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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大源、董刚、孙善学、赵伟谈《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发表于:2020-08-14
    阅读:170
    评论:0

    姜大源、董刚、孙善学、赵伟谈《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的思索2017年临近岁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教育优先发展的一个十分明确而具体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指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对新形势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研究员姜大源

    关于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的思索

    笔者以为,这段话是《意见》对未来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顶层设计,具有提纲挈领的统领作用。从内容上看,《意见》针对的不只是职业教育,而是针对整个教育领域,包括基础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的战略部署。可以说,《意见》的出台,一改过去谈教育发展总是分类指导的习惯做法,将产教融合作为整个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强烈地突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精神,令人耳目一新。

    学习《意见》,笔者的体会是:

    第一,《意见》充分地肯定并升华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经验和模式。《意见》的诸多内容,就是对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秉承的“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方针及其为国民经济发展所取得的不可替代成就的经验总结。例如,《意见》指出:“将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环节,贯穿人才开发全过程,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又如,“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这都是职业教育多年来一以贯之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在中职国家示范校和高职国家示范校、骨干校建设中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模式。可以说,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经验和做法,为基础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提供了一个可以推广的样板。这里的关键词是经验借鉴。

    第二,《意见》鲜明地指出并拓宽了各类教育产教融合的路径和办法。《意见》的诸多要求,就是对产教融合的具体指导。产教融合强调的不是“纸上谈兵”。《意见》指出,教育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职业教育要“结合区域功能、产业特点探索差别化职业教育发展路径”,基础教育要“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校劳动教育,开展生产实践体验”,高等教育要“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健全高等学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不仅如此,《意见》明确提出了实现产教融合的时间表,这就是“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用10年左右时间,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完善,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这里的关键词是需求导向。

    第三,《意见》前瞻地设计并预留了教育发展产教融合的制度和空间。《意见》的诸多措施,就是对产教融合的制度设计,并预置了继续改革的空间。产教融合要跨出教育看教育。故《意见》建议,现阶段要“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鼓励区域、行业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长远看,职业教育要“推进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则要健全“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产业、城市和生产力布局规划时,“要明确产教融合发展要求”“构建梯次有序、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合作紧密的产教融合网络”。这里的关键词是跨界思考。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要使产教融合的教育目标得以实现,在体制机制上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并且还必须有大手笔的突破。

    笔者建议,除了赋予有资格的企业以教育机构的地位、建立国家资历(格)框架和建立有行业企业及工会等参加的国家职业教育综合管理机构以外,还有两个新的思考:

    一是应思考文件中关于产教融合对科技成果转换的意义。为实现文件所涉及的教育、人才与产业、创新的有机链接,应形成一种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在科技成果产业转化的“有机链”,也就是说:不只是按照教育类型的各个院校单独与产业的“双元双边”合作,而是要构建“学术型——应用型——职业型(高职和中职)——产业企业”的“多元多边互联互动”机制。尤其是,职业院校与高等学校的合作,不能只着眼于纵向的学历层次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应该横向的联合,即建立科技成果有效快速转换的合作机制。在这方面,由于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更为直接、更加紧密、更有经验,故职业院校应该成为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一个“转换器”,一个能更快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变频器”“变压器”或“放大器”。为此,要探索建立一种新型的以职业院校为中间体或媒介的连接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一环扣一环”的科技成果“转化链”,职业院校将成为链条中不可替代的一环。

    二是应思考文件中关于产教融合对高中阶段教育的导向。为实现文件所涉及的建立综合高中的任务,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个综合高中的提法,是在第四部分“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中提出的。这是一个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关的具有深刻内涵的提法,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提法。这意味着,不再是举办传统意义上的、以升学为主要目的的综合高中,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大型企业、产业园区周边试点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这一提法表明,新时代的综合高中要办在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的周边,要根据行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的需要培养高中阶段的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用中职的好经验好做法去改造普通综合高中,而不是倒过来,不是办“纸上得来总觉浅”的综合高中,而是“绝知此事要躬行”的综合高中。多年来,中职的高就业率符合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教育优先”与“就业优先”两个优先的要求,而当下中职在中小学职业启蒙教育中已率先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获得了很好的效果。

    落实主体责任推进产教融合

    国家督学、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主席董刚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完善现代办学体制和教育治理体系,促进我国新经济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意见》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

    一是教育与产业体系协同发展,落实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产业发展面临新挑战,人力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更加显著。《意见》的制定,打破教育与产业原有的发展界限与壁垒,通过推动产教融合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将人力资本的投资放在产业发展环节,将原本相对封闭的职业教育内化到产业发展过程,建立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真正将新时代中国特色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二是将产教融合确立为国家基本制度,提升了产教融合内涵。10年来,对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领域已经做出较多的实践探索,产教融合作为一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在院校广泛实施,院校与区域行业企业的合作关系广泛建立。然而当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仍处于较浅层次,企业缺乏主动性自觉性、合作模式较为松散、合作水平不高,仅凭教育部门一元驱动,很难突破当前瓶颈。《意见》从国家层面,以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的更高格局,将产教融合延伸至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为重点的整个教育体系,上升为国家教育改革和人才开发整体制度设计,涵盖了产教融合内涵由浅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合作关系向教育与产业融合制度演变。

    为了使《意见》有效地贯彻执行,我认为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产教融合的制度设计

    (一)制定“管用”的产教融合促进法

    《意见》明确了未来深化产教融合的宏伟目标和任务部署。要想实现目标,将制度落地,必须有专门的法律保障。

    一是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产教融合各主体的职权责,明确产教融合为各主体的公法义务,而非自愿行为,受法律约束与保护。二是将产教融合促进法作为《职业教育法》的平行法,因为产教融合具有跨界性,范畴更广,如作为《职业教育法》的配套法、下位法,很难实现其他企业法的相应修订,并且也会违背我国“税收法定”的原则,因此应主要定位于企业法的范畴,详细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企业、行业的职业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三是增强政府职责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对责任单位进行落实,促进政府职责的切实履行,如对未依法落实产教融合主体责任的企业,由政府哪个部门监管问责,若该部门不作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四是增强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的详尽性,政府综合运用投资、财税、用地、金融等措施形成激励保障协同支持,既是企业产教融合的重要权利,也是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的必要条件。同时需详尽规范合作企业及其实训教师的资质条件,企业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时间、期限、考核,对学生的义务,接受相关机构监督的义务以及违反职业教育义务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建立健全产教融合互补性制度

    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涉及企业和职业院校学生,尤其是现代学徒诸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与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就业法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产教融合制度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除自身制度建设之外,还应包括同一领域或其他领域的其他相关制度保障,体系内部达到一致且相互支持,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地。如,产教融合制度是产业与教育的融合制度,既包括解决谁来提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如何保证学习者权益等问题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又包括解决职业培训的实施、企业员工培训等问题的培训与资格认定制度等。

    《意见》将产教融合上升为国家基本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各地根据《意见》要求,结合自身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细化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的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等。这些下位的规章制度是产教融合制度很好的补充。对各地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其中典型做法和有效经验及时总结、积极推广,丰富产教融合制度内涵。

    二、产教融合的组织设计

    (一)落实政府职能,建立产教融合联动工作机制

    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意见》要求政府在产教融合中并非通过行政命令发挥作用,而是通过统筹规划、科学部署、服务监督、政策保障等系列工作,推动产教融合发展,逐步引导产教融合走向“内部驱动”,形成长效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产教融合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层面统筹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产教融合联动工作机制。行业及相关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进行顶层设计,在实施经济发展各类规划时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

    《意见》对重点任务进行了分工,落实了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12个国务院部委、直属部门及事业单位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还鼓励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开展产教融合试点,并进行经验推广。目前,已有宁波、南通、郑州、杭州、沈阳等多个市级政府制定了校企合作办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文件。2017年浙江嘉兴市开展试点,遴选7家企业为教育型企业,直接参与职业教育。

    (二)学校先行,全方位贯彻产教融合理念

    一是从学校层面建立对接产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合理调整人才培养规模。立足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大力发展区域产业急需的紧缺专业、新型产业、社会领域专业,结合学校自身优势推进专业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

    二是建立健全产教融合的教学机制,主动与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规模以上企业深度合作,促进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资源建设、课程设置、实训基地建设、考核评价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实现教学标准与产业标准、课程及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教学过程与职业岗位劳动生产过程、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全面对接。

    三是结合创新人才培养和教师能力提升开展应用技术研发。面向企业的创新需求,依托重点专业(群),校企共建研发机构。面向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提高专业的技术协同创新能力,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制度,提升教师创新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的积极性。同时,也要激励教师将创新成果转化成教学资源用于人才培养,切实达到以研致用、以研促教、以研育人的目的。

    四是积极推进校企人才互聘制度,吸收有丰富经验的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到职业学校任教,专业教师每5年企业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加强兼职教师的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与教学方法的培训;与企业共建培训基地,满足“双师型”教师培养与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需求,建立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办法。

    五是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主动发掘和服务“走出去”企业的需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人才和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要的本土人才;与拓展国际业务的大型企业联合办学,共建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配合国外的中资企业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

    六是深化产教融合,要给学校更多的财务自主权。职业学校、应用型高校、行业特色类专业具有自己的办学特点与成本,《意见》中也明确允许学校以购买服务的形式获取企业教育资源,与企业共建共享。这就需要在拨款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予以适当的政策性倾斜,并且给予更为宽松的财政制度空间,以便学校可以更加灵活地处理实习实训、科研开发等校企合作问题。

    (三)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

    德国、澳大利亚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产教合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是其具有较强职业教育专业能力的行业组织。德国联邦层面行业协会均设立专业科研机构,结合自身行业领域开展职业教育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内部也设立专门职业教育部门,研究职业教育相关政策。而我国行业组织起步较晚,自身发展并不完善,专业科研能力和职业教育能力较弱,还需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指导,提升行业组织自身能力,特别是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能力建设,以更好地承担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的“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任务。

    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理论与政策思考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院长孙善学

    一、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引发的讨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的干部教师重点开展了对以下11个问题的讨论。

    一是文件提出“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这里的“结构要素”指的是实现“产”“教”不同要素转换与对接的方法与理论。

    二是文件提出“引导各地结合区域功能、产业特点探索差别化职业教育发展路径”,学院发展的“差别化路径”是什么,各专业在服务面向上如何分工并差别化发展。

    三是文件提出“健全高等学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增强创新中心集聚人才资源、牵引产业升级能力”,立足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推进“三城一区”创新体系建设,学院哪些专业可以融入“创新生态系统”,并可能与哪家“骨干企业、创业型企业”合作。

    四是文件提出在专业建设上有“大力发展”“积极支持”“加强建设”“大力支持”4项具体政策措施,学院各专业如何归类、定位,形成新的发展策略。

    五是文件提出企业要“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各个人才培养环节,并将企业需求融入进来。从学院实际看,企业及企业需求进入教学及人才培养过程现存的主要障碍是什么,如何解决。

    六是文件提出创新教育培训方式,落实企业职工培训有关法律规定。“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学院目前都有哪些可以供企业购买的培训产品,需要开发哪些产品,开发路径是什么。

    七是文件提出“深化全日制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学院距离“全面推行”的要求还有多大差距,还存在哪些体制机制障碍,需要创造什么条件。

    八是文件提出“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5项措施,学院人事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如何把握政策红利,推动相关政策落地。

    九是围绕文件提出的“积极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建设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问题,学院如何建立融上述3项功能为一体的内部机构,如何利用与之相关的第三方资源。

    十是“一带一路”职业教育项目一定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特征显著的标志性项目,当下,职业教育“走出去”项目离不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新形势下学院如何开展“一带一路”职业教育行动。

    十一是文件提出“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支持若干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行业、企业开展试点。”学院积极申请参加产教融合试点需要着手进行哪些准备。

    11个方面足以引起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定位、战略规划、发展路径的重大调整和变化,深刻影响着职业院校发展思路、体制机制、组织结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多个方面。为此,结合自身实际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以产教融合为根本特征的新一轮职业教育改革,无疑是当前高职院校的重要任务。

    二、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理论与政策思考

    从教育理论与宏观政策方面如何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以下几点看法和建议。

    第一,要充分认识产教融合的理论特性和理论价值。对于职业教育来讲,产教融合已经不是一般的理念、原则或特征,而是一种教育理论。我们要善于从科学理论的视角认识产教融合问题,将产教融合贯穿到办学体制机制、教育目标与标准、人才培养模式与过程、教育教学评价和人才评价等各个环节。文件虽然在实施范围上包括各级各类教育,但对于职业教育具有更好的针对性、更大的指导性和更强的可操作性,我们必须吃透精神,用好政策,开辟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境界。

    第二,合作应作为制订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方针。考察世界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制度,虽然职业教育的社会功能、定位大体相同,但制度内涵、体系结构和发展路径都不一样。这些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是政治、社会、经济制度以及发展水平、人口结构、文化传统等国情要素的综合反映,在制度形成的过程中都经历了政治团体、企业、行会、工会、受教育者以及其他职业教育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博弈,充分体现了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和广泛合作。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一些曲折和反复,历史原因使得职业教育制度的形成和演进不是一个连续渐进过程,要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需要在顶层设计上多下功夫,这就难以避免出现政策变化和改革阵痛。要想使政策法规更加科学有效,就必须加大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主体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上的话语权。这次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专门就深化产教融合提出要求,其目的就是突出强调这种社会合作精神。发展职业教育离不开政府、教育机构、行业企业等需求方、学习者群体或个人的共同合作,离不开良好的国家制度匹配。因此,离开“合作”就没有好的职业教育制度,离开“合作”必然失去职业教育的发展基础。

    第三,改进职业教育治理模式和投入模式。目前,公办职业院校的基本管理体制是政府主导下的“政府—学校”模式,难以应对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不利于调动企业和社会积极性,不利于将社会需求转化为发展动力。政府要从直接管理学校、举办教育中走出来,想办法创造、刺激社会职业教育需求。有的地方政府在学校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行业或企业参与学校管理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合作治理模式,其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同时,要改进职业院校的投入模式。建议将一定比例的企业税费(例如教育费附加)返还给企业专门用于设立“校企合作基金”,明确资金投向企业与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合作,政府监督使用情况,形成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新的职教投入模式,有利于体现市场需求,建立企业之间、职业院校之间良性竞争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构建起以需求为主导,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为特色的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运行模式。

    第四,改进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规范标准的管理模式。建议在国家统一管理的模式下,让出一部分领域的专业设置权、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权给行业企业或地方政府。为什么要这么做?一是现行高职或中职专业目录与职业分类是两套东西,各有各的规范,分属不同国家行政部门管理,两者之间可对应性、可兼容性较差。二是新产业、新业态、新职业层出不穷,特别是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影响比较大的领域更为突出,在短时间内尚不能形成比较规范的职业类别,也难以形成比较科学的专业口径与内涵,像这类情况应该尽可能交给行业企业去处理。这样的话,行业企业在专业设置和相关标准上就有了发言权,就容易使产教融合在这些新兴领域率先开展起来。

    第五,制订人才评价以及用人制度上的“硬政策”。加快研究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认定办法、产教融合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办法,鼓励在人才招聘、选人用人环节优先使用通过产教融合方式培养的人才,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新的用人导向、用人氛围,反过来促进教育改革。职业院校学历证书上应允许注明与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相关的内容,同时鼓励学校与合作的行业、企业共同颁发记载所学专业、能力水平、教育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产教融合教育证书。

    深化产教融合:我国教育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主编赵伟

    研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这样几点体会:

    其一,国家将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和思路扩展为我国教育的理念和思路。

    众所周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的重要理念和思路。20世纪80年代中期,教育部提出了职业教育办学要实行“校企合作”,到了2011年,教育部又提出职业教育“产教结合”理念,随后在2013年进一步规范该提法,明确为“产教融合”。多年来我国职业教育锐意进取,不断深入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方式改革,以多种形式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党的十九大报告肯定了职业教育办学理念,强调指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实际上,自从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之后,国家已经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思路不断推广到普通高等教育领域。2015年,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强调“深化产教融合,将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着力提高高校对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率”。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这次国办印发的《意见》,更是将产教融合的思路全面扩展为整个教育领域的思路,并且在工作推进措施上做出了系统部署。因此,此次国办印发的《意见》不是职业教育文件,而是整个教育系统的文件,产教融合的办学理念已经成为我国教育办学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思想的发展以这个文件的印发为标志,实现了一大突破。

    其二,我国教育思想的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全面贴近社会需要、为国家建设和发展服务。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存在的一个痼疾是人才培养和产业需求存在着“两张皮”的问题,理论与实践、教育和产业发展有着脱节现象。进入新时代,这个痼疾突出地阻碍着教育服务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功能的发挥。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无论是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是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都需要我国教育系统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贴近社会需要,为国家建设和发展服务。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发展和企业需求最贴近的教育种类,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为生产一线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种类、多层次的技术技能需要相比,以往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着层次尚浅的问题,亟待深化。普通高等教育需要跳出以往着重于学科型人才培养的窠臼,跳出传统精英教育的培养模式,加强向应用型本科教育转型,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即便是普通高校的基础性学科,也要以教育和产业全面融合为指导思想,以国家需求为导向。

    文史哲等学科要为社会主义政治服务,为核心价值观服务,为繁荣民族文化服务;自然科学基础性学科要为发展应用学科服务。泛泛地研究普世价值是没有用的,首先要有中国价值,然后才有世界价值。就是说,我国教育要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贴近社会需要,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其三,将工匠精神作为民族基本素质来培养培育。

    国办印发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这是在国家层面第一次提出基础教育办学思想要有工匠精神内容。基础教育的功能,一是为新生代国民打下必要的文化科学基础,二是要塑造新生代国民的基本素质。而新生代国民的基本素质,按国家的要求,“工匠精神”是其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提法,就是在基础教育中也要“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这样才能“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总之,国办印发的《意见》对我国教育综合改革意义重大。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下,只有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出的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我国教育才能形成良性发展格局,才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姜大源、董刚、孙善学、赵伟谈《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知识,对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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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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