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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于:2020-09-17
    阅读:99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西安市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8号)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19〕8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职业教育发展质量,提升职业教育育人功能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把职业教育摆在西安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就业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需求为导向,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下功夫调结构、提质量、强师资、建体系,推动全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城乡一体化均衡发展,为促进西安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城市竞争力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5—10年时间,基本形成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确立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办学模式,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体系健全完善,学校与专业布局优化合理,发展规模适度,质量全面提升,基本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西部职业教育强市。

    (二)具体目标

    ——结构布局更加合理。2022年,全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结构合理,院校布局与产业布局相适应,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适应,有序推动职业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纵向衔接、横向贯通,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具有创新活力、高质量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全市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类型发展更加协调。

    ——质量水平大幅提升。2021年,全市职业学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到2022年,全市职业学校教学条件全部达标。到2022年,高水平职业院校、专业占比不断提高;郊区、县域职业学校办学质量显著提升;创建2—3所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院校。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师资队伍持续优化。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和终身成长需要。

    ——产教融合进一步深化。2022年,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基本形成与产业体系相匹配、产教深度融合的校企“双元”育人机制。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成一批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覆盖所有职业院校,“1+X”证书试点取得重大进展。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2022年,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保障更加有力,经费投入政策得到落实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全社会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三、具体任务

    (一)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优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布局结构。编制《西安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20—2025年)》,根据我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产业、人口、教育实际,优化职业院校布局结构,在各区县、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分别建成1所综合实力强、与区域产业对接、专业特色突出的标准化职教中心,成为服务本区域的以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具备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重点人群就业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中小学生职业启蒙和职业体验等功能的技能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多元举办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在中心城区结合区域特点重点发展建设现代服务业、新经济与新技术产业等专业,在近郊区县重点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乡村振兴产业、区域经济产业等专业,在开发区重点发展建设现代制造业、高科技产业等专业。支持高陵区建设对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职业教育园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2.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努力实现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通过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改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办学条件,“关、停、并、转”办学条件严重不达标的学校。加快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达标提质,到2021年,中职学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到2022年,教学条件全部达标。到2022年,建设2—3所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院校,创建3所省级高水平中职学校、20所市级示范中职学校(含10所技工院校)。建设8个市级“名校+”教育联合体(中职),并为“名校”增加1名校级领导编制、5名管理人员和教师编制;从市级财政设立的“名校+”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工作突出的“名校”和“+校”的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予以奖励。发展残疾人中职教育,支持招收残疾学生的职业学校进行条件改造,进一步建设好2所市级残疾人职业学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残联,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3.推动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市属高校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快市属高职院校新校区建设,支持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创建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创建省级优质特色高职院校。支持市属高职院校开展“双高”创建,到2022年,创建15个市级重点专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4.促进职业教育贯通融合培养。进一步促进中高职专业结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有机衔接,鼓励中职学校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学生升入高职和本科的比例。支持市属高职院校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开展“五年一贯制”办学培养模式;支持我市中职学校与驻市高职院校开展“3+2”联合办学,实现符合“3+2”联合办学条件的中职学校全覆盖。切实加强劳动教育,发挥职业学校优势,联合普通教育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体验,分学段、针对性开展劳动教育,拓展校外劳动实践体验,开展劳动教育日、劳动教育周等活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5.积极发展职业培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我省和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政策,根据培训后取得证书情况给予企业或相关培训机构补贴。用好“学分银行”,落实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健全完善社区教育体系,建设15分钟社区教育服务圈,建成2000个社区教育教学点,其中创建500个社区教育示范教学点;新创建1个省级社区教育示范区、2个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

    6.建立产教融合体制。创建产教一体、中高本衔接、普职融通的产教融合型城市。以“项目+金融+税收+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方式,激励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支持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二级学院。已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企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该通知规定抵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当年应缴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7.建立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机制。支持行业协会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分析产业和岗位需求,制定技术技能标准和人才培养标准。建立人才供需信息平台,搭建校企沟通合作平台。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建设,进一步建设好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西安软件服务外包职业教育集团、西安动漫职业教育集团、西安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等4个市级职业教育集团。新建1—2个职业教育集团。支持企业参与学校专业布局与建设、教材开发、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企业组建产教融合体(联盟)。将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将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任教情况纳入业绩考核。每年由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指导并分别引进2家规模以上企业与我市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开展合作。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报酬,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到2022年,建设10个产教融合型企业(含3个与技工院校对接的企业),建成15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含6个技工院校基地)。建设产教融合型学校,实现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覆盖所有职业院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三)提升办学水平

    8.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在中职学校推行总量控制、学校聘任、经费包干、自主管理的用人制度改革。落实公办中职学校可在编制20%内自主聘用专业教师政策,并按此核定人头经费。2020年开始,在市级“名校+”教育联合体(中职)的“名校”中开展“先面试、后笔试”教师招聘试点。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由中职学校自主评审和认定初级职称,区县和开发区人社、教育部门以及“名校+”教育联合体(中职)内的“名校”自主评审中级职称。完善职业院校绩效考核制度,推进绩效工资水平增长与考核结果挂钩,职业院校除财政拨款、学费以外的收益,包括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所得收入的50%可用于绩效分配,不列入绩效总量,其余50%可用于院校公用经费。(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9.着力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推行职业院校校长职级制和目标责任制,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动态管理。新建职业院校校长原则上面向社会选拔,实行聘任制。建立“成长型、专家型、领航型”校长梯队,加大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校长人才储备。全面推进中职教育“名校长+”工程,到2022年组建市级中职教育“名校长+”领航研修共同体5个。从市级财政设立的每年1000万元校长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职业院校校长能力提升专项资金,通过参与名校长领航研修共同体、赴省市级职业院校跟岗培训、赴知名高校和海外师资培训基地研修等方式,提高职业院校校长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职业院校校长荣誉制度,激励校长干事创业的热情。(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10.优化师资队伍。按照班师比1∶4至1∶4.5核定中职学校教师编制。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机制,自2020年起,除“双师型”职业技术师范专业毕业生外,基本不再从未具备3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中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建立企业技术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授课制度,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改革完善中职学校职称评定办法,落实职业学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的企业实践制度,并作为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需求的职称评审制度。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建设一批教学创新团队,培养一批“双师型”教学名师和专业带头人,实施青年技能名师建设计划,到2022年,“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50%以上。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名师+”工程,到2022年,建立20个“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含技工院校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组建市级职业教育“名师+”研修共同体5个、区县级和校级职业教育“名师+”研修共同体15个。按照职业院校办学规模、培训收入、专项奖励等指标,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教师绩效分配机制,绩效分配向一线教师倾斜。建立职业院校教师荣誉制度,将职业院校教师表彰纳入全市教师表彰范围。(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1.健全专业设置与调控机制。设立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完善专业评估制度,统筹专业设置,调整专业结构。支持优质、特色、紧缺专业发展,建立紧扣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扶优汰劣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增强专业结构与产业布局的适配度,提高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到2022年,建成30个市级产教融合型重点专业(含高职院10个、技工院校10个)。(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12.提升学生技能水平。推进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课时比例达到50%以上。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制度试点,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定职业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对在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院校和个人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13.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数字校园建设,打造智慧校园。到2022年,建成6所数字校园示范校(含2所技工院校),遴选40个专业教学资源库(含高职院校25个、技工院校5个)和78门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含高职院校50门、技工院校8门)。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职业院校落实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基本达到信息化2.0办学标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14.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支持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交通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交通学院、与泰国曼谷廊曼技术学院合作举办中泰轨道国际学院。支持区县、开发区、市属高职及中职学校开展“一带一路”国际交流与合作。到2022年,建成2个海外师资培训基地、5个省内外师资培训基地,每年遴选8名职业院校校长及管理人员、骨干专业教师赴海外师资培训基地研修。(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15.健全职业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机制。组建西安市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建立西安市职业教育评估中心,完善政府、行业、企业、研究机构、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发挥智库作用、第三方作用,开展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和专业水平评估,开展教学诊改、学生专业能力、学业水平与综合素养检测,将评估检测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满意度等评价。完善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职业教育保障

    16.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认真把职业教育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统筹协调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17.加大职业教育智库建设。完善职业教育教科研体系,加大职业教育教科研力量,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建立不少于10人、覆盖所有专业的高素质专职职业教育教科研队伍,在区县进修学校建立数量充足的职业教育教科研队伍。依托驻市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建立一支兼职职业教育教科研队伍,建立具有创新思维、视野广阔、研究能力强的教科研智库。(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18.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在巩固高职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逐步提高拨款水平。落实教育附加费30%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落实职业教育奖助学金制度。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对于承担职业培训任务较重的职业院校,在原总量基础上,及时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19.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对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职责的督导考核,加大专项督查力度,重点对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经费投入、基础能力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职普比等方面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20.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大对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力度。开展好“职业教育宣传月”“大国工匠”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进事迹和成果贡献,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院校)

    附件:西安市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任务分工表

    西安市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编制《西安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20—2025年)》

    市教育局

    2020年完成

    2

    各区县、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等各建成1所综合实力强、与区域产业对接、专业特色突出的标准化职教中心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3

    在高陵区建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职业教育园区

    高陵区政府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人社局参与

    持续推进

    4

    2021年,中职学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2021年底前完成

    5

    2022年,中职学校教学条件全部达标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6

    建设2—3所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院校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7

    创建3所省级高水平中职学校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8

    创建20所市级示范中职学校(含10所技工院校)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9

    建设8个市级“名校+”教育联合体(中职)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10

    发展残疾人中职教育,建设2所市级残疾人职业学校

    市教育局、市残联、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11

    加快市属高职院校新校区建设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市属高校落实

    持续推进

    12

    支持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创建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创建省级优质特色高职院校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资源规划局参与,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落实

    持续推进

    13

    支持市属高职院校开展“双高”创建,创建15个市级重点专业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资源规划局参与,市属高校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14

    支持市属高职院校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开展“五年一贯制”办学培养模式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属高校落实

    持续推进

    15

    支持我市中职学校与驻市高职院校开展“3+2”联合办学,实现符合“3+2”联合办学条件的职校全覆盖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属高校落实

    持续推进

    16

    鼓励职业院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每个区县、开发区至少建立1个面向中小学生的职业启蒙和职业体验基地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17

    建设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西安广播电视大学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18

    建设15分钟社区教育服务圈,建成2000个社区教育学习点(其中500个社区教育示范教学点)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西安广播电视大学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19

    创建1个省级社区教育示范区、2个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西安广播电视大学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20

    制定产教融合实施办法,推进产教融合发展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相关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2020年底前完成

    21

    支持行业协会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分析产业和岗位需求,制定技术技能标准和人才培养标准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22

    建立人才供需信息平台,搭建校企沟通合作平台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23

    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建设,进一步建设好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西安软件服务外包职业教育集团、西安动漫职业教育集团、西安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等4个市级职业教育集团,新建1—2个职教集团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参与,市属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24

    对参与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试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或减免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25

    每年由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指导并各引进2家规模以上企业与我市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开展合作

    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26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设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并将专业技术人才到职业院校任教情况纳入业绩考核,建设10个产教融合型企业(含3个与技工院校对接的企业)

    市国资委

    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参与,相关企业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27

    建成15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含6个技工院校基地)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科技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28

    实现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覆盖所有职业院校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29

    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教师绩效分配机制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30

    在市级“名校+”教育联合体(中职)的“名校”中开展“先面试、后笔试”教师招聘试点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相关中职学校落实

    持续推进

    31

    出台职业院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办法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32

    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建立企业技术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授课制度,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33

    完善校长选聘机制,建立校长荣誉制度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34

    推进中职教育“名校长+”工程,组建市级中职教育“名校长+”领航研修共同体5个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35

    建设一批教学创新团队,培养一批“双师型”教学名师和专业带头人,实施青年技能名师建设计划,实现“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50%以上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36

    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中职学校自主评审和认定初级职称,区县和开发区人社、教育部门以及“名校+”教育联合体(中职)内的“名校”自主评审中级职称。建立符合职业教育需求的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完善中职学校职称评定办法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37

    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名师+”工程,建立20个“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含技工院校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38

    组建市级职业教育“名师+”研修共同体5个、区县级与校级职业教育“名师+”研修共同体15个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39

    建立职业院校教师荣誉制度,将职业院校教师表彰纳入全市教师表彰范围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40

    设立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完善专业评估制度,统筹专业设置,调整专业结构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参与,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41

    建成30个市级产教融合型重点专业(含高职院10个、技工院校10个)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参与,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42

    推进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课时比例达到50%以上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43

    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制度试点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44

    制定职业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对于在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院校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45

    加快推进数字校园建设,打造智慧校园,建成6所数字校园示范校(含2所技工院校),遴选40个专业教学资源库(含高职院校25个、技工院校5个)和78门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含高职院校50门、技工院校8门)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46

    逐步实现专业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职业院校落实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基本达到信息化2.0办学标准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2022年底前完成

    47

    支持区县、开发区、市属高职及中职学校开展“一带一路”国际交流与合作,建成2个海外师资培训基地、5个省内外师资培训基地,每年遴选8名职业院校校长及管理人员、骨干专业教师赴海外师资培训基地研修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外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职业(技工)院校落实

    持续推进

    48

    完善政府、企业、研究机构、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49

    开展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专业水平评价和学生专业能力与综合素养检测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50

    鼓励行业协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鼓励企业、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满意度等评价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参与,各区县、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51

    发布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52

    在巩固高职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逐步提高拨款水平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53

    落实教育附加费30%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54

    落实职业教育奖助学金制度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参与,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落实

    持续推进

    55

    加强对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参与

    持续推进

    56

    把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市考核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参与

    持续推进

    57

    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市教育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

    持续推进

    58

    组建西安市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

    持续推进

    59

    建立西安市职业教育评估中心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级相关部门参与

    持续推进

    60

    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建立不少于10人的高素质专职职业教育教科研队伍

    市委编办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参与,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落实

    持续推进

    61

    依托驻市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建立兼职职业教育教科研队伍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社会科学院、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参与

    持续推进

    62

    完善区县职教中心、进修学校教研体系和教育制度

    市教育局

    市级相关部门、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参与

    持续推进

    63

    建立具有创新思维、视野开拓、服务能力强的教科研智库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参与

    持续推进


    文件解读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8号)、《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19〕8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职业教育发展质量,提升职业教育育人功能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经过5—10年时间,使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类型发展更加协调,结构布局更加合理。教学条件全部达标,师资队伍持续优化,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水平大幅提升。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基本形成校企“双元”育人机制。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及建设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到2022年,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保障更加有力,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全社会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通过该文件即可看出,陕西省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在不断促使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类型发展更加协调,因此,对我们公司来说也是一个机遇,便于业务员拓展陕西市场,提升公司的业界知名度及职教领域的影响力。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知识,对于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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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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