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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源:职教发展应建立“教育性企业”制度,让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
近些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无论从规模方面还是质量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职业教育对国民经济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破解高质量发展、供给侧改革瓶颈和提高劳动力综合素质能力方面,职业教育功不可没。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企业首次被确立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而政府的角色将从“举办者”变为“管理者”。
在教育部倡导下实施开展的产教融合、现代学徒制、职教集团,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的课程改革,以提升学校综合管理水平和质量的诊改试点等一系列举措,对于全面提升职业院校的整体实力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伴随着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其面临的诸多问题也逐步显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产教融合度不高的问题。
赋予有资格的企业以教育机构的地位,将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职业教育体系,以开拓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跨界的新视野,这应该成为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破题的第一个突破。
传统的教育机构,指的仅仅是学校。这是一种局限于学校教育的定界教育思考。对职业教育来说,除了学校,企业成为另一个不可替代的学习地点。这意味着,职业教育至少有两个学习地点——企业和学校。但是,企业要盈利,不盈利不成其为企业;学校要育人,不育人不成其为学校。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要将企业盈利的功利性与学校育人的公益性结合,就必须使企业认识到,企业不只是一个职业教育的参与者而是一个参加者,不只是一个职业教育的旁观者而是一个举办者,由此,一个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是:企业是否也能成为另一种教育机构?
答案是肯定的。解决这个问题,国际上有成功的先例。遐迩闻名的德国、瑞士和奥地利的“双元制”职业教育,赋予了有资格的企业以“教育企业”的称号。在德国,从法律角度看,所有的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培训,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教育,如前所述,企业要盈利。鉴于此,只有符合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并经过行业协会对办学资质认定后的企业,才可作为有资格从事职业教育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德国称其为“教育企业”。凡被认可为“教育企业”的企业,就同公益性的学校一样,要承担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而绝不允许通过职业教育来盈利,这些教育企业因此而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目前,德国有资格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大约只占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教育企业”的出现,破除了认为教育机构只是学校的传统观念,将教育机构由学校扩展至企业,从而大大扩展了“教育机构”的内涵和外延。
基于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建立“教育性企业”制度,以赋予有资格的企业以教育机构的地位,将大大提升企业行业参加办学的积极性,为职业教育的发展,破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以及知行合一的难题,开拓一片新天地。
我国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还只是一个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实施的法律,是一个囿于教育部门、囿于职业学校的“定界”法律。至少在目前,企业并不具备办学主体的地位,因此,现有《职业教育法》中关于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权。由于企业并未被赋予是一种教育机构的地位,导致行业、企业实际上只是职业教育的参与者而非参加者,由于不是一个举办者,也就很难成为一个办学主体。赋予有资格的企业以教育机构的地位,其重要意义在于:不仅赋予了其从事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而且也应该享受与学校一样的教育机构所有的“国民待遇”,包括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经费支持。
当然,在这里还必须考虑的是,企业主要是作为一个经济体存在的,所以,在企业出资举办职业教育时,应将其对职业教育的相关经费投入,或作为税前扣除的成本,或制定税后相应的免税或减税政策。
职业教育最重要的使命是为产业发展培养适用的高技能人才,如何满足产业对人才的“适用性”要求,是衡量职业院校办学质量的核心指标之一。产教融合是破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适用性”难题的关键一招,探索企业成为办学主体新路,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是实现“产”与“教”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的关键节点。
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可以较好地实现以下预期:
进一步克服目前产教融合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破解产教分离瓶颈。从近些年职业教育发展实践看,实现产教融合最大的障碍来自于体制机制方面限制,目前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是政府,用人主体是企业。简单说就是学校(育人的)和企业(用人的)的兴奋点不在一个频率上,产生不了共振效应,基本上处于自拉自唱状态,如何提高产教融合度,是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现实需求和长远规划,有针对性地培养、引进人才,相信会出现和目前不一样的局面,也会一定程度上改变当下办学主体和用人主体的游离状态。
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解决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的问题。目前职业院校普遍的困惑是办学定位难,如何与产业和市场对接,对接到什么程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需求,客观上要求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要面向市场,主动与产业对接;另一方面学科建设又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和沉淀过程,不可能完全跟随市场的步伐而翩翩起舞,从一般的常识看,这不符合基本的办学规律。积极探索和尝试(准确说应该是回归)新时代企业办学的路子,突出企业办学的主体地位,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的规格和类型,为企业自身培养人,培养自己需要的人,无疑会有助于破解这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强化课程改革的针对性,突出问题导向。课程改革同样是目前职业院校面临的难点之一,课改的目的本质上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的适用性,提高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锲合度,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课程层面的具体体现,更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目前课改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带有较大的盲目性,无论在理论上怎么精心设计,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怎么摆布,恐怕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至少是针对性不强,问题导向不突出,在一些表面层次或者理念方面做文章,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更是难于在实践中检验,进而带来人才培养适用性不高,出现就业难就业质量不高现象就不难理解了。设想一下,如果企业自主办学,上什么课、怎么上课、什么时候上课、什么方式上课、在哪里上课等一系列困扰职业教育的普遍问题,都会得到相应的破解。
进一步聚焦人才能力培养的有效性,进而较好地解决人才的“适用性”。人才能力培养,特别是动手能力、实践技能培养,应该是职业教育固有的要义。人才的适用性不高,关键是人才的上述能力不强,只有企业才真正清楚自己需要具有什么样的能力人才,什么是人才的适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鼓励企业办学也是应该积极倡导的。
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历程上看,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就是企业。一方面职工大学、职工业余文化学校、师傅带徒弟、技工等级制度、职工革新小组(全国闻名的马恒昌小组)等多样灵活的企业办学(厂中校)方式,对技能型人才培养,对于推进国家工业化进程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实践已经证明企业办学主体地位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另一方面校办工厂(校中厂)校办企业的兴办,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人才培养的适用性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历史上的诸多原因,无论是“校中厂”还是“厂中校”,都以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退出了职业教育的历史舞台。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广大职教工作者,在政策、理论和实践等多方面都对职业教育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出现了令人鼓舞的局面,但产教融合的“深度”、“广度”和“有机性”方面,确实亟待进一步提升,这方面需要进行大胆的尝试和探索,更需要政策方面有力支撑。
企业应该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鼓励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方面应该有更加明确和清晰地体现。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包括《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要在体制机制层面有大的突破,应该给予有资格的企业以“教育性企业”的称号,从而具备与学校一样的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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