热企冷”问题,强化企业作为学校办学及人才培养的重要主体作用,对于解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企业缺乏积极性等瓶颈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发挥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既涉及宏观层面的教育整体布局和教育体系结构问题,又涉及中观层面的教育组织形态变革及教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和质量问题,还涉及微观层面的学校办学主体多元化及人才培养过程质量问题。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意见》强化了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是对现代办学体制和教育治理体系的一项制度创新。一直以来,企业在参与学校办学及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企业参与办学的途径有限、形式单一,多以捐资助学、提供仪器设备、为学生或教师提供实习实训岗位等方式参与学校办学;企业参与“形式化、表层化”,即企业难以深入参与到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等。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从“拓宽企业参与途径”“深化‘引企入教’”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在企业参与办学方面,《意见》提出企业可以以独资、合资等方式举办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企业办学准入条件进一步透明化,改进企业办学的审批环节,企业可以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等,这些都极大地拓宽了企业参与学校办学的途径。在深入推进“引企入教”方面,《意见》则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实习实训实践基地建设、人才培养过程环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对企业深入参与人才培养的要求方面,明确提出要支持引导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等,这对从体制机制、人才培养过程的关键环节等方面进一步改进企业参与学校办学难、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完善“产教融合”顶层设计,明确“四位一体”产教融合体系架构。《意见》首次明确了深化产教融合的政策内涵及制度框架,构建了“政府—企业—学校—社会组织”的“四位一体”的产教融合体系架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产教融合的国家顶层设计。在“政府—企业—学校—社会组织”的“四位一体”产教融合体系架构下,进一步强化政府要“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企业要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学校要“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社会组织要发挥“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作用”,也就是说,《意见》不仅从体系架构上完善了“四位一体”顶层设计,还进一步厘清了政府、企业、学校和社会组织的权责边界。

    首先 ,对政府而言,在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五个方面,要承担制度及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的监督与评估、宏观调控等具体职责,其角色由原来的“主导者”逐步过渡到“引导者”和“推动者”,角色、职责、作用等均发生了一定变化。

    其次 ,对企业而言,在企业参与办学途径、深化“引企入教”改革、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等方面,要进一步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在学校办学、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参与职责、方式、路径。其中,对企业参与办学准入条件及标准的强调、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强调企业行为信用约束、发挥国企和央企骨干示范带头作用等,是《意见》的突出亮点。

    再次 ,对学校而言,在学校招生、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全过程、学校治理结构改革等方面全方位勾画了学校层面实施产教融合的实践样态,强化了学校教育各关键要素和环节与产业需求对接或与企业合作,明晰了学校在其中的职责、实现路径等,这是《意见》最终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最后 ,对社会组织而言,在强化行业协调指导、促进中介组织和服务型企业催化、打造“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方面,《意见》聚焦如何化解产教融合中易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提出激发社会力量参与产教融合的诸多举措,从整体上激发市场活力,体现出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价值取向。

    4.明确“四位一体”产教融合体系架构的实现机制:重点推进、协同实现。“四位一体”产教融合体系架构的关键还在于落实和实施,因此,提出并明确“重点推进、协同实现”的产教融合实现机制是《意见》的一大亮点。首先,从整体上看,《意见》重点构建了三项推进机制 :一是学校侧“产教融合”推进机制,以强调实施产教融合工程,引导各类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环节、全要素对接产业需求的人才培养改革为重点。二是企业侧“产教融合”推进机制,企业深度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路径与方式的具体化,发挥国企及央企的示范作用,提出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办学等具体举措,特别是落实财税用地、强化金融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投资产教融合工程等配套支持政策,为企业深度参与学校办学及人才培养提供重要保障。三是地方政府等层面的“校企融合”推进机制。《意见》提出,通过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推进以评促建等,为地方政府制订配套实施方案提供重要抓手。其次,明确了实现产教融合的“任务表” ,推进任务的多部门(部委)协同落实和完成。

    为了更好地推动“产教融合”理念及政策意见落地生根,《意见》还特别强化“部门(部委)协同”推进的实施策略,例如,以附件形式提出了六大项工作任务和26项具体内容,其中,在26项具体任务中,仅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这一项任务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其余25项任务全部由多部门(部委)协同实施,涉及中央及省级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多个关键部委(部门)。其关涉部门之多、力度之大,在关于“产教融合”的政策及落实方面还并不多见。应该说,“协同推进”这一重要策略,切中了长期以来推进产教融合实践中产生的诸多棘手问题的要害。例如,企业申请举办股份制职业院校时面临困境:地方政府缺乏配套制度,难以通过审批;国有资产的处置与流失问题;教师干部身份的保留与否缺乏人事配套制度问题等。基于此,构建多部门紧密配合、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产教融合实现机制意义重大。最后,明确提出了实现产教融合的“时间表”。《意见》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实现“教育”和“产业”之间良性互动、融合发展的格局,真正解决两者之间的“错位”问题,使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时间表”既给予了地方政府探索“产教融合”的时间空间,也赋予了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产教融合”政策的职责和使命。对地方政府而言,这既是权力的赋予,又是责任的约束。

    三、“产教融合”配套实施政策面临的挑战及实现策略

    尽管前文分析了《意见》的诸多亮点与新意,但是,《意见》要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仍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和困难,需要政府、企业、学校和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不断探索和实践。

    1.产教融合配套执行政策如何凸显新时代的“新”意蕴。从宏观视角来看,《意见》基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国家人力资源开发、国家整个教育系统的改革与发展等几大系统,来整体设计“产教融合”,其立意之新与占位之高前所未有,也是对我国多年来关于“产教融合”系列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政策出台的背景是“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③是新时代的本质内涵之一,而要“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发展强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开发与配置高质量的人力资源,都是其重要内容及实现路径,而这又恰恰是“产业”与“教育”两大系统各自的核心。因此,新时代背景下的“产教融合”具有了更重要的使命和责任,也有了“新”意蕴。如何凸显新时代产教融合的“新”意蕴,对产教融合配套执行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提出了挑战。

    基于此,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在制订《意见》实施方案时,应着力考量如何凸显新时代产教融合的“新”意蕴。这种“新”意蕴既有“探索中国特色的产教融合内涵、模式、路径”之意,又有“通过产教融合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尤其是制造业强国的使命”之内涵。为了体现产教融合政策的新时代新意蕴,需从如下方面实现突破:首先,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一定要紧紧围绕新时代的“新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特别要重点考量实施方案如何更好地与国家或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制造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15”“一带一路”建设等新时代新战略相契合,围绕解决“产教融合”新问题这一核心,为更好地实现制造业强国的新时代新使命提供基础。其次,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一定要结合国家或地方层面已经过长期摸索实践并验证过的、较为有效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典型产教融合经验和做法,将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教融合模式、经验和做法提炼并融入配套实施方案中,为实现中国特色产教融合理论建构与实践经验探索提供参照。从上述意义上来说,基于新理念和新使命,解决新时代产教融合面临的新问题,探索新时代产教融合的新模式、新路径、新举措,总结提炼中国特色产教融合的新理论,是对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意见》配套执行政策的必然要求。

    2.如何凸显省域特色及形成产教融合政策生态系统,考验地方政府的勇气与创新能力。如何通过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凸显省域特色、如何形成省域范围内产教融合政策生态系统,既是对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在制定《意见》配套实施政策时提出的挑战,又是对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意见》配套实施政策时的必然要求。

    首先,由于《意见》大多是方向性、概括性、指导性 的表达,特别是在许多政策条款上多使用“支持”“引导”“强化”“推进”等概念化表达用语,缺乏可量化、可操作性的要求 。因此,各省级政府及相关部委亟待制定专门针对《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以《意见》的条款作为各省或各部委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的参考和依据,结合各省省域或各部委行业特点,制定独具省域或行业特色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实施细则,尽可能地结合省域或行业特点将任务和目标细化、量化,制定可行的政策路线图和时间表,切忌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依葫芦画瓢”或只是简单重复《意见》条款。具体而言,在构建“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时,各地方政府一定要结合本省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色,立足地方,制定独具特色的产教融合发展规划。例如,河北省可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和建设,安徽省可结合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江苏省可结合“一带一路”交会点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进行整体规划,来制订更有针对性和更具体的“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实施方案。在“发挥企业产教融合重要主体作用”方面,一定要结合本省市或区域企业发展水平、类型、参与能力等来制定具体量化指标,例如,在制定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具体执行措施时,对于规定企业安排多少学生及教师企业实践岗位,需综合考量地方企业类型及发展水平,在综合考量企业的发展规模、资质、技术技能型岗位数、职工数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原则性规定;其他如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等,也要基于地方企业发展水平及可接受能力来制定。当然,其他方面也需凸显省域、地方或行业特色。

    其次,如何规避省域范围产教融合政策之间的“相互掣肘” ,形成一个良好的产教融合政策生态系统,这也是相关部委或地方政府在制定《意见》实施细则时必须考量的重要问题。政策的“相互掣肘”现象,往往发生在不同时期关于同一主题的政策之间,或是发生于政府不同部门基于本部门利益而制定的同一主题的政策之间,或是发生于不同层级政府制定的同一主题的政策之间。由于缺乏全局或整体视角,或缺乏对不同部门利益的考量,或由于时代的变迁等原因,政策之间在具体内容、措施等方面出现矛盾和冲突,从而导致政策无法顺利执行或效果大打折扣。由于各省均有多项涉及“校企合作”的政策,这些政策在政策目标、实施措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难以规避“相互掣肘”现象的发生,因此,各省或各部委应尽快梳理之前本省域或本部门关于产教融合政策中互相矛盾、互相冲突、不配套的政策,以及不同部委(部门)之间不相配套、政策条款规定相冲突的政策,即尽快梳理那些在实践中制约产教融合深入推进的各项制度障碍,并在制定落实《意见》实施细则时予以规避。

    3.如何“协同推进”产教融合政策,可通过问责形成倒逼机制。如前文所述,《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强化“协同推进”,强调多部门分工合作、协同推进《意见》的实施,尽管这一推进机制从根本上真正切中了“产教融合”的要害,但众所周知,“协同推进”的政策实施过程是复杂的、长期的,更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如何在多元主体、多方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利益的协调与共享,实现多方共赢,不仅极大地考验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也是对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智慧和勇气的考验。因此,各部委、各级政府、各部门是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特别是是否具备了与不同层级政府和部门进行协调和合作的能力,将直接影响“产教融合”政策“协同推进”策略能否实现。基于此,通过制度上的约束机制——问责制来倒逼产教融合政策“协同推进”实施策略的实现,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产教融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问责是在法律设定的义务范围内,行为主体要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责任,除了要对直接的行为过错承担责任外,还包括对因不作为而形成的过错承担责任,尤其是要对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失误现象进行追究,对重大项目经费流失现象进行责任追究。”④鉴于目前“产教融合”政策尚未触及法律法规层面的问题,因此,通过加强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过错、不作为、经费流失等问题的追责,可以倒逼政策执行主体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协同行动。国家部委层面或各地方省政府层面,可尝试制定专门的《意见》监督、考核和问责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要建立《意见》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加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管与问责,以更好地为贯彻落实《意见》提供制度及机制上的保障。

    注 释:

    作者简介:孙翠香(1975- ),女,山东德州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来源:《教育与职业》2018年第18期

    ④孙翠香,庞学光.职业教育评估:美国的经验与启示——以美国《全国生涯与技术教育评估》为例[J].外国教育研究,20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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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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