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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技术|2020年中国建筑业发展概况以及行业形势分析,超级实用!

    发表于:2020-07-27
    阅读:1365
    评论:0

      

    “中国建筑业发展形势分析”,旨在对2019年建筑业发展重点进行回顾,对2020年及未来一定时期内建筑业发展趋势作出研判。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业发展现状、建筑业细分市场分析(含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水务环保、房屋建筑)、代表性企业发展动态、建筑业发展宏观形势展望四个部分。主要内容节选如下:

    2019年建筑业发展回顾

    行业总体表现

    1.发展规模增速连续下滑。

    2019年,建筑业新签合同额增速不容乐观。前三季度建筑业实现新签合同额18.7万亿元,同比增速为4.38%,不及2018年三季度(7.46%)。按历史均值估算,2019年有望实现建筑业新签合同额28.8万亿元,同比增长5.4%,较2018年同期下降1.8个百分点。见图1。

     

    2019年,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同比增速持续走低。前三季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6.2万亿元,同比增速为6.7%,不及2018年三季度(9.38%)。按历史均值估算,预计2019年全年实现建筑业产值24.7万亿元左右,同比增长5.1%,较2018年同期下降4.8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建筑业实现增加值4.5万亿元,同比增速为9.3%,不及2018年三季度(11.2%)。按历史均值估算,预计2019年全年实现建筑业增加值6.7万亿元左右,同比增长9.0%,较2018年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见图2。

     

    2.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

    从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中国中冶7大建筑央企年度新签合同额占建筑业全部新签合同额的比例可以看出,7大建筑央企市场份额自2014年后持续提升,至2019年三季度达到31.44%,一定程度上表明建筑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持续提升,建筑央企所占的市场份额越来越高,马太效应愈加明显。见图3。

     

    3.PPP延续高质量发展。

    从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入库情况看,2019年1-11月,管理库净入库项目745个,投资额1.1万亿元。净增项目数量和投资额均不足2018年同期的50%,但落地率和开工率明显提升。截至2019年11月,管理库项目落地率为66.1%,较2018年底提升11.9个百分点;开工率达58.2%,较2018年底提升10.5个百分点。2019年下半年以来,PPP项目退库情况较上半年有明显减轻趋势。前述情况表明,PPP项目质量不断提升。见图4、图5。

     

    4.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缓慢复苏

    2019年1-11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新签合同额2085.2亿美元,实现营业额1349.7亿美元,分别为2018年全年的86.2%、79.8%。对外承包工程市场下半年缓慢复苏,截至11月新签合同额同比增速提升至12.5%;营业额同比增速自5月起持续走低,截至11月增速为-2.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表现良好,2019年前11个月累计新签合同额同比增速达41.2%,占对外承包工程比重高达61.2%,占比持续上升。见图6。

     

    细分市场表现

    1.铁路建设投资保持稳定。

    2019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计划投资8000亿元,实际完成8029亿元,与2018年投资完成额(8028亿元)持平,完成计划投资额的100.36%,铁路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表现平稳。根据202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2020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8000亿元。见图7。

     

    2.公路建设投资小幅回弹。

    2019年我国公路建设投资规模小幅增长,增速相较上年略有回升。2019年前11个月,我国公路建设累计完成投资20242.14亿元,同比增长1.89%,已实现从2018年低点触底回升,但增幅不及2012、2013年度。从月度数据来看,2019年同比增速从6月份开始转好并保持稳定,但环比增速与2018年同期相比持续上下波动,2019年我国公路建设累计投资大概率回暖,但增长幅度有限。见图8。

     

    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稳步推进。

    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全国新增城轨运营里程达1100公里以上,实现大幅增长,共涉及36个城市,前一轮城轨建设高峰期的成果逐步显现。全年新开工建设的线路里程超过1100公里,同比大增110%以上,总投资规模达到7600亿元以上,表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在经历包头地铁事件后,仍然保持着快速发展。在城轨规划建设审批方面,2019年国家发改委仅批复了5个城市的建设规划,分别是武汉市四期规划、郑州市三期规划、西安市三期规划、成都市四期规划、北京市二期规划调整,批复建设总长度约885公里,总投资约6268亿元,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在城轨规划审批方面继续保持审慎态度。

    4.水务环保建设高速发展。

    2019年,在基础设施投资增长缓慢背景下,水务环保市场依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截至11月份,生态环保与环境治理投资累计同比增速高达36.3%,高于同期基础设施投资增速(4%)32.3个百分点;水的生产和供给投资累计同比增速高达18.2%,高于同期基础设施投资14.2个百分点。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的《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报告(2018)》显示,2020年我国环保产业营业收入总额有望超过2万亿元。见图9。

     

    5.房屋建筑市场趋于稳定。

    2019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在波动中保持增长态势。房建施工面积的稳定与房地产市场的韧劲足有很大关系,前三季度房地产施工面积累计同比增速为10%。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发展得力于因城施策的进一步深化,各地政府坚持实施定向微调、保障合理住房需求,行业运行制度更趋完善,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2019年前三个季度,房屋建筑业新开工面积增速为-7.5%,已连续两个季度为负增长。其中,地产类新开工面积增速为8.6%,表明除地产以外的其他房建新开工情况堪忧(如公共场馆、工业厂房建筑等)。从地产类土地购置面积来看,2019年累计同比增速持续为负,后续可能影响到房地产新开工面积和施工面积的增长。见图10。

     

    代表性企业表现

    1.经营业绩增速回升。

    2019年前三季度,七大建筑央企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增速较上年明显提升,增速多在两位数以上,明显高于同期全国建筑业新签合同额增速(4.38%)、总产值增速(6.7%)。由此可见,建筑央企的市场拓展能力和逆周期调节能力较强,建筑央企订单加速增长,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见图11。

     

    2.净利润增长与费用管控效果显著。

    2019年前三季度,七大建筑央企中,中国建筑净利润为440.54亿元,投资净收益最高为32.39亿元,均远高于其他企业;中国中铁的净利润增速高达26.7%,远高于其他企业;除中国能建(5.5%)、中国交建(6.4%)、中国中冶(9.2%)以外,其他建筑央企净利润增速均超过10%。对比2017年和2019年前三季度的数据发现,各大建筑央企的毛利率变动方向不一致,净利率变动不明显。近三年来,除中国建筑和中国能建外,其他建筑央企的三大费用率明显降低,其中中国交建降幅达3.38个百分点。见图12。

     

    3.央企收现比明显改善。

    从收现比(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来看,近三年来,除中国交建、中国中冶、中国能建外,其他建筑央企收现比明显改善。从现金流来看,工程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往往为前三季度现金净支出,第四季度现金净回流。近三年,各大建筑央企前三季度的经营性现金流普遍为负值,其中,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交建、中国电建2019年的现金净流量负值进一步扩大。见图13。

     

    4.压降“两金”效果逐渐显现。

    建筑业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建筑央企积极压降“两金”,效果初步显现。2017年以来,各大建筑央企“两金”周转率结束下降趋势,从2018年开始提升。从“两金”规模来看,除中国电建外,其他建筑央企“两金”总额都有所降低;从相对值来看,除中国电建和中国能建“两金”周转率变动不明显外,其他建筑央企“两金”周转率都有明显提升,其中中国交建提升幅度最大。见图14。

     

    5.战略活动日益频繁。

    2019年建筑央企及其子公司、代表性地方国企及优秀民企战略活动日益频繁。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和产品结构调整,主要集中在装配式建筑、投资运营、房建、水务环保等领域,如中建一局和中建科技投资建设全产业链服务的装配式建筑智慧工厂,中建四局成立首个装配式建筑设计中心,中国铁建成立中铁建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中国交建明确将超高层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作为两个重要提升方向。

    二是持续加大国内区域经营力度,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隧道股份、上海建工等企业纷纷瞄准粤港澳、长三角等热点区域。

    三是海外市场成各大建企布局重点,如中国铁建成立了国际投资公司,并于2019年在阿联酋先后成立了5家分公司;中交二航局设立了东南亚、中东、南美、东非、南亚、东欧六个区域中心,并全部投入运营;中国建筑先后成立土耳其有限公司、格鲁吉亚分公司,进军西亚市场。

    四是国企并购重组步伐加快,如中建六局并购天津振津工程集团70%股权,拓展水利水电业务;中国交建所属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收购北京碧水源科技公司10.18%的股份,成为其第二大股东;中国中铁收购山西建投集团51%股份;中铁四局全资收购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公司。

    五是数字化、智慧化成为转型升级引擎,众多建筑企业以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在数字化转型方面开展了大量探索与实践,如中国交建、北京建工、隧道股份等。

    六是持续推动企业管理升级,如中交三航局、中建四局开展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中建一局发布《基本管理大纲》,中建五局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651”行动纲要等。

    七是大力加强企业技术与管理研究,中建八局、中交三航局、中建四局、中铁建工、中铁上海局、中交二航局、中国化学工程集团相继成立了设计、技术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机构,致力于开展技术与管理研究。

    四、2020年建筑业发展展望

    1宏观经济形势展望

    1.宏观经济仍存下行压力。

    2019年,经济下行压力贯穿全年,贸易摩擦加剧、市场风险升温,二季度以来经济明显放缓,年内GDP呈现“高开低走”态势。2020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攻坚年、十八大确定的“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10年翻一番”目标的收官验证年,虽然经济仍将面临不少困难,但预计政策逆周期调节的力度将会持续加大,综合经济各项指标表现,预计2020年全年保持6%左右的增长速度。

    2.财政政策定向发力、精准施策。

    2019年以来,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财政政策加力提效,重大财税政策加速落地。2019年前三季度公共预算收支差额29934亿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约1万亿元,全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额度2.15万亿,较2018年增长8000亿。2020年,围绕稳增长的目标,国家将继续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定向发力,精准施策。财政支出方面,预计支出规模将继续扩大,更加关注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向重大基建项目和民生项目倾斜,以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债券发行方面,预计2020年专项债发行规模将超过3万亿元,2019年专项债大部分用于棚改、土储两大领域,并未形成有效的基建投资,按照国务院精神,2020年专项债不得用于上述两个领域,重点用于交通、生态环保、职业教育等10个领域,将有效撬动基建投资。

    3.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将持续发力。

    2019年以来,央行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利用降准等政策工具,以永续债发行为突破口完善银行一级资本补充渠道,启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适度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2020年,经济增长动力缺乏,企业投资意愿不高,货币政策仍将采取逆周期调节方式,根据实体经济与金融环境运行情况的需要,实行相机抉择和动态调整。同时,在稳增长的要求下,央行可能会通过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基建、民企等领域倾斜,预计基建、制造业领域中长期贷款需求将上升。

    4.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从4月开始小幅回落,由3月的阶段性高点(6.3%)一路下滑至11月的5.2%,减少1.1个百分点。但是,较2018年最大降幅(2.6个百分点)而言,降幅明显收窄。2019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区域分化显著,表现为中部地位维持高位、西部地区缓慢提升、东部地区平稳发展、东北地区增长乏力。

    分行业来看,地产投资增速虽小幅回落,但仍是2019年固定资产投资的最有力支撑;制造业投资骤降后有趋稳迹象;基建投资增速上涨较慢。鉴于国家逆周期政策调节持续发力,2020年基建投资大概率呈现温和回升态势,但预计房地产投资增速将温和下行,制造业受制于需求不足、短期难有明显起色,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提升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见图15。

     

    2.建筑行业形势展望

    1.建筑业将保持稳定发展

    1).是基建投资温和回暖。

    随着基建补短板政策陆续出台,基建投资增速触底反弹,自2018年9月起保持弱复苏态势。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坚持稳字当头,预计宏观经济政策逆周期调节下,基建将继续发力。2019年9月国家提前下达部分2020年新增专项债限额1万亿元,且明确规定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全年投向基建的专项债占比有望提高至60%,叠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下调为20%,专项债可作资本金参与项目投资等规定,基建投资增速将得到提升。

    交通和市政仍是核心发力点。2019年道路、铁路、公路运输建设投资的增长促进了基建投资的复苏,下半年国家发布《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重大政策,预计2020年交通运输投资建设仍将是重点。公共设施管理业占基建投资的比重达40%,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引导资金投向供需共同受益的民生建设等短板领域,加强市政管网、城市停车场、冷链物流的建设,预计2020年该领域投资将迎来新机遇。见图16。

     

    2).城市群+新基建为建筑业发展带来新机遇。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迈入中后期阶段,城市群作为新型城镇化主体形态的轮廓更加清晰。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和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对城市群和中心城市建设做出重要部署。在中心城市承载能力提升方面,重点关注民生工程“补短板”、公共服务类项目的建设、人居环境的打造,以及一、二线城市的新区建设和特大工业镇的发展;在城市群内部连接网络完善方面,重点关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等区域的城际轨道交通网建设。目前,数字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需要一套完整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作为支撑。在庞大的应用需求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新基建未来建设前景广阔。以5G为例,2019年11月工信部印发《“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未来5G的产业支撑能力将显著提升。

    3).PPP进入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阶段。在经历了近两年的政策调整之后,PPP已开始由理性回归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一些以融资为目的的PPP项目和变相包装的“伪”PPP项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清理,符合PPP模式运用本质特征的项目、绿色环保和惠民类项目的比例显著增加。随着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持续加码,国家明确支持专项债可做项目资本金,主管部门也在积极探索PPP与专项债的有机结合,力图撬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发挥对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更强的拉动作用。

    4)对外承包工程机遇与挑战并存。当前,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正由高速增长转向中低速增长,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区域冲突等诸多不确定因素,虽然将影响国际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但部分地区仍有巨大建设需求,如亚太、非洲、拉美等地区。2019年9月,商务部等1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行业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未来传统EPC和施工总承包模式将逐步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行业的发展将由成本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合作创新、融资创新和技术创新将成为行业发展新的推动力。

    2.铁路建设市场仍有较大空间

    “十三五”目标任务进展顺利,中长期铁路建设仍有较大空间。根据国铁集团消息,截止2019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13.9万公里以上,其中高铁3.5万公里。对照“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到2025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要达到17.5万公里左右,其中高铁3.8万公里左右。意味着,2020-2025年每年的新线投产里程需达到6000公里,其中高铁500公里,铁路建设仍有较大空间。见图17。

     

    高铁、城铁成规划建设重点。从计划及储备开工建设的铁路项目来看,高速铁路项目多、投资占比大,是铁路建设的重点。当前国家高铁骨干网已经形成,铁路投资建设的主要任务将有所转换,中西部的高速铁路、各大城市群内部的城际铁路将成为下一步的发展重点。老旧铁路升级改造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近年来全国铁路升级改造步伐加快,2019年先后有京通铁路、成渝铁路等改造工程启动。目前我国开通运营达70年的铁路有2.18万公里,达60年的有3.23万公里,超过50年的有4.17万公里,未来改造需求将越来越大。

    此外,国铁集团不断加大负债控制力度,其基建投资占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持续下降,地方和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建设的资金增多。近两年各地先后成立了济青高速铁路公司、重庆铁路投资集团等一批合资公司,地方合资铁路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转为地方或民营企业控股、国铁集团参股,越来越多的地方和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3.公路建设市场稳定发展

    公路建设投资区域差距逐渐缩小。2019年我国公路建设区域投资格局保持不变,中部地区与东、西部地区差距进一步缩小。从投资规模来看,西部最高、东部次之,中部较低。从投资增速来看,中部地区公路投资从年初开始发力,以60.4%的增速开启2019年的赶超步伐,2019年11个月平均增速达到16.4%;东部地区为6.0%、西部地区为-2.0%。2020年,中部地区或将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见图18。

     

    多项规划推动公路建设发展。2019年国家及地方陆续发布公路建设规划,地方层面的规划以高速公路建设为主,国家层面重点推进的内容是城际道路、与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的联通道路、高速公路建设以及既有道路的改扩建等,如《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完善城市群快速公路网络,《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进一步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

    公路维养市场发展可期。全年多项公路领域政策颁布,从提质增效、资金安排到农村公路建设,均在内容上与维养市场高度关联,结合未来建筑行业专业化市场培育的趋势热点,公路维养市场未来发展可期。

    4.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前景广阔

    城轨市场空间广阔,规划建设更趋理性。截止2019年底,全国已开通里程和在建里程合计超过300公里的城市仅14个,国家发改委批复的43个城市中,大多数城市还未形成完善的城轨网络,尚不能满足城市公共交通的现实需要。2019年,青岛、天津、合肥、徐州、无锡、济南等城市已上报了新一轮城轨建设规划,遵义、桂林、威海、邯郸、天水、淮安、嘉兴、湖州等一大批城市已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及开工建设准备工作。但是在规划建设审批方面,国家及地方发改部门始终保持审慎态度。

    地铁、市域快轨、有轨电车是城轨建设的主要形式。2018、2019年新增运营和新开工建设的线路制式结构来看,均是以地铁为主,市域快轨、有轨电车为辅。未来地铁是超大、特大型城市的主要选择,有轨电车是一般大中型城市的主要选择。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都市圈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区与郊区、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需求越来越大,市域快轨将成为主流形式。

    “融合发展”成为城市轨道交通未来趋势。国家提出要打造“轨道上的都市圈”,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融合发展,未来城市轨道交通一方面将与其他交通运输体系深度融合,另一方面也将与城市相关产业发展深入融合。因此,城际和市域轨道交通建设,以及以TOD模式为代表的城市综合开发将成为热点。

    5.水务环保建设市场高位运行

    城镇污水处理进入提质增效阶段,农村污水处理能力亟待提高。2019年5月,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此后各省市也相继发布各地的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我国农村污水处理率为30%,远低于城市和县城,近年来我国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速,未来建设前景广阔。

    垃圾分类加速,促进固废产业发展。2020年作为垃圾分类各地政策落地和执行关键之年,46个重点城市将持续推进垃圾分类相关制度及立法的建设,以及前端收运及末端处置产能的落实。垃圾分类制度的落实,将对厨余垃圾资源化和垃圾焚烧业务产生巨大影响。

    政策终考期促进流域综合治理。随着“水十条”和“十三五”规划终考年来临,区域性综合环境整理热度不减,以长江流域为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出台,叠加长江大保护,长三角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有望进一步释放环保需求。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未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有望迎来增量空间,其相关9省区域生态板块有望受益。

    国企入股环保上市民企,重塑市场格局。2019年,国资入股民企现象频繁出现,如中建集团入股环能科技、中交集团入股碧水源,国资入股可以帮助民企改善财务情况,助力民企投资与业务发展,且“国民组合”更易打造具备资金+技术双重优势的企业,未来更有望培育成为环保产业真正龙头。

    6.房地产投资大概率下行

    2020年房地产投资大概率温和下行。2019年1-11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0.2%,其中土地购置费同比增长17%、建安投资同比增长7.15%。近年来,房企拿地不断收缩,2019年1-11月,土地购置面积同比增速为-14.2%,土地成交价款同比增速为-13.0%,预计2020年土地购置费增速将进一步回落,将造成房地产开发投资温和下行。见图19。

     

    目前支撑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主要是建安工程投资。

    2019年建筑施工面积处于高峰期,主要得益于存量项目的建设,2020年将迎来交房竣工高峰。在竣工高峰和“住宅建筑应全装修交付”政策双向作用下,将对下游的建筑装饰业形成利好,建筑装饰业迎来良好机遇。从房屋建设增量来看,调控政策短期没有放松迹象,且销售疲软,房企拿地和新开工意愿较低,整体来看,2020年房建市场将趋于平稳。

    老旧小区改造成为关注热点。中国城市发展逐渐从增量模式转为存量模式,城市更新是存量时代下的必然产物,蕴藏着巨大的空间和机遇。同时,我国城市更新更加注重精细化、微更新,重点关注老旧小区改造。住建部预计旧改的整体投资规模超过4万亿元,住建部在厦门、广州等15个城市启动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各地已陆续出台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旧改最大的特征是“改造”,可以带动装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市场的发展。

    7.建筑行业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

    2019年,我国在加强建筑业治理管理方面继续发力。在发包承包方面,住建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在工人实名制管理方面,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在保证工程质量品质方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在市场监管方面,住建部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注册执业制度、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等;在材料供应管理方面,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同时,国家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建设。2019年,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加快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企业。住建部批准江苏、浙江、广西三地开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发布《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陕西、四川等地也在积极推动专业作业企业的发展。

    当前,培育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已成为重要趋势,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技术工人,壮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进一步细化行业分工,推动我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铁四局集团管理研究院。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原版权所有者不同意转载的,请及时联系本刊,以便于本刊立即删除该作品。今日责编: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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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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