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工种与考证
  • 全部课程
  • 分销联盟
  • 培训认证
  • XR浏览器下载
  • 文章资讯
  • 学习中心 APP下载
    扫码下载-100VRAPP
    扫码下载-技能培训APP
    扫码下载-互动科普APP
    建议意见 官方客服

    官方客服

    您可以与在线客服进行沟通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获得帮助

    电话:0592-2529323    0592-5551325

    邮箱:help@onesoft.com.cn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职教新闻 > 闫志利 邵会婷: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表现在人们关注、了解职业教育,我国中职教育吸引力弱化趋势的市场学分析

    闫志利 邵会婷: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表现在人们关注、了解职业教育,我国中职教育吸引力弱化趋势的市场学分析

    发表于:2020-07-04
    阅读:1071
    评论:0

      

    内容提要:自2011年起,我国中职教育吸引力呈弱化趋势,在校生规模逐年降低,且降幅逐年加大。基于市场学相关理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人力资源市场分割现象越来越严重,中职教育功能、价值与社会预期脱节,教育服务面临普通高中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双向替代”,民众对中职教育服务质量满意度较低等。提升中职教育吸引力,需立足现实,尽力降低人力资源市场分割的负面效应,强力推进“中高职衔接”与“普职沟通”,科学确立中职教育办学目标与服务理念,构建面向社会的投资融资机制,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

     

    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表现在人们关注、了解职业教育,对职业教育和毕业生具有良好印象,愿意接受职业教育[1]。在考虑未来的学习时,把职业教育作为选项之一,并愿意推荐给亲友[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就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作出具体部署,确立了2015年、2020年中职教育发展规模的阶段性目标。但自2011年以来,尽管国家逐步实行了中职教育免费制度,完善了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制度等,中职教育吸引力仍出现逐渐弱化趋势,直接影响到国家中职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习近平指出,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强调,“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4]。因此,基于市场学相关理论分析我国中职教育吸引力弱化的具体表征及其成因,制定相关策略,对促进中职教育实现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中职教育吸引力弱化的具体表征

    (一)中职教育发展规模现状

    1.在校生规模

    教育部网站公布的2008-2012年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数据如表1所示。2011年、2012年中职教育在校生(含成人中专)分别比上年度减少33.2万人、91.6万人,降幅分别为1.48%4.15%;若不含成人中专,2011年、2012年中职教育在校生分别比上年度减少59.5万人和107.2万人,降幅分别为2.94%5.45%。可见,自2011年起,我国中职教育在校生规模呈逐年下降趋势,且降幅逐年增大。而普通高中2011年、2012年在校生分别比上年度增长27.5万人、12.4万人,增幅分别为1.13%0.50%。若不含成人高中和成人中专,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职普比(中职学校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率)分别为0.8310.8010.751,亦呈逐年下降趋势。

     

    2.年招生人数

    教育部网站公布的2008-2012年高中阶段教育年招生人数如表2所示。自2011年起,我国中职学校招生人数(含成人中专)亦呈逐年减少趋势,且降幅逐年增大。2011年、2012年中职教育招生人数(含成人中专)分别比上年度减少54.2万人和59.7万人,降幅分别为6.24%7.33%;若不含成人中专,2011年、2012年中职招生人数分别比上年度减少42.1万人和61.5万人,降幅分别为5.60%8.66%。而2011年普通高中招生人数比上年度增长14.6万人,增幅为1.75%。若不含成人高中和成人中专,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职普招生比分别为1.0410.9710.891,亦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中职教育发展规模预测

    1.在校生规模

    依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2008-2012年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数据拟合的多项式如表3所示。其中,中职教育在校生总量及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校生数量多项式拟合度均在0.96以上。普通高中教育在校生数量多项式拟合度相对较低,为0.8755。在不考虑适龄人口变化因素的情况下,依据各多项式推算,到2015年我国中职教育(不含成人中专)在校生规模为1177.48万人,将比2012年减少681.92万人,降幅为36.67%。其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分别为419.29万人、443.98万人和314.24万人,分别比2012年减少393.31万人、179.02万人和109.56万人,降幅分别为48.40%28.74%25.85%。而同期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为2596.30万人,比2012年增长129.10万人,增幅为5.23%。普通高中教育在校生增加数量与中职教育在校生减少数量不尽相符,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数量多项式拟合度较低有关。

     

    2.年招生人数

    依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2008-2012年高中阶段教育年招生人数拟合的多项式如表4所示。其中,中职教育年招生人数以及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年招生人数多项式拟合度较高,均在0.93以上。普通高中和技工学校年招生人数多项式拟合度相对较低,分别为0.52560.1341。在不考虑适龄人口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下,依据各多项式推算,到2015年我国中职教育招生规模为506.30万人,比2012年减少247.90万人,降幅为32.87%。其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招生数分别为193.78万人、72.62万人和156.05万人,分别比2012年减少83.62万人、141.28万人和1.05万人,降幅分别为30.14%66.05%0.67%;而同期普通高中招生规模为863.56万人,比2012年增长18.96万人,增幅为2.24%。虽然普通高中和技工学校年招生人数多项式拟合度较低,预测数据准确性较差,但可供研究招生规模趋势参考。

     

    (三)中职教育发展规模态势

    尽管上述分析未考虑人口变化、政策变动等因素对中职教育发展规模的影响,但亦可反映出我国中职教育发展规模呈逐年萎缩态势。由预测数据可见,到2015年我国中职教育发展规模距《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达到2250万人目标相差1072.52万人,仅为国家规划目标的47.67%。即使将成人中专发展规模增幅考虑在内,也难以实现《纲要》所提出的中职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同时,随着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的增加,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国家提出的“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目标也难以实现。

    二、我国中职教育吸引力弱化的成因分析

    (一)基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1971Doringer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劳动力市场(亦称人力资源市场)分割理论(Labour Market Segmentation Theory),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主要(一级)劳动力市场(Primary Labor Markets)和次要(二级)劳动力市场(Secondary Labor Markets)。主要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就业稳定,培训和晋升机会多,工作环境好,具有较高的薪酬和福利。次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就业不稳定,缺少培训和晋升机会,工作环境较差,薪酬及福利较低[5]

    从这一角度来看,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是我国面临的较为严重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劳动力被体制性和制度性分割为“干部”和“工人”两大阶层。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干部与工人身份亦可转变,“以工代干”现象较为普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在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中趋于主导地位。但由于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分割表现形式趋向复杂多样,分割程度越来越重。以大学毕业生为例,过去仅有专科、本科分割,现在又有了“985”院校、“211”院校以及“一批”本、“二批”本、“三批”本毕业生等分割。再以用工形式为例,有编制内与编制外、合同工与临时工、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等分割。面对主要劳动力市场所设置的唯学历、唯资历、唯身份等条件,中职毕业生只能望而却步,不得已进入薪酬待遇低、缺乏社会保障的次要劳动力市场,且两类劳动力市场之间难以流动,接受中职教育的学生等于把自己固定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在我国民众“望子成龙”的现实思维下,中职教育将学生引入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功效导致其吸引力逐步弱化。

    (二)基于产品消费价值理论

    产品消费价值由产品功能、特性、品质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决定,对顾客购买决策起决定作用。1991Sheth等归纳了产品消费价值理论(Theory of Consumption Values),认为任何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价值都包括功能价值、社会价值、情感价值、认知价值和情景价值[6]。产品的消费价值低必然会影响顾客的选择行为。

    就功能价值而言,中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由于多数中职毕业生所学与企业需求不尽匹配,使中职教育功能与社会预期脱节,导致中职教育吸引力不足;就社会价值而言,由于中职毕业生就业后的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等与高校毕业生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在部分地区会被排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导致中职教育社会价值较低;就情感价值而言,在“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维下,中职教育由于其人才培养目标所致,难以吸引学生或家长;就认知价值而言,多数中职学校存在设施设备陈旧、课程设置僵化、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难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满足其求知欲;就情景价值而言,随着我国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逐步显现以及由于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准入制度落实不够,中职毕业生求职时既有大学生替代,又有农民工替代,所持毕业证书的情景价值显现不足。

    (三)基于市场产品替代理论

    人类发展史一直不停地演绎着产品替代规律。如果一种新产品具有等同于或基本等同于另一种产品使用价值的属性,且具有效率更高、价格更低或更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等特点,则对消费者更具吸引力。一般认为,产品替代分为完全替代、基本替代和不完全替代三种情况,完全替代又称为不可逆替代[7]。新产品的出现必然会导致原有产品市场需求变动,占有率降低。

    目前,我国中职教育服务面临着“双向替代”现象。就教育层次而言,由于中职毕业证书的社会价值难以显现,人们为追求更多的社会利益和更高的社会地位,必然将求学取向转为普通高中,进而能够升入高等学校获取更高学历;就教育表征而言,多数中职学校开始实行“双证制”,中职毕业生在获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还可获取表示其技能水平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等,但后者必须通过国家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考试考核后才能获得,中职学校提供的仅仅是教育服务,且这种服务逐渐被日益增多的社会培训机构所替代。教育部网站及《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年以来,通过中职教育(全日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数逐年下降,2011年、2012年分别比上年下降2.18%0.70%。而通过社会培训机构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数逐年上升,2011年、201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6.40%4.50%

    (四)基于顾客满意度理论

    顾客满意度指消费者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是消费者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期望、实际感知以及二者之间相互比较的结果。1989年瑞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级顾客满意度体系(Sweden Customer Satisfaction BarometerSCSB)5年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相继引入顾客满意度理论进行教育评价,表现出强大的社会影响力[8]。顾客满意度源于产品或服务质量、价格等,并与情境因素和个人因素有关[9]

    目前,我国中职教育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已是不争的事实,校际间、普职间生源竞争将日益激烈。在河北省的调查发现,中职学生期望于知识技能的传授以及职业能力的提高,主要看重就业前景。全国16(市、自治区)中职教育服务质量调查结果表明,中职学生对中职教育服务质量的总体满意度不高,中职学校餐饮及卫生条件、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教育、订单培养、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创业能力训练等服务均未达到学生期望要求[10]。尽管目前国家对大多数中职学生实行了免学费政策,但中职学生仍然需要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等显性成本及机会成本等,但就业后接受中职教育未能显现出与获取社会效益的正向关系,使中职学生对中职教育服务的满意度较低。同时,中职毕业生在知识结构体系、实践动手能力、职业修养等方面无法满足企业需求,直接影响了就业质量,导致中职教育吸引力下降。

    三、提升中职教育吸引力的对策建议

    (一)清醒认识我国中职教育发展的困境

    目前我国中职教育发展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中职教育吸引力弱化趋势加重,愿意接受中职教育的民众越来越少,直接影响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有关中职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人力资源市场对中职毕业生需求巨大,客观上要求中职教育必须扩大规模。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发布的2010-2013年《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表明,自2010年以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对中职毕业生需求数量呈上升趋势。2012年全国117个城市人力资源市场对中职教育学历需求人数达到133.49万人,分别比2010年、2011年需求增加6.00万人、14.16万人,增长4.71%11.87%2013年各季度平均,初中及以下、高中、中职、大专、大学文化程度人才岗位空缺与求职者比率年度平均值分别为1.081.191.400.990.96,中职学历人才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比率分别高出初中及以下、高中、大专和大学文化程度29.63%17.65%41.41%45.83%。中职毕业生人力资源总量不足,导致了人力资源市场“技工荒”现象逐步加重。

    (二)降低人力资源市场分割的负面效应

    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劳动力将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世界发达国家经验表明,采取多种方式制造引导人才流动的势能,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负面效应。美国较早地制定了《雇佣机会均等法案》,有效促进了一、二级劳动力市场间各类人才的流动。英国规定,英联邦国家的技术人才不需要办理工作签证,就可到英国工作两年,实现了技术人才的跨国流动。加拿大“持证”技术工人薪金收入明显高于政府一般公务员,体现了技术工人的社会价值。

    为创造“人才红利”,我国应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中职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及就业后的各种政策性障碍和制度性歧视,努力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激发人们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招收员工应根据岗位要求确定考试考核内容,防止出现“高学低用”等现象,以此提升人力资源利用效能,提高中职毕业生就业空间。加强法律规制建设,构建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提高二级市场劳动力社会待遇,让劳动者的价值得到更多尊重和认可。彻底消除人才流动存在的户籍、身份等限制,让市场调节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应有作用。加强劳动力市场监察,严格落实“持证上岗”等就业准入制度,促进中职教育投入与收益形成正向关系。

    (三)推进“中高职衔接”与“普职沟通”

    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提出,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建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双向沟通的桥梁,促进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职业教育转型。这必将有效缓解中职社会价值难以显现的问题,满足人们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增强中职教育的吸引力。

    事实上,世界发达国家建立的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均有效打通了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学习通道。借鉴其经验,我国应在中职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对于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选择相应的高校修够所差学分,获得大专乃至本科文凭和相应学位,以此吸引更多的初中毕业生选择中职教育。河北省的实践表明,部分中职学校举办的对口升学(高考)班吸引了大批初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进入高校学习后,其技能学习能力、组织领导能力以及综合心理素质等均优于普通高中生源。

    (四)重构中职教育办学目标与服务理念

    随着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中职学生面对“对口升学”和“直接就业”两种选择,前者面向“对口招生”高校,强调知识与技能的积累;后者面向就业单位,强调技能操作能力和满足就业岗位需求。从“以服务为宗旨”的办学理念出发,中职学校应根据“两个面向”分别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以此提高中职教育的功能价值、社会价值、情感价值和认知价值。

    “对口升学”学生,中职学校应进一步拓展教育目标,组织相关教师认真学习国家关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方针政策,全面把握“对口招生”高校对中职学生素质的需求,围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持制定的“对口升学”考试大纲,制定相应的教育目标,组织和安排相应的教学内容,使中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更具针对性,提高毕业生升学率。

    “直接就业”学生,中职教育应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校企之间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双方教育资源优势,强化学生操作技能培养,使毕业生达到就业单位要求,实现“无缝”对接。中职学校应紧密围绕市场需求进行课程设置、教学实施以及质量评价,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及就业质量。

    (五)构建面向社会的中职教育融资体系

    就社会投入而言,应在强调中职教育公益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资本的营利性特征,尽快建立社会资本效益回报制度、法律保障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不断壮大中职教育投入总量,确保中职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社会对中职教育的满意度。

    就个人投入而言,我国已将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农村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显著降低了中职学生的显性教育成本。基于中职学生仍然会付出机会成本以及交通费、伙食费等现实,为鼓励更多的学生接受中职教育,国家应全面推行中职教育免费制度,并给予适当生活补贴,以此增强中职教育吸引力。

    就政府投入而言,应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经验,改革现有财政补贴办法,以市场化的形式推行“教育券”制度。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持“教育券”选择中职学校,中职学校以收取的“教育券”换取财政补贴,以此促进中职学校之间的良性竞争,促使中职学校不断提升教育质量。

    (六)推进中职教育办学体制机制创新

    对于普通高中与中职教育对生源的竞争,可通过前述的“中高职衔接”与“普职沟通”解决。对于社会培训机构对中职教育的替代,则需改革目前中职学校僵化的办学体制机制。

    其一,拓展招生范围。应充分发挥中职教育的不可替代性,让大学生甚至研究生到中职学校回炉成为常态,让失业者或转岗者、职业农民等主动寻求中职教育。

    其二,实行弹性学制。允许中职学生采用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这一做法在教育部最近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中已有规定,应推行至所有中职学生,以此减少民众接受中职教育的机会成本。

    其三,开展短期培训。获取同一种职业技能证书,学生在中职学校需要花费三年的时间,而在社会培训机构可能仅需三个月。由于机会成本的存在,很多民众宁愿放弃中职教育而选择社会培训机构。各地实践证明,中职学校开展短期职业培训可实现“以短补长”之效。同时,亦可充实中职教育资源,提高中职教育吸引力。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市场学弱化趋势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职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及保障机制研究》(11YJA880132),主持人:闫志利。

     

    作者:闫志利 

     

    ▲闫志利

    作者简介:闫志利(1963-),男,河北唐山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经济与管理,河北秦皇岛066004;邵会婷(1989-),女,山东济宁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经济与管理,河北秦皇岛066004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第201419

     

    参考文献: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闫志利 邵会婷: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表现在人们关注、了解职业教育,我国中职教育吸引力弱化趋势的市场学分析知识,对于职业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本站在转载文章时均注明来源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未用于商业用途。如因本站的文章、图片等在内容、版权或其它方面存在问题或异议,请与本站联系(电话:0592-5551325,邮箱:help@onesoft.com.cn),本站将作妥善处理。

    收藏

    赞一个

    踩一下

    换一批

    职业教育课程推荐

    模具虚拟培训系统

    模具制造技术

    128964人学过

    ¥500/月

    机械制造

    机械设计与制造

    104823人学过

    ¥500/月

    机械结构

    机械加工设备应用与维护

    171508人学过

    ¥500/月

    电气控制

    机械加工设备应用与维护

    156355人学过

    ¥500/月

    加工仿真

    机械加工设备应用与维护

    213378人学过

    ¥500/月

    职教新闻客服中心

    王老师

    立即交谈

    林老师

    立即交谈
    更多>>

    推荐阅读

    100VR精品课程推荐

    评价

    0
    发表评论

    0/500字

    更多>>

    最新文章

    江苏持续推进职教体系建设改革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