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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人:凤凰创壹
信息来源:中国民航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2017年9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7日发布《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用科技手段对无人机进行监管,重点监管容易对民航以及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消费级无人机以及部分航空模型,并对限飞和禁飞区进行了区分。

       在监管对象方面,考虑目前对民航以及公众安全造成威胁的主要是消费级无人机,该办法将监管对象界定为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的轻小型无人机,同时,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也纳入监管。

         在关于监管范围方面,该办法从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链条管理。记者注意到,办法提出销售环节中不得销售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的无人机,不得将无人机改装、破解系统后销售,使用环节上包括禁止改装、破解无人机等。

     在无人机的技术规范上,办法明确规范应当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航、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该办法的制定机构表示,由于无人机属于科技产品,对其监管更多的是依赖科技手段,例如通过无人机云系统或者监控平台和其他飞行控制设备监察无人机飞行、对禁飞区、限飞区设置电子围栏等。此外,深圳市作为无人机之都,应当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支持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在确保安全和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所以与其他地方“一刀切”的政策不同,该办法区分出禁飞区和限飞区,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及民航航路、航线列入禁飞范围,而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距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设为限飞区,严格控制飞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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