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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姜大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再解读

    姜大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再解读

    作者:姜大源
    发表于:2019-08-15
    阅读:1263
    评论:0

         闻名遐迩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不仅被誉为上世纪二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而且也成为本世纪2008年经济危机后德国经济稳步增长的坚实平台。可以说,作为世界装备制造第一强国的德国,其“双元制”职业教育功不可没。“实体经济+职业教育”,正是德国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要素。

      德国政府认为,“德国经济强势的根本原因,在于有一个统一的和卓越的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青年人和企业通过一个系统化的职业教育,能确保质量、灵活性和创新力。在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条例》的规范下,全国统一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质量、要求和考试标准,确保了从业者高水平的职业资格,使得德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也就保障了德国经济的成功。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二年,我们就把为中国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作为与德国开展国际职业教育合作的重点。35年来,尽管中德两国通过在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已取得了许多丰硕成果。但是,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思想内涵、主要特征、运行机制、发展趋势及国际评价,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误区。

      最近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此,笔者通过大量德文一手资料的研读,企图将为德国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真实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一、何谓“双元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典范,工学结合的样板

      所谓“双元制”(Dual System),指的是一种私人办的企业作为“一元”,与国家办的学校作为另“一元”,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起源于德国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企业承担约2/3,国家承担约1/32012年,根据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德国联邦统计局和德国联邦劳动署的统计,德国第二阶段(即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包括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总的毕业生中,约65%的年轻人选择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REQRechnerische Einmuedungsquote)。②若按照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新生计算,则2011年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比例为56.9%(AAQAusbildungsanfaenger Quote)③。这种由国家法律约束的正规的职业教育制度,其学习年限依据职业的不同分为2年、3年或3.5年三种。受教育者在与具有从事职业教育资格的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后,每周34天在企业学习,12天在职业学校学习。在整个学习期间,由企业给予其生活津贴(注意:不是报酬,“报酬”是对工作付出的补偿,是要上税的,而“津贴”是对非正式劳动力的生活补贴,是不上税的)。

      企业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主要学习地点,必须按照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与接收“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青年人签订公法范畴的《职业教育合同》,并根据《职业教育条例》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资格标准及相关教学内容,进行基于工作(工作岗位、工作过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由于技术和劳动组织的最新发展被引入企业工作过程,学习就不仅与企业职业实践紧密结合,而且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适时结合。

      学校(职业学校)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重要学习地点,必须遵循各州《教育法》和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与联邦政府签署的各项框架教育协议④,按照与《职业教育条例》配套的《职业教育框架教育计划》,通过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传授与职业实践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普通文化知识(社会、法律、外语、体育等),以使学生获得完整的职业行动能力,实现对企业学习必要的系统性补充。

      在德国,所有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培训,但并非所有企业都有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只有经行业协会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资质标准审查认定后的企业,才能开展“双元制”职业教育。这样的企业被称为“教育企业”,因其已由营利导向的企业,转换为承担社会责任、培养职业人才的企业了,从而具有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这意味着,教育机构也由学校扩展至企业。作为一种正式的教育机构,企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发挥着主体作用。目前,德国只有20%~25%的企业具有从事“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资格。⑤

      这些“教育”企业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招收“学生”。经过对个性心理与倾向进行职业适配度测试后被企业接受的青年人,都要与该企业签订有效期与学习年限一致的《职业教育合同》,其内容包括学习专业、学习年限、起止时间、学习内容、试用期、生活津贴(涵盖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等。此外,这些“教育”企业还必须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确保学生在职业学校里的学习时间。需要指出的是:该合同不是招工合同而是教育合同。学生学习结束通过行业协会的考试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合同即终止,此时学生可自由选择其最终就业的机构而不受该企业的约束。学生即使不选择在与其签订教育合同的企业就业,也无须归还该企业在学习期间为学生支付的所有费用,并且当其他企业雇佣该企业培养的学生时,也无须向该企业支付相关培养费用。

      综上所述,从法律维度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企业与职业学校在各自必须遵循的法律的基础上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从经费维度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企业与国家各自分担职业教育经费并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而从教学维度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将在企业里基于职业实践的学习,与在职业学校里基于工作过程的专业知识及普通文化知识的学习紧密结合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

    二、什么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特征:双元合作,企业主体,教育调节,育人为本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教育制度。从经济性考虑,企业必须营利;而从教育性考虑,学校必须育人。如何在满足企业功利性的需求与满足学校公益性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给出的答案,或者说所确定的准则是:通过教育调节,包括法律法规的约束,使得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现教育的人本性目标。

      在国家管理层面,“双元制”职业教育必须遵循三个原则⑥:

      一是“双元性”原则。所谓“双元”,指的不只是在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在内涵上的“双元”;不仅强调在办学与教学等微观层面上的企业与职业学校的结合、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工作与学习的结合,而且强调在管理与运作等宏观层面上的经济部门与教育部门的结合、私人积极性与国家积极性的结合、劳动市场需求与职业教育供给的结合。

      二是“协调性”原则。所谓“协调”,指的是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不仅涉及企业的雇主和雇员的利益诉求,而且涉及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利益指向,强调只有在所有利益相关群体:企业主、工人、地方(州政府)和国家(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基本问题上取得协调一致的意见后,相关决议才能执行。例如,由德国教育与研究部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每年合作编制的《职业教育年度报告》,都要征求设在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且由上述四方代表组成的“主管委员会”的意见与表态后,再由德国联邦政府发布。

      三是“差异性”原则。所谓“差异”,指的是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在经过职业适配度的测评后,不仅要对“被社会忽略的人群”(对那些学习能力较差的弱者、残疾人以及移民和女性等,视其为社会不利群体而应视为“被社会忽略的人群”),向其提供更多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而且还要对于那些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年轻人(应视其为技能的“天才”、“精英”),通过实施“职业英才计划”⑦以及优秀毕业生嘉奖等项目,出台多种激励措施并培养其成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在教育教学层面,“双元制”职业教育则遵循职业性原则。所谓“职业性原则”,指的是:任何职业劳动和职业教育都是以职业的形式进行的。这意味着,职业劳动不仅规范了职业劳动的维度(地点、范畴、资格、地位等),而且也规范了职业教育的标准(专业、课程、教学、考试等)。职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教育思想以职业能力为目标,专业设置以职业需求为依据,课程开发以工作过程为主线,教学实施以行动导向为原则,考试考核以职业资格为准绳。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组成德国联邦的16个州享有文化包括教育的主权。所以“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职业学校,由各州教育或文化部管辖,因此涉及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的立法权在各州;而“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职业教育,则由教育部依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权限予以指导,因而涉及企业职业教育的立法权在联邦。基于此,尽管“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体是企业,但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其教育目标是对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开发,即“个体在职业、社会和个人情境中能正确地思考并能在行动中承担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行动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⑧,其本质是一种教育调节的企业中心的职业教育制度。其“双元”特征可归纳为一张对照表。

    三、“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如何运行的:教育部门主导、经济部门和劳动部门协同⑨,地方和行会实施,科研机构支撑

      1969年德国颁布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地位正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1981⑩年德国又颁布了该法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明文确定了涉及职业教育规划、统计和研究内容的条款以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职业教育领域里的法律地位。20054月,为适应21世纪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职业教育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德国将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并修订颁布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2007年对该法进行了再次修订。(11

      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德国政府以“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形式颁布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德国将职业教育的“专业”称为“教育职业”,其意指能覆盖多种社会职业而用于职业教育的职业)。德国国家承认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由德国联邦主管专业部门,在和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协商后,以无需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规形式颁布,并制定与该专业相对应、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条例》,作为职业教育实施的基础。2013731日最新颁布的德国“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专业”为33114)个,覆盖大约2.5万个社会职业。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职能机构如下:

      (一)联邦政府层面

      涉及德国职业教育的政府机构为:联邦教育与研究部(BMBF)、联邦经济与技术部(BMWi)(15)和联邦劳动与社会部(BMAS)(16)以及一个重要的联邦一级的开展职业教育发展与规划研究并负责实施执行的职能部门——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17)(就其职能的层次和功能来说,实际可译为“联邦职业教育署”)。其中,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为最高主管部门,经济与技术部、劳动与社会部为相应责任部门,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为政策执行、标准制定和决策研究机构。其中,各专业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需要涉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有会签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后才能颁布。

      1.行政主管和决策部门

      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是德国政府处理职业教育基本问题和跨部门问题的最高主管机构,发挥着职业教育总体协调和政策主导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执行;企业职业教育促进法(BAFoeG)(18)的执行;职业教育年度报告的编制(19);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监督与经费投入;职业教育研究与改革项目的实施。(20

      联邦经济与技术部:是德国政府颁布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职业教育条例》的主要主管机构。20133月德国颁布的国家承认的34421)专业中(如前所述,到20137月又修订整合为331个),由联邦经济与技术部颁布的专业及《职业教育条例》达330个,占总数的95%以上。其他的专业目录则由相应的专业部门颁布,如联邦营养、农业与消费保护部颁布了涉农14个专业及相应《职业教育条例》。

      联邦劳动与社会部:是德国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主管机构,所涉及的职业教育的主要职责为: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包括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教育中介服务等各种措施,以确保德国高质量的职业技能人才在国际竞争中使德国处于有利地位。

    2.政策执行、标准制定和决策研究机构

      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是根据19698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于1970年建立的。其最初的德文名称为Bundesinstitut fuer Berufsbildungsforschung22),简称BBF,可译为“联邦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所”。因其中的“研究”(Forschung)一词强调:这是一个从事科学“研究”性质的机构。鉴于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其职能大大扩充。19769月,德国政府删除了仅具备科学研究职能的德文限定词——“研究”一词,将原“联邦研究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所(BBF)”更名为新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Bundesinstitut für Berufsbildung,简称BIBB),使其除仍具有对宏观决策进行科学研究的职能之外,还增加了关于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定、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调查的任务,遂开始承担部分管理职能。198112月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专门对研究所的法律地位、主要任务和机构设置给予了法律的解释和规定,赋予其更多关于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咨询、改革发展协调、教育标准制定的职能。20054月,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对研究所的法律地位再次予以认定。作为一个联邦政府直属的具有公法法人资格的机构,研究所接受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监督,办公所在地为波恩。

      (1)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任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联邦政府教育政策范围内执行其任务,通过科学研究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按照经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批准的年度科研计划开展研究;联邦政府经与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协商后(23),委托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承担其他研究任务。其主要任务范畴包括:

      第一,参加职业教育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参与职业教育年度报告的起草工作;开展职业教育的统计工作(协助联邦统计局);实施职业教育典型实验及科学伴随研究(24);参与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承担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其他联邦委托的管理任务。

      第二,实施促进跨企业职业教育机构的国家措施,支持这些机构的规划、组建和继续发展;

      第三,制定并颁布(25)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专业(教育职业)目录:

      第四,承担远程教育保护法确定的任务,并通过发展计划,完成改善与扩展远程职业教育的任务。

      总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作为德国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职能中心,其研究、发展与咨询的主要目标,是确定职业教育未来的任务,促进职业教育的创新,制定新的实践导向的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国家解决方案。

      (2)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人事。主管委员会:这是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重要的职能部门,由联邦层面的行业协会、雇主协会和企业联合会联合聘任的雇主代表、联邦层面的工会聘任的雇员代表、联邦参议院聘任的州代表各8名以及联邦政府聘任的联邦代表5名组成。各方具有8张表决票(26)。其任务是:就所长职能以外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事务做出决议;就职业教育的原则性问题向联邦政府提供咨询,并可就职业教育年度报告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就年度研究计划做出决议;在考虑相应的职业学校“框架教学计划”草案的基础上,对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起草的职业教育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等。它是德国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定咨询机构,有关职业教育的决定必须在雇主、雇员、联邦、州四方取得一致性意见后才能实施,其功能相当于一个“职业教育议会”。

      所长: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任命,代表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处理涉及法律及非法律关系的事务,管理研究所并领导其开展工作。所长的常务代表(可称为“副所长”)由总统根据联邦教育和研究部与所长协商一致后的建议任命。所长及所长常务代表为公务员,其最高主管部门为联邦教育与研究部。

      人员:研究所工作由公务员和以职员、工人身份聘用的雇员完成,研究所为德国《公务员权利框架法》意义上的雇主。研究所公务员为间接联邦公务员。研究所职员和工人适用现行“联邦雇员劳资合同”和其他相应规定。重要的人事问题处理须事先取得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同意。

      (3)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经费。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组建及管理经费由联邦拨款提供;联邦拨款数额按预算法规定办理;承担其他专业部门委托的任务,其经费支出由委托部门承担。

      (二)州政府层面

      在各州政府设立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州级行业协会、雇主协会及企业主协会共同聘任雇主代表、州级工会和以社会福利及职业政策为宗旨的雇员独立协会聘任的雇员代表以及州级最高部门的代表,以相等人数组成。州级最高部门的代表中一半须为学校教育问题专家。其任务是:就本州职业教育问题向州政府提供咨询,并在其任务范围内致力于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同时,为实施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各州委员会要致力于学校职业教育与企业职业教育的合作,并努力在学校教育事业的创新和发展中顾及职业教育。

      根据德国宪法规定,文化或教育主权在各州,所以主管职业学校的是各州文化部。由其部长组成的“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27)的任务是:根据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各项教育框架协定,按照联邦政府制定的《职业教育条例》,制定与之匹配的职业学校使用的《职业教育框架教学计划》。

      (三)行业协会层面

      作为经济界自我管理的社会机构——行业协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承担着公法范畴赋予的任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教育咨询、监督企业职业教育运行、确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职业教育资格、保存并登记《职业教育合同》、组建由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构成的职业教育考试委员会、实施职业教育考试。

      (四)研究机构层面

      强大的职业教育科研支撑,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可持续和创新发展的坚实基础。德国职业教育研究的宗旨在于确定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创新的核心诉求,提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的具体行动方案。为此,德国职业教育研究的核心范畴是:观察国内、欧洲和国际职业教育的发展;调研职业教育对培养目标和内容的需求;确定应对经济、社会和技术要求的职业教育发展趋势。

      1.德国职业教育研究机构

      (1)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见前述内容)。

      (2)德国劳动市场与职业研究所(Arbeitsmarktund BerufsforschungIAB):建立于19674月,位于纽伦堡,为德国劳动署(Bundesanstalt für ArbeitBA)下设部门;1969年至1998年,《联邦劳动促进法》赋予其开展劳动市场与职业研究的法定任务。经过40多年创造性工作,取得极其丰富的研究成果。现为德国劳动局(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BA)的研究机构,其任务是:研究劳动市场与职业领域里不同层次的能力需求,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开展劳动就业途径和劳动者就业保障绩效的研究。

      (3)大学研究所:德国开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从事职业教育学以及经济教育学、企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研究的大学研究机构。

    4)地方研究所:16个州立教育研究所设立的职业教育研究室或研究所。

      (5)其他研究机构:专业研究机构有德国国际教育研究所、德国青年研究所、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教育研究所、德国成人教育研究所等;相关研究机构有德国科隆经济研究所、德国经济研究所、德国企业教育研究所、德国职业教育研究与职业开发协会、德国社会机遇研究所等。

      2.德国职业教育研究共同体

      德国从事职业教育研究的机构,在大学内约有350个,大学外约有150个。199167日,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德国教育协会职业教育与经济教育学委员会和德国劳动市场与职业研究所联合发起成立由各类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组成的“职业教育研究网共同体”(AGBFN),致力于建立职业教育研究数据库和职业教育文献库,发布职业教育研究报告,举办职业教育研究论坛。至2003年,参加该共同体的研究机构有100多个。

    四、“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坚持中职为主,稳步发展高职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第二阶段II级,相当于我国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制度,属于中等职业范畴,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主体。

      近年来,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对所谓第二阶段后,即高中后的职业教育十分关注。2012年和2013年分别对瑞士、德国进行了调查并已完成专题研究报告。必须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二阶段教育机构即高中,有两类:一类是普通教育的高中,一类是职业教育的高中。对于前者,学生在高中阶段没有接受过职业教育;而对于后者,学生在高中阶段则已接受职业教育。所以,普通教育高中后进行的职业教育并非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延续、升级。而职业教育高中后的职业教育则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延续、升级。因此,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教育分类标准,后者被理解为“高等职业教育”。

      目前,德国没有中国意义上的高等职业教育,但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双元”教育思想和教学原则,被强调实践的德国工程教育所吸纳,因此,在德国高等工程教育领域里,有两种院校采用了企业与学校联合培养工程人才的“双元制”模式,其一为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的“应用科学大学”(英文为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ses,德文为Fach hochschule,简称为FH,直译为“专业大学”),部分专业采取了企业与学校联合实施教学的“双元”教程(德文Studiengang)模式(28);其二为也是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的“职业学院”(德文为Berufsakademie,简称为BA),巴登—符腾堡州统称为“双元大学”(Duale hochschule),则完全采取学校学习与企业学习三个月一轮换的“双元”教学形式。

      然而,这两种高等学校并不是职业教育体系内的学校,其培养目标均为“工程师”,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国际教育分类,属于普通高等教育(A类)而不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畴(B类)(29),不是中国意义上的高等职业教育。这是因为:第一,其生源一般只招收普通高中或专科高中的毕业生而非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即不属于中等职业教育后的职业教育);第二,其教学采取学生接受工程教育的同时,还接受按照“国家认可的教育职业”规范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内容(即与中等职业教育内容相同的初始职业教育:Erstausbildung)。(30 因此,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教育分类标准,应用科学大学以及职业学院(双元大学),属于普通高等教育(5A)而非高等职业教育(5B)。

      伴随欧盟一体化进程和欧洲博洛尼亚进程的要求。欧洲实施“职业教育区域”战略规划,建立了8级《欧洲资格框架》(EQF)。“欧洲资格框架”中的5级资格等同于“欧洲高等教育资格框架”的“短期高等教育”(专科),6级等同于“学士”,7级等同于“硕士”,8级等同于“博士”。其中,6级“学士”,为职业本科或技能本科。目前“欧洲资格框架(EQF)”已成为欧盟各国间实施教育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评估、比较及相互认定的重要依据。

      基于此,一方面,德国非常关注和学习同为德语文化圈的瑞士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于20121156日,组织召开了“高等职业教育”国际论坛,深入开展了对高等职业教育内涵的研究;另一方面,德国又根据欧盟的要求,以《欧洲资格框架》(EQF)为依据,于2012年颁布了8级《德国国家资格框架》(DQR)。“框架”明确规定,所有2年制的职业教育(职前)证书对应于《德国国家资格框架》第3级,所有3年和3.5年的职业教育证书对应于第4级,而技师、专业经济师(Fachwirte)和技术员则对应于第6级,即学士(Bachlor)层级。(31

      8级《德国国家资格框架》的建立,不仅可使“双元制”职业教育融入欧洲教育体系,而且使得“双元制”职业教育由中等职业教育层次发展至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有了一个更加透明的参照系。

    五、世界对“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评价是什么:就业的最佳准备,经济的坚固基石

      德国政府认为“双元制”职业教育基于企业工作过程的学习,有利于职业资格紧跟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而基于国家统一标准的学习,则有利于个性需求实现就业创业的生涯发展。可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培养的高素质的德国专业技术工人,是高质量“德国制造”的保障。“双元制”职业教育,不仅是德国经济发展的基石,而且也是德国教育体系的“旗舰”,还是在世界范围内减少青年失业率的希望。

      对企业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有以下优点:确保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降低职业入门时间和成本、提高未来从业者的工作兴趣与对企业的信任度并具备企业需要的职业资格、对企业的生产也有一定的贡献。对学生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则有下述长处:良好的就业机会、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贴近职业实践的学习、足够的生活津贴。

      所以,尽管德国2564岁人口中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只有26%(2009年),低于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30%的平均水平。但德国1524岁青年失业率仅为7.5%(32),而世界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失业率为16.7%,其中美国为16%,希腊和西班牙高达60%。德国2534岁成年人失业率只有6.6%,世界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失业率为7.5%。而国家总失业率(1564岁),德国只有7.2%(2010年),经合组织国家平均为8.5%。

      因此,世界各国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视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样板。与德国开展职业教育合作的国家遍及全球。当前,欧盟委员会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欧洲各国引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375日在德国莱比锡“世界技能大赛”期间发布了关于德国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及其后续教育的报告。这份题为“超越学校的技能”(33)(Skill beyond School)的评估报告指出:与其他工业国家相比,德国青年人的低失业率,要归功于先进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是职业生涯最佳准备的教育,它使青年人获得了与劳动市场相适应的职业资格及相应的工作,不仅实现了从学校到就业的“无摩擦”的平稳过渡,而且为实施职业继续教育,尤其是高中后职业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立在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基础上的德国专业学校,是德国高中后培养技师、专业经济师和技术员的职业教育,其毕业生失业率在世界经济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也是最低的。从国际教育分类标准来看,鉴于德国专业学校是对中等职业教育(高中阶段职业教育)毕业生,而非普通高中教育毕业生实施的高层次或高级的职业教育,是属于高等教育层次B范畴的教育,即5B教育,也就是高等职业教育。世界经合组织认为,德国除了应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毕业生提供更多地进入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的机会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关注专业学校的发展。

    来源:德国手工业行会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德国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姜大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再解读知识,对于德国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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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持续推进职教体系建设改革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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