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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改革”下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评价改革路径| 梁克东 王亚南

    发表于:2020-09-23
    阅读: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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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教育“三教改革”直接关涉到人才培养质量,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评价改革的核心内容,实施“三教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培养德技并修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教师是教育教学改革的主体,是“三教”改革的关键,解决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评价“谁来教”的问题;教材是课程与教学内容改革创新的基本载体,是解决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评价“教什么”的问题;而“教法”改革则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方法与手段,解决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评价“怎么教”的问题。

    一、以“三教改革”为核心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评价问题症结

    “职教20条”开篇就明确指出了职业教育具有自身独特的办学规律与使命,不能够照搬移植普通教育的办学经验与模式。以“三教改革”为基本视角来审视当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评价现状,存在着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来源固化、结构惰化、单兵作战、成长缓慢

    其一,总体数量不足,来源较为单一。 随着职业教育办学规模的逐步扩展和快速发展,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随着2019年“扩招100万”政策的贯彻实施,必然对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规模与质量提出新的要求。如果客观审慎地对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现状进行分析,仅从数量规模而言就难以满足职业教育大发展的需要。

    从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规模来看,“2018年,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共有专任教师83.35万人,比上年减少5 677人,下降1.24%,生师比19.10∶1”。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规模正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生师比刚刚达到国家规定的20∶1的基本办学标准。从高职教育师资队伍的规模来看,《2016年全国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报告》指出,“部分院校办学条件不达标,生师比超过18∶1的院校近800所。部分专业点的专任教师数不到2人,还有一部分专业点无专任教师。”

    基于客观数据的呈现,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在规模上尚未能够支撑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发展的需要。除此之外,在师资队伍来源上,中高职院以普通高校毕业生为主,具有企业工作经验的教师占比较低,大多数专业教师未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普遍缺乏行业、企业一线的工作经历与经验。

    其二,双师素质缺乏,领军人物匮乏。 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此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双师型”教师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通过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基地推动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发展。

    “2018年,我国职业院校专任教师133.2万人,其中,中职专任教师83.4万人,高职专任教师49.8万人。‘双师型’教师总量为45.56万人。其中,中职26.42万人,占专任教师比例31.48%;高职19.14万人,占专任教师比例39.70%。”

    数据来看,我国职业院校“双师”素质教师占专任教师的规模正逐步提升,但也必须认识到,“双师”教师的统计口径主要是基于证书获取,真正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数量规模可能要大打折扣。而且,当前职业院校尚未重视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导致部分专业带头人无法胜任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发展对其能力需求的期待,同时由于没有明确、清晰的专业标准和资质要求,导致在办学中许多并不具备专业建设领导能力的教师进入到该岗位从事专业建设工作,极大弱化了专业带头人的专业身份和地位。

    其三,队伍结构失衡,团队凝聚力弱。 近年来,职业院校对引进教师的学历要求逐步提高,部分高职院校、部分专业已将博士研究生学历作为基本要求,同时采取多样化制度措施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学历水平。但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结构仍然存在着部分失衡:

    在师资队伍年龄结构上,呈现以青年教师为主体的结构,尤其在一些新开设的专业,大部分教师都为青年教师,民办职业院校则呈现出明显的两极分化,中年骨干教师较为缺乏;在师资队伍学缘结构上,绝大部分教师都来源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教育教学能力、专业实践能力等方面普遍较为薄弱,真正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占比较低;在师资队伍专兼结构上,兼职教师数量占比较低,而且兼职教师参与专业与课程改革的深度亟待加强,同专任教师之间的互动也较弱。

    与此同时,当前职业院校教学团队建设较为缓慢,不但缺乏优秀的团队带头人,而且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和管理体制束缚,团队成员凝聚力不强,单打独斗较多、分工合作缺乏,难以胜任一些需要团队紧密协作方能完成的具有挑战性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任务。

    其四,培养体系不完善,成长效益偏低。 从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来看,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培养体系,呈现典型的项目化运行形态。项目化培养体系对短时期内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样存在着一些弊端,例如:受益面较窄,无法实现全员覆盖;针对性较差,无法兼顾个体差异;培训内容零散孤立,无法进行体系化培养。造成上述问题原因,是由于作为师资培养体系核心要素的专业标准、资格认证、课程设置三者之间存在着割裂,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缺乏体系化成长路径,教师专业发展成效缓慢。

    (二)教材:学科中心、形态单一、质量不高、研究薄弱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快速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规模增长到质量提升的发展阶段,基本形成多元协同参与的立体化教材建设格局,而且随着国家教材局的建立也已初步形成了“两级规划、两级审定、三级建设”的职业教育教材管理体系。教材建设质量的不断提升,有效促进了专业教学质量水平的提升。但同时,我国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也同样面临着新的挑战与问题。

    其一,职业教育教材设计仍然多以学科主线为逻辑。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职业教育参照普通教育办学,职业教育教材设计上承袭普通教育教科书的编写体系与范式,十分注重学科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系统性,以概念、原理、理论等学科基本元素为主要构成,没有充分体现出职业教育实践导向、能力本位的要求,在结构编排与内容序化上没能够按照学生知识建构的内在规律进行设计。

    其二,职业教育教材呈现形态较为单一。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生产服务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带来了工作世界的革命,岗位工作任务、技术变革对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但当前职业院校教材仍局限于教科书,其他新形态的教材(如工作手册式、活页式教材)还未得到广泛应用,且传统教科书往往出版周期长、更新速度缓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无法得到充分体现。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的知识主要是职业知识,职业世界的变动不居决定了教材建设应走一条多样化的道路,能够充分利用行业企业的力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个性化、模块化、立体化的职业教育教材体系。

    其三,职业教育教材质量保障体系仍待完善。 职业教育教材管理体系的建设是维护教材市场秩序,保障教材质量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两级规划”管理的顺畅运行,在国家层面已经建立了责权明晰、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体系——“国务院成立国家教材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全国教材工作;教育部成立教材局承担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国教材具体管理工作;教育部职成教司成立教学与教材处,负责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工作。”尽管国家顶层管理架构已经初步构建,但在省级层面教材管理机构建设进度不一,部分省份缺乏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专职管理机构与人员,“缺乏监管机制,没有对教材质量的严格审查机制,各种粗制滥造的教材自由地流入市场,而为了‘占领市场’,出版商们往往来不及对教材进行深入研究和仔细打磨,就草草地把教材出版并推向市场”。

    其四,职业教育教材研究亟待深化加强。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职业院校主要关注的焦点是课程改革,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改革、项目课程改革都得到了大范围地推广实施,相关研究成果也十分丰富,但针对职业教育教材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科学、系统、可以指导实践的理论成果。从研究内容来看,关于专业课教材研究的内容较多,公共基础课和德育课程教材研究较少,美育、体育、劳动类课程教材研究更为缺失;从研究方法来看,大多数研究仍主要聚焦于对教材建设现状以及经验的梳理总结,关于教材设计的基本理论研究鲜见,难以有效指导教材开发实践。

     

    (三)教法:理论导向、教师中心、教技分离、监控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先后引入了一大批先进的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理念与模式,如MES课程、能力本位课程、学习领域课程,与此同时,项目课程、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等本土课程改革方案也在广大职业院校得到深入推广实施。它们改变了教师对职业教育教育教学规律的认知,确立了能力本位的职业教育教学思想,但受限于教师队伍、实训条件在内的学校教学支持条件,加上很多学校在制度设计中缺乏对课堂教学层面的关注,导致这些理念无法真正落实到课堂,落实到教学之中。

    其一,“理论导向、知识本位”的传统教学观依然占据主导 。在职业院校的课堂教学一线,许多教师仍然将学科理论知识的传授作为课堂教学的重心,轻视学生技术实践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的组织仍然以着理论知识学习为重点,着眼于对定义、概念、公式、定理等经典学科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无法根据职业知识的内在结构展开基于行动导向的教育教学,从而造成学生理论与实践脱节、学习与就业脱节。

    其二,“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仍然没有根本转变 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要打破传统的以学科本位的课程模式,构建实践导向、能力本位的课程新模式。新的课程改革模式对教师的角色有了新的期待,它要求教师在整个教学行动过程中,扮演一个组织者、协调人的角色,勤于提供咨询、帮助。一个好教师,还应该是一个学习情境的设计者、塑造者,一个学习舞台的导演。然而,当前在职业院校课堂教学中,教师仍然主要扮演着“经师”的角色:在教师与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的关系上,教师是被动的执行者,主要承担着“传声筒”的角色;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上,教师则是知识的传授者,课堂秩序的管控者,主要承担“裁判官”的角色;在教师同知识的关系上,教师仅负责将书本上的知识转移到学生头脑之中,主要担当“搬运工”的角色。

    其三,现代信息化教学手段与课堂教学缺乏深度融合。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模拟仿真等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广泛应用,将会极大改变当前职业教育课堂教学的形态与运行模式。但当前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手段的应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未能够充分考虑到自身人才培养的独特性,信息化教学设施建设、软件资源开发、资源使用未能充分依学生的学习规律、课堂教学规律、知识传递规律进行系统规划与筹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技术手段应用脱离教学实践的真实需求。例如,在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中,掀起了一股“慕课”“微课”“翻转课堂”的课堂“革命”,然而,职业教育教学有其独特的逻辑规律,强调理实一体、工学结合,“慕课”作为一种改进了的网络课程,无论在技术上如何有所改进,本质上也只是一种信息传播手段,不可能完全代替当前理实一体的主流课堂教学模式。

    其四,职业院校课堂教学质量缺乏完善的质量评价标准与监控机制。 当前职业院校课堂教学质量所采取的评价方式仍然主要参照普通教育的模式——如采取纸笔测验、统考监控的方式,或者通过教学技能竞赛、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的考察,学校教学督导也主要关注教学秩序的监控,而更为重要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内容却缺乏明晰的评价标准与机制。“在职业教育落后一些的地区,有些职业院校的课堂教学连基本规范也没有,学校对课堂中应该教授的内容和达到的教学目标没有基本要求,对课堂教学的状态没有基本的监控。”由于当前职业院校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机制不健全,教师质量意识不高,教学方法改革仍然停留于理念层面,难以真正落实到课堂。

    二、以“三教改革”为核心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评价改革路径

    (一)以教师改革为根本,构建“双师”素质师资队伍专业发展体系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仍然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最为薄弱的环节,强化职业教育内涵发展,提升职业教育育人质量关键是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而其关键在于师资队伍建设质量的提升。以师德为先,以双师素质培养为要,打造阶梯化、系统化、网络化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体系。

    首先,要基于教师生涯成长路径构建体系化的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标准。 “教师能力标准是教师培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它既可起到规范教师培养内容、统一教师培养质量的作用,也可以起到指导各培训机构开发培训课程、确立培训方法的作用。”为了能够实现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培养的体系化,应根据职业院校教师生涯发展的独特路径构建层次分明的专业标准。

    其次,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阶梯化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网络。 为了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职教师资培训工作,应该建立从地市、省一直到国家三个层面的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机构网络。“三个层面的功能定位有所不同,国家与省市层面的培训应定位于国家重要职业教育改革思想宣传与专家型教师的培养。这个层面的培训覆盖面不会很大,但专业水准要高,所培养的专家型教师将在地市级教师培养与学校课程、教学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地市层面的培训应定位于教师的基本教育教学能力培养。这是规模最大、覆盖全员的培训,也是最为重要的培训,它必须使每位教师达到教师能力标准要求。”

    最后,构建契合教师生涯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应严格根据专业标准展开职业能力认证,确保资格认证、专业标准与课程内容的紧密衔接,构建三位一体的师资培养、评价与认证体系。并且在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设计上从当前的“准入”证书转变为“水平”证书,主要以评价职教教师的职业能力水平为主要功能,通过建立资格证书定期更新维护制度,从而实现以证书为抓手推动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发展的系统化,避免教师培训内容与培训需求错位,同时给教师更多的自主选择的权利。为提升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与吸引力,职业院校应将资格证书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考核评奖、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纳入参考。

    (二)以教材改革为抓手,形成具有职教特色的新形态教材开发机制

    在当前职业院校师资队伍普遍缺乏企业工作经历的前提下,通过高质量教材建设可以有效帮助教师较为快速地掌握本门课程的工作体系结构与学生职业能力培养要求,有助于帮助从普通高校引入的年轻教师打破学科本位教学模式,确立能力本位教学思想。

    首先,突出教材内容的德育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教材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传承民族文化、弘扬爱国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渠道。因此,职业教育教材建设要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政治方向,坚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材之中,编写具有职教特色的德育思政教材并加强对各类教材的审核,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

    其次,彰显教材设计的职教特色,贯彻能力本位的育人思想。 职业教育作为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使命的教育类型,其教材设计应坚持能力本位的思想,打破学科化的教材设计模式,联合行业企业共同研制反映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规范的课程教学标准并联合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的新形态教材,保持同产业、行业变化的紧密跟随。

    最后,完善教材开发的多方协同,推动教材市场的规范发展。 职业教材建设牵涉到了众多的利益相关主体,如出版商、学生、教师、学校、政府等,这决定了必须要最大限度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有效降低潜在的利益冲突,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来保证多方协同,确保职业教育教材市场平稳规范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管理的组织体系,尤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教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针对行政辖区内职业教育教材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与管理,对违规使用教材的职业院校进行公示与处罚。同时要建立并完善职业教育教材编写与审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教材编写人员资质进行明晰,建立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教材质量检测平台,开展全国性的质量监测工作。

    (三)以教法改革为突破,打造以能力本位为核心的课堂教学新模式

    职业院校必须从职业教育的类型特质出发,以培植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学校的文化禀赋和专业特色,不断创新教育教学模式,教学过程应与行业企业生产服务过程相对接,加快建设能够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信息化教学环境,完善课堂教学质量检测评价体系,通过课堂教学的改革创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首先,以能力本位为逻辑主线重建课堂教学的基本生态。 以职业知识的习得与掌握为目标的职业院校课堂,不能完全通过学校本位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传授,需要让学生在实践情境之中建构完整的职业知识,这就需要在真实或虚拟的职业“情境”之中展开教学,让学生体会知识的意义,同时教师教学还需要按照“工作”的任务逻辑将知识进行序化,从而让学生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之中,体验任务的逻辑,从而高效地建构职业知识。

    其次,以学习者为中心重塑课堂中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关系。 职业院校课堂教学必须要从教师的“教”向学生的“学”转变,根据学生学习的规律、知识建构的规律来重新定位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教师应着眼于学生成长,积极采用情景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有助于激发学生积极性的教学方法,并积极探索校企“双元”育人模式,通过现代学徒制试点,将课堂扩展到车间、田园等生产服务一线,让学生成为知识建构的主体,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引路人”。

    最后,以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为抓手推动课堂效能的提升。 职业院校课堂教学生态的改变离不开信息技术手段的深度应用,尤其是随着虚拟现实、5G、云计算等新技术实现了重大突破,可以有效解决职业院校某些专业实习难的问题,而且新的信息技术手段还可以帮助教师更为精准地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教师进行教学辅助决策。因此,课堂教学生态的改变必须要借助信息技术在职业院校课堂教学之中的深度应用,这就要求将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作为教师培训的主要内容,并加强对信息化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测评估。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年第28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三教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三教改革”下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评价改革路径| 梁克东 王亚南知识,对于三教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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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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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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