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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理论自立”的实现以及实现“理论自信”的逻辑条件

    发表于:2020-06-05
    阅读:4975
    评论:0

      来源 |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5月)编辑 | 安安

          关于职业教育和其他常见的教育形式的类型区别我们看了很多 ,今天讨论的主题是我国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实现逻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关键词是转型,即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要从普通教育转向类型教育。相信很多朋友都非常有兴趣了解职业教育从单维思维走向辩证的多维思维的逻辑工具,职业教育以共性与个性并蓄的框架重构为其制度创新的逻辑工具,因此必须有重构思考。,这个话题也是下面分享给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我国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实现逻辑 吧!

      摘 要: 职业教育不仅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国家治理体系、战略体系,特别是国家技术技能体系的重要支撑。职业教育“理论自信”作为职业教育理论建设的思想基础和持久动力,具有自身独特的生成逻辑。其中,理论危机是逻辑动因,要求准确分析职业教育理论贫困的表现及成因;主体自觉是逻辑前提,要求化解职业教育认同危机并形成共同体意识;理论自立是逻辑基础,要求追溯“技术族谱”建构既能反映职业教育本质又能逻辑自洽的职业教育理论体系;中国特色是逻辑条件,要求凸显国家主导的制度优势、丰厚的历史积淀及当下生动的职业教育实践所创造的本土化成功经验。

      关键词: 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理论危机;技术理论;中国特色

      作者简介: 张社字 ,女,教授,河南科技学院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社会学、职业教育政策研究。

     

      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1]。作为理论表现力和影响力的话语权,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将“理论自信”上升到了国家治理的新高度,殷切希望哲学社会科学要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所谓“理论自信”,即“对理论价值的充分肯定,对理论发展进程和未来的充分认识,对理论价值的生命力有坚定的信念”[2]。国家宏观层面的“理论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理论概括和高度总结,对各领域、各学科均具有普遍的指导、引领和激励作用,要求各领域、各学科都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增强理论自信,加强理论创新,实现理论自强。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繁荣的基础性工程。

      一、理论危机: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逻辑动因

      职业教育作为人类社会文明和人类自身发展的产物,不仅是国家技术技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创新体系构建和综合国力提升。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职业教育关乎我国教育现代化水平、关乎政治稳定、关乎经济发展、关乎技术进步、关乎社会公平。完整、科学的职业教育理论体系不仅有利于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增强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推动并引领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而且有利于扩大我国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传播力和话语权,凸显中国在建立世界共同体中的地位与作用,彰显并发挥大国的典范与带动作用。因此,职业教育理论建设是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一支敢担当、有热情、讲奉献、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职业教育理论体系,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繁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面对技术的飞速变革以及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挑战,面对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效率最高的职业教育改革实践,我国职业教育理论危机日益严峻,职业教育经常遭遇标签化、妖魔化的尴尬。职业教育理论危机表现于职业教育理论的“本体危机”,归因于职业教育理论的“主体危机”,根源于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缺失。

      1. 职业教育理论的“本体危机”

      职业教育理论的“本体危机”实质上就是理论自身的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业教育理论的“绝对贫困”,即我国职业教育缺少科学、完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职业教育理论体系。二是职业教育理论的“相对贫困”,表现为职业教育理论在轰轰烈烈的职业教育实践面前的“无力感”。三是西方职业教育理论的“水土不服”。虽然我们在借鉴西方职业教育理论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收效甚微。四是普通教育理论的“学科移植”。职业教育理论建设明显存在普通教育模式的借鉴、拼盘、嫁接甚至简单模仿等痕迹。五是职业教育理论的“决策缺位”。职业教育理论在重大职业教育决策面前存在“失语现象”,往往跟在政策后面做“注释者”[3]。六是职业教育理论的“实践离场”。本来滞后的职业教育理论脱离职业教育实践,在实践现场之外的“书屋”建构理论等。

      2. 职业教育理论的“主体危机”

      职业教育理论的“本体危机”归因于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的“主体危机”。职业教育理论的“主体危机”是指职业教育理论主体的主体意识缺失与偏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价值取向上的“社会本位”。职业教育是一种面向人、为了人的实践活动,表面上看其目的是解决社会需求问题,但根本目的是实现人的技术化生存与职业化发展并达至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但以往的一些职业教育研究总是围绕社会需求寻找问题、思考方案、建构策略,缺乏人本意识,导致职业教育理念表现出过强的工具理性。二是研究旨趣上的“精英意识”。“人民性”“大众性”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职业教育能否有持久生命力的重要标志。但一些职业教育研究者表现出明显的精英情结,往往带着强烈的精英主张和精英意识去研究和分析平民教育问题,甚至表现出居高临下的优越感,没有将自己置身于职业教育场域之中,忽视了职业教育对象的内在关切与核心诉求。三是研究目的上的“功利主义”。中国广袤大地上规模巨大的职业教育实践本应是最好、最便利的试验田,但却没有产生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本土化职业教育理论。我国20世纪有陶行知、晏阳初、梁淑敏等开展的乡村生活教育、乡村平民教育、乡农教育等教育实验,但当下偌大的中国职业教育规模,职业教育实验学校却寥若晨星,反映出一些职业教育研究者的非理性态度和非科学精神。四是成果评价的“方法依赖”。职业教育研究还有一个问题是过于看重方法而不以创新程度和意义大小作为标尺,忘记了人类思维的独特性才是科学创新的源泉和最佳工具。方法追求的是效率,而学术追求的是思想。过度的方法依赖往往限制甚至破坏人的想象力。

      化解职业教育理论危机必须增强职业教育“理论自信”。职业教育理论危机既是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缺失的外在表现,又是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逻辑动因。职业教育“理论自信”包含着职业教育理论主体对职业教育价值的充分认同和接纳、对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的内在自觉、对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念和美好期待。职业教育“理论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贯彻落实和具体实践,是我国职业教育理论创新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撑和持久动力。因此,增强职业教育“理论自信”,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的重托和期待。

      二、主体自觉: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逻辑前提

      人是作为主体而存在的,自信的前提是自觉。没有主体的自觉,自信就失去了依托。所谓“主体自觉”,是指行动主体对客体保持较高程度的认同和理解,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实践活动的心理状态。主体自觉包括主体对客体所表现出来的科学认知、坚定信念、深厚情感、坚强意志及矢志不渝的行动等,是知、情、意、行的高度统一。职业教育的主体自觉就是职业教育主体对职业教育的本质、价值有充分、准确的理性认识和觉醒。只有职业教育主体发自内心地认同、接纳并以一种生命自觉态度参与和投入发展职业教育的理性行动中,切实弄明白什么是职业教育、为什么发展职业教育以及如何发展职业教育等时代命题,职业教育理论自信才有依托。

      1. 化解认同危机

      在我国“重道轻器”“道本器末”的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职业教育虽然是一种不可缺少且规模巨大的教育类型,但职业教育的认同危机一直是制约和影响我国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思想阴影。众多的政策和制度创新难以应对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的尴尬,存在职业教育“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严重错位等问题。化解职业教育认同危机,必须将职业教育放在技术强国与民生问题的战略高度,将职业教育作为实现人民幸福、社会和谐、国家富强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要求职业教育理论主体具有高远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具有宽广的学科视野、创新的思维方式以及反思批判精神,为营造良好的技术文化环境贡献智慧。

      2. 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

      职业教育不同于其他成熟的显学。成熟学科尤其是自然科学具有自身清晰的学科边界,而职业教育是一种具有较强综合性、社会性特征的新学科,技术知识的默会性、复杂性,技能形成的“黑箱”以及职业分工的多样性、差异性等,决定了构建职业教育理论话语体系是一项高难度的系统工程。职业教育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技术领域、职业领域、劳动领域、经济领域以及社会领域等,涉及多个学科如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横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因此职业教育理论建设需要多学科的知识支撑与多领域的协同攻关。

      3. 建立职业教育共同体

      任何理论都源于实践,都是实践催生的产物。我国职业教育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大规模发展起来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先天性地存在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且学术话语体系、官方话语体系和民间话语体系之间缺少及时有效的对话沟通和转换机制,导致职业教育共同体意识缺失。[4]建立职业教育共同体,职业教育理论工作者要面向职业教育实践,构建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理论体系、学科思维范式和价值体系,为职业教育共同体的文化认同提供思想武装;职业教育实践工作者要主动提升理论意识,增强实践理性,实现职业教育实践的“理论自觉”;职业教育政策制定者要向理论和实践双向“借力”,争取使职业教育政策既具有理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又具有实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理论自立: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逻辑基础

      自立既是一种价值取向,又是一种客观实在。一门学科如果没有独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就不可能有理论自信,行为自主将是空中楼阁。科学的理论是实现理论自信的逻辑基础。理论从低到高有三重内涵:第一是世界图景,以概念体系规范人们对世界的理解;第二是思维方式,以概念框架规范人们如何理解和描述世界;第三是价值规范,以价值观念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5]

      1. 职业教育理论自立要回归生命关切

      职业教育理论自立要回归生命关切,这是职业教育的哲学观,反映了职业教育的价值维度。

      从人学角度分析,职业教育是塑造灵魂、增进技艺、实现人生幸福的学问,通过实现职业匹配满足个体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并达至人生幸福的内在逻辑而体现自身价值。就社会科学的本质而言,能给人带来幸福的学科才是有价值的学科。就像哲学通过“爱智慧”达致人生幸福,心理学通过追求心灵的平衡求得人生的安宁和自我实现,经济学通过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为人们创造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宗教学试图为人类提供终极指向和终极关怀而使躁动的心灵得以安宁与平和。[6]职业教育其实就是围绕幸福生活目标,对具有可塑性、可能性的特定生命个体进行影响和改造的实践活动。因此,职业教育必须突出人在其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关注人的需求,尊重人的身心特点,通过科学的精神、科学的内容、科学的方法,将外在的知识、技能有效地内化为职业教育对象的生命自觉,实现知识、技能与人的身心发展的有机统一。这样的职业教育理论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2. 职业教育理论自立要回归技术本质

      职业教育理论自立要回归技术本质,这是职业教育的类型观,反映了职业教育的事实维度。

      职业教育理论自立必须“寻根问祖”回归技术本质,这是职业教育类型独立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包括两个方面,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科学是认识世界,属于知识领域;技术是改造世界,属于经验、技能领域,二者共同担负起了服务人类生存、发展的使命。由于科学与技术各自有与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目的、规律、思维特征、知识体系和实现方式,由此就催生了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科学的劳动特点是学术思维,与其对应的教育类型是学术教育;技术的劳动特点是技术实践,与其对应的教育类型是职业教育。由于人类追求精神生活排斥体力劳动的本性,科学长期处于主流地位,导致“形而下”的技术难登大雅之堂,学术体系长期凌驾于技术体系之上,使职业教育成为学术教育的“补充”,一直是“低层次教育”的代名词。随着技术与科学的不断分化和融合,特别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技术逐步取得了与科学平等的独立地位。1996年经合组织(OECD)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中,将知识分为四类,其中技术知识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类型正式得到承认。[7]技术知识的独立性、技术知识形成过程的复杂性和技术知识来源的多元性,支撑了职业教育独立的类型属性,三者分别对应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的类型化、办学形态的类型化和管理模式的类型化。[8]因此,与普通教育立足于科学的学术逻辑建立普通教育理论体系相对应,立足于技术的实践逻辑构建职业教育理论体系就成为必然。技术的特征与技能形成规律决定了职业教育的理论特性和实践路径,技术的地位、结构、功能、变迁路径决定着职业教育的实践模式和理论样态。这是职业教育“类型观”的理论根基。

      3. 职业教育理论自立要回归职业世界

      职业教育理论自立要回归职业世界,这是职业教育的实践观,反映了职业教育的实践维度。

      如果说技术是职业教育的理论出发点,那么“职业”则是职业教育理论的最终归宿。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从事的以获得物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满足精神需求、在社会分工中具有专门技能的工作。职业教育实质上就是人通过技术实现与职业匹配的过程。职业不仅呈现了职业世界的变迁规律和逻辑,而且通过制度规范、资格要求等为个体的职业选择提供了依据。因此,职业教育的教学活动设计必须遵从社会的职业分工和职业岗位要求。“职业性”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属性,职业科学是职业教育理论的重要来源。[9]

      职业教育理论元素来自生命世界、技术世界、职业世界。其中,人是技术和职业的主体,职业是技术的载体,技术是职业的依托。职业教育理论建设就是探索三者之间有机统一的内在规律、原理与机制。这是实现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立足之本和逻辑前提。

      四、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逻辑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10]。职业教育作为人类文明的一部分,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区域性特征。中国职业教育理论自然应该具有中华民族的基因和学术灵魂。因此,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建设必须立足中国本土的职业教育历史和现实。追溯我国古代灿烂的技术文明和技术教育实践史,回望近现代以来救亡图存的职业教育强国探索之路,面向新中国成立7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发展的辉煌成绩,一幅波澜壮阔的职业教育历史画卷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其中虽然有失败的深刻教训,但更多的是彰显了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巨大成就和显著特色,蕴含着丰富的职业教育理论与主张、经验和模式、创新与特色。国家鲜明的制度特征、丰厚的历史积淀和当下生动的职业教育实践,都是激发职业教育主体自信的精神力量,是实现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逻辑条件。

      1. 国家主导的职业教育模式是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的制度保障

      国家主导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成功的政治保障和基本经验,这是由我国的根本制度所决定的,是由我国国家利益的公共性和人民性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成员的深度心理认同产生的合法性所决定的。首先,职业教育的国家主导模式体现了我国的政治制度优势,有利于国家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以保证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其次,职业教育的国家主导模式表达了国家的治理理念。职业教育协同治理“不仅是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动职业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11]。再次,职业教育的国家主导模式有利于彰显职业教育的本质。由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所决定,职业教育具有很强的“跨界”特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12]而有效实现教育系统与经济领域的跨界资源整合,需要政府的强力组织。因此,职业教育的国家主导不仅是我国职业教育实践的制度保障,是职业教育理论工作者强大的精神动力,而且有利于凸显职业教育的本质,是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制度根源。

      2. 中国古代的技术文明是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的文化基因

      虽然我国有“重道轻器”“重学轻术”的文化传统,但中国古代历史上的职业教育实践充满了智慧之光。“四大发明”作为中华技术文明的象征,是古代先贤技术创新、创造、传承与积累的结晶,融入了古人的生存智慧和深邃的“技艺之道”。路宝利曾经用“匠人”“匠制”“匠道”对我国古代的职业教育进行了高度概括:“匠人”涵盖了“匠士、农人、百工、商贾”,反映的是职业教育对象;“匠制”包括“治事之学”“职官制度”“修业学馆”“劝课农桑”“学徒制度”“艺徒制度”“箕裘相继”,反映了我国古代职业教育的体制、机制与模式;“匠道”概括为“通艺通道”“德艺兼求”“强勉拙诚”“维新守庸”“民生家国”,反映了我国职业教育得以延续的职业道德、工匠精神和伦理思想等。[13]这些中华民族的历史瑰宝是我国职业教育理论形成的文化基因。

      3. 近代自成体系的职业教育思想是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的坚实基础

      近代爱国先贤从实业救国的愿望出发,不断探索中国本土的实业教育之路,实业教育得到了系统化发展。张之洞、康有为、梁启超、严复、陆费逵等均提出了自己完整的实业教育主张。黄炎培的一系列本土化的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更是完整地建构起了我国职业教育理论体系框架。陶行知的“教学做合一”的生活教育理论、梁淑敏的“乡农教育实验”、卢作孚的“乡村教育城镇化实验”,以及《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等,不仅深刻诠释了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律,而且形成了基本完善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使我国的职业教育进入了近代化轨道,[14]为建设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理论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逻辑体系。

      4. 改革开放40多年的卓越成就是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的丰厚沃土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诸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不仅蕴含着丰富的职业教育理论,而且从精神层面提振了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士气和热情。“大国工匠”精神的全民弘扬,世界最大的职业教育规模,贯通、衔接、立交、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类型观的确立、国家资格框架的实施等,都是我国职业教育成功探索的成果与标志。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职业教育的“一条道路”①、“两个重点”②、“三大制度”③、“四大工程”④、“五大计划”⑤、“六大机制”⑥,[15]特别是《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出台,各个省区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众多职业学校、大批职业学校教师在不同层面的改革探索,以及无数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成功案例,等等,均从不同层面揭示了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反映了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为世界提供职业教育的中国声音、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宝贵财富,是实现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精神支撑和逻辑条件。

      中国职业教育广泛、深入、最大规模的成功实践和非凡成效,蕴含着丰富的职业教育思想和智慧,是中国职业教育理论的重要来源。我们通过对历史的观照和对现实的反思,弄清楚中国何以在“重道轻器”的文化中产生举世瞩目的技术文明,在缺少系统文化知识的情况下古代技术是如何被传递、改良并发扬光大的,中国历史上技术传承的“道”与“技”、“师”与“徒”、“学”与“用”、“技”与“术”、“专”与“博”的关系是什么,在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的情况下中国何以能建立起完整、科学、现代的职业教育体系,其内在动力机制是什么,技术变迁对职业教育的影响机理何在,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对职业教育是机遇还是挑战,等等。这些问题均从不同角度为职业教育理论赋予了巨大的思维张力。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其实就是对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进行挖掘与整理的过程,有利于形成职业教育的中国声音、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从而达至实现职业教育“理论自信”的目的。(责任编辑:吴潇剑)

      注释:

      ①“一条道路”即“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发展道路。

      ②“两个重点”即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③“三大制度”即招生制度、学生资助制度、顶岗实习制度,目的是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④“四大工程”即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

      ⑤“五大计划”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国家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⑥“六大机制”即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集团化、学生要求“双证书”、教师资格“双师型”、培养模式“订单式”、课程设计“模块化”。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

      [2]张建. 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的挑战与对策[J]. 毛泽东思想研究,2013,30(3):43-47.

      [3]张社字. 谈我国职业教育学科自主性的提升[J]. 教育探索,2006(12):36-37.

      [4]张社字. 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效度分析[J]. 教育与职业,2006(32):5-6.

      [5]孙正聿. 现实问题的理论自觉[N]. 光明日报,2010-12-14(11).

      [6]李政涛. 教育科学的世界[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4-26.

      [7]唐林伟. 技术知识论视域下的职业教育有效教学研究[M]. 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70-75.

      [8]徐国庆. 确立职业教育的类型属性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根本需要[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38(1):1-11.

      [9]姜大源. 职业教育要义[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2-4.

      [10]习近平. 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16-05-19(2).

      [11]邢晖,郭静. 职业教育协同治理的基础、框架和路径[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8(3):90-95.

      [12]石伟平,郝天聪. 从校企合作到产教融合——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的思维转向[J]. 教育发展研究,2019,39(1):1-9.

      [13]路宝利. 中国传统职业教育“断代工程”研究:基因谱系[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14]吴洪成. 中国近代职业教育制度史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25.

      [15]本刊编辑部. 中国职业教育三十年[J]. 职业技术教育,2008,29(30):24-25.

      

      版权声明:

      本文刊载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总第269期),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教育管理杂志社(ID:JYGLZZS),否则将视为侵权。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我国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理论自立”的实现以及实现“理论自信”的逻辑条件知识,对于职业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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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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