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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X证书制度与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的融合性研究

    发表于:2019-12-20
    阅读: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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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X证书制度与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的融合性研究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由国务院20191月印发,简称职教20条。文件中强调把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结合起来,探索“1+X证书”制度。这是职教领域的重大改革,重大创新。职教20条强调,要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借鉴国内外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经验,开始实施“1+X证书”制度的试点工作。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要求将学历证书与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1]

     

      教育部等四部门在20194月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强调要把“1+X证书”制度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构建、师资队伍培养等结合起来,实现1X有机衔接,全面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2]

     

      20196月教育部发布了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要促进书证融通,将技能等级标准融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3]

     

      综上所述,“职教20条”从宏观明确了1+X证书制度,四部委发布的试点方案,启动了学历教育与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的融合,即1X的融合。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方案里面进一步明确了技能等级标准要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中,强化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相关概念内涵

     

      ()1+X证书制度

     

      1+X证书制度中“1”代表学历证书,“X”代表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那么1+X就是说将学历教育与技能等级标准考核相融合。作为新的学业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是完成1的主体,是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的主阵地。学历证书是学校教育质量的体现,在人才培养中起基础性作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反应劳动者所具有的职业技能水平,即在职业活动中所需要的职业能力。

     

      1+X证书制度能够充分体现职业教育是另一种类型教育,既实现职业教育的宗旨,也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通过“1”夯实学生的基础,通过“X”完成学生技能的提升,拓展就业渠道,实现“好就业到就好业”的转变,缓解就业矛盾。[4]

     

      ()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属于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它对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规格、人才培养模式等进行了规定。它规定了各要素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要求,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实施与进度安排、实践教学条件、师资配备等内容,并附教学进程安排表等。人才培养方案是从育人目的出发,认真思考培养目标、准确定位专业教学内容、合理安排课程、并充分利用教学手段,以确保人才培养按照确定的培养方向发展,这是教学过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手段之一。人才培养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才培养方案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也要与时俱进,使其符合变化了的社会需求。[3]

     

      ()融合性研究

     

      融合是围绕某一个共同目标,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表现或者要求聚合集汇成一个统一体,是一种“和而不同”式的融合。此处融合性研究是指将人才培养方案与1+X证书制度进行融合,将原本独立的运行体系融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的统一的系统,目的是完成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原则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工匠精神、专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既重视理论知识的培养,也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强化学生职业素养养成和专业技术积累。

     

      二是坚持标准引领,确保科学规范。按照国家教学标准的要求,将党和国家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人才培养方案的可行性、适应性与科学性。

     

      三是遵循职教规律,体现职教特色。按照学生成长规律,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按照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要求,合理设置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设计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活动。

     

      四是不断完善与持续改进。根据社会需求、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大力提倡教师参与人才培养改革,完善由行业企业和第三方参与的人才培养评价机制,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3]

     

      三、人才培养方案和1+X证书制度融合的必要性分析

     

      高职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1”是基础,“X”是“1”的补充、强化和拓展。这里所说的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是并行的两个证书体系,而是将他们融合在一起。书证相互衔接融通是1+X证书制度的精髓所在,这种衔接融通主要体现在:

     

      ()二者具有共同的培养目标

     

      高职教育以培养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面对当前严峻的市场竞争和人才竞争,高职教育除了要培养具有就业竞争力的人才,还要将人才最优化。高职院校学生都在20岁左右,正是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提升的时期。通过三年的学习时间,将学生培养成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才,除了按照国家的专业培养标准,还要寻求更加节约时间和合理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知识,将人才培养方案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要求结合起来,目的是要求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能够按照专业标准要求学习理论知识与实践学习,同时还能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

     

      ()二者具有共同的企业需求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加快,很多企业在用人方面除了具备基本的学历外,还要求有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吻合度、前瞻性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学校通过参与到X技能等级证书过程中,能够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加快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让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吻合,培养出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拓展学生就业空间。高职人才培养方案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融合,能够为高职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保障。

     

      ()具有共同的职业需求

     

      随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及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新行业、新工种不断涌现,对高职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职业能力,满足行业和岗位需求为己任,强调实用性和应用性,强调学生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体现。

     

      高职院校要根据专业群所具有的教学资源,研究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的内涵联系,将学历教育与技能等级证书培训有机融合,即1X的融合,将X证书内容融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优化课程体系与课程教学内容,将二者共同职业培养目标融合在一起,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同时也有很强的操作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共同的职业教育理念

     

      传统意义的人才培养方案是用来指导完成在校学生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而1+X证书制度中的“X”是体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是培训评价组织作为主体来完成的,二者具有共同的职业教育培训理念。培训评价组织需要对X证书的质量负责,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标准、培训资源、考核规则和证书颁发都是由培训评价组织负责的。职业学校要根据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标准要求,积极进行学校软硬件条件建设,在考核评价组织的协调下开展高质量证书培训。人才培养方案与X证书培训都是为了提升职业能力,满足行业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

     

      人才培养方案作为教学工作展开的纲领性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也决定着教学安排、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方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指学习者在完成针对某一职业岗位关键工作领域的典型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相关知识、技能和能力的学习任务后获得的反映其职业能力水平的凭证。从本质上来说,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方面是学生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另一方面它仍是一种学习结果的凭证。因此,高职人才培养方案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二者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国外人才培养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融合情况

     

      ()国外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结合情况

     

      1.英国人才培养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英国有相对比较完善的职业资格等级体系,其职业资格共分为5级,是世界上比较早的研究和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国家。英国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而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通用能力和专业能力。英国人才培养模式是以学生为本,这为人才培养与职业技能等级很好地结合提供了保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也确定了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2.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与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制度

     

      对于德国职业教育,我们都知道主要是采用“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人才培养,学校主要负责学生的理论教学,企业主要负责学生的实践教学,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的优势资源,理实结合,所培养的学生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也具有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德国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考试与“双元制”职业教育以及职业培训紧密相连,学员在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同时也在会在行业协会监督下进行两次考试,并获得两种证书,即培训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组织实施上,为了确保职业资格认证考核的质量,在命题制定、考核程序及考评技术开发等方面,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德国的“双元制”与技能等级证书是相互对应与依存的,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主要是由于企业联动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参与,保障了社会需求能够较快的反映到教育培训过程中,与劳动力需求市场紧密结合,也使得技能等级证书考核工作能够根据实际的人才需要做出调整,能够与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相互联系。

     

      3.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人才培养模式与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制度结合,使得职业教育和培训,能够让学员从一种资格向更高级别的资格继续学习,有利于学员职业生涯发展,学员可以不断的继续往上学习他们在工作中需要的技能,同时也有助于学员的终身教育,完善学员终身职业生涯发展。澳大利亚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共分为8级,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岗位需求对相关能力标准的组合,并且对各个岗位的胜任资格都做了明确规定,想要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就要通过模块式的考核,根据不同行业对岗位需求能力的标准进行整合而形成不同的模块,学员通过者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4.美国人才培养与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制度

     

      美国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国家统一的标准,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规定、守则和章程等指导性文件,并且都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程序和实施标准,都是为了保证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质量。并且职业资格证书并不是终身的,如果专业能力不适用本专业能力发展的需求或者持证人员具有违法职业道德行为的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取消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完善的规章制度保障了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质量,也提高了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社会认可度,为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创造了便利条件。

     

      ()国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经验

     

      首先是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构建了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人才培养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是需要有强大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的实施。第三是都有完善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制度体系,确保培训评价组织能够按照社会需求、企业岗位()需求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对学习者职业技能进行综合评价。

     

      上面介绍的国家不仅有成熟的人才培养方案,还有统一的技能等级证书体系,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各个国家都在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强本国的职业教育体系更加完善,使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更紧密,也为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结合提供了经验。

     

      五、基于1+X证书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软硬件条件、人才培养质量考核办法等。具体有:专业名称、代码、职业面向、入学条件、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安排、毕业条件等。1+X证书制度要融入到专业人才培养之中,也就是说人才培养方案要适时调整,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办学特色和专业实际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图1机电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构建

     

      ()人才培养标准的确立——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与教学标准并轨

     

      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都是具有普适性的,我们可以将二者融合到一起形成人才培养标准。高职教育与当地区域经济拥有极为紧密的关联度,因此,高职教育的发展水平受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较大。我们依据专业标准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实情,制定针对性较强的人才培养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高职院校制定的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其区别并不是根本性的,也没有背离专业的本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专业标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其成为专业建设的引导,而不是变成一种束缚。各高职院校需要根据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从各校的实际出发,完成专业教学标准与高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准确对接。[7]

     

      根据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开发出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以此为起点是一种培养企业所需人才的有效手段。要确保以此为基础所确立的人才培养标准在教学操作上的可实现性,从而搭建起由学校向工作过渡的桥梁。在确立人才培养标准时,除了要以目标职业岗位为依据确立总体目标,还应当罗列出职业能力条目。这样,将有利于教师全面了解人才培养标准,从而使培养方案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在确定人才培养标准时,应当以学生作为主体来诠释需要达到的目标。比如,对高职机电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可界定为“利用所掌握的机电产品知识,能对机电设备进行操作、检修与维护”,而非“教会学生机电设备结构设计与分析方法”。

     

      ()专业课程的设计——学历教育课程与证书培训内容的融合

     

      1.X证书课程设置应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

     

      如何处理好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与各个高职院校实际情况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成为专业课程设计开发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专业()进行专业标准的开发,是世界各国在专业标准开发时的普遍做法,因此,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进行标准建议按照专业大类进行开发设计,采用课程模块而非课程作为最小组成单元。以课程模块作为最小组成单元,能够有效解决高职院校课程设置的组合问题。

     

      在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中,应当突出课程设置的职业教育特色。课程设置的逻辑直接反映了专业人员对职业教育教学的理解。根据“从职业能力到课程设置、由课程内容到教学实施”这一路线开发专业标准。通过对专业群面向岗位群的划分,实现从专业群向工作岗位的转化;由工作岗位向工作任务转化是对各相应工作岗位内的工作任务的细分;从工作任务到课程模块,是对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进行职业能力分析,一个课程模块就是一条职业能力,所有职业能力的累积就是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课程由课程模块按照一定的逻辑组合而成,高职院校应根据区域内企业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等因素,通过模块的自由组合,形成兼具地方和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8]

     

      课程设置与工作任务相对应,那么,课程与课程体系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某一工作任务与某一工作岗位之间的关系;而一门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一项工作任务与其他工作任务的关系。通过把工作任务转化为课程设置,从而达到了将真实工作岗位之间的逻辑关系植入到专业课程体系的目的。由此使得课程定位更加清晰,而教师则能更好地理解所教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把握所教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有助于教师在教学实施时,能够有意识地将工作任务的逻辑关系融入到课程设计中。

     

      2.X证书课程内容应作教学化处理

     

      按照专业标准开发技术路线,由职业能力到课程设置、再到课程内容,旨在将真实的工作现场转换成教学现场(虚拟的工作现场)。以机电专业为例,真实的工作现场是由熟练工人通过控制机电设备完成各种控制任务,是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而校内教学是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废品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生搬岗位工作到教室,势必大大增加教学成本。况且,有些机电设备的生产过程需要几天的时间才能完成,而教学时间却是有限的,不可能用几天时间去完成一个产品的加工过程。因此,真实岗位工作内容不能生搬到教室,而要通过对真实岗位工作任务进行分析,将需要掌握的职业能力转化为具备教学性的目标能力,并且还应根据职业能力要求,对所需的知识、能力与素养进行整合,使其成为符合职业教育和学生学习规律的课程内容。为此,教师应编写更为实用的、承载与教学目标相一致教学内容的教材,并依据课程内容,重视整合教材以外的多样化教学资源。[9]

     

      3.X证书课程与人才培养课程衔接

     

      对于专业开设的课程,特别是那些与X证书相关的课程,课程模块内容要与X证书要求的内容衔接起来,避免课程重复设置。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中,专业核心课程是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有6门组成,这是在高职院校专业课程体系中必须体现的。核心课程能够体现出专业的普适性,也能与X证书课程相吻合。核心课程可根据区域行业企业需求,将部分专业核心课程进行合并调整。威职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核心课程为5门,完全涵盖了国家颁布的专业标准里的核心课程要求。

     

      对于X证书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核心课程中没有的,可以通过拓展课程来体现。针对不同的岗位证书(多种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在课程体系中划分不同的拓展课程,以适应不同的证书要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拓展课程,既要与X证书课程对应,也要与区域行业企业需求相吻合。对于有些知识是区域经济发展急需的,即使技能等级标准中没有的,也需要加到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中。[10]

     

      图2基于1+X证书制度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核心与拓展课程

     

      ()教学组织与实施——专业教育与证书培训的有机衔接

     

      教学的组织与实施也要进行改革,学校的专业教育与证书的培训教育二者本来是两个独立的学习阶段,如今要合成为一个有机的学习阶段,必须做好时间的分配、师资的调配以及学习形式与场地的迁移等工作。现在多数高职院校实行的2.5+0.5学制模式,大多数都是在学生毕业实习前的大二或大三阶段开展技能鉴定考试工作,没有更多时间开展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与考试工作。为更好地实施1+X证书制度,我院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在第四学期完成中级工鉴定,部分学生在第五学期可以完成高级工鉴定,而其他学生,可以根据X证书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拓展课程,也可以参加社会组织的X证书培训课程,获取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11]

     

      X证书”国家考核标准概括了对应职业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具备完整的、严密的知识技能体系。为保证学历教育与X证书的质量,我们需要与X证书评价组织进行协作,采取过程性考核、期末考试、操作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来认定考核结课,实现“以证代考”或“证考融合”,实现人才培养考核结果与X证书考核结果互认。为保证X证书的含金量,防止有的培训评价组织、学校故意“放水”,我们初步设想每次“X证书”考核的通过率或者实行成绩靠后的10%同学重学重考模式,促进学生间公平竞争,逐年提高培养培训质量。[12]

     

      六、结语

     

      职业教育实施1+X证书制度,有利于职业教学的改革,能够培养出适应市场需求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开发出与之衔接的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与之相吻合的课程体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校企合作,理论与实践有效的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拓展就业创业本领,从而增强学生在市场上的就业能力。在职业教育的改革中,推行1+X证书制度的教育模式,培养出适应经济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杂志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1+X证书制度与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的融合性研究知识,对于职业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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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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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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